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
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关爱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以后每次给付的关爱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增加,但每次给付的关爱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二、养老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
三、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关爱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鸿富两全保险
交费
利益演示:
产品介绍
10000元(交三年)
最高疾病身价保障 31770元
31770
最高意外保障 95310元
6年的累积红利 满期本金+利= 31770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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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特色
• 从产品名字上入手,以“鸿富是福”作为宣传点
• 稳健收益是福 固定收益保值+增值
• 年年红利是福 每年可享有公司红利
• 两全保障是福 疾病和意外身故保障
• 专家理财是福 专家运作,理财保险更周全
产品介绍
举例说明: •姓 名:钱先生 •年 龄:30岁 • 交费方式:3年交 • 缴纳保费:10000元 • 保险期间:6年 • 保险金额:10590元
主要内容
• • • • 产品介绍 产品特点 保险责任 案例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 交费金额
30日---60周岁 3年期交 6年 9年
每份最低1000元
1、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但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 得超过六十三周岁。 2、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交费期间(年数) 3、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3、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X 3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说明会之宣导专题篇
收益累计
458000元
利益演示
30岁男性
10万元鸿寿 13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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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退休 基金中等 红利累积
到79周岁累计
我们可以提供的
健康医疗 储蓄养老 子女教育 家庭保障 家庭应急 意外保障 投资理财 财产保全
鸿寿年金适合谁
鸿寿பைடு நூலகம்金 =保障+分红+ 年金+祝寿金
有储蓄养老、家庭保障、投 资理财等需求
鸿寿年金分红保险
鸿寿年金保险投保举例
性 别:男 年 龄:30岁
保 额:10万 年交保费:13100元
保险利益:
领取年龄:60岁 交费期限:10年
1、因意外或疾病引起身故,给付10万×2倍=20万。 2、从60岁开始,每年领取养老金5000元,一直领到79 周岁,共计可领10万元。 3、80岁可领取养老祝寿金20万元。 4、每年有保单分红,分享中国人寿的经营成果。
我们应该需要多少养老金--唤起客户的购物欲望
88000
80岁时 祝寿金
20万元
11
7月鸿寿养老说明会
加快业务转型步伐 强调储备养老金的必要性 建立客户对中国人寿的信心 突出鸿寿年金的利益和特色 激发客户购买的强烈意愿 协助您在会中促成高额保单
会前准备是成功关键
邀请合适的客户
①有养老与投资需求 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③有决定投保的权力
说明会的成功来自 每一位伙伴的
共同努力!
成功赠言
成功不是掉下来的,掉下来的是运气; 成功不是捡来的,捡来的是便宜; 成功不是想出来的,想出来的是故事; 成功是从行动中做出来的。 拥有希望,可能会失望; 放弃希望,那就是绝望。 没有目标的人将一辈子为有目标的人辛苦、 卖命、流汗。 不怕重来,就怕没有未来。
保险合同案例 2
案例一2009年11月30日,孙立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孙立,被保险人为其弟孙涛,受益人为孙立。
2010年11月2日,被保险人孙涛因病去世,孙立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
死亡保险应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若被保险人孙涛签字,则应当赔偿;若为投保人代签,或并未签字,则不应赔偿。
案例二2011年9月,方某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方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2012年2月份方方身体出现异常,到该市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方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共花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55000元。
方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12年7月,方方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S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分为可保保险和不可保保险。
可保保险应为偶发性风险,纯粹风险。
而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必然的事件,不在可保范围内。
所以可以不赔。
另外,保险条款中有不可抗辩条款:以两年为期限(自生效日起算)发生事故后,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投保人不诚信等因素,则可以拒绝赔偿;若生效两年保险公司未发现,两年后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此案例时间在两年之内,所以可以不赔。
案例三2008年7月25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元。
2009年1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年7月20日在某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她在7月25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栏中填写的是“否”。
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
不赔。
由不可抗拒条款可知。
(此类题型应注意在两年内还是两年之外.)案例四从保险角度,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猝死(有内生疾病,隐病,非意外)属于人寿保险。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鸿富两全
中国人寿 孙利民制
鸿 富 产 品 卖 点( 二 )
5、保险期限短,返还快,适合短期投资 保险期限短,返还快, 弹性分红,免利息税, 6、弹性分红,免利息税,回报不打折 保险期间六年和九年,趸交, 7、保险期间六年和九年,趸交,减轻交 费负担 专家理财, 8、专家理财,保值增值 9、享受银行、保险的双重服务 享受银行、 10、利用保险的保障功能, 10、利用保险的保障功能,管理理财过程 中的人身风险,保证理财规划的进行, 中的人身风险,保证理财规划的进行, 使其必要而有效。 使其必要而有效。
2008年9月3日 中国人寿 孙利民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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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的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各公司养老险种比较表
平安
年领, 趸领, 趸交 即年 领 十年保证 领取期限 年领保险金 额 或趸领 领取日前身故 退保险费 5830 元/1 万.年
太平 洋
老保险
终身
岁,60 周岁 生效对应 日
长 命 百 岁 养 老
0~65 周 岁
至 100
趸交,5 年缴,10 年缴,20 年缴(缴费固定 1200/年,
40 周岁,50 周岁,55 周
太平 人寿
首年每月 领取保额 金 阳 年 18~59 周 金 及 养 岁 老保险 领取额的 岁 递增首年 100% 80 周 的 1%,每年 险 金 额 的 80 岁给付保
身故给付 保额,保 费及现金 价值-已 领年金三 者最大值 60 岁领取,1072 元/1 万. 年
美国 友邦
金 瑞 保 证 年 金 养 老 保 险 18~59 周 岁 80 周 岁
领取日前 身故退保 费 +3% 单 利
月领 100 元,年缴 722 元/ 份;年领 1000 元,年缴 617 元/份;趸领 1 万元, 年缴 386 元/份
新华
趸领, 55 周岁, 60 松 鹤 延 周 岁 , 65 10 , 所交保险 定期 保险(分 红型) 对应日 年领 或月 岁 周岁生效 30 年 额 趸,10 年缴,20 年缴 周 岁 , 70 20 , 费+保险金 保险金额 交保险费+ 红利 500 元/份 分 满期给付 身故给付所 每年分配 交 1000 元/份,20 年交 趸交 5000 元/份,10 年 10~64 周
趸交,3 年缴,5 年缴,10 年 缴,15 年缴,20 年缴及交 至 54 周岁,59 周岁
55 或 60 周 月领 岁生效对 取 应日
5%
鸿寿32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保障利益说明: 1、 张先生60岁领取日前如不幸身故或全残,无息返还已缴保费; 2、 享有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61200元至88周岁合同期满; 3、享有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0600元(180天内为3060元)至88周岁合 同期满; 4、60周岁领取日可获得祝贺金100000元,或者选择转换为养老年金领取 至88周岁; 5、至88周岁期满时,可获得祝寿金30600元; 6、保单有效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社会统筹养老现状(政策改变前)
单位 个人
17% 3% 8%
统筹 帐户 个人 帐户
所在地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总数
120
2004年我国个人养老帐户空帐规模高达 7400亿,还在每年以1000多亿的速度增加。 社保的负担非常沉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社会统筹养老现状(政策改变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产品介绍
二、生存保险金 1、祝贺金:可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至45、50、55、60、 65或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一次性领取等同保费的生 存祝贺金。 2、祝寿金:如生存至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获得基 本保额的满期祝寿金。 3、年金转换:通过附加年金转换附约,可在祝贺金约定 领取日前20日内申请将一次性领取祝贺金转换为分期领 取年金至88周岁;如在领取期间不幸身故或全残并且已 领取年金总和少于祝贺金领取日的祝贺金数额的,受益 人可按差额领取抚恤金,附加合同终止。 三、红利分配:1、累积生息: 2、缴清增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产品介绍
【缴费方式】 5年缴、10年缴或20年缴 【附加权益】 保单质押贷款、 减额缴清、 保费自动垫缴等
中国人寿集团老险种一览表
无
有
S11
97版
18—21周岁每年领取基本保额,22周岁领取保额的4.7倍,25周岁领取保额5.7倍。60周岁按保额的50倍领取。
被保险人25周岁前,意外身故或生效(复效)1年后病故,给付10倍保额并无息退还所交保费;25周岁后身故给付50倍保额并无息退还所交保费;生效(复效)1年内病故,退还所交保费;被保险人因意外高残或生效(复效)1年后因疾病高残,给付20倍保额(仅1次),合同继续有效。
无
66鸿运保险(A型)
SB0
96版
0—17周岁
至25周岁
18—21周岁每年领取基本保额,22周岁领取保额的2倍,25周岁领取保额的4倍。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生效(复效)1年后病故,给付10倍保额并无息退还所交保费;生效(复效)1年内病故,退还所交保费;被保险人因意外高残或生效(复效)1年后因疾病高残,给付20倍保额(仅1次),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前,意外身故或1年后病故,给付保额的2倍,并无息退还保费,合同终止;领取日后身故,给付保额,合同终止;生效(复效)1年内病故,给付保额的35%,并无息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前意外高残或1年后因病高残,给付保额的2倍(仅1次),合同继续有效;若被确定高残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保费,合同终止;被保人在合同生效(复效)1年内因病高残,给付保额的35%,并无息退还保费,合同终止;被保人在交费期内高残,免交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鸿寿养老金条款
鸿寿养老金条款鸿寿养老金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职工养老权益,制定本条款。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第一节养老保险权益第二条职工在正常退休年龄后,根据其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节养老保险费率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老保险费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具体费率由职工和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第四节养老保险金的计发第四条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按照职工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缴费年限、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并通过个人账户分别支付。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第一节养老保险金调整第五条养老保险金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不受损害。
第六条调整养老保险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养老保险金调整应当保证同等条件下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基本相当。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第一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负责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方案。
第九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保证养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监管部门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款自(日期)起施行。
附件: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养老保险: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金:指职工在退休后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提供给退休职工。
3.养老保险费率:指单位和职工分别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4.养老保险金调整: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养老保险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5.养老保险基金:指由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用于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
6.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指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运营的工作。
有关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有关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鸿寿养老金保险是一款针对老年人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鸿寿养老金保险的一些常见条款:
1. 保险期限:鸿寿养老金保险通常具有较长的保险期限,可以选择10年、20年或终
身保险期限。
2. 缴费方式: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保费或分期缴纳保费。
分期缴费通常可以选
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
3. 保险金额:鸿寿养老金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人的需求和承受能力来确定。
一般
来说,保险金额越高,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4. 保险责任:鸿寿养老金保险主要包括两部分的保险责任:生存金和身故保险金。
生
存金是指在被保险人存活至约定期间内,按约定的方式和频次给付的养老金。
身故保
险金是指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给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5. 免赔额和等待期:鸿寿养老金保险可能设有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
险事故前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金额。
等待期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人
开始给付保险金之间的一段时间,期间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仅为鸿寿养老金保险的一般条款,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因产品和保险公司不同而
有所差异,请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22页
保单描述:
投保年龄:30岁 交费期间:3年 保险金额:11170元 年交保费:10000元 保险期间:9年
保险利益测算:
保 单 年 度 1 2 3 年交 保费 疾病身故 保障 意外身故 保障 满期 给付 假定低等红利 周年 红利 30 65 100 102 105 累积 红利 30 95 198 305 418 假定中等红利 周年 红利 90 194 300 307 314 累积 红利 90 151 286 323 594 500 916 990 477 151 假定高等红利 周年 红利 累积 红利
2
红利及红利利息
客户利益:3年累 计投入30000元
1
满期金33510元
利益分析图
保险利益如下
富先生,30岁。 3年期交,年交保费:10000元 ,9年满期。
生命保障最高100530元
9年累计红利
满期保险金 33510元
30岁
缴费期3年,10000元/年,总计30000元
39岁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现金价值表示例
中介代理部
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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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 种分红型人寿保险,您既可以获得疾病身 故保障,又可以获得意外身故保障,满期 时还可以领取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 为您提供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 资和经营成果。
产品介绍
一、投保范围
56-60
1,055
1,105
保险责任示例
4
基本资料: 客 户: 富先生 年 龄: 30岁 每年交费: 1万元 交费方式: 3年交 保险期间: 6年 保险金额: 10590元
1年内:无息退还保险费 1年后:10590元×交费年度+ 累积红利
W993鸿寿养老金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Y09条款-5页精选文档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按基本保额的二倍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金:
1、逐年定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养老金领取额按附表一的规定计算。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十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
鸿寿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六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要练说,得练看。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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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仸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仸,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仸;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仸,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仸,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仸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仸免除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仸: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仸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仸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变更地址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索赔时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批注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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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寿条款附件五: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鸿寿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六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若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三、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按基本保额的二倍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金:1、逐年定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养老金领取额按附表一的规定计算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十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2、逐年增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首年养老金领取额按附表二的规定计算,以后每年在上年领取额的基础上按首年领取额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十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1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缴付:一、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养老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2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保单利差的计算与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的“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5%),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保单利差依照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本公司可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保单利差:一、抵缴保险费,如缴费期满后,则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二、储存生息按各保单年度“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计至本合同解除、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在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本公司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变更保单利差给付方式本公司每年应向投保人书面通知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十六条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七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3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爱滋病: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爱滋病病毒: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该保单年度中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银行二年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期中保单现金价值:期中保单现金价值=/2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释: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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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合同范本
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
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
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