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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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证
含义: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承诺对某种特定 事项的作为、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保险利益,合同 无效。
保险利益的特征
合法 的
利益
确定 的
利益
必须 是
经济 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 实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wenku.baidu.com1.
防范道德风险
2. 划清与赌博的界限
3、人寿保险合同,超过2年抗辩期,不得主 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4、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区别: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明知投保方存在违背 约定义务的情形、依然签订合同,不得按 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处理
第三节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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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近因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的确定
近因的含义
引起 事故发生的 最直接的、最有效的、 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 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 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 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 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 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 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 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是保险经营信息不对称性的要求 2、是保险合同附合性与射幸性特征的要求
3. 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 可保利益的来源
所有权 抵押权 留置权 质权 委托关系 预期利益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针对财产保险): 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
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 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说明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说明
含义:指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应将保险合同 及保险经营中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害相 关的实质性内容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说明义务的内容:保险条款(主要是免责
条款) 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明确列明、明确说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2、事故后:(1)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2)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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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说明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 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 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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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代位原则 第六节 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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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的特征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阻碍或诱导投保方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处 以各种监管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限制业务 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对投保方
1、发生事故前或给付前: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
保险合同一方既 然已放弃其在合 同的某种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他 方重新主张这种 权利。在保险实 践中,主要用于 约束保险人。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对保险人:
对“责任免除”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该 “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拒不履行赔偿 义务的,处以各种监管处罚(如罚款、停业、限 制业务等)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 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 况通知各保险人
告知
➢告知的形式
☺口头 书面
告知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无限告知(客观告知):投保方应将与保
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 知保险人(海上保险常用)
询问问答告知(主观告知):投保方只对 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
告知
➢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 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告知
➢《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告知
含义:告知又称披露或陈述,是指投保 人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履行期间, 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向 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
➢ 告知的内容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应作如实回答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证
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文字形式)
确认保证: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 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 默示保证:保单中未订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 的保证,如法律法规、惯例、行业习惯等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合同一方当 事人放弃其在保 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 通常是指保险人 放弃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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