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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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XX县国土资源局
当事人: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
一、案件事实
为完善XX县及周边城镇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消除垃圾污染对城市环境的威胁,促进城市发展,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经省、市、县发改委同意,并由经投公司承建,2009年2月23日办理了XX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文号(2009)政国土字第137号,批准面积73.212亩。2010年7月,经投公司开始动工建设,2011年4月经卫片发现,动工单位存在超批准面积占地行为。
201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
2011年6月1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领导批准立案。2011年6月23日,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XX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用地进行了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并制作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核实了工程建设用地的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对经投公司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署“以上内容清楚、属实”、姓名及年、月、日,并按上指膜。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完成了本案的调查,形成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查明了经投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经投公司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利福塔镇赤溪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共占用土地面积25.7亩,其中农用地17.8亩,未利用地7.9亩,当事人对弃土场进行复耕复绿及补办用地手续合计19亩,但仍有6.7亩未
复耕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2011年6月2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向经投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X国土罚告字〔2011〕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国土罚听字〔2011〕11号,告知经投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经投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之规定对经投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7月13日,经XX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决定,对经投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治理,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占用的6.7亩农用地处以罚款人民币67000.00元(按照15元/㎡标准)。
2011年7月13日,XX县国土资源局采取当面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X国土资罚〔2011〕11号送达到经投公司办公室,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在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XX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投公司对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现场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勘测定界图均由该公司的负责人签字按指膜后,作为证据采纳,这些证据证明了经投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
1、经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经投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
责任能力;
2、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证明经投公司占地范围、面积;
3、《询问笔录》是对经投公司负责人的询问,证明经投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非法占地部分是否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XX县国土资源测绘队施测方法、面积计算方法、及各界址点方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现场照片,证明经投公司非法占地的现状;
6、征地补偿协议,证明经投公司工程合法部分用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情况。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经投公司在2011年4月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A镇B 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经投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罚款数额问题,《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规定: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XX县国土资源局对经投公司占用的6.7亩农用地处以罚款67000.00元(按照15元/㎡标准)。
五、告知权利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局计财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 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XX 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