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详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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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州、地、市发改委(粮食局)、省军队粮油采购供应站、省粮油检测防治所:为维护粮食收购和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大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07〕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一)主要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收购活动及从事粮食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主体备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涉粮企业和经营者均由粮食收购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工作目标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备案专项监督检查要努力实现“四个结合”的工作目标:一是专项监督检查与宣传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相结合,努力营造全省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二是专项监督检查与建立粮食经营信用体系相结合,全面掌握辖区内涉粮企业和经营者基本情况,建立州(地、市)、县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档案,逐步建立信用档案,推进粮食经营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可以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合法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四是专项监督检查与促进粮食行政执法相结合,通过专项监督检查,积累工作经验,锻炼执法队伍,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修正)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修正)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年11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决定修正,2009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等原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和质量监管的职责,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三)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四)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主体需向国家粮食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因此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需向国家粮食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与工商登记的关系是什么?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因此,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企业应当先办理工商登记,再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形式有哪些?
答:国家粮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几年?
答:《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J国家粮食局办理的粮食收购资格有效期3年。

5.粮食收购许可证如何变更?
答:企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粮食局提出变更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申请。

6.粮食收购许可证如何延续?
答:企业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

7.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收费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8.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地域限制吗?
答: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检查表

粮食收购检查表

通报违法违规企业(例)
审核人: 填报人:
说明:
处理违法违规企业责任人(人)
报送日期:
1.此表用于秋粮收购期间按月专报本专项检查情况。 2.“检查次数”以每天派出的检查工作组数统计;“截至本月 末的检查情况”除
“检查对象基本情况”项目外,其他各项均为累计数。
3.基层粮食部门应依据有关检查文书如实填报。
4.省级粮食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本省(区、市)月度汇总表 。
9.未按政策规定分仓、分等级储粮
10.违反政策规定租仓储粮
11.搞“转圈粮”
12.其他违反最低收购价预案或临时收储政策的行为
13.危仓储粮和违反储粮规范的行为
责令改正(例)
警告(例)
罚款(例)
罚款金额(万元) 处理情况
暂停收购资格(例)
取消收购资格(例)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例)
协助其他部门没收粮食(吨)
合计
1.无粮食收购资格擅自从事收购活动
2.有收购资格但已不再具备资格条件
3.跨区域收购未在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
4.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未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查处纠正 5.未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违法违规 6.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行为、案 7.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 件(例) 8.未按规定公示有关政策信息
附件:
填报单位 (公
2012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检查内容
截至本月末的累计检查情况
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象 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数(个)
基本情况
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数(个)
检查次数(次)
开展检查 出动检查人员数(人次) 情况 检查粮食收购主体数(个)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榆林、宝鸡、汉中检验检疫局,杨凌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等7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特制定《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顺利实施。

附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粮食流通管理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粮食流通管理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附件:答题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单位:通讯地址及邮编:注意事项:1.参赛者将所选答案对应的“〇”涂黑,即“●”;2.答题卡复印有效;3.答案复印无效。

粮食流通管理法律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5B.2C.6D.82.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 )。

A.最低收购价格B.市场价C.浮动价格D.最高限价3.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 )年。

A. 1B. 2C. 3D. 54.粮食价格主要由( )决定。

A.国家宏观调控政策B.市场供求C.粮食购销企业D.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5.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 )的库存量。

A.必要B.充足C.一定比例D.适当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在粮食流通中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是( )。

A.国有粮食购销企业B.私营粮食企业C.个体粮食经营企业D.所有粮食经营企业7.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 )进行监督检查。

A.价格违法行为B.原粮卫生C.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为D.粮食收购环节的质量8.中央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应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 )。

A.20%-30%B.20%-40%C.10%-30%D.10%-20%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 )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A.促进B.保护C.稳定D.维持10.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部门是( )。

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1.以下关于粮食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是(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一、责任单位洪江区粮食局政策法规股二、职责1、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宣传工作;2、负责粮政监督检查及收购许可证的认定核发工作;3、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全区粮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购销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普查及粮食调运工作;6、负责农村粮食购销及粮情调查工作;7、负责制定全区仓储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建设计划。

三、权力行使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四、工作责任范围: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2、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4、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6、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8、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9、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0、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11、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粮食购销许可证》的条件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②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③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器;④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及其使用常识;②需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9修正)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9修正)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按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收购粮食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年收购量在五万公斤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个体工商户具有三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二)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个体工商户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三)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国粮政〔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表模板

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表模板
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表(模板)
粮油仓储经营者名称
注册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仓储业务类型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
经营状况
有效仓容
(吨)
有效罐容
(吨)
仓房权属
自有口租赁口
油罐权属
自有口租赁口
经营范围
从业总人数(个)仓储管理技 Nhomakorabea人员人数
(个)
质量检验技术人员人数
(个)
4.经营状况包括:正常经营、停产歇业、吊销、清算、注销。
5.“有效仓容”“有效罐容”是指粮油仓储经营者能够安全储粮(油)的容量合计数,不包括需大修、待报废等不能正常使用的仓容、罐容。
承诺书
本经营者承诺如实提交备案材料,保证所提交材料完全真实有效、准确合法,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藕人:
1.本表由粮油仓储经营者填报并加盖公章,本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2.“粮油仓储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性质”栏,应当与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类型”一致。
3.仓储业务类型包括:储存原粮、油脂油料、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其他。如有多种业务类型,可选择3种主要业务类型填报。
年月日
受理口期
年月曰
备案机关
受理登记编号
A()第号
B()第号
备案意见
备注:
备注:本表填报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在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统一进行备案;在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应当由粮油仓储经营者分别向库点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拟稿人:时间: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价格、统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粮食流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保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先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

从事粮食加工、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

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和工商登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20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三)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四)具有或者聘用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及其使用常识。

需要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第五条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资信证明;(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粮食质量检验器具等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证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模板】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模板】
备案登记机关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
企业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注册号
粮食收购基本信息
收购区域
常年收购规模(吨)
仓库地址
仓容规模(吨)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万元):
质量检验仪器(台)
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器具
是否检定
输送清理设施
仓储保管员、质量检验员
本人承诺
1.本表所填写信息属实。
2.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3.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向企业属地和粮食收购区域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4.守法诚信经营,不压级压价、不坑农损农、不打“白条”。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办理意见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
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
执行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开封县粮食局
具体依据:
1、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
2、国家粮食局、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2004]121号)
3、省粮食局《河南省粮食局收购资格具体条件》(豫粮[2004]90号)
4、省粮食局《河南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粮文学[2005]16号)
5、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6、企业需提供20万元以上的资金筹措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3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
7、企业需提供20万公斤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仓储及设施证明8、有关粮食质量等级检验、检测仪器证明、检测人员、统计人员的有效培训证明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证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凭合同
5、有关粮食质量等级检验、检测仪器证明、检测人员、统计人员的有效培训证明
6、原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收购销情况年报表
7、审核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是否需要收费:不收费。

《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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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范文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保障粮食生产和粮食供应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粮食收购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并加强对收购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粮食收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粮食收购管理应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粮食收购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粮食收购准入管理第六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才能开展收购业务。

第七条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第八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范围为指定区域内,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粮食收购许可证不能转让、出租或者借用。

第三章粮食收购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管理应遵循以下流程:调查研究、计划安排、许可审批、收购实施、存储管理、结算核算、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二条调查研究环节主要是对粮食市场情况、农民种植意愿等进行调研,为制定收购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计划安排环节主要是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收购计划,包括收购的数量、品种、地点、时间等。

第十四条许可审批环节是对符合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批,确保收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收购实施环节主要是接收农民的粮食,并进行收购、称重、验收和付款等工作。

第十六条存储管理环节主要是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储存、包装、标识、登记等管理工作,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结算核算环节主要是对粮食收购的款项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农民收入的合理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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