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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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苏农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2〕1号)各市农委、教育局、质监局、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和《关于做好学生饮用奶计划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学奶办〔2011〕4号),省农委、教育厅、质监局、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等七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2.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苏农规[2010]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04
【实施日期】2010.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农规〔2010〕3号)
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
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苏农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农科〔2013〕1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有关单位: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9月17日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进步与推广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丰收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对获奖成果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第三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第四条丰收奖主要奖励种植、园艺、畜牧及农机、林业、生态农业、智能农业等领域,在推进优新品种主体化、高新技术普及化、高效模式多元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成果,主要技术须有厅(省辖市)级以上(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任务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正文:----------------------------------------------------------------------------------------------------------------------------------------------------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1日在南京召开了第六十七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了扬麦30、金丰麦1号、江丰麦1号、农麦156、瑞华麦596、扬江麦586、隆麦39、保麦158、淮麦47、瑞华麦506、佳源麦1号等11个小麦新品种。

经农业部公示,无异议,现予公告。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品种的适宜种植范围依法做好宣传、示范推广和技术指导工作。

附件:江苏省第六十七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小麦新品种介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17日附件江苏省第六十七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小麦新品种介绍1、扬麦30审定编号:苏审麦20190001品种名称:扬麦30申请者: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育种者: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品种来源:扬09纹1009/扬麦18,参试名称“扬12-145”特征特性:属春性中熟小麦品种。

幼苗直立,分蘖力中等。

株型松散,穗层整齐,耐肥抗倒性一般。

熟相好。

穗纺锤形,长芒、白壳、红粒,籽粒半硬质。

区试平均结果:全生育期209.2天,比对照扬麦20早熟0.5天。

株高82.9厘米,每亩有效穗29.9万,每穗43粒,千粒重39.4克。

经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中抗赤霉病(单花滴注严重度1.43、2.2;自然发病鉴定抗赤霉病,2018年病情指数0.46),高感白粉病、叶锈病,中感纹枯病,中抗黄花叶病,高抗条锈病。

经江苏省农科院种质资源与生物研究所鉴定:抗穗发芽。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苏农业[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业[2008]59号)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耕地质量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监测点标准化建设和监测程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更好地为全省耕地质量建设、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服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耕地质量监测是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包括耕地质量监测点设置、样品采集、分析化验、资料整理与应用、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表彰、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第三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必须按本办法和《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市、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第四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省土肥站)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土肥站(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第五条监测点主要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商品粮棉油基地、优质农产品基地、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及城市郊区永久性蔬菜基地内。

监测地块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优势农产品布局、主要耕作制度、土壤类型、生态环境、农户管理水平等因素,尽量远离城镇、村庄、公路,并确保长期不被占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苏农业[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一);(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料;(五)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畜禽限养区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养殖备案的程序(一)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表1),一式二份。

农业部关于印发第九届农业部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第九届农业部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第九届农业部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委员
组成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14
•【文号】农科教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第九届农业部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名
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省级农科院,有关农业大学:
根据《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农业部第九届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通知》(农办科[2013]34号)有关要求,在全国各省(区、市)农业部门、相关科研教学单位、涉农企业和我部有关司局推荐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研究确定科技委组成人员名单。

现将农业部第九届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你们,请协助支持相关专家做好科技委有关工作。

农业部
2014年3月14日
农业部第九届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常务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22人)
各专业组委员
(一)发展战略与产业经济组(以姓氏笔画为序)(23人)。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苏农规[2009]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27【实施日期】200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规[2009]3号)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省农垦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全国油料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大豆、花生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方案,组织好测产验收工作。

请各市于相关作物收获前7天将市复测结果报省农委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农业局)和省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

附件:1.江苏省水稻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2.江苏省小麦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3.江苏省油菜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4.江苏省棉花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5.江苏省玉米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6.江苏省大豆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7.江苏省花生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1:江苏省水稻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规范江苏省水稻高产增效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水稻高产增效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参照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农〔2008〕8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突出规范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市级复测、省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规范操作,确保水稻高产增效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苏农规【2014】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4】9号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原有《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5日附件: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以及中央及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全省村级动物防疫员按国家规定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强制免疫所需免疫注射劳务补助。

第三条县、乡级应根据辖区畜禽饲养量、饲养模式、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等情况,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

第四条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登记建档管理。

乡镇畜牧兽医站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防疫村、人员性质、资质、学历、年度培训情况、财政补贴收入、联系电话等。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等经费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等经费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等经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苏农计[2014]9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14【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等经费的通知(苏农计〔2014〕93号)各有关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省有关单位:近年来,省级财政持续对农民培训教材和课件开发给予补贴,引导各地围绕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开发一批通俗易懂、针对适用的文字教材、计算机课件和电视片等教学资源,2011年以来,免费发放文字教材220万册以上,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业支持与保护任务类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4〕27号、苏农计〔2014〕16号)要求,省级财政今年继续对农民培训教材和课件开发等进行补助。

按照“谁开发、补贴谁”的原则,经过各地申报、专家评审、部门审核,评选出一批优秀农民培训教材和教学课件。

现将教学资源开发补助等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各市、县(市)2014年“2130106技术推广与培训”预算支出科目。

补助经费用于教学资源开发制作中的成本补贴,包括教材的编写、审稿、印刷、出版费用,视频课件的脚本创作、摄录、后期编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差旅、耗材与设备等费用补贴。

希望获得开发补助的单位与个人,紧紧围绕当地农民培训的需求,再接再厉,不断开发优秀的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努力促进我省农民培训质量的提高。

请各地于2014年10月25日前将财务发票寄至省广校。

联系人:杨书华、苏娜附件:1.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资金分配表2.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分解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10月14日附件1: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如下决定:一、本省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抓手,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工程,扎实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夯实基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建改并举、注重质量,依法严管、良田粮用的原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激励,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属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四、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组织编制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省级重点帮促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执行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突出年亩产一千公斤粮食产能的核心标准,建设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生态环境良好、生产方式先进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吨粮田”。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苏农园[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农园〔20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验收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加大基地建设投入,加快推进蔬菜基地建设,强化基地管理,提升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生产装备、品牌质量与生产效益水平,发挥蔬菜基地保供增收作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17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提升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生产装备、品牌质量与生产效益水平,充分发挥蔬菜基地的保供增收作用,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管理由省农委牵头,省“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设与管理进行验收考核工作。

第三条验收认定经省里验收考核通过的“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将授予“江苏省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指标第四条内容框架根据“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要求,结合我省蔬菜产业发展实际,设置四大类基础指标,重点从组织管理与政策保障、基地建设与标准生产、公共服务与质量监管、生产水平与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为鼓励和引导蔬菜基地创新发展,提升蔬菜基地综合生产能力,设置基地创新工作考核指标作为附加指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稳定家禽生产工作调研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稳定家禽生产工作调研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稳定家禽生产工作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苏农便[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稳定家禽生产工作调研的通知(苏农便[2014]17号)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为全面了解H7N9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造成的影响,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家禽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近期组织开展稳定家禽生产工作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督促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当前家禽生产,调研疫情对家禽业造成的影响以及当前家禽生产情况,听取各地及家禽养殖场(户)对政府扶持政策的意见。

二、调研分组第一组:由朱满兴同志带队,侯庆永、方昳同志参加,赴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督查调研,联系人:侯庆永138****8728。

第二组:由宋晓春同志带队,潘雨来、沐俊峰同志参加,赴南通、扬州、泰州、盐城四市督查调研,联系人:潘雨来139****3979。

第三组:由姜加华同志带队,周国安、严康同志参加,赴徐州、连云港、淮安、宿迁四市督查调研,联系人:周国安139****6516。

三、有关要求1、此次调研每市选择1个县、1-2个场(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及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市及有关县市农委要配合做好调研工作,及时摸清当地情况。

2、调研在2014年3月6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组确定。

各组在调研结束后形成详细调研报告。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2月28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苏农牧〔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通知苏农牧〔2018〕33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严防疫情扩散蔓延,根据《畜牧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即日起,全省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摸底排查。

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从源头上减少疫病传播风险,各地要迅速组织摸底排查,摸清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要对重点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生猪养殖场户实施重点检查,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严禁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告知书等方式,引导养殖场户充分认识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的危害,强化生物安全管理意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养殖场户法律意识,规范养殖行为,自觉抵制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

三、加强监督管理。

对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行为,一旦发现要责令停止,如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对已停止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的养殖场户,各地要加强后续监管,对其即将上市的生猪,要从停止饲喂泔水之日起限制移动、临床观察20天后且无异常情况,方可开具产地检疫证明。

对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的,要主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地方政府立即取缔。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农办法[2014]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07
【实施日期】2014.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通知
(苏农办法〔2014〕17号)
委各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省政府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对前期清理结果将分批次公布。

第一批公布的与我委相关的共4项,其中取消2项,下放管理层级2项(具体目录见附件)。

各相关处室要认真做好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
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7日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苏农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农规〔2020〕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我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16日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外,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区域(以下简称“扩区”)。

为了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品种扩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者应当为原品种审定申请者。

第三条申请扩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本省或国家审定2年及以上,国家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应包含我省;(二)已完成拟扩大种植区域1个生长周期及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三)获得育种者的书面同意,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申请品种扩区的,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扩区申请书;(二)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及试验汇总结果(包含各试验点数据);(三)审定证书和审定公告复印件;(四)育种者和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书;(五)品种扩区试验实施方案。

申请受理时间:小麦品种为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为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苏农产[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苏农产〔2013〕6号)各市、县(市、区)农工办、农委,省农垦集团,省属农业龙头企业:今年以来,全国一些地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露事故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为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我省涉氨制冷农业企业生产安全,根据《农业部安委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农安委〔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涉氨制冷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农业部安委会近期下发的两个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立即成立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治理的专门机构,制定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确保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排查隐患。

要对所辖区内的涉氨制冷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进行建档立卡,组织系统内各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标准和专项治理要求,帮助指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开展自查自改,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11月底前,以省辖市为单位将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报送省农委。

三、坚持长效管理,严格执法治理。

要把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今后深化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彻查安全隐患,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通过取缔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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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符合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要求的11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小麦8个、大豆3个)予以公布。

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审定机关撤销审定的,备案自动撤销。

引种备案品种信息由引种单位向品种种植者提供,引种单位对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引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引种备案区域和种植季别进行推广,认真做好品种主要农艺性状、栽培技术要点、风险提示等注意事项告知工作。

附件:2017年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目录(第二批)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
2017年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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