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工程竣工后,对其进行验收,确认环保指标达标,运行正常,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是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的环境保护类工程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并强化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章申报程序和审查要求第六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应分为申报、初审、现场核查、验收确认等环节。
第七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报应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的规划、建设和使用说明;(二)污染源处理措施、废水、废气、废固体处理效果分析报告;(三)环保设施的设备工艺流程图;(四)环保设施、设备的验收报告。
第八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技术可行性的评估;(二)环保设施、设备的建设过程中是否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初审合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二)达标排放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指标是否达标;(三)废水、废气、废固体的处理措施是否有效;(四)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第十条现场核查合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二)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三)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四、责任与义务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竣工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接受竣工验收。
2.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保证环境数据真实可靠。
3.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4.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3.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4.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技术资料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发出相应的通知。
5.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竣工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六、监督检查1. 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数据核实等。
2.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独立评估。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申请并给予警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为了评估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达到标准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交通、能源、农业等各个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有建设项目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和整改,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在允许范围内。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要求,完成相关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能够有效地保护周边环境。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整改情况等内容,并由专业环境保护机构进行验收。
4. 监测数据提供建设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应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包括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竣工后的环境监测数据。
监测数据应真实可靠,且符合相关监测要求。
5. 责任追究对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应对环境保护责任进行明确,并确保责任的执行。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1.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整改建议。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工作。
3. 监测数据采集建设期间,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完成后,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告中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整改情况等信息。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保证环境保护项目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并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要求,特制定本《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 验收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环境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设备购置和安装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3. 验收程序3.1 验收准备阶段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工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报送给相关环保主管部门。
3.2 验收申请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向相关环保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要材料和文件。
3.3 验收审查阶段环保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合规性、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等。
3.4 验收决策阶段在完成项目审查后,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验收决策。
验收决策可以分为几种情况:•同意接受验收:项目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并移交使用。
•验收暂缓:项目未完全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需要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拒绝验收:项目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无法通过验收。
4. 验收标准与要求为确保环境保护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与要求。
验收标准与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放标准和达标率要求•环境监测设备的精度和准确性要求•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规范5. 验收结果的报告与公示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结果,并出具环境保护项目验收报告。
同时,验收结果和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 验收后的监督与管理为确保环境保护项目的持续维护和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排放情况•监测环境保护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情况•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使用和维护设备和设施7. 处罚与奖励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环保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二)2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验收程序(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二)验收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察。
(三)实地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实地勘察,对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核对竣工图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四)验收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
(五)验收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验收,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三、验收要求(一)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竣工图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环保设施建设,如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保证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三)环境影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四)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完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文明施工:建设单位在竣工过程中,应注意文明施工,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验收效果评估(一)验收后效果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验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对环境质量、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监测和评价。
(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建设项目:指建设、改建、扩建、异地搬迁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3. 环境保护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开展环境保护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环境资料的编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验收意见;3. 环境监测报告;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情况;5.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对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议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整改;4. 建设单位重新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报告和资料;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组织实地核查,并进行验收评估;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第六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出具合格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 未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3. 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责任:1.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2. 按照审核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3. 保障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4. 承担因环境破坏导致的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完成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定义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过程。
2. 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达到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限值、环境监测设施和系统、污水和废气处理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资料。
第五条验收组织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组织验收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内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估;2. 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检查和评估;3. 对环境监测设施和系统的检查和评估;4. 对污染物排放的抽查和监测。
第七条验收结果验收组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判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总体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安装,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设施和系统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和系统,进行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和数据记录。
第十一条污染物排放抽查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抽查和监测,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要求。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监督主管部门有义务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要求第一节验收范围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验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和工程结构的验收。
2. 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应当对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当对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施工、投资、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核实。
4. 工程结构的验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建筑、构筑物等工程结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了施工、投资、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核实。
第二节验收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应当着重评估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方面。
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进行专项审查。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当着重评估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能够有效防治污染物的排放并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
3. 工程结构的验收应当着重评估项目建设中的建筑、构筑物等工程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具备安全稳定的特性。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办法第一节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和工程结构验收报告。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 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节验收办法1. 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办法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3. 工程结构的验收办法应当依据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有效防控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验收原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原则是以人民利益为核心,坚持防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评审和审批,并提供评审意见。
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验收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代表组成,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八条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提出验收意见,包括合格、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等。
第九条整改措施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为止。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惩处第十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确保达到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并配合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违规惩处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最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 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特殊要求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规定,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包括环境保护验收标准的制定、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查和批准等。
第三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确认,确保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程序。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依法进行,注重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验收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验收标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应当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影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空气质量检测、水质检测、噪声检测、土壤污染检测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编制并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报告内容确定环境保护验收标准。
第三章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环境保护报告、环境检测报告等;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材料审查;组织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制定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发放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的审核,如有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确认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效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项目的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改善措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符合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分类、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材料和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期间的各项监测数据等;验收方案的制定:验收机构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验收实施:验收机构应按照验收方案,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取样、监测等;验收结果的报告:验收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报告,对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配备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五条监督和处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三、环境卫生管理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应每天进行清理,包括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
3.严禁在建设现场乱倒乱扔垃圾,积极采取措施保持环境整洁。
4.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污水、污泥等污染物,做到不影响周边环境。
四、环境保护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验收工作。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获得验收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3.环境保护部门应对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五、环境监测与报告1.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环境监测结果和处理措施。
3.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环境保护设施维护1.建设单位应及时对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建设单位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完好,及时处理设施故障,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3.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
结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加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做出批准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解振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的检查、监测和核实。
第五条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章验收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验收监测与调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符合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监测和调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验收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监测和调查结果,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和原则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性、合规性以及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
第四条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坚持“谁建设,谁保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验收结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符合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的原则,确保评估和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三章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验收申请阶段: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需要补充的要求。
(三)现场检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性和合规性。
(四)评估评价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建设项目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并进行评价。
(五)验收决定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要求第七条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效果符合建设规划和环评报告的要求,各项指标稳定达标。
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包括固定污染源的治理设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设备,以及生活垃圾、废水、废气、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申请前,制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方案,并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应当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业项目、农业项目、交通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前,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现场检查及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未能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公告批评。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环境损害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列表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格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表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建设单位:指依法享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单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法规,包括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要求。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评估1. 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及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2. 环境影响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明确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包括土壤、水质、空气、噪音等方面的情况。
3.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并公开发布。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1.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以及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1.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2.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确保其良好运行。
3. 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环境问题,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时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4. 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的使用与有效期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2. 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用于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如用地手续、投产手续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环境监测等项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资质的环境评价机构评估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确保其安全、有效、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环境监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监测进行评估,以确定建设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按照相关的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应以核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效果为重点,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项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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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新、改、扩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概算,油气田环境保护设施界定如下:
1、凡属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环境保护设施;
2、生产需要,又为保护环境的设施;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投资额为5000万元至2亿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地区分(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写,并组织预审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报专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凡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单位的选择必须由地区分(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专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由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获得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建设单位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3、对外排废弃物的运载设施、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堆存场地的建设和征地费用列入生产投资,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防尘飞扬、防渗漏措施以及绿化设施所需的资金属环境保护投资。
第二十九条地区分(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一、项目前期论证阶段。对于新区石油勘探开发、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前期论证阶段应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区块环境保护的意见,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的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地区分(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环保工程进行预验收,凡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地区分(子)公司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向专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验收。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