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交付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04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未按期交付货物引发纠纷
案件概述
买卖双方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然而,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 使用货物并遭受损失。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并索赔
案件概述
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
双方违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双方都存在违约行 为、各自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单方违约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构 成要件包括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等。
03 救济措施种类及 适用条件
特点
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贸易惯 例和运输方式;交付过程中可能涉及 多种货币和支付方式;交付风险较高 ,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交付方式及流程
交付方式
包括实际交付、象征性交付和推 定交付等。
流程
签订合同→备货→装运→办理出 口手续→运输与保险→卸货与检 验→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 结汇。
交付中各方责任与义务
国际货物交付和违约责任违 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目录
• 国际货物交付概述 • 违约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救济措施种类及适用条件 • 典型案例分析 • 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 总结与展望
01 国际货物交付概 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货物交付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卖 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并 完成相关手续的过程。
由于各种原因,如运输延误、 海关清关等,国际货物交付经
常面临延迟的问题。
货物损坏或丢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引言国际货物买卖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活动,双方当事人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约束。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救济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违约救济制度,当事人可以在对方违约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定金罚则等几种方式,并探讨其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实际履行是一种基本的违约救济方式。
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履行包括交付货物、支付价款、履行质量、包装、运输等方面的义务。
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
2. 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地或者货物所在地履行。
3.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履行方式。
三、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违约救济制度要求对方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损害赔偿是一种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的贬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商机损失等。
在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损害赔偿的计算:当事人应当准确计算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损害赔偿的限制: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3. 损害赔偿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四、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关系。
浅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浅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享有的救济措施和权利。
这一制度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首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强调了履约的重要性。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各自的履约义务,并且应该努力履行这些义务。
一方违约将导致合同效力的破裂,从而使另一方享有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和权利,如索赔、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等。
这种强调履约的根本违约制度能够鼓励各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
其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注重了合同责任的界定。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惯例和各国法律,当一方违反合同责任时,另一方可以根据事实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种根本违约制度有助于明确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责,增加贸易活动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再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和权利。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并要求恢复合同执行、赔偿损失等。
这些救济措施和权利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使其能够在合同关系中维护自身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最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强调了国际合作和协调。
在国际贸易中,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合同纠纷时,国际法、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惯例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推动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强调了履约的重要性,明确了合同责任的界定,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和权利,推动了国际合作和协调。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为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国际货物买卖法3-违约救济
A认为,在FOB合同项下,A只有义务在货物 上船时保证所交货物的质量、规格符合合同 的规定,没有义务在买方未开证、未派船的 情况下履行上述义务。B不履行其开证、派船 的义务是根本违约。卖方因B没有开立信用证, 被迫将花生仁榨成油后变卖,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B应赔偿卖方全部5000吨花生仁的利润 损失和其他损失。
《公约》规定: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 合同无效: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 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卖方根本 违约赋予了买方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的权 利,但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为生效要件 答:B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减低货价 货物不符合同,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 低价格。但卖方对其不符做出了补救、或买方拒绝 接受卖方的补救,则不得要求减低价格。 6、部分货物不符合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卖方部分交货,或所交付货物中部分符合合同,买 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采 取以上救济方法,不能解除整个合同 若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 于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后香港实业公司未能落实货源,便传真通知江苏进出口公司 须推迟交货期。经磋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交货期推迟至 2004年7月8日。协议未规定买方开出信用证的时间。5月, 买方江苏进出口公司询问香港实业公司何时开出信用证,得 到答复是:暂时不要开出信用证。江苏进出口公司又传真对 方,希望能在货物装船前60日接到开信用证时间的通知。香 港实业公司复电表示认可。6月15日,江苏进出口公司再次 要求对方按时交货,并询问开出信用证的时间。对此,香港 实业公司未作答复。7月8日,香港实业公司未能按期交货。 9月江苏进出口公司因未能如期履行与江苏贸易公司的买卖 合同,向其赔偿21万元。对此,江苏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实业 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犯合同的行为,或称为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犯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同曦,即为根本违犯合同。
除非违犯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形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第一,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犯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解除合同的生效《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解除合同方一发出,合同即宣告解除。
传递上的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摘要】本文详细分析了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特点及其对贸易当事人的影响,探讨了常见的违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的确定原则,并介绍了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救济方法。
最后,提出了应对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建议。
【目录】一、引言1.1 背景1.2 目的二、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2.1 不可抗力因素2.2 违约当事人失信2.3 合同条款模糊三、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特点3.1 跨国性3.2 法律多元性3.3 案件复杂性四、常见的国际货物贸易违约方式4.1 未按时交货4.2 未按约定标准交货4.3 未履行支付义务4.4 拒绝接受货物五、国际货物贸易违约责任的确定原则5.1 合同当事人自主原则5.2 公平原则5.3 国际贸易惯例六、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救济方法6.1 协商解决6.2 仲裁6.3 司法诉讼七、应对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建议7.1 明确合同条款7.2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7.3 合理选择解决方式【附件】本文档附带有相关法律法规、条约及案例的电子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其影响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违约,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条款或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3.仲裁:指通过仲裁庭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司法诉讼:指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法院判决或裁定解决争议。
【结束语】本文综合分析了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现象,并介绍了常见的违约方式和责任确定原则,同时提供了解决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救济方法。
面对国际贸易的风险,我们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合理选择解决方式,以降低违约风险并保护合法权益。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违约时买⽅的救济⽅法卖⽅违约是指卖⽅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当发⽣以上违约⾏为时,《公约》给买⽅提供了以下救济⽅法:(1)卖⽅实际履⾏。
当卖⽅不履⾏合同义务时,买⽅可要求其实际履⾏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段强迫卖⽅履⾏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应满⾜以下条件:第⼀,买⽅不得采取与这⼀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法;第⼆,买⽅应给予卖⽅履⾏合同的宽限期;第三,当卖⽅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要求及时通知对⽅;第四,法院是否作为实际履⾏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减少价⾦。
当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可要求减少价⾦。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都可减低价格。
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买⽅丧失要求减少价⾦的权利:第⼀,如果卖⽅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法;第⼆,买⽅拒绝了卖⽅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不履⾏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可以宣告合同⽆效。
如果卖⽅已交货,买⽅则丧失宣告合同⽆效的权利,除⾮:第⼀,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在得知交货得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第⼆,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效;第三,在给予卖⽅做出履⾏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履⾏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买⽅宣布合同⽆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发出通知时才产⽣效⼒。
(4)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买⽅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丧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 违约的定义与类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类型包括迟延交付、不交付、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等。
2. 违约责任的确定违约责任的确定应基于合同条款、相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
责任的确定通常涉及到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3. 违约救济方法(a) 要求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c) 减少价款: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支付的价款。
(d) 取消合同: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e) 要求特定履行: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特定措施以履行合同。
4. 救济方法的选择选择救济方法时应考虑违约的严重性、合同的目的、双方的利益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能需要同时采取多种救济方法。
5. 争议解决机制合同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高效、公正地处理违约问题。
6. 法律适用与管辖合同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以确保在违约发生时能够依据正确的法律框架进行救济。
7. 证据的保存与收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便在违约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主张权利。
8. 预防措施为减少违约风险,合同应包含明确的条款,如质量保证、交付时间表、违约条款等,以及定期的合同履行检查和沟通机制。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有效地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问题,并为合同双方提供合理的救济。
整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整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种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法律依据•违约救济的程序和条件•违约救济的限制和问题•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的评价和建议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概述违约救济: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通过补救措施弥补受违约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保证合同利益的全面实现。
违约救济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违约救济的定义1违约救济制度的必要性23违约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补偿当事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应有的保障。
通过违约救济制度,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
违约救济制度有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违约救济的历史发展早期的违约救济主要采取解除合同和请求实际履行等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技术的发展,违约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用制度逐渐得到发展。
现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
0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种类03救济方式实际履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补交货物、修理货物、重做货物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实际履行01定义实际履行是指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
02适用情况实际履行通常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要求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或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等。
定义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
适用情况损害赔偿适用于买方或卖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买方生产停滞或货物损坏导致卖方无法收回货款等。
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通常以货币形式进行赔偿,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实物赔偿、抵消等。
损害赔偿解除合同适用情况解除合同适用于对方违约行为严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如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个特别的“预期违约”制度,它其实就是提前“嗅到”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的信号。
你别小看这个东西,它可大有文章。
说白了,就是一方在合同还没完全到期之前,就有理由怀疑对方不履行义务,于是他可以提前采取一些措施,防止自己吃亏。
这个制度其实有点像生活中大家常说的“未雨绸缪”,也就是提前做好准备,以免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你想,假如你和别人签了一个合同,对方答应按时交货,可偏偏在合同期满前几个月,你突然发现,对方有点不对劲,或者直接把你晾在一边,根本不理你。
你怎么不急呀,心里不慌吗?更别提你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定金,或者提前准备好了资金了。
这个时候,预期违约就派上用场了。
你可以根据情况,提前采取措施,甚至放弃合同,索赔损失。
想想如果没有这个“预期违约”的规定,那你岂不是得眼睁睁看着对方耍赖?当然了,大家听到“违约”这两个字,脑袋里第一反应肯定是“不爽”和“赔钱”。
但是,你看哦,这个预期违约制度,其实也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假如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对方有违约行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那岂不是更好?有些人可能会说,“那是不是等对方真违约了再处理就行了?”嘿,当然不是,那个时候损失可就大了,谁愿意等着自己受伤呢?换个角度想,提前知道问题,不是很像提前知道天气预报一样,带个伞,心里踏实多了。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好奇,什么样的情况算是“预期违约”呢?哎哟,别着急,咱慢慢聊。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不作为,比如故意拖延交货日期、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或者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合同另一方就可以依据这个“预期违约”制度,提前做出反应,甚至提早解除合同。
要是你发现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做出的一些行为已经让你完全不信任他了,那么你就可以放心大胆地采取行动,不用再继续等着他做出“致命”的决定。
不过,这个制度可不是说谁想用就能用。
法律可没那么宽松,你得有证据,得证明对方有“预期违约”的行为,不然你不能随便解约,那样反而会惹麻烦。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10402 100402 韩顺超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1]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2]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
“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
”[3]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质上,违约救济是一种权利,是受害方在对方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受害方既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二、违约救济的方法救济方法是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依据一定标准对救济制度进行划分的外在表现形式。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第一篇: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式换取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通常是具体而详尽的,其中最为基本的是卖方获取货物价款的权利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买方获取货物的权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视为是违约。
对于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等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种对利益损失的救济,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货物上存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提交的单证有瑕疵等。
《公约》作为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实施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在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安排。
鉴于卖方违约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除了可以采用买卖双方均可使用的救济方法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相应的救济措施: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若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2)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即买方对于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3)购买替代货物:如果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国际货物买卖违约制度
2023-11-09•国际货物买卖违约制度概述•违约救济•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的免责事由•国际货物买卖违约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目•国际货物买卖违约制度案例分析录01国际货物买卖违约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违约制度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定义国际货物买卖违约制度具有跨国性和复杂性,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商业惯例和国际公约,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处理违约问题。
特点定义与特点违约形态的分类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据违约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非根本违约则是指在合同目的实现方面存在一定影响,但不会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根据违约发生时间的不同,可以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当违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03违约责任的形式020102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合同规定,按照合同的要求补救其违约行为,以恢复合同原状。
定义实际履行通常适用于关键性违约,如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适用情况违约方应按照合同规定,采取补救措施,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执行方式实际履行适用情况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如货物已损坏或灭失。
定义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而向守约方支付的赔偿。
计算方法损害赔偿通常根据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来计算,同时也考虑到其他相关因素,如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的程度等。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违约时卖⽅的救济⽅法买⽅违约包括买⽅不按合同规定⽀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在这种情况发⽣时,根据公约的规定,卖⽅可选择以下救济⽅法:(1)实际履⾏。
公约第62条规定,卖⽅可要求买⽅⽀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其他义务。
除⾮卖⽅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法。
在要求实际履⾏的过程中,如货物仍在卖⽅⼿中,则卖⽅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是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付不合理费⽤时,卖⽅可在通知买⽅后转售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卖⽅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再要求实际履⾏。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的救济不影响卖⽅对由于买⽅延迟付款或接收货物蒙受的损失,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损害赔偿。
实际履⾏可以达到买卖双⽅当初订⽴合同时预期的⽬的,但在买⽅违约并拒绝履⾏合同时,尽管卖⽅依公约可以要求实际履⾏,但法院能否做出实际履⾏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执⾏等都是费时、费⼒的事情。
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上,卖⽅往往不愿冒将货物长期留在⾃⼰⼿中的风险,特别是当货物属于易于腐烂、或保存货物要⽀付较⾼费⽤的时候,卖⽅宁愿选择较为简便、快捷的办法处理货物,同时向买⽅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与买⽅违约给卖⽅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
此外,卖⽅为保全货物⽀出的合理费⽤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
(3)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时,卖⽅可以宣布合同⽆效:第⼀,买⽅不履⾏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第⼆,买⽅不在卖⽅给予的宽限期内履⾏合同;第三,买⽅声明不履⾏合同。
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已⽀付了价⾦,卖⽅则不能宣告合同⽆效,除⾮在得知买⽅履⾏义务前,宣布合同⽆效;或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理⽆效;或在给予买⽅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声明不履⾏合同的⼀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效。
对于未收货款的卖⽅,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使以下四种权利:停⽌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引言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下面几个常见的原因:1. 不可抗力因素: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2. 经济因素:例如市场波动、汇率变动、供求关系等经济因素的变化;3. 质量问题: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质量不达标;4. 合同履行问题:例如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无法满足、付款问题等;5. 交付问题:例如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等发生争议;6. 法律问题:例如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力度等法律问题。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救济方法当国际货物贸易发生违约时,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重新商定合同条款,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2. 仲裁程序: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由独立的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3. 诉讼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将争议提交法院裁决;4. 国际商会调解:国际商会下设的调解组织可以对国际货物贸易争议进行调解,双方可以自愿选择该方式进行解决;5. 保险赔偿: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受害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取经济赔偿。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合适的救济方法,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得到合理的保护和补偿。
当事人在进行国际货物贸易时应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对可能的违约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
以上是对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浅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使大家在国际贸易中能够更加谨慎和理性的对待违约问题。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精简版范文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1. 引言
2.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定义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是指合同缔约方在支付货款、交付货物、履行义务等方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行为。
3.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分析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因素:如资金问题、汇率波动等;
运输问题:如货物损坏、延误等;
政治因素:如战争、政策变化等;
合同履行能力问题:如供应商无力履约等。
4.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救济方法
当发生违约时,合同缔约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修订合同或重新履行合同义务;
仲裁解决: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员裁决争议;
法院诉讼:当其他救济方法无法解决争议时,合同缔约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5. 结论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了解违约的定义、原因以及救济方法对于合同缔约方在发生违约时能够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至关重要。
通过协商、仲裁和法院诉讼等救济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违约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
对于违约方,应承担以下主要惩罚措施:
1、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违约方需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损 失。
3、解除合同:在严重违约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救济措施
四、注意事项
为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以及在发生违约后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以下 几点注意事项值得:
1、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数量、 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了解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双 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这两个主题,以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 应对违约风险和解决贸易纠纷。
违约责任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责任主要 包括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买方未能按时支付 货款等情况。当出现这些违约情况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在法律救济的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当事人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等, 以便在争议解决时提供证据。其次,当事人应了解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 司法程序,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当事人还应了解 仲裁机构和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限制,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好地 掌握主动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 度:理论、实践与挑战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及其救济措施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及其救济措施摘要时下21世纪,国际贸易无时无刻都在地球的每一个角落进行着。
国际货物买卖—这一国际贸易的传统方式对我们的生活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不可否认的,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意外,比如违约。
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双方有共同的约束条件下的,不管哪放出现违约,都会影响到合同的实行,影响到双方的利益关系。
因此,了解买卖过程中的违约情况,并且采取救济措施对于国际买卖的执行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国际买卖违反合同救济措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违约违约,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约行为,大陆法、英美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分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和履行地点、方式不当等三种违约行为。
根据违约表现形式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加以分类。
一方面有利于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寻求最适当的补救方式;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官、仲裁员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判断违约方所应负的责任以及将导致的合同结果。
1.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相对于实际违约而言的。
预期违约是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日到来之前,负有履约义务的一方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
它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双方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却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利益做出选择,或视其为提前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求偿权;或者对对方的明示预期违约而不顾,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待对方到时履约,若到时仍不履约,再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默示预期违约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合理的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将不会或不能履约,但后者并无任何明确表示时,他可以致函后者要求其对及时履约提供充分保证;在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未能在台理时间内提供充分保证时,另一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请求赔偿。
1.2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下三、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一)损害赔偿立法的国内法背景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采取过失责任原则,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须有损害的事实。
对于发生的损害事实,一般须由请求赔偿的一方予以证明;(2)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原则上债务人仅对其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责;(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英美法则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依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无过失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如果违约的结果并没有造成损害,债权人虽无权要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但他可以请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即在法律上承认他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
2、损害赔偿的形式大陆法一般规定,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如按《德国民法典》第249(1)条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应回复损害发生的原状。
只有在出现该条第2款的几种特定情况下才可要求金钱赔偿。
而英美法中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主要方式,并且是第一位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关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大原则是“尽量用金钱来另受害方回到一个合约被履行的地位”。
3、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大陆法国家法律一般规定可主张赔偿的损失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获的利益。
如《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
”所谓所受的损失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受到损害的利益;可获利益是指如合同能得以履行,债权人本应能够获得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与法国相似。
按英美法的原则,由于违反合同而可以主张的赔偿有三种:(1)直接的损害赔偿,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2)附属的损害赔偿,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直接损失以外,受损害方附带承担的损失,如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检查等所支出的费用;(3)间接损害赔偿,指因违约行为后果上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指由于一方违反合同而造成对人身的伤害或财产的损坏。
第六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
2015/11/18
国际货物买卖法-违约的救济方法
三《公约》规定的卖方违约时买方的 救济方法
中国南方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乔季亚贸易公司 签订一份进口合同,合同规定:100共吨大米, CIF上海212美元/公吨,总价21200美元。但事 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中国公司拒收货物,导 致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买方以已采取什么救济方法?为什么?
2015/11/18 国际货物买卖法-违约的救济方法
1、赔偿范围 与对方引起违约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可预料 到的损失额相等。 案例分析:卖方A工厂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 由于该批货物尚未投产,40000美元的生产费 用尚未支出,故该项费用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而管理费用5000美元是无法收回和补救的,另 外如履行合同,卖方可获得5000美元的利润, 因此,卖方可向买方索赔10000美元。 2、计算方法 (1)差价 (2)时价 3、受损害方减轻损失的义务
2015/11/18
国际货物买卖法-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 义务 (三)撤销合同 1、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 约。 2、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规 定时间内履行其义务。
2015/11/18
国际货物买卖法-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六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救济措施
一方违约使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为维 护自己的权益,依法采取的措施称为违 约救济方法。
2015/11/18
国际货物买卖法-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的形式
案例: 美国A公司从外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 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9月底以前 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0月7日才 装船。A 公司认为B 公司已经根本性违约,因 而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问题:《公约》关于违约形势是如何规定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
本文主要摘取各国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进行论述,并对大陆法、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①]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
“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
”[③]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质上,违约救济是一种权利,是受害方在对方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受害方既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
(二)违约救济的方法救济方法是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依据一定标准对救济制度进行划分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行使救济权的法律性质可将救济分为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根据救济权的来源可将救济分为司法救济和自助救济;根据救济的内容和目的可将救济分为实际救济、替代救济和终止合同的救济。
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有诸多不同规定,但都普遍认可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这三种救济方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首先,损害赔偿是最广泛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它可以在任何违约情况下单独或者与其他救济方式共同行使,旨在使受害方回复到合同应该被履行时的状态;其次,实际履行是很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
在《公约》中,实际履行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以尊重“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和适应国际商事实践的特殊性为立法目的;再次,宣告合同无效是违约最后的救济方式,旨在使受害方回到合同没有履行之前的状态。
本文随后将对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救济方式进行详细的阐述。
(三)违约救济方法的共同原则及各自特点1、违约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其能够得到他订立合同所合理期望得到的东西。
虽然在大陆法中,还认为违约救济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但各国合同法普遍认可以下的违约救济原则:(1)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限,特别在英美法中,法庭原则上不支持惩罚性的赔偿;(2)违约救济仅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一般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并不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方面的损害;(3)受害人可自行选择违约救济方法。
在对方违约时,受害人可采取自助行为予以救济,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救济。
2、违约救济方法的各自特点主要体现为不同救济措施所具有的的独特法律意义。
以下就三种主要救济救方法的特点进行:其一,实际履行。
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对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护。
该救济方法旨在维护契约神圣原则、维护交易规则和秩序。
其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都追求其商业利润,而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可以由违约方以现金赔偿方式弥补。
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二是即使违约方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救济措施,只要守约方还有损失,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其三,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一种积极防御性的救济方法,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减少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在预期违约时尤其如此。
通过解除合同可以摆脱合同义务的约束,自此结束原有的合约关系,而且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二、实际履行救济制度(一)实际履行制度立法的国内法背景1、实际履行的含义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都有规定,但不同国家规定的具体制度是不尽相同的。
对于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实际履行的含义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特殊的上:(1)交付瑕疵货物大陆法对交付瑕疵货物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这里的“担保”是指基于合同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所产生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因而虽然违反了这种责任并不能构成一种违约,它会产生两种特定的救济:要求减价和取消合同。
这两种方法任择其一。
[④]如果存在瑕疵的货物为特定物,买方通常只能行使上述两种救济方式,不会存在要求卖方补救瑕疵的实际履行问题。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瑕疵的货物为种类物,可以基于两种理由产生两类救济,即基于瑕疵担保责任而产生的降价或者取消合同的救济方式;基于所承担的交付符合某种质量的货物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救济方式。
后一种理由在特定物中不存在。
因此,在瑕疵货物为种类物时原则上卖方被要求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以补救他的瑕疵交付。
另外在德国法中还存在一个例外:出卖人保证其售出的物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以及出卖人欺骗性地或故意地对其已知的某种瑕疵保持沉默。
在这两种情况下,买受人仍可选择解除契约或降低价金,但他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而英美法则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
卖方所承担的义务仅是要求他出售的货物不具有某种瑕疵,因此他应该执行这种义务,一般采用赔偿金的形式,但也可以通过补救这种瑕疵来避免支付赔偿金,不过受害方不能被强迫进行这种补救。
《公约》没有对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特殊规则,如果所交付的货物为瑕疵货物,无论是否种类物都一样可以行使公约规定的违约救济方式,包括降价,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者要求损害赔偿。
(2)要求支付约定数额如果买方的义务仅是支付约定数额,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向买方提起支付价款之诉。
由于这种义务的特殊性,其履行不会对债务人造成身体上的强制,因而它不会受到对其他实际履行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指要求某人违背意愿为某种行为的困难或者不实际等情况。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美法认为要求支付约定数额的诉讼不是要求履行之诉,也不是要求损害赔偿之诉(因为要求支付的数额是所约定的数额加上利息)。
原告是要求约定数额还是要求支付损害赔偿的问题更多的是受到减轻损失的规则来限制,而不是对实际履行的限制。
根据上述的分析,实际履行在大陆法系中不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的违反,而在英美法系则不包括支付价款。
这是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的含义方面最明显的差异。
2、实际履行的范围英美法中的实际履行窄于大陆法系,实际履行的裁决仅是针对被告本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且如果违反该裁决就会因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如监禁和罚款。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实际履行范围很广,任何可以使债权人得到他所交易的实质内容都是实际履行。
包括债权人可能会通过第三方执行合同或者修补瑕疵,并由债务人来支付费用;债权人自己修补瑕疵并且请求债务人支付费用等。
3、实际履行的限制虽然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都有规定,但是考虑到债权人通过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和执行履行所带来的成本之间适当的平衡,对实际履行又有所限制的。
根据不同国家对实际履行的限制可以分为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实际履行是一般原则,但受到一些例外的限制。
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有权利获得履行的裁决是德国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德国法规定的货物买卖中又对实际履行的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1)如果债务人没有遵守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债权人就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但是不能要求履行;(2)如果实际修理或者履行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些不可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债权人只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通常是金钱赔偿;(3)在实物修理不能充分补偿债权人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实际履行;(4)如果使债权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应有的地位的履行需要债务人作出不合理的努力或者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或者如果这样做结果就会给债权人获得一个比以前商品的价值更高的商品,那么债权人不能要求实际履行;(5)在积极违约的情况下,鉴于损害的性质一般只产生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种,实际履行是一般原则,但是只能在一些特定类型的债务中被允许。
这种模式以法国为代表。
法国法中关于实际履行的根本原则和规则体现在《法国民法典》中。
依据《法国民法典》,将债务分为给付之债、作为之债和不作为之债。
对于后两类债务,一般被看作是不能执行的债务,因而通常只能采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⑤]第三种,实际履行是一种例外的、自由裁量的救济。
这种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
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英美法系的首要救济是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仅是从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例外救济,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是要求实际履行的主要条件,只有在第一位的救济(损害赔偿)不能得到的时候才能允许实际履行。
由此可见,法国和德国虽然在具体的限制范围上存在着差异,但是二者在原则上承认了实际履行为首要的救济,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而英美法系则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充分补偿的时候才可以行使。
不过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进行限制的共同特征都是为了避免对违约方造成过分的艰难。
(二)公约的实际履行救济制度1、实际履行制度的地位及立法理由《公约》在第28、46、62等条款中对实际履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实际履行是公约中确立的首要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