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款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2篇)
第1篇案号:(××)刑诉字第××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省××市××区××路××号辩护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侦查机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市公安局批准,于××××年××月××日逮捕。
现经侦查终结,依法向贵院提起公诉。
指控事实及理由:一、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年××月××日,因涉嫌××罪,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查明以下事实:1. 被告人×××于××××年××月××日,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因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人×××持××××号×××将被害人×××打伤。
刑事案件受理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或者公民合法权益,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案件。
刑事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的活动。
以下是关于刑事案件受理的法律规定。
二、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1. 报案报案是指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报告犯罪事实的行为。
报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口头报案: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直接到司法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记录报案内容。
(2)书面报案: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书写报案材料,交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3)电话报案: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拨打110等报警电话报案。
2. 控告控告是指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
控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口头控告: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直接到司法机关控告,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记录控告内容。
(2)书面控告: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书写控告材料,交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3)邮寄控告: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将控告材料邮寄给司法机关。
3. 举报举报是指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向司法机关报告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
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口头举报: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直接到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记录举报内容。
(2)书面举报: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书写举报材料,交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3)邮寄举报: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将举报材料邮寄给司法机关。
4.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口头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可以直接到司法机关自首,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记录自首内容。
(2)书面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可以书写自首材料,交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3)邮寄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可以将自首材料邮寄给司法机关。
三、受理程序1.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后,应当立即接受,并做好记录。
立案后移送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案后移送案件的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立案后移送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后移送案件的法律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立案与侦查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决定立案。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案件进行侦查,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审查起诉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决定起诉。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不起诉决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法律条文
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法移送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移送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第三条刑法移送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移送原则;(二)公正原则;(三)效率原则;(四)保护人权原则。
第四条刑法移送案件,应当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刑法移送案件的程序,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犯罪事实的审查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犯罪事实,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包括:(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事实、情节;(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审查犯罪事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四)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证据的审查第九条刑法移送案件,证据必须充分确实,依法定罪量刑。
第十条审查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查原则;(二)客观审查原则;(三)全面审查原则;(四)关联审查原则。
第十一条审查证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证据的真实性;(二)证据的合法性;(三)证据的关联性;(四)证据的充分性;(五)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章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刑法移送案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适用原则;(二)公正适用原则;(三)从轻处罚原则;(四)从重处罚原则。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危害程度;(四)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刑事诉讼法175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程序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175条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程序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程序性规定。
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性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针对案件的收集、审查、核实等工作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必须充分收集、审查、核实涉案事实及相关证据。
这一过程一般会包括以下工作:1.审查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认真阅读相关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鉴定检验报告等。
2.现场勘验:对于需要现场勘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3.收集证据:在审查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会同相关部门: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如有必要,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医院等部门协助进行调查。
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听取他们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和申辩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和鉴定。
这一程序性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对于涉及重大犯罪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征求上级检察院的意见。
这一程序性规定可以确保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的审查能够得到审慎、细致、透彻的处理,避免滥用职权、私下协商的情况出现。
四、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涉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书面决定应当明确决定的事由、依据、程序和结果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其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程序性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案件的收集、审查、核实等工作,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以及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等内容。
刑事案件调证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调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调证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对刑事案件调证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调证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二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3)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鉴定意见、记录和翻译,不得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对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调证行为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
三、调证程序1. 证据收集(1)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鉴定、检查、侦查实验等。
(2)收集证据时,应当尊重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案件移送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职责分工、管辖权限或者其他原因,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移送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办理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三、案件移送的条件1.案件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案件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2.案件移送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案件移送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审查:移送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
(2)制作移送决定书:移送机关制作移送决定书,明确案件移送的原因、移送的机关和接收机关。
犯罪现场处理法律条文
犯罪现场处理法律条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条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受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11•【文号】司发通〔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依法惩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1日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依法惩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犯罪活动,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监狱在押罪犯与监狱工作人员(监狱警察、工人)或者狱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在押罪犯由监狱立案侦查,涉案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狱外人员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双方应当相互协作。
侦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侦查机关分别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案件适宜合并起诉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并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办理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即将届满需要逮捕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在刑期届满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监狱将被逮捕人送监狱所在地看守所羁押。
三、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假释期间被发现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并书面通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
新版《刑诉法》常用条款
标题: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信息类型是:法制工作 | 信息来源:法制室傅涛 | 信息发布人:傅涛 | 发布时间:2013-01-18 14:26:13 | 点击次数:154 | 审核人:傅涛】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一、立案(受案)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受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不予立案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百四十七条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 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 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 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 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 护律师。
案件终结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终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终结。
第三条案件终结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
第四条案件终结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案件终结的情形第五条案件终结的情形包括:(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予以承认,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的;(四)当事人自愿撤诉,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五)法律规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诉讼:(一)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没有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四)法律规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终结侦查:(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没有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三)法律规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案件终结的程序第九条案件终结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查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二)听取当事人意见;(三)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四)送达终结案件决定书。
第十条当事人对案件终结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作者:邢华毛建设发布时间:2009-08-25 09:59:48【要点提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刑法》第307条第2款新增的罪名。
探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相关罪的区别,明确该罪犯罪构成,从理论和现实的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刑初字第77号(2008年5月25日)【案情】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卫强,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苗楼村。
被告人薛桂尚,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苗楼村。
2006年8月26日,原阳县师寨镇高庄村的黄利涛(已判刑)强奸一案发生后,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为帮助黄利涛不受刑事追究,多次请原阳县公安局民警赵留成、杨国良、刘吉星吃饭,并先后交给赵留成现金16000元,后赵留成让刘吉星把在强奸案件现场提取的枕套拿出来,被告人薛卫强看后用手机对该枕套进行拍照,之后被告人薛桂尚、薛卫强找来一条与案发现场提取的同样的枕套交给刘吉星,刘吉星将该枕套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枕套一起放在物证室,后在物证室搬家时将其中一条枕套丢失,造成黄利涛强奸案的重要物证无法固定,致使黄利涛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薛桂尚到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
【审判】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为使他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薛桂尚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卫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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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案件审查的完整性
报请起诉
审查核实完毕
确保案件资料的准 确性
案件完整性
确保案件资料的完 整性
提供案件资料
确保案件的合法性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 法庭辩论、判决等环节。 公安机关在参与审判程序 时必须依法提供证据,确 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 法性。
审判监督
监督对象
刑事案件审判活动
监督方式
● 03
第3章 侦查活动的规范执行
侦查活动的范围
侦查活动的范围是指公安 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 涉及的范围,包括收集证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等。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必须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 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客观 性。
侦查活动的方式
讯问
询问犯罪嫌疑人或 相关人员
抓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
搜查
对犯罪现场或相关 地点进行检查
人民法院监督
合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结尾
公安机关在参与审判过程中必须接受审判监督,确保审判活 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06
第6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规定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 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 安全的重要职责。公安机 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办理刑事案件, 确保办案工作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证据的使用
定罪量刑
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的定罪和量
刑
合理有效
使用证据应当合理 有效,保障案件的
公正性
合法适用
公安机关必须合法 使用证据,确保司 法程序的正当性
● 05
第五章 审查、起诉和审判
案件审查
01 全面审查核实
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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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款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1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适用65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70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74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75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有不宜羁押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17)、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
(18)、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9)、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0)、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21)、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
(22)、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
(24)、没收物品/文件
《刑法》第64条。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
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26)、查询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解除。
(28)、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
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9)、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30)、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31)、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32)、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30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33)、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34)、破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16、轻伤害案件调解应严格把握“自行和解”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插手调解;调解的轻伤害案件也应出具正式的伤势鉴定。
17、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拘留的,应当办理释放手续,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检察院。
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及时办理释放手续,并书面通知批捕的检察机关(释放通知书一份交检察院,在附卷联签名盖章);如释放后,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还应另开具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同释放通知书一起送达检察机关。
18、需要鉴定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案卷材料上应有经局领导审批后开具的相关委托或聘请文书,即对于委托物价部门估价的,也应报请局领导审批。
应开具物品估价委托书及附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物价部门估价,一份存档,同时应加盖公安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