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金 : 节特 别严重 的 . 情 处五年 以上 有期 体 健 康权 益 . 后某 是 损 害社 会 公 共 生 徒刑 .并 处违 法所得 一倍 以上五 倍 以 活秩 序 。 害 结果 不 同 : 者对 他 人 危 前 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身体 健 康造 成 轻 伤 以上 的结 果 : 者 后 则不 要求 有 具 体 的伤 害结 果 . 般 只 一 是轻 伤 。 为 对象 不 同 : 者 是 特 定 行 前 行 为对 象 . 者 没 有 特 定 对 象 主 观 后 前 【 案例 】 某酒后 驾 车 回 家 , 中 李 途 日的 不 同 : 者 出于 损 害他 人身 体健
授 伤 罪寻 滋 罪 区 意 害 与衅 事 的别
为 , 是非 法经营罪 都 情节 严重的 , 处五 故 意 伤 害 罪 , 年 以下有期徒 刑或 者拘 役 .并处 或者 【 析 】 意 伤 害 罪 与 寻 衅 滋 事 评 故
单罪两 者 有 区别 前者 是 损 害他 人 的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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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咨 询 律师 : 苏 明弘 律 师事 务 所 郎云 云 律 师 江
品 、 迫 他人 提 供 服务 或 者强 迫 他 人 强 【 例 1 某 未 经 省 级人 民政 府 接 受 服 务 .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强 迫 交 案 万 情
易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强 调 行 为 人 无 论 是 以暴 力 还是 威 胁 的手 段 . 其都 是 意 在 使 对 方 不敢 反抗 而被 迫 答应 交 易 暴 力 、 胁 应 直 接 与交 易 相 关 . 在 促 威 意 使 交 易 的实 现 . 具 有 牟取 非 法经 济 且 利 益 目的 。如果 不 是 出于 这 一 目的 . 仍 继 续营 业 . 法经 营 额较 大, 非 而 在 交易 活 动之 外 实施 暴 力 、 胁 行 威 【 析】 评 未经 许 可经 营法 律 、 政 为的 . 不 能以 本罪 论处 行 就 法 规规定 的 专营 、专卖 物品 或者其 他 限制买卖 的物 品的 :买 卖进 出 口许 可 证 、 出 口原产 地证 明 以及 其他 法律 、 进 行 政法规 规定的经 营许 可证或 者批 准 I 例 】 某 驾 车找 寻 其 女 友 黄 案 付 义 件 的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某 。 中看 到 肖某搭 着黄 某 肩膀 在 走 途 非法经 营证 券 、 货 、 险业务的 , 期 保 或者 路 。 某 遂 下 车 殴 打 肖 某 . 某 逃 跑 . 付 肖 非 法 从 事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等 行 付 某 驾车 将 肖某撞 倒在 地 . 某 构成 . 付 商 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许 可 .与 他 人 合 伙 新 建 了一 个加 油 站 . 未 取 得 《 在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也 米 进 行 .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情 况 下 . 擅 自销 售 成 品 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对 该 加 油 站 下 发 责 令 暂 停 销 售 通 知 书 .但 万 某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153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方子路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方子路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练方子路林鸣华林瑟【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温岭智慧公司是否存在应当解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原审被告温岭智慧公司本身看,其自2017年1月起至今未实际经营,法定代表人岑飚与总经理黄先志也于2019年1月3日提出辞职申请,已陷入经营管理困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清算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执行标的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苏司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司规[2004]1号)各市司法局: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市要把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按照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计划,分步实施;要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建设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列入政府办实事项目,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办公、接待条件;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一、人员配备。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5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3人。
全部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经费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认真执行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
三、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
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6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接待室。
四、办公设备。
应配备以下办公、办案设备:(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二)电话、传真机及其他必要的通信工具;(三)文件档案橱柜;(四)法律法规数据库。
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文件制修订记录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法律服务合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通过研判企业的商业行为,在掌握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企业所在行业和业务领域的合规要求、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的基础上,出于帮助企业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目的,提供的咨询、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和顾问服务。
第三条词语释义1. 合规:指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从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体现了国内法对公司合规的要求。
在全球化语境下,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指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包括国际组织规则、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国家的法律和行政类法规等。
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通行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这一类道德标准,集中体现为国际组织对于公司道德标准的指引性文件。
例如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内部控制、道德和合规的良好做法指引》。
合规,要求公司在践行上述规定时,体现主动性。
也因此,要求公司将合规做到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合规,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具体体现为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小股东、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
公司的社会公益活动,仅仅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公司关注社会公众利益的具体表现。
2. 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薛岗与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岗与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106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燕芳蒋毅颖林李金【审理法官】蔡燕芳蒋毅颖林李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岗;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当事人】薛岗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薛岗【当事人-公司】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顾青峰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王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李成林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青峰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王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李成林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青峰王贺李成林【代理律所】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薛岗【被告】斗山山猫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关于岗位调整,薛岗认可斗山山猫公司因部门调整导致薛岗工资岗位消失。
斗山山猫公司对薛岗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具有合理性,也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斗山山猫公司因生产经营,可以调整薛岗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薛岗愿意服从。
斗山山猫公司就调岗与薛岗协商沟通,提供与薛岗之前岗位相关联的岗位备选,并承诺级别、薪资待遇水平无变化,岗位调整并无不当,薛岗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11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兵【审理法官】杨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季洪兵;苏州淦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季洪兵苏州淦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江彬季洪兵【当事人-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淦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军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吕婷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戴春燕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军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吕婷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戴春燕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军杰吕婷戴春燕【代理律所】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彬;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季洪兵;苏州淦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季洪兵与江彬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季洪兵接受江彬雇佣期间,因从事木工工作时,眼部不慎被钢丝网弹到而受伤。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季洪兵与江彬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季洪兵接受江彬雇佣期间,因从事木工工作时,眼部不慎被钢丝网弹到而受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解决执行工作中常见的若干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
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答: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民间借贷违约金应规范
题 同 法 规 定 : 款 合 同 中约 定 的 合 借 【 析 】 某 等 人 与 黄 某 订 立 的 评 蔡 违 约金 不得 超 过 国 家 的禁止 性 规 定 。 借 款合 同 .当事 人意 思 表示 真 实 。 合 本 案本 金有 限 . 自约定 还 款时 间 到归 法 有效 . 当事 人 理应 按 合 同 全面 履 行 还 借款 只有4 天的 时 问 .约 定5 0 元 义 务 . 于 是 否 实 际 取 得 借 款 . 黄 00 关 由 违约 金 显失公 平 . 如果 纵 容该 种 违约 某 }具 的借 款 借 据及 付 款 凭证 证 明 。 } : 金 的 现 . 导 致合 同 法 对高 利 贷 的 但 蔡某 等 人 至今 未能 还 本 付息 . 会 已经 禁 止性 规 定 无 效 . 为 . 款 人 完 全 对 借款 合 同构 成 违 约 . 根 据法 律 规 因 贷 应 可 以以 利息 金 的形式 规 避该 规定 定 和合 同约 定 承担 相应 的 民事 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民 间借 贷 违 约 金 应规 范
联 保 ., 须 担 责 贷 款
【 案例 】 某 自曹某 处借 款 10 0 李 60 【 例 】 某 、 某 、 某 等 八 名 案 蔡 胡 张 元 .约 定本钱 及 利 息 四天后 还 清 , 如 农 户 自愿组成联 保 小组 . 签订 “ 保协 联 到 期 不付 .愿承担 违约 金50 元 。 0 0 后 议 ” 并 与 黄 某订 立《 户联 保借 款 合 . 农
丢 失 . 以 出 具 收 条 所
莫将收条 当借条
这 一 举证 责 任 分配 原 则 . 某 应 负有 邹
【 评析 】 借条与收 条法律 效力不 举 证 责 任 而其 仅 凭 收 条 . 举 证 责 , 其
法律法规清单(江苏)
法律法规清单(江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本清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编号1. 宪法(编号:C001)2. 刑法(编号:C002)3. 民事诉讼法(编号:C003)第二章民事法律法规第三条婚姻法1. 婚姻法(编号:C101)2. 收养法(编号:C102)第四条劳动法1. 劳动法(编号:C201)2. 劳动合同法(编号:C202)第三章刑事法律法规第五条刑法1. 刑法(编号:C301)2. 国家安全法(编号:C302)第四章行政法律法规第六条行政许可法1. 行政许可法(编号:C401)2. 行政处罚法(编号:C402)第七条行政管理法1. 行政管理法(编号:C501)2. 公务员法(编号:C502)第五章经济法律法规第八条企业法1. 公司法(编号:C601)2. 合伙企业法(编号:C602)第九条不动产法1. 不动产登记法(编号:C701)2. 土地管理法(编号:C702)第六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第十条版权法1. 著作权法(编号:C801)2. 专利法(编号:C802)第七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1. 环境保护法(编号:C901)2. 大气污染防治法(编号:C902)第八章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第十二条道路交通法1. 道路交通安全法(编号:C1001)2. 民航法(编号:C1002)第九章教育法律法规第十三条教育法1. 教育法(编号:C1101)2. 职业教育法(编号:C1102)第十章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法1. 医疗卫生法(编号:C1201)2. 食品安全法(编号:C1202)以上为江苏省内的法律法规清单,共收录了部分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请注意,清单中仅了部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还需参考江苏省的实际情况。
龚慜、宋磊与施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慜、宋磊与施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5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龚慜;宋磊;施小峰【当事人】龚慜宋磊施小峰【当事人-个人】龚慜宋磊施小峰【代理律师/律所】徐科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祁兰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张佳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科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祁兰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张佳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科雷祁兰清陈杰张佳佳【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龚慜;宋磊【被告】施小峰【本院观点】施小峰与龚慜共同从事垫资过桥业务,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施小峰与龚慜共同从事垫资过桥业务,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
在双方合作期间,龚慜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借款400万元的收条、于2018年底出具借款800万元的收条,龚慜、宋磊于2018年7月16日与施小峰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该收条、借款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认定施小峰与龚慜就双方往来中的1200万元进行结算并形成借贷合意,并且施小峰亦明确了该1200万元的具体组成、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因此施小峰主张与施小峰与龚慜之间存在1200万元的借贷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宿迁公职律师制度
宿迁公职律师制度宿迁公职律师制度是指在宿迁市建立的公职律师制度体系,旨在提高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公职律师制度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律师职业地位的一项重大举措。
宿迁市作为江苏省的地级市,通过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为市民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在宿迁市法援机构工作,承担重要的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公职律师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他们要负责代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法律教育等工作,以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普通市民因为经济困难无法雇佣律师的问题。
在宿迁市,市民可以通过法援机构的预约制度,向公职律师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
公职律师将根据市民的案件需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协助解决问题的服务,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可以获取法律援助的途径,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宿迁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市民,也为律师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公职律师可以通过参与法援工作,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同时,公职律师还可以参与相关法律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在宿迁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公职律师需要具备充分的专业素养,要接受系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法律援助工作。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他们始终遵循职业操守,维护客观公正和法律尊严。
总之,宿迁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作为执业律师的重要角色,将为宿迁市民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然而,制度建设和监管机制的完善同样重要,只有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律师办理民事婚姻家庭案件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平等、保密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章案件接受与立案第六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应当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要求,核实当事人身份,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七条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案件性质,及时劝阻或者提出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积极采取调解、和解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解决纠纷。
第八条婚姻家庭案件的案件立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第九条婚姻家庭案件的临时性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章案件调查与取证第十条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律师有权了解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第十一条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鉴别和保管,并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收集的证据情况。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应当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
第十四条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章案件代理与诉讼程序第十五条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负有代理当事人的责任,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起草诉讼状,并按照相关诉讼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与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律师在代理诉讼活动中,应当追究事实真相,提供充分的证明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遵守法院的规定,配合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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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锦城 苏州华山 判决书
苏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市锦城苏州华山判决书原告观点原告进发公司起诉称,2010年原、被告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被告产品在苏州地区的销售代理,负责钛材销售、运输及货款收取,并约定代理费及运费等按每公斤2.5-3元计算。
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有代理费、运费等共计122706元未支付。
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理费等费用12270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观点被告申吉公司答辩称:1.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无证据证实,原告该项主张已经另案一、二审驳回,原告再次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2.原、被告之间仅存在钛材买卖关系,且原告至今尚欠被告货款及相应利息;3.即便原告提供的协议属实,被告也系以价格优惠给予原告奖励,而非原告主张的给付代理费。
原告举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授权(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系被告在苏州地区的销售代理,负责钛材销售、运输及货款收取以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运费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授权(合作)协议书》无原、被告任何一方签字确认,属无效。
证据2.销货签单(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于2011年至2012年为被告销售钛材49082.4千克,按每公斤2.5元计算代理费、运费为122706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销售清单由原告单方核算形成,无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不予认可。
案件事实证据3.情况说明(由苏州广瑞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分别由苏州市曙光化工设备厂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新区华山金属钛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众鑫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及行驶证(均为复印件),以证明上述公司与被告之间无直接经济往来,双方之间购销事宜、货物运输、运费支付及货款收取均由原告代为办理,进一步证明原告在积极履行与被告之间的《授权(合作)协议书》的义务的事实。
被告质证有异议,认为被告并未授权原告作为苏州地区代理,原告所谓代理关系系其单方意思表示。
沈来信与苏州驰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来信与苏州驰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10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岑朱立锁文举【审理法官】王岑朱立锁文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来信;苏州驰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沈来信苏州驰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沈来信【当事人-公司】苏州驰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王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范海云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吕婷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王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范海云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吕婷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查文霄王贺范海云吕婷【代理律所】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来信【被告】苏州驰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新证据,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沈来信。
【更新时间】2021-11-04 19:42: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11日,邱锦锦向张凤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日期。
邱锦锦、曹凯当时系同居关系,于2015年10月13日解除了同居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邱锦锦承认向张凤借款,应当向张凤归还。
耿乐华与陈剑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耿乐华与陈剑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1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韩军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韩军水天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耿乐华;陈剑铭【当事人】耿乐华陈剑铭【当事人-个人】耿乐华陈剑铭【代理律师/律所】陈涛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刘丹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陆许勇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涛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刘丹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陆许勇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涛刘丹陆许勇【代理律所】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耿乐华【被告】陈剑铭【本院观点】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应当依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应当依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耿乐华与陈剑铭签订了借款协议,就案涉借款的金额、用途、利息、期限及担保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陈剑铭依约向耿乐华交付了相应的款项,耿乐华应当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耿乐华抗辩称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周建华,周建华与陈剑铭对此均陈述系因为二人之间存在其他往来,并有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故该事实不影响耿乐华承担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24元,由上诉人耿乐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11:28:48耿乐华与陈剑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终7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乐华。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10]63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10]63号)各市司法局: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的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便于困难群众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积极争取将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形象。
各地要按照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发展水平的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划,争取用三至四年的时间,使辖区内所有法律援助机构窗口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省厅将把各地窗口建设的情况列入相关考核目标,加强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范接待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处理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窗口接待工作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无偿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四条法律援助窗口的主要职责是:(一)处理法律援助申请;(二)解答法律咨询;(三)代拟诉讼文书;(四)提供法律信息;(五)受理、答复投诉。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五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在沿街一楼设置,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设计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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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苏明律见字【2018】第040529号2018年5月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法律事实,进行了验证和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已向全体股东送达了《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收到全体股东送达的《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回执》。
同时,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index)上刊登了《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9日下午3点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鑫泰大厦16楼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花成巍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应到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实到4名,均代表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7,84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2.41%。
其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4、《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6、《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7、《关于公司2018年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8、《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的具体内容未进行变更,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
结合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拟定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对2017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2018年的工作重点和设想。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
结合2017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监事会拟定《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对2017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2018年的工作重点和设想。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议案内容: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要求,编制了《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结合2017年度的主要经营状况,公司拟定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结合2017年度的主要经营状况,公司拟定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议案内容: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从公司实际出发,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议案内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聘请的公司审计机构,公司决定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议案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17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