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纳税的价值阐释-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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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的价值阐释
从法律的角度看,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应尽义务,但从市场经济关系的角度看,纳税表现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信用关系。这是因为,社会成员的日常消费品包括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两类,私人商品通常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公共商品则由政府提供,而政府用于提供公共商品的资金就来源于社会成员的纳税。人们要消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商品,就必须付费,也就是必须纳税,这是符合市场等价交换原则的。但由于公共商品的提供与消费有时滞,纳税与提供公共商品之间也就形成一种信用关系: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商品,社会成员应支付货款--纳税。这种信用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主要靠法治来维系,但是也需要一定的道德力量,表现在实际运用中就是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涉及到两个社会领域,一是市场,一是道德。纳税本是纳税人发生了市场行为之后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但由于主观原因:纳税人是经济人,自利和利己是本能;客观原因:法制不严,征管不力,纳税人有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动力和条件,因此在完善市场体制的同时,市场领域需要道德力量予以约束。诚信纳税即体现了道德与市场义与利的关系,揭示了社会中道德行为和经济行为的本质。从哲学的角度看,道德行为的本质在于求义,经济行为的目的在于求利。求义和求利揭示的是社会中两个不同领域事物的不同本质和目的,二者不能混淆,在道德生活中舍义取利和在市场活动中舍利求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但同时,义和利的区别也是相对的,不能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合理的
社会行为应体现义和利的一致性,在社会生活中尽量使道德与市场之间协调统一。这一理论表现在纳税人身上就需要纳税人诚信纳税,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纳税人可以在求义的前提下(足额纳税)逐利(取得最大利润)。因此,诚信纳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有它自己的价值内涵。同样,这也可以从道德和市场两个方面得以阐释。
一、诚信纳税的道德价值
(一)诚信纳税自身蕴涵着道德与市场的统一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范畴具有目的性属性。社会发展在表象上呈现的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进步,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方式、内容和特点。然而社会发展的终极意义是伦理的而不是经济的,是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由于社会发展中各领域的不平衡性,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具体形式的道德,有时落后于经济发展,有时超越于经济发展。在前一种情况下,更新道德观念是为了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在后一种情况下,建立、完善市场发展经济是为了适应变化了的道德观念。而诚信纳税作为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提出的道德要求,更多地倾向于前者。
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一方面,通过信用的方式可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另一方面,在实施依法治税的同时,倡导以德治税的思想,特别是通过税收信用关系的形式加以管理、指导和教育纳税人自觉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善的税收机
制,既要有外在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约束,也要在税收征纳行为中讲求信用这一道德基础。诚信纳税适应这一社会要求,奠定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和纳税人的道德基础,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完善,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体现了市场与道德的有机统一。
(二)诚信纳税的普及化发展和道德评价作用
现代社会是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社会。由于市场的作用,社会结构由传统的”同质性”和”未分化性”向现代社会的”异质性”和”分化性”①发展,反映在道德领域就是与”公共生活领域”相适应的”公共道德”的产生。可见,诚信纳税有其产生的市场基础,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运行的内在机制就要求有相应的道德力量对之进行约束。纳税体现了纳税人和政府的信用关系,当这种信用关系得以凭借纳税人诚信予以维系时,则表明社会的发展不仅有了其雄厚的经济基础,而且道德水平也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境界。最商业化的社会,也是最讲究道德的社会。
此外,诚信纳税的普及化增大了社会公益,有利于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进而为”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发展的终极的伦理目标的实现,创造物质前提。而它的发展程度也成为一个社会道德水准的衡量尺度。
二、诚信纳税的市场价值
诚信作为一个道德规范,它的形成不仅具有社会的伦理必然性,而且还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一)诚信纳税可以减少社会成本
信用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也就难以发展和完善。美国学者福山认为:当代社会分为信任社会和低信任社会。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公益精神,信用度高,社会交往的成本较低。而低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复杂,相互培养信任关系方面有较大难度和风险,社会交往的成本很高。与信任社会相比,低信任社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从经济学角度看,诚信纳税的作用主要在于它能节约交易费用,从而降低社会成本。具体表现为,纳税人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倾向,体现在税收方面就是想方设法偷逃税款,但这也是要付出成本的,包括隐性成本(担惊受怕、名誉受损等)和显性成本(税收寻租的租金),再加上政府为此付出的征管成本,因此,社会的无效损耗是巨大的。如果整个社会能做到诚信纳税,用道德力量来维持社会正常交易秩序,不仅体现了一种积极社会风尚,而且又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用于税收征管的人力、物力就可以大大减少,相应地社会税收的交易成本也就会大大降低。
(二)诚信纳税可以解决税收外部性问题
所谓税收外部性问题,是指纳税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以外(个人、集体或国家、社会)的利益,也就是纳税人把自己的成本或费用转嫁给他人,从而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如部分纳税人不能诚信纳税,偷税逃税,他们的行为必然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了其他纳税主体的税负公平,削弱税收的宏观调控效率。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除了强化税收
征管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从而加大整个社会的税收成本外,还会在构架税制时,把不诚信纳税、偷逃税的因素考虑在内从而提高了综合税率。比如,本来按15%的综合税率,整个国家可以收税10000亿元,但因为有不诚信纳税的存在,可能有30%的税收不上来,为了收到预期的、能满足经常开支的这10000亿元税收收入,就必须将税率提高到20%以上,结果不仅影响了其他足额纳税的纳税人的利益,政府也要为此增加相当的征管成本。相反,如果整个社会的纳税人都做到了诚信纳税,这一外部性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税收的征收率提高了,所有纳税人只需支付自己应支付的税收,而不用承担别人转嫁的税收负担,政府也无须付出额外成本。
(三)诚信纳税可以提高纳税人收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政府在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开、便利竞争的软硬件环境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开出了一张信用通知单,要求纳税人以诚信纳税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自身的利益。而纳税人在如实纳税的情况下,也希望政府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商品。因此,这种信用关系的稳定与否涉及到征纳双方的直接利益。对政府来说,失信意味着公共支出的使用效益不高,降低了政府的威信;对纳税人来说,失信不仅要承担被查处的风险,而且使自己的名誉受损,这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是极为不利的。
信用也是一种资产,越是发达的社会这种资产效应越明显。特别是在某种制度的约束下,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人们更加倾向于诚实和合作。因为在重复博弈中(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企业之间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