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用于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发现李某违章建筑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李某的行为违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部门依法向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3. 期限届满未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仍然违法。
4. 强制拆除:城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证了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强制拆除后,李某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某市B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的阻挠行为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 行政复议结果:某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检例第58号: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
检例第58号: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行政强制(已取消)•【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要发挥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监督功能。
发现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裁定遗漏请求事项的,应当依法监督。
对于行政非诉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以个案为切入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正文检例第58号: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检例第58号)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违法占地遗漏请求事项专项监督基本案情2014年5月,浙江省某市某区某镇村民杜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占用土地681.46平方米,其中建造活动板房112.07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569.39平方米。
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681.46平方米;(2)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4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予以没收;(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36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予以拆除;(4)对非法占用规划内土地45.4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非法占用规划外土地63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3856.06元。
杜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第3项和第4项内容,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
市国土资源局遂于2017年7月21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杜某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和第4项内容。
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并由某镇政府组织实施。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
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
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
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
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
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
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
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
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黄某破坏耕地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
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
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
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28388862973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44838886339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378388863322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31670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58388863700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3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7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83838886378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383887104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处罚日期】2021.08.31【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洪孟其【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50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规执法〔2021〕59号当事人:洪孟其,身份证号:*******************,住所: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邮编:315332。
根据镇上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8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及破坏耕地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近年来城市扩张迅速,部分居民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未经批准在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当地政府决定依法拆除这些违章建筑。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某市某区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街道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规划局立即组织人员调查,确认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过程1. 调查取证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张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现场勘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张某搭建违章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向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3. 逾期未拆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未向规划局提出书面说明。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决定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张某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2)对张某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四、执行行政处罚规划局依法对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张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本案中,张某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主要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
3. 注重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某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
该地块位于某市中心,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导致该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二、违法事实1. 规划局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然而,在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时,未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规划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交的规划方案涉及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要求开发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自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处理结果1. 撤销违法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批准决定。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了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审批决定。
2. 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某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河南省高院发布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法制天地河南省高院发布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I本刊编辑部2020年12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这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赔偿、行政事实行为及行政非诉执行等多种类型案件,聚焦乱占耕地案件中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示范作用,以案释法,提高干部群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维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
王某某诉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6年6月,原告王某某未经批准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南占470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
2018年7月17H,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原告未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建设,而是继续施工,其间,被告执法人员多次制止。
2018年8月1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原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土地所有者。
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本案行政磁。
裁判结果及理由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不符合分户新建住宅的条件,其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470平方米土地建房,存在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本案中,原告占用的土地为耕地,耕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实需要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范文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范文
案例一:违法建设拆除案。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禁建区域内建设了一座楼房,
并于当地政府出具的整改通知下仍然拒不拆除。
执法措施及结果:
经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确认其存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下达拆除通知。
在通知期限内,该开发商仍然拒不配合拆除,执法部门便立即实施拆除行动,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食品安全违法案。
案情简介:
某餐厅长期存在食品卫生问题,包括食品储存安全隐患、烹饪过程中
卫生防护设施不全等问题。
执法措施及结果:
经过执法部门多次检查和要求整改,该餐厅仍旧未能改进,执法部门
便对其进行了暂停营业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该餐厅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
重新开业。
案例三:违规占用公共资源案。
案情简介:
某企业长期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固定广告牌,并永久性占用了公共车位。
执法措施及结果:
经过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确认该企业涉嫌违规占用公共资源,便立即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企业限期拆除广告牌、恢复公共车位。
在限期内企业未能履行整改要求,便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某化工企业排放大量有害废气,污染了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
执法措施及结果:
经过环保部门的监测和评估,确认该企业存在违法排放行为,执法部门便立即对其下达责令停产整改通知,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过该企业的整改,环保部门进行了复查合格,并要求其做出长期环保方案,有效避免环境污染问题。
违法违纪占地案例分析材料
违法违纪占地案例分析材料第一部分:引言违法违纪占地是一种常见但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深入探讨违法违纪占地案例,以全面理解这一问题的背后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案。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案例分析、根本原因、影响和解决途径。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乡村违法占地在某个偏远的乡村,一名村官违法占用了大片农田用于个人私利,迫使当地农民失去耕种土地的机会。
这一案例反映出地方官员滥用职权、藐视法律法规的情况。
案例二:城市违法占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城市郊区未经许可占用土地建设了一座高楼大厦,违反了规划法规。
这一案例突显了私人企业的不法行为,损害了城市规划和环境。
案例三:政府机关违规土地出让某市政府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将市中心的土地出让给一家大型企业,涉嫌违法。
这一案例涉及到政府机关的不当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不满。
第三部分:根本原因不完善的法律法规许多违法违纪占地案例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土地管理法规不够明确,容易被滥用。
应当制定更加严格和明确的法规来规范土地利用。
腐败问题腐败是导致违法违纪占地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官员可能因为私人私利而违法占地,而监管不力或腐败的检察机构则难以制止这一行为。
不透明的土地交易土地交易的不透明性也为违法违纪占地创造了机会。
没有足够的公开透明的土地拍卖和交易程序,使得不法行为更容易发生。
第四部分:影响社会不公平违法违纪占地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农民和普通市民失去了其应有的权益。
这加剧了社会不平等,引发不满情绪。
经济损失不法占地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土地的生产力。
这不仅损害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浪费了国家的宝贵资源。
法治建设受损违法违纪占地问题损害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声誉,使法律失去了威信。
这会降低社会的法治意识,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
第五部分:解决途径完善法律法规首要的解决途径是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明确土地权益,规范土地交易程序。
违法用地案例剖析
违法用地案例剖析一、土地性质与用途本案例涉及的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原本用于种植农作物。
然而,违法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如住宅、工厂等。
二、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事实与证据经调查核实,违法主体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农业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现场勘查发现已建设有住宅、工厂等建筑物。
此外,还发现违法主体存在破坏土地耕作层、未依法进行验收等行为。
四、违法主体与责任人经查实,违法主体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某自然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该自然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违法用地规模与程度本次违法用地面积达到XX平方米,占用了大量农业用地。
违法程度较为严重,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
六、违法用地后果与影响违法用地的后果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二是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三是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四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七、处理措施与执行情况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地政府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一是责令违法主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拆除已建设的建筑物;三是恢复土地原状;四是追缴罚款;五是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处理措施已得到有效执行,违法主体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八、案例总结与教训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违法用地案例,违法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本案例的剖析,应吸取以下教训: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二是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法案例政府非法征地
行政法案例政府非法征地行政法案例:政府非法征地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
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对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损害。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分析并探讨政府非法征地的问题。
案例一:某县政府非法强征土地某县政府计划开发一条新的城市道路,需要征收一片农民耕地。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采用强行方式,没有进行充分的合法程序,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首先,政府未与农民进行充分的协商,而是一味推行自己的意愿。
其次,政府没有进行土地评估,也没有给予合理的征地补偿,使得农民无法维持生计。
最后,政府没有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后无法继续种植和养殖,生活陷入困境。
这一案例凸显了政府非法征地的严重性以及对农民权益的侵害。
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采取适当的程序和补偿措施,确保公平公正。
案例二:某市政府滥用征地权某市政府在进行新城区规划时,滥用征地权,将一片农村集体土地非法纳入规划范围并征收。
该地区的农民并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并且丧失了原本的生活来源。
政府并未就征地事宜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导致农民对于征地的理由和过程一无所知,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一案例突出了政府滥用征地权的问题。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该进行公开透明,充分向农民解释征地的原因和过程,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解决政府非法征地问题的对策首先,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政府部门了解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执行法律法规的素养。
其次,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该与农民进行充分的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政府需要主动公开征地程序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对于违法强征土地的行为,政府应该及时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确保征地工作的规范进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4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
为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资源,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严惩的社会氛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涉及土地、矿产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绍兴嵊州市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2020年12月,李某某、魏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等4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嵊州市三界镇16.8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堆放渣土。
2021年1月,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4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温州乐清市郑某某非法占地案2020年6月,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温州乐清市天成街道19.18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
2020年8月,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三、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6年12月,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集体土地92亩(其中耕地85亩)用于花木种植、建房等。
2019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中,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问题进行侦办。
2020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行政执法机关:XX县国土资源局当事人: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一、案件事实为完善XX县及周边城镇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消除垃圾污染对城市环境的威胁,促进城市发展,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经省、市、县发改委同意,并由经投公司承建,2009年2月23日办理了XX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文号(2009)政国土字第137号,批准面积73.212亩。
2010年7月,经投公司开始动工建设,2011年4月经卫片发现,动工单位存在超批准面积占地行为。
201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
2011年6月1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领导批准立案。
2011年6月23日,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XX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用地进行了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并制作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核实了工程建设用地的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对经投公司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署“以上内容清楚、属实”、姓名及年、月、日,并按上指膜。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完成了本案的调查,形成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查明了经投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调查,经投公司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利福塔镇赤溪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共占用土地面积25.7亩,其中农用地17.8亩,未利用地7.9亩,当事人对弃土场进行复耕复绿及补办用地手续合计19亩,但仍有6.7亩未复耕到位。
徐明雷非法占地案(温资规瓯罚字[2021]第2000017号)
徐明雷非法占地案(温资规瓯罚字[2021]第200001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资规瓯罚字[2021]第2000017号【处罚日期】2021.07.16【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瓯海区【处罚对象】徐明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21:04:54被处罚对象: 徐××,男,汉族,身份证件号:33032619××××××××××,住址,浙江省××县××镇××村,联系电话:1395874××××。
案由: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卫片执法。
经查,2008年,徐××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建健身广场。
现场勘查发现,该地四至范围:东至山坡、南至山路、西至山坡、北至山。
计占地面积422.2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1.89平方米,建筑面积21.89平方米。
至调查时止,现状为水泥坦、凉亭。
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果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对徐××的询问笔录,承认他非法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2、徐××的身份证证明了他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瓯海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土地未供即用处罚案例
土地未供即用处罚案例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振兴大道南侧活动区改造工程建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1/8/12
基本情况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9日在莲塘镇小蓝村占用土地进行振兴大道南侧活动区改造工程建设,目前工程基本完工。
占地总面积5104平方米(7.656亩),均为建设用地,目前已经完成场地硬化铺装,建了一个9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经局国土空间规划股核实,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5104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县莲塘镇小蓝村民委员会;
二、按未报即用占用其他土地(非耕地)510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5728元整(叁万伍仟柒佰贰拾捌元整);
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朱立贤涉嫌非法占地用于道路硬化建设案(临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14号)
朱立贤涉嫌非法占地用于道路硬化建设案(临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14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临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28388862973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448388863391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316704200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330000【处罚日期】2021.06.10【处罚机关类型】林业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朱立贤【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48:52朱立贤于2021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海市河头镇宜塘二村宜石地自然村集体土地298.36平方米用于道路硬化建设。
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208.96平方米为村庄、89.40平方米为水田。
经对照临海市河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89.40平方米为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89.4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8.96平方米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21〕216号),于同日送达朱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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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XX县国土资源局
当事人: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
一、案件事实
为完善XX县及周边城镇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消除垃圾污染对城市环境的威胁,促进城市发展,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经省、市、县发改委同意,并由经投公司承建,2009年2月23日办理了XX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文号(2009)政国土字第137号,批准面积73.212亩。
2010年7月,经投公司开始动工建设,2011年4月经卫片发现,动工单位存在超批准面积占地行为。
201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
2011年6月1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领导批准立案。
2011年6月23日,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XX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用地进行了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并制作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核实了工程建设用地的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对经投公司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署“以上内容清楚、属实”、姓名及年、月、日,并按上指膜。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完成了本案的调查,形成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查明了经投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调查,经投公司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利福塔镇赤溪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共占用土地面积25.7亩,其中农用地17.8亩,未利用地7.9亩,当事人对弃土场进行复耕复绿及补办用地手续合计19亩,但仍有6.7亩未
复耕到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2011年6月2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向经投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X国土罚告字〔2011〕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国土罚听字〔2011〕11号,告知经投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经投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之规定对经投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7月13日,经XX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决定,对经投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治理,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占用的6.7亩农用地处以罚款人民币67000.00元(按照15元/㎡标准)。
2011年7月13日,XX县国土资源局采取当面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X国土资罚〔2011〕11号送达到经投公司办公室,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在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XX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经投公司对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现场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勘测定界图均由该公司的负责人签字按指膜后,作为证据采纳,这些证据证明了经投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
1、经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经投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
责任能力;
2、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证明经投公司占地范围、面积;
3、《询问笔录》是对经投公司负责人的询问,证明经投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非法占地部分是否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XX县国土资源测绘队施测方法、面积计算方法、及各界址点方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现场照片,证明经投公司非法占地的现状;
6、征地补偿协议,证明经投公司工程合法部分用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情况。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经投公司在2011年4月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A镇B 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经投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罚款数额问题,《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规定: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XX县国土资源局对经投公司占用的6.7亩农用地处以罚款67000.00元(按照15元/㎡标准)。
五、告知权利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局计财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 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
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XX 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