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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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江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大麦。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全省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分委员和专家,委员和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稻、(大)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西瓜7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7-9人、专家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八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第九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审定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西瓜、大麦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级审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除棉花以外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的;(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第六十一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主要-江苏农委

江苏第六十一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主要-江苏农委

附件:江苏省第六十一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介绍1、农麦88审定编号:苏审麦20160001品种名称:农麦88申请者:江苏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育种者:江苏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品种来源:镇麦168/扬麦10号特征特性:参试名称“农丰88”,春性中熟小麦品种,成熟期比对照扬麦11晚1天左右。

幼苗直立,叶色较深,分蘖力中等。

株型较松散,茎杆粗壮,抗倒性中等。

穗层整齐,熟相好。

穗纺锤形,长芒、白壳、红粒,籽粒半硬质-硬质。

区试平均结果:全生育期208.0天,株高83.1厘米,每亩有效穗32.0万,每穗39.0粒,千粒重40.9克。

经江苏省农科院植保所三年接种鉴定:中抗赤霉病(严重度1.41-2.13),感纹枯病、白粉病、黄花叶病毒病。

经江苏省农科院粮— 1 —作所鉴定:高抗穗发芽。

品质经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测定,两年平均结果:容重781克/升,粗蛋白含量16.1%,湿面筋含量33.6%,稳定时间17.2分钟,硬度指数68.4。

产量表现:2013-2015年度参加江苏省淮南组小麦区域试验,两年平均亩产483.6公斤,较对照扬麦11增产6.3%,两年均达极显著水平。

2015-2016年度参加生产试验,平均亩产459.6公斤,较对照扬麦20增产3.9%。

栽培技术要点:1、适宜播期10月25日至11月5日。

2、适期播种每亩基本苗18万左右,中低产田适当增加。

3、一般亩施纯氮15-18公斤,其中基苗肥占60%、拔节孕穗肥占40%,同时配合施用磷钾肥,后期适当喷施叶面肥。

田间沟系配套,防止明涝暗渍。

4、冬前及早春及时防除田间杂草,注意防治纹枯病、赤霉病、白粉病和蚜虫等病虫害。

审定意见:通过审定,适宜在江苏省淮南麦区无黄花叶病毒病田块种植。

2、隆麦28审定编号:苏审麦20160002— 2 —品种名称:隆麦28申请者:江苏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育种者:江苏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品种来源:扬辐麦2号/宁麦8号特征特性:春性中熟小麦品种,成熟期比对照扬麦11晚近1天。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江苏省种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种子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三章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苏农提复〔2019〕132 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苏农提复〔2019〕132 号毛昌宁委员:您提出《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指导生产、引导市场的作用,有利于实现消费需求与生产供给的精准对接,推动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和解决农产品销路问题,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您提出的加快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建议,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所需要开展的工作有些是目前我厅正在组织实施的重点工作,有些工作还需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动落实。

根据您的建议要求,5月份,我们与南京农业大学经管学院进行了沟通与协作,启动“江苏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题研究”课题,目前已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等地开展了专题调研,待全省调研结束后,我们将形成调研报告,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提交领导决策。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信息化情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提出了“十三五”我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全省已形成了以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连锁专卖、超市经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为新军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覆盖了从综合市场到专业市场、从产品市场到生产资料市场,从种植业到畜牧业到水产品全产业链,农产品市场经营范围基本涵盖了各个地区、各个领域和各个优势特色农业产业。

与此同时,我省加大了对重点批发市场的打造,目前,全省已建成75家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被农业农村部认定为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达41家。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23号建议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23号建议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2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23号建议的答复张君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启动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行动,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

截至5月底,全省累计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出具合格证73.8万张次,附带电子打印的合格证上市农产品290.1万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方案。

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成立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江苏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要求全省一盘棋,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全省应出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部正常出具合格证。

各设区市均制定本辖区试行工作具体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常州、盐城、扬州、泰州、宿迁等地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发文部署,南通市推动食安委发文部署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并成立了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合力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工作。

二是统一工作要求,完善试行主体名录。

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公开征集“江苏食用农产品合格证”LOGO及样式设计方案,近期将发布全省统一的合格证式样。

建立健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信用档案,开展监管对象排查,综合调度相关数据信息,对全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进行摸底排查,梳理试行主体,对不正常经营的、多重登记的、一户多身份的不实信息、不适合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进行清理,为生产主体自我质量承诺提供信用数据支撑。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正文:----------------------------------------------------------------------------------------------------------------------------------------------------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1日在南京召开了第六十七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了扬麦30、金丰麦1号、江丰麦1号、农麦156、瑞华麦596、扬江麦586、隆麦39、保麦158、淮麦47、瑞华麦506、佳源麦1号等11个小麦新品种。

经农业部公示,无异议,现予公告。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品种的适宜种植范围依法做好宣传、示范推广和技术指导工作。

附件:江苏省第六十七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小麦新品种介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17日附件江苏省第六十七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小麦新品种介绍1、扬麦30审定编号:苏审麦20190001品种名称:扬麦30申请者: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育种者: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品种来源:扬09纹1009/扬麦18,参试名称“扬12-145”特征特性:属春性中熟小麦品种。

幼苗直立,分蘖力中等。

株型松散,穗层整齐,耐肥抗倒性一般。

熟相好。

穗纺锤形,长芒、白壳、红粒,籽粒半硬质。

区试平均结果:全生育期209.2天,比对照扬麦20早熟0.5天。

株高82.9厘米,每亩有效穗29.9万,每穗43粒,千粒重39.4克。

经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中抗赤霉病(单花滴注严重度1.43、2.2;自然发病鉴定抗赤霉病,2018年病情指数0.46),高感白粉病、叶锈病,中感纹枯病,中抗黄花叶病,高抗条锈病。

经江苏省农科院种质资源与生物研究所鉴定:抗穗发芽。

江苏省农机化扶持政策探索与创新

江苏省农机化扶持政策探索与创新

合 利 用 的 决 定 》和 《 苏 省 农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和 江
质 量 监 督 办法 》等 法 规 、规 章 并 探 索研 究 了江 苏
省 农 业 机械 化水 平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和评 价 方 法 。各
级 农机 部 门通 过 调研 论 证 、试 点试验 、示 范 推广 ,
产。
机 械化 发展 的高级 阶段 。
1 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 田及综合利用政策 江 苏 是 农 业 大 省 ,主 要 农 作 物 有 水 稻 、三 麦 、 油 菜 、玉 米 ,农 作 物 秸 秆 年 产 量 40 0 万 0 多 吨 ,位 居全 国第4 。随着 农 村劳 动 力转 移和 能源 位
20 0 6~ 2 0 0 8年 , 省 人 大 连 续 三 年 组 织 视 察
农作 物 秸 秆 机 械 化 还 田,酝 酿 、研 究 秸 秆 机 械 化
还 田立 法 。2 0 0 8年 9月 ,省 农 机 局 向省 人 大 、省 政府提交 《 关于 我 省 秸 秆 机械 化 还 田立 法 可 行 性
不 断 完 善 具有 江 苏特 色 的 农机 化 发 展 扶 持 政 策 体
系 , 促进 了农 机 化 事 业 快 速 可 持 续 发展 ,全 省 农 机 装 备水 平 、作业 水 平大 幅提 高 ,主 要农 作 物耕 、 种 、收 、植保 综合 机械 化水 平超 过 7 % 8 ,进 入农业
进 行 全 面 调 研 并 形 成 了 《 苏 省 农 业 机 械 报 废 更 江
2 农 机 政 策 性 保 险 政 策 农 机 政 策 性 保 险 是 农 业 保 障 体 系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一 项 新 的支 农 惠农 政 策 。为 贯彻 中央 和 省关 于 农 业 保 险一 系 列 文 件 精 神 ,推 进 农 机 保 险 的开 展 ,2 0 年 1 月 , 省 农机 局 向省 政 府 出具 请 06 2

2022年1月法规资讯汇总及最新重要文件

2022年1月法规资讯汇总及最新重要文件

2022年1月法规资讯汇总1.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内容: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四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一并解决的程序保障。

2.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增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是废除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三是进一步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四是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司法认定标准;五是在区分职责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发行人的董监高、独立董事、履行承销保荐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六是在责任主体方面,增加了“追首恶”、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七是在损失认定部分,根据市场发展,增加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处理,完善了损失认定和处理的规则。

相关内容及解读可在法信平台查看。

3. 2022年1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苏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2011年我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等工作,全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结近年来发展情况,2011年制定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11〕1号)有些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要求。

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对《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认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和质量效益,着力打造农产品加工流通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带动能力强。

集中区内企业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有紧密的契约关系,能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

二是科技含量高。

集中区内重点加工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能成为本行业和当地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推进技术创新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具有促进作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苏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苏农规〔2022〕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持续推进我省植物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5日附件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地检疫第三章调运检疫第四章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第五章疫情调查与监测第六章疫情报告与发布第七章疫情处置与防控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疫情调查与监测、疫情报告与发布、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并配备与本地植物检疫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植物检疫员。

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规范着装。

第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实行植物检疫岗位AB角制度,A角为植物检疫业务主办人员,B角协助A角开展相关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使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检疫相关业务,统一实行电脑出证,不得手工签发检疫单证。

专职植物检疫员负责签发植物检疫单证。

第六条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管理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本地政务服务管理要求办理植物检疫业务。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责任完善之我见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责任完善之我见

统一寄发品种授权 书,这 个过程 比较 长来推 脱。笔者认 为 种 子 生 产 企 业 违 反 了该 法 定 义 务 并 不产 生任 何 法律 后 果 , 品种权单位和种子 生产企 业之 所以能这样无视法律法规 的 也 无需承担任何 法律 责任 ,致使种子 生产企 业按期 申报 的 规 定 ,一个主要 原 因是 《 苏省种子条例 》没有规定种子 义务条 款形 同虚 设 。 因此 ,必 须 完善延 期 申请 的 法律 责 江
生产企业延期 申请 的相应法律责任 。 《 江苏省种 子条例 》
任 ,建议在 《 苏省种子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里增加一 江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 定农作物种子生产许 可证 的申请 ,不得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十七 条 第二款 规 定 ,迟 于种 子播 种前
迟 于种 子播种 前 六十 日。从 法理 上说 ,法律 义务 必 须履 六 十 日申请 农作物种子 生产许 可证 的 ,由县级 以上地 方人 行 ,违反要承担 一定的法律 责任。但我 国现行制度仅规 定 民政 府农 业或 者林 业行 政主 管部 门责令 改正 ,拒不 改正
《 苏 省 种子 条 例 》 第 十七 条 第二 款 规 定 : “ 江 农
作 物种 子 生产许 可证 的 申请 ,不得 迟 于种 子播种 前 六十
日”。但 实践 中种子生产企业延期 申报 的现 象相 当普遍 ,

般都要延期一 个多月 ,有的甚至更长 。针对 管理部 门的
询 问,生产企业都 以品种 权单位要 统筹安排全省 该品种生 产面积 、范围,统一确定授权 生产单位 和地 区销售 商 ,再
文周星 l 卫
《 江苏省种子条例 》 第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 责任完善之我见
‘ ‘ 目前 基 层 农 业 部 门在 办 理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过 程 中遇 到 的 一 个 主 要 问 题 是 种 子 生 产 企 业 不 能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申请 材 料 。 ,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
正文: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和《关于做好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农办农〔2016〕21号)有关规定,现将符合引种备案要求的55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其中小麦49个、玉米6个)予以公告。

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停止在我省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水稻品种“盐丰47”(引种备案号:(苏)引种(2018)第049号),经原引种备案单位申请,撤销备案,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在我省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引种备案品种信息由引种单位提供。

引种单位对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应严格按照引种备案区域和种植季节推广,认真做好品种栽培技术要点及风险提示等注意事项的告知工作。

附件:1.2020年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目录(第二批)
2.2020年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结果(第二批)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12日
——结束——。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一、许可管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审核,农业部核发。

二、申请条件(一)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2、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种子检验、生产、贮藏等技术人员应当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检验设施设备: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4、仓储设施设备: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5、生产地点: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6、生产品种: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7、质量控制:具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内容包括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手段等;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江苏省种子条例

江苏省种子条例

江苏省种子条例【法规类别】种子【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2.19【实施日期】2004.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2012)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江苏省种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种子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保护科研成果,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学校合作进行种子的选育、生产并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并对贮备的种子定期检验更新。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省级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并定期公布本省可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苏农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农规〔2020〕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我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16日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外,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区域(以下简称“扩区”)。

为了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品种扩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者应当为原品种审定申请者。

第三条申请扩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本省或国家审定2年及以上,国家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应包含我省;(二)已完成拟扩大种植区域1个生长周期及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三)获得育种者的书面同意,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申请品种扩区的,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扩区申请书;(二)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及试验汇总结果(包含各试验点数据);(三)审定证书和审定公告复印件;(四)育种者和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书;(五)品种扩区试验实施方案。

申请受理时间:小麦品种为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为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99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99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9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苏农提复〔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99号提案的答复苏农提复〔2022〕100号农工党江苏省委: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研究及管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全省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落实安全利用管控措施,积极探索和研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技术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顺利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

一、试点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2016年“土十条”实施以来,我省依据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及加密调查等结果,启动“江苏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安全利用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根据耕地土壤受污染状况,选择超标点位较集中、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依据土壤类型、污染种类,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

组织从事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相关专家参与了试点工作,既有的农田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在试点示范项目区得到较好应用与转化。

经过3-5年的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各地探索集成了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技术模式,为耕地分类管控、全面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打下了较好基础。

二、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技术人才支撑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提升我省耕地土壤科学治污、精准防污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技术指导的通知》等文件,全面部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稻米》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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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J], 无
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J], 无
5.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通知(苏农规[2020]1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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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
定》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农规[20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2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通知(2018修订)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通知
(苏农规〔2014〕2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提高品种审定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我委组织修订了《江苏
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农林厅2002年7月修订的《江苏省主要农
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和2009年10月印发的《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大麦。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省品审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分委员和专家。

委员和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届中委员、专家可以调整。

省品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省品审会设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大麦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和专家组成,委员5-9人。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省品审会设立专家库。

第八条省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主任委员会委员为职务出任。

第九条省品审会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审会办公室已受理的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的;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申请者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含2年)、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大麦每年不少于5个点。

第十二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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