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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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4-22 16:38:41粤建科字[2000]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反馈,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

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拉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

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

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拉确定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

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广州项目3号地块地基基础检测说明

广州项目3号地块地基基础检测说明

广州某项目3号地块地基基础检测说明
一、高强预应力管桩桩基检测要求
本工程局部采用高强预应力管桩基础,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并符合下列规定,且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1、桩身完整性检测
桩身完整性检测应采用低应变法进行,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本工程桩总数为1349根,则应该抽检270根。

2、单桩承载力检测
本工程塔楼均采用高强预应力管桩基础:
1#塔楼桩数共236根,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为1200kN;
2#塔楼桩数共575根, 抗压桩共533根,抗浮桩共42根,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为1200kN;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为350kN;
3#塔楼桩数共76根,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为1000kN;
4#塔楼桩数共177根,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为1000kN;
1#~4#塔楼总桩数为1064根;
根据规范要求,抽检总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根;按总桩数的1%时,则应抽检11根,若以每栋塔楼为一个单位工程,则应抽检3*4=12根。

本工程地库采用高强预应力管桩基础:
抗压采用高强预应力管桩抗压桩,桩数共202根, 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为1200kN;
抗浮采用高强预应力管桩抗拔桩,桩数共82根, 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为350kN;
地库总桩数为284根;
根据规范要求,抽检总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则本工程应抽检3根;
抗压桩要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抗拔桩要进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
验,试验方法分为慢速维持荷载法和快速维持荷载法,具体做法详《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GD 15-60-2008)的规定。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2007 .12 报批稿)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编制组2007.12前言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2]194号文的要求,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收集分析了《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粤建科字[2000]137号)、《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和《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1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十八章、八个附录。

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平板载荷试验、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支护锚杆验收试验、基础锚杆抗拔试验和沉降观测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邮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肇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主编:徐天平参编:李广平 陈久照 肖 兵 吴裕锦 李彰明 钱春阳 刘南渊 朱远辉 邓 浩 曹华先 袁庆华 李 皓 杜 飞 廖建三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和符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州市的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doc

广州市的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1、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资质及在广州市建委备案,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应经过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上岗证。

2、单位工程的地基基础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对省、市重点工程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应由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单位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时,原则上由同一检测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应上报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4、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必须遵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的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2、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类型的灌注桩时应按比例进行检测,总抽检数量不变。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桩总数少于30 根或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当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 1 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 2 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 2 点。

4、加固处理后的桩应全部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包括钻芯法、载荷试验或高应变法其中一种。

5、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6、地基基础检测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盖章的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1】39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该文提高了桩基检测数量,特别是加大了一类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及有争议的建筑物的桩基检测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的规定,在广州地区承担桩基(含支护桩)及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在我委办理注册手续,执有广州地区桩基检测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或广州市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以下称注册证书),并按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附有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未在我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各种检测报告,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认定。

二、禁止检测单位超越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禁止检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发现检测单位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委将吊销其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单位工程必须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检测,一个检测单位只能承接一种检测方法进行测试,不允许任何一个检测单位实行总承包。

四、基坑工程临时的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一)排桩的结构完整性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

当低应变动测法检测结果发现桩身存在较严重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抗力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一桩一孔)。

(二)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槽段数为总槽段数的30%,且不少于3个槽段。

五、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必须符合《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附件二)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同一单位工程中,对于不同强度等级、不同桩径的桩均应进行抽检;(二)同一单位工程若存在不同桩基类型时,应按比例进行检测;(三)裙楼、塔楼的桩基应分别进行抽检,总抽检数量必须满足《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的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模板范本】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模板范本】

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附表以及下列规定:(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

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1 —检测的桩的数目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四)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2007 .12 报批稿)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编制组2007.12前言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2]194号文的要求,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收集分析了《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粤建科字[2000]137号)、《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和《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1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十八章、八个附录。

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平板载荷试验、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支护锚杆验收试验、基础锚杆抗拔试验和沉降观测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邮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肇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主编:徐天平参编:李广平 陈久照 肖 兵 吴裕锦 李彰明 钱春阳 刘南渊 朱远辉 邓 浩 曹华先 袁庆华 李 皓 杜 飞 廖建三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和符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穗建规字〔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纳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督平台的在线监管;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州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宜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格与否,或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和扩大抽检发现异常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和进一步抽检的方案。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4-22 16:38:41粤建科字[2000]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反馈,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

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拉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

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

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拉确定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

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0]574号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东省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1 —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首次扩大抽检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以及对不符合原设计的处理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制定方案,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状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工程规模较大,分区(段)施工的工程,采取分区(段)按比例进行检测的,应在方案中加以说明。

八、地基基础各分项、分部工程未按照地基基础检测(或验证检测、扩大检测)方案的规定检测合格的,或未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XX)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XX)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XX)篇一:现行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现行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1990年至20xx年)汇篇二:桩基送检要求-取样指南总表桩基检测桩基检测地基及锚杆检测地基及锚杆检测篇三:20xx年工程用规范清单一、土建、给排水专业1、《11g101-3》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件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2、《06g901-1》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件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3、《09g901-5》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4、《09g901-2》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框支剪力墙结构);5、广东省标准dbj/t15-22-20xx锤击式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6、07Fj02-《防空地下室建筑构造》图集7、《种植屋面》11zj2038、《室外装修及配件》11zj9019、《建筑无障碍设计》03j92610、《变形缝建筑构造》11zj11111、《楼梯栏杆》11zj40112、《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标准图集》03s70213、广东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20xx14、11zj201平屋面15、02(03)j401钢梯16、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xx)二、机电专业1、《建筑物防雷设计安装》99d501-1;2、《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03d501-3;。

广东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oc

广东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oc

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
《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是为提高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水平,统一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方法,保证工程检测质量而制定的标准。

以下是中国下面整理相关广东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内容:《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基本概况: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2]194 号文的要求,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收集分析了《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 和《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1 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本规范共分十八章、八个附录。

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平板载荷试验、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支护锚杆验收试验、基础锚杆抗拔试验和沉降观测等。

《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基本信息:
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铁路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检测总站、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肇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
主编:徐天平
参编:李广平、陈久照、肖兵、吴裕锦、李彰明、钱春阳、刘南渊、朱远辉、邓浩、曹华先、袁庆华、李皓、杜飞、廖建三。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建质[2010]57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57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东省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首次扩大抽检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以及对不符合原设计的处理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制定方案,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广州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1、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资质及在广州市建委备案,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应经过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上岗证。

2、单位工程的地基基础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对省、市重点工程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应由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单位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时,原则上由同一检测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应上报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4、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必须遵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的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2、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类型的灌注桩时应按比例进行检测,总抽检数量不变。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桩总数少于30根或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当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1 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 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 点。

4、加固处理后的桩应全部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包括钻芯法、载荷试验或高应变法其中一种。

5、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6、地基基础检测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盖章的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广东省或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外地检测机构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广东省或广州市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广东省或广州市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办公场所核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查确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拒绝与监管系统的联网;同意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联网手续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监管系统报送有关信息;第九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每年对已联网监管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在监管系统中取消相应的检测联网项目;情节严重的,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联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联网,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联网或其与监管系统的联网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切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并经机构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加装摄像头,实现试验过程全视频监控力学性能试验等关键性监控视频须保存180天以上,保留相关检测数据,同时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联网,因不可抗拒力原因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第十四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出现检测结果异常或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录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整改期内暂停相应检测项目联网;一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二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三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四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五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六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八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且不少于3个月,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建筑结构安全或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移交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规范或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条本市辖区内公路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条件本能力条件针对检测项目提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通用条件和相应检测项目的专项条件;一、本条件所覆盖的检测项目包括:一见证取样检测;二专项检测: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4.钢结构工程检测;5.路桥工程检测;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7、建筑节能工程检测;8.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检测;9、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10、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检测;11、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测;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专项检测机构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试验及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检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3建立了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管理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检测信息,完成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数据的工作;4对于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经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自动传输报送数据信息;四检测人员持有有效上岗证书;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条件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条件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1水泥;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混凝土、砂浆检验与试验;4砂、石常规检验;5新型墙体材料;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饰面砖粘结强度;20建筑玻璃;21建筑卫生陶瓷;22沥青检验与试验;23土工试验土壤、路基路面等;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4中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占全部检测人员的20%以上,且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2.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性能满足检测项目要求,具备有效的检定记录;二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单桩静载试验含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2高应变动力检测;3低应变动力检测;4钻芯法检测;5声波透射法检测;6地基土原位测试及复合地基检测压板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7岩基压板载荷试验;8锚杆抗拔试验等;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都从事工程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工程基础检测上岗证;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4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对申请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检测机构,其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0人;4每个检测单项应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或从事工程桩检测3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负责现场检测、资料分析、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静载试验含压板载荷试验、锚杆抗拔试验:有与申报方法、荷载相符的重物试验反力架、千斤顶、级油压表、30mm以上百分表;2高应变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高应变检测仪1台、力传感器和加速度传感器各2个及曲线分析拟合法软件;3低应变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完整性检测仪1台,加速度传感器2个及分析软件;4声波透射法:有自动超声检测仪及前置放大换能器;5钻芯法:有高速钻机及配套的水泵3台、注浆泵3台、φ101金刚钻头、导向器、测斜仪、芯样试件加工设备和压力试验机;6动力触探试验: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各类型动力触探设备各2套;7标准贯入试验:有满足规范要求的标准贯入试验设备2套;8其他检测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三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5楼板厚度检测;6构件截面尺寸检测;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工作5年以上;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4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对申请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检测机构,其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0人;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钢筋探测仪;2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钻孔取芯机、非金属超声仪;3砂浆回弹仪或贯入式砂浆强度检测仪或原位压力机或筒压筒;4百分表、裂缝宽度观测仪或混凝土裂缝宽度检验规或读数放大镜;5拉拔仪;6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等;四承担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相应上岗证;3从事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多功能幕墙自动检测装置含传感器、流量计、紫外线辐照试验箱、电热鼓风干燥箱、邵氏橡胶硬度计等;五承担钢结构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射线法、声波透射法、磁粉法、渗透法;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相应项目ⅱ级或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相应项目ⅲ级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均从事钢结构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万能材料试验机、扭矩测试仪、抗拔仪、力传感器、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涂层测厚仪、测量仪器等;六承担路桥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桥梁静载试验;2桥梁动载试验;3预制单梁荷载试验;4桥梁定期检测;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同时均是从事路桥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相应上岗证;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6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且持有相应上岗证书;4申请桥梁静载试验或桥梁动载试验项目的,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桥梁结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或1名具有高级职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工作1年以上人员,负责桥梁荷载试验分析、审核工作;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1桥梁静载试验:桥梁复核计算正版软件如MIDAS/CIVIL 空间桥梁计算软件、高精度静态电阻应变仪如全自动数据采集仪及其扩展箱TDS303、高精度水准仪满足国家二等水准、高精度经纬仪、高精度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百分表、裂缝宽度观测仪等;2桥梁动载试验:桥梁复核计算正版软件如MIDAS/CIVIL 空间桥梁计算软件、桥梁振动与模态分析系统;3预制单梁荷载试验:桥梁复核计算正版软件如MIDAS/CIVIL空间桥梁计算软件、高精度静态电阻应变仪如全自动数据采集仪及其扩展箱tds303、高精度水准仪满足国家二等水准、高精度经纬仪、高精度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百分表、裂缝宽度观测仪等;4桥梁定期检测:裂缝宽度观测仪、钢筋探测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钻孔取芯机、非金属超声仪、高精度水准仪满足国家二等水准、高精度经纬仪、高精度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探查工具及现场的辅助器材与设备等;七承担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的浓度;2土壤氡浓度含量;3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中污染物浓度的控制,包括:人造板材中甲醛的含量,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含量,涂料、粘结剂、处理剂中甲醛、苯、TVOC、TDI的含量,聚氯乙烯卷材、壁纸、地毡等中甲醛、TVOC含量;4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放射性等;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1年以上;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并持有相应上岗证书,检测机构持证上岗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4至少有2名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负责检测过程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审核等工作;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配备与所开展检测业务量以及标准规范相适应的仪器设备;2从事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及土壤氡检测的,具有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热解吸装置、分光光度计、测氡仪、空气采样器以及标准物质和色谱纯试剂等;3从事建筑和装修材料中人造板材中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的,具有环境测试舱使用穿孔法和干燥器法除外;从事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检测的,具有γ能谱仪;八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墙体、地面、屋面节能工程材料;2幕墙、门窗节能工程材料;3通风与空调末端设备、保温材料、空调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4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5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测及空调系统节能性能检测;1.检测人员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2年以上;3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人数的不少于4人;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导热系数测定仪、数显游标卡尺、电子拉力试验机、恒温恒湿试验箱、传热系数检测仪、分光光度计、露点试验箱含露点仪、门窗综合物理性能检测仪、门窗传热系数检测仪、照度计、超声波流量计、风速仪、干湿球温度计等;九承担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检测项目条件1检测范围:1综合布线系统;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3计算机网络系统;4安全防范系统;5智能化集成系统;6信息网络系统;7小区智能化系统;8防雷与接地;9机房环境;2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人员持有相关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1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3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持有相关检测上岗证;报告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3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有网络布线认证测试仪、视频信号发生器、视频测量仪、示波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表、场强仪、毫伏表、数字万用表、亮度计、网络测试仪、参考声源、声学分析仪器、安防监控测试仪、测振仪、静电电阻测试仪、静电计、无线网络测试仪、风速仪、照度计、温湿度表、电能质量分析仪、电气综合测试仪等;十承担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条件1检测范围:1绝缘电阻;2接地电阻;3接地网的电气完整性;4等电位联结的导通性测试;5漏电保护开关动作特性分断时间、分断电流6;插座接线正确性;7柴油发电机组负荷试验;8交流工频耐压试验;2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人员须持有建筑电气检测员证;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有3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3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须持有建筑电气检测员证,报告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3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有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导通性测试仪测试电流应。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是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性而制定的标准。

以下是本店铺整理相关广州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内容: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基本概况: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基本规定:
1、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资质及在广州市建委备案,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应经过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上岗证。

2、单位工程的地基基础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对省、市重点工程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应由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单位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时,原则上由同一检测建筑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应上报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4、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以上是本店铺为中国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穗建质[2010]574号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附表以及下列规定:(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

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1 —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检测的桩的数目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2 —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四)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testing and evalu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foundationDBJ 15-××-201×备案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年××月××日××××出版社目录1 总则 (3)2 术语和符号 (4)2.1 术语 (4)2.2 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基本规定 (4)4 勘察 (9)4.1 一般规定 (9)4.2 勘探与测试 (9)4.3 勘察成果报告 (11)5 地基检测 (12)5.1 一般规定 (12)5.2 天然地基检测 (15)5.3 处理土地基检测 (16)5.4 复合地基检测 (17)6 浅基础检测 (19)6.1 一般规定 (19)6.2 基础现状调查 (20)6.3 钢筋探测 (21)6.4 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 (21)7 基桩检测 (23)7.1 一般规定 (23)7.2 既有建筑基桩静载法 (25)7.3 既有建筑物基桩钻芯法 (27)7.4 既有建筑基桩旁孔透射法 (27)7.5 既有建筑基桩低应变法 (31)7.6 既有建筑基桩磁测井法 (34)8 加固基础检测 (37)8.1 一般规定 (37)8.2 扩大基础 (37)8.3 新增微型桩 (38)8.4 地基注浆加固 (38)9 变形监测 (40)9.1 一般规定 (40)9.2 沉降监测 (40)9.3 水平位移监测 (41)9.4 裂缝监测 (42)9.5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43)9.6 土体分层沉降监测 (44)9.7 地下水位监测 (45)9.8 振动监测 (45)10 地基基础鉴定 (47)10.1 一般规定 (48)10.2 地基基础鉴定 (48)10.3 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 (50)10.4 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 (51)本规范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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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
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表(详见附表)以及下列规定:
(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

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高应变、钻芯法等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钻芯法等适当的方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
际检测的桩的数量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
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
(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
(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
(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三、扩大抽检
当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扩大抽检。

扩大抽
检应采用原来的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

当因未埋设声测管而不能采用声波透射法扩大抽检时,应采用钻芯法。

扩大抽检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平板载荷试验、锚杆、单桩承载力检测或钻芯法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数量加倍扩大抽检。

(二)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质量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当两次抽检的Ⅲ、Ⅳ类桩之和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该批桩应全数检测。

当Ⅲ、Ⅳ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扩大抽检的数量不宜少于该次抽检发现的Ⅲ、Ⅳ类桩总数的2倍。

(三)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桩身质量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

当Ⅲ、Ⅳ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扩大抽检的数量不宜少于该次抽检发现的Ⅲ、Ⅳ类桩总数的2倍。

(四)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质量发现有Ⅲ、Ⅳ类桩时,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扩大抽检的数量不宜少于该次抽检发现的Ⅲ、Ⅳ类桩总数的2倍。

(五)当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抽检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孔数的2倍扩大抽检,并进行适当数量的平板载荷试验。

(六)加固处理后的桩宜全部进行检测,对补桩应进行抽检。

检测方法应优先选用钻芯法、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附表: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表
附表
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方法和数量可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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