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区发展_飞地工业_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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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工业园区建设是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经济活力的有效途径。

为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福建产业升级版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推动工业园区规划与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有机衔接,并强化刚性约束,促进“多规合一”,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打造一批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现代化产业新城。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新工业园区,完善功能配套和选址论证;支持一批集约程度较高的省级以上老工业园区重新修订规划,依法依规扩区升级;整合淘汰一批选址不当、规划不科学,入园企业规模小、布局散、产业层次低的县乡工业园区;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石化等七大重点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退城入园,促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按行业属性向工业园区搬迁,引导全省工业园区朝创新型、集约型、生态型方向发展。

力争到2020年,全省工业园区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比重75%以上;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15%;培育形成年产值超五百亿元工业园区20个,其中超千亿元5个;建成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30个以上、循环化示范园区20个以上。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科技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省政府成立由省经信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省工业园区管理与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榕政综[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综[200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优化我市工业发展环境,积极应对银根紧缩和原材料涨价对我市工业经济的影响,增强工业发展后劲,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当前促进工业发展补充意见如下:1、对重点、高成长性、省市增长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适当贴息。

为切实帮助企业增强发展后劲,做大做强我市工业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值亿元以上或过去三年年均增长15%以上或列入省市增长点,并且会计核算地在福州地区、当年上缴税收累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市财政及县(市)区财政各给予企业1.5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改进税收征管办法,减轻企业负担。

积极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对财务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成本的定率征收的工业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生产经营实际进行征税,以减轻企业负担。

对出口工业企业,税务部门要加快出口退税的办理速度,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发放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压力。

3、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贴。

2007及2008年度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福州城区工业企业按榕政综[2008]26号文件规定属于四级(含四级)以上土地的,按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征收,然后由市财政按年度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贴;经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确定为工业企业闲置土地的仍按榕政综[2008]26号文件执行。

各县(市)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参照城区做法,由各县(市)制定征收补贴政策。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闽国土资综〔2013〕255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25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效益,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的精神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工业项目用地进区入园(一)做好工业项目用地选址。

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仍有用地空间的,要引导项目进区入园的,原则上不在区外选址建设;用地空间不足的,应引导项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产业)集中区内选址。

凡有条件建设标准工业厂房的,应引导中小微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

(二)严格项目用地落位审核。

各市、县(区)对工业项目用地选址落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在报批工业项目用地时,需在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中对项目选址落位情况做出说明,对确需要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需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论证意见。

省厅将建立各类开发区(工业、产业集中区)数据库,对各地上报审批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进区入园进行用地四至范围的拐点坐标套合审查,对选址落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用地。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于10月31日前向省厅上报工业(产业)集中区数据库及相关图件材料,包括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础上标注产业集中区范围、拐点坐标,多个区块的须标明每个区块的范围及拐点坐标。

图件数据格式采用ArcGIS平台提供的MDB文件格式,同时提供转换成JPG格式的图件一份;工业(产业)集中区拐点坐标文件应按勘测定界的成果格式提交。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经济交流的增加,飞地经济正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飞地经济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一个国家、地区或企业以自由贸易区的形式进入另一个国家或地方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它可以带来诸多好处,比如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加快技术转移和创新等。

为了更好地支持飞地经济的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制定飞地经济管理法律法规,明确飞地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条件,建立起规范和有序的飞地经济管理机制。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为飞地经济的各方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机制。

3.建立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合作,防范和打击跨境金融犯罪。

二、提供优惠政策支持1.给予飞地经济企业减免或免征税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盈利空间。

2.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机会。

3.提供优惠贷款支持,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低息、长期的贷款,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就业岗位。

三、加强科技创新支持1.建立科技创新基地,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研发、试验和示范平台,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实现技术共享和创新合作。

四、优化营商环境1.简化办理程序,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和注册服务,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和时间。

3.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通讯、水电等,提高飞地经济区的生产和经营效率。

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支持,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五、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1.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做好飞地经济的风险防范工作。

2.建立健全飞地经济信息发布和交流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共享率,及时掌握飞地经济的动态和风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产业招商之飞地招商详解

产业招商之飞地招商详解

「飞地经济」,是地方政府口中的热词,和土地一起飞起来的,还有各地领导对异地研发、异地孵化等无限想象。

不过,抛开历史背景谈「飞地」,总是少了那么点味道。

毕竟,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了解了「飞地」的历史,也就明白了「飞地」的模式。

「飞地1.0」:借地扶贫、技术开发1992年,国家做出了三峡库区移民的决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对口援建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飞地」作为对口援建的项目之一,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位于三峡库区的兴山县,山大人稀,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使之与外界的合作受到了极大的地理限制,在政策指引下,2000年,兴山县向交通便利的宜昌市「借」了300亩土地,建设了兴山工业园,这也是我国「飞地」的最早形态。

在此模式下,「飞入地」与「飞出地」双方是纯粹的「租赁」关系,宜昌市只负责提供土地,园区建成后由兴山县独立发展,入驻企业享受兴山县三峡库区特殊的优惠政策,各项收益也归兴山县所有。

再如2001年,苏州工业园的开发主体——中新集团援建拉萨市政府,建设拉萨经开区。

在这一过程中,拉萨更多的是接收一定的资金援助,以及学习苏州工业园的理念和园区运作经验,再利用本区的政策优势,吸引其他西藏企业来投资。

可以说,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双方的互需互补进行合作,可以管这个叫技术扶贫、借地开发,当然,也可以叫做「飞地」。

直到2002年,福建省福州市在《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区发展「飞地工业」的若干规定》文件中,创新地提出了「飞地工业」一词,飞地的发展得以进入下一阶段。

「飞地2.0」:承接产业转移、破解用地瓶颈当时,福州经济发展面临几个痛点:1、土地资源短缺,福州素有「八三一水一分田」之称,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供给与用地需求间的矛盾日益加深;2、在政绩压力下,各部门、各级政府都在忙着「大干快上」,园区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十分严重;3、彼时福州的招商引资属于「捡到篮子都是菜」的阶段,主政领导还未形成产业链思维,产业发展较无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福州提出「飞地工业」的思路:由各县(市)划定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区域作为「飞地工业区」,把零散的工业项目集中在一个区内,税收「飞出地」与「飞入地」按7:3分成。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促进“十一五”期间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五”期间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

市财政通过集中挖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工业企业搬迁和结构调整资金、农副产品和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拍卖地块中的工业调节金等各类资金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应不少于1.5亿元。

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年安排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其余县区每年应不少于2000万元。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二)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贴;(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四)对工业地价优惠的补贴;(五)大型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配套资金和贴息。

二、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集聚,扶持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搬迁扩产。

“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电等“瓶颈”制约因素。

通过整合,推进高新技术园区扩区,用足用活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税收等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有计划地按产业布局异地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收购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4〕23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繁荣壮大乡镇经济,加强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方向与原则(一)本实施意见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以目前已经批准的位于各市、县(市、区)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分部分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把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宜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明确园区名称、四至范围、面积等信息,统一上报并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原则上每市“飞地经济”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

(二)支持各市、县(市、区)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完善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支持各地与省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吸引和培育优质总部企业落户;支持各地与境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进我省“一带一路”建设。

(三)“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新动能培育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合作与分享机制(一)跨省“飞地经济”合作原则上双方按5∶5比例进行利益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二)建立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

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

对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榕政综〔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我市外资稳中提质,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大新开放领域招商。

贯彻落实新版全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强化新开放领域项目策划、宣传、对接,着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

对投资国家新开放的高技术船舶、飞机等制造业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代理、城市供排水管网、增值电信等服务业领域,外方股东年度实际到资(含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资额的2%折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

积极把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投资贸易协定带来的产业发展机遇,强化对日韩等国家招商,强化引进侨资侨智侨力,引导更多跨国公司投向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我省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缓解我省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促进我省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强化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统筹建设。

原则上不在国家、省级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确需在工业园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工业项目的,须加强科学论证。

实行差别化工业用地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倾斜。

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用地规模超过辖区面积30%以上的市、县(区),要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规模,鼓励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山海协作、“飞地工业”等方式实现产业转移、合理用地。

二、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鼓励“三旧改造”,推动“退城入园”。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深化实施“三旧改造”,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榕政综[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0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产业调整与振兴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国家支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发挥省会中心城市综合优势,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结构优化。

加快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载体建设,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园,整合提升城区工业,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南北两翼产业集聚,大力发展临港工业。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认真对接国家、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进榕台产业深度交流和合作,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促进重点产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动工业投资,培育一批大企业大集团,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拓展,打造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和闽江口榕台产业对接集中区。

二、发展目标1、工业总量迅速提升。

2012年,我市全部工业总产值达60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1500亿元;2015年,我市全部工业总产值达100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2500亿元,工业经济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

2、产业结构加快升级。

2012年,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等4个产业产值超千亿元;2015年力争10家以上企业产值超百亿元。

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闽政[1997]46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4日闽政〔1997〕46号)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先后设立了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和省级的经济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华侨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区(指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成片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成为开发区种类最多、层次最丰富的省份之一,走出了一条具有福建省特色的开发区发展路子,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开发区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开发区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以下规定: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开发区。

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完善开发区的规划,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功能开发,把开发区的发展同培植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结合起来,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规模大、管理先进、机制灵活、环境优美、发展后劲强的经济示范区。

二、开发区的设立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审批。

从现在起,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的开发区。

三、加强对全省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施宏观管理,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服务。

旅游度假区和旅游经济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旅游局的指导、协调、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在业务上接受省科委的指导、协调、服务,台商投资区在业务上接受省台办的指导、协调、服务,华侨经济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侨办的指导、协调、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航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航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航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榕政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航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规〔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6日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完成福州市“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打造“海丝”门户枢纽机场、推动福州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福州机场航网规划与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目标2024年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1500万人次(含)以上,货邮吞吐量达到10万吨(含)以上;2025—2026年机场旅客吞吐量逐年递增11%(含)以上,货邮吞吐量逐年递增10%(含)以上;机场客货运吞吐量在全国机场中排名逐年进位。

二、资金使用围绕服务福州临空经济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长的中心目标,民航扶持资金按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以推进福州机场扩大航空运输规模,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通达性和客货运吞吐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扶持资金撬动作用,支持航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加大对贡献度高的经营主体补贴激励力度,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公平竞争。

航线航班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不同航司申报同航季、同航线航班,原则上通过比价方式选择补贴较低航司。

(三)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航线航班开发、过夜运力引进、客货运流量提升,以及解决与民航发展相关经费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发文字号】闽政[2003]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3.27【实施日期】2003.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促进全省工业健康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现对全省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利用外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安排工业用地。

凡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确保项目用地;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二、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量大的县(市、区),用地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辖区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设区市用地指标不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调剂解决。

三、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

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级留成20%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3年后由所在市、县(区)政府负责上缴。

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项目以及各地收取的地段差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减免。

四、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

为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工业发展,省级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的60%,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置换。

经济欠发达地区享受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筛选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各设区市、县(区)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的60%,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可以用于当地工业项目用地的置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应对当前工业下行压力,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措施: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9%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企业季度用电量同比正增长低于5%、5%及以上的,按企业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奖励;对新建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

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季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

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倾斜,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放宽准入条件,扩大电量规模;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实行调峰生产和增产增效用电奖励。

根据来水情况和全省用电情况,适时在特定行业执行丰弃水期电价,提高企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按照园区总体规划,把好入园企业项目关,提高入园企业项目质量,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特制定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1、守法、诚信法人、自然人;2、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5、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6、单个项目占地面积5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7、单个项目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8、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一般性生产项目,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项目。

二、优先入园企业和项目条件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高新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3、占地面积30亩以上项目;4、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项目;5、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三、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申报材料1、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或自然人入园申请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法人或自然人资信证明。

四、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办法1、法人或自然人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2、经招商单位和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后,建立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库,并上报区政府审批;3、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照园区准入条件和优先准入规定,对申请入园企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批。

4、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签定入园相关协议。

五、本暂行规定由福州市金山工业区台江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确立“飞地工业”统计方法

确立“飞地工业”统计方法

确立“飞地工业”统计方法
刘征福
【期刊名称】《开放潮》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福州市两办出台的“飞地工业”统计规定,无疑是促进工业项目向工业小区集中,整合招商资源的好办法,是工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战略选择。

因此作为政府统计部门应当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项统计任务,做到在不违背国家统计制度的前提下,为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我认为,在“飞地工业”统计问题上。

【总页数】1页(P11)
【作者】刘征福
【作者单位】福建省统计局调研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7.57
【相关文献】
1."工业飞地"式工业园规划建设探讨——以韶关市浈江区产业转移园为例 [J], 袁勇
2."飞地经济"模式下场县共建工业园区探索——基于汤原农场与汤原县共建工业园区的实践思考 [J], 潘光明
3.围绕"飞地工业"发展城中区工业的思考 [J], 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发展经济局课题组
4.区域工业化新模式——“飞地工业” [J], 闫可铭
5.飞地府际合作治理模式的确立与逻辑展开 [J], 华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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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7•【字号】榕政办[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新修订的《福州市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印发的《福州市“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榕政办〔2008〕6号)文件相应失效。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福州市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国家质检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联〔2011〕3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升认识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名牌产品是企业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的综合体现,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以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主线,提出了建设“工业强市”、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海洋经济强市”以及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等一系列发展目标。

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我市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推动社会经济跨越发展,都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加大对各类名牌产品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工作落实,实现“名牌强市”的目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闽政办[2005]2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2.06【实施日期】2005.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集约合理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努力拓展作为空间,在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求,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总结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土地供需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工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不尽合理,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偏低,一些工业项目粗放用地和闲置土地的现象不容忽视。

各地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供地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严格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工业用地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保障有力、严格有序的国土资源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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