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适用和发生效力的能力。
也就是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决定了刑法规范在哪些区域和地方可以被适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刑法的空间效力通常受到国家主权的限制,即刑法适用的范围取决于国家法律体系的管辖权。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刑法的空间效力可以覆盖整个国家,也可以限定于特定的地理辖区,如州、省、市等。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管辖规定。
在国际刑法上,刑法的空间效力还涉及到国际刑事司法的范围。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拥有对涉及国际犯罪的个人的管辖权,以保障国际刑法的有效实施。
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促进正义至关重要。
它确保了刑法规则在特定的地理辖区内得到有效执行,避免了违法行为的遗漏和法律的滥用。
同时,刑法的空间效力也体现了国家法律体系的主权和自治原则。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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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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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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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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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第二讲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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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三是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 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
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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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
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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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刑法的时间效力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
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
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 以下几种; A.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B.从新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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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 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 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例:A国与我国交界,甲在A国土地上对我国土地上的乙某开枪,欲
杀害乙,但乙只受了伤。我国刑法对甲是否有管辖权?
#共同犯罪(实行、教唆、帮助)
•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但是, 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 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二)我国刑法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 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 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 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 包括以下几种:
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 罚的除外。 • 例:上述情形,如果外国人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 以下呢? • 我国人在外国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我 国是否也不应处罚?(双重犯罪原则,都!) • 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在我国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吗?(第10条)--消极承认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哪些人、哪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的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
⏹2、“法律的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2)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3)特别刑法的规定;⏹(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对属地主义的补充)。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犯罪地的规定。
⏹新华网成都2008年8月29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外国人走私毒品案,两名尼泊尔人共吞下两公斤毒品在胃里,从尼泊尔取道成都前往广州,在成都被海关查获。
法院以走私毒品罪一审判处博德姆达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萨奴玛雅达芒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驱逐出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国外走私毒品进入中国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走私毒品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本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0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
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 么时间具有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一般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 论其国籍,都有适用其本国刑法的加以管辖的权利 。
(一)对国内犯罪的适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1款(属地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领域的含义:
(1)领陆、领水(内水、领海)、领空
(2)船舶或者航空器(浮动领土)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刑法典第6条第2款)
毒品犯罪属于公认的国际犯罪,我国也加入了一系列关于毒品犯 罪的国际公约。在本案中,阮某虽为无国籍人,且其进入我国境
内也不是为了从事毒品犯罪,但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权
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4、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
犯罪嫌疑人甲,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 1995年8月,时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 的甲经人介绍,与A公司商定,A公司将150万元 存入甲所在的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存期1年, 利率19.5%(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同年9月,A 公司将150万元的支票交给,甲给A公司出具了加 盖有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公章的存单。
研 析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1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交往更加频繁,涉外犯罪也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因此,刑法的空间效力逐渐成为法律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讨论刑法的空间效力及其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国家刑法对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实行调查、追诉、审判和执行刑法的能力和范围,它是刑法行为的外延限制和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1. 预防原则。
国家依法制定的刑法必须考虑到其在外国的预防效力,并根据情况采取积极的监督和调查措施,特别是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犯罪的外籍人员或企业;2.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在制定刑法时要尊重他国的主权平等,不得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作出不公平的惩罚措施,并应尊重外国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相互沟通的原则;3. 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
不论犯罪行为的地点在哪里,犯罪信息的采集、录制、审查、审判与执行,都应当遵循本国的刑法规定,并做到一视同仁、不分国籍。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的意义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1. 提升国家安全水平。
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侵害安全的外籍人员,国家可以运用刑法的计量和空间效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边境安全控制和防范政治风险;2. 切实保护本国公民和企业。
国家可运用刑法的空间效力追查那些跨境作案的外国人员或企业,保护本国人员和企业的一般性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3. 推动国际法治化进程。
刑法的空间效力有助于加强国家间法律合作和信息交流,增强刑事司法的全球合作和守卫国际法治领域内的核心价值。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1. 司法主权问题。
国家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也要尊重其他国家良好的刑事司法惯例,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实现共赢和互利;2. 法律适用问题。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 内容提要:本章界定我国刑法在什么地方, 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 重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1) 刑法的效力范围(1
•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1、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 效力,也就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A、对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 • B、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如何适用? • C、对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实施了犯罪如何 适用? • D、由犯罪地还是由行为人所属国管辖?
• • • • • • A、旧法不认为犯罪,新法认为犯罪——旧 B、旧法认为犯罪,新法不认为犯罪——新 C、新、旧法都认为犯罪——适用轻法 D、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四、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 1、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 行为时的法律) • 2、行为继续或连续到97年10月1日后—新
• 一、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 1、一般情况——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 法 •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域外犯罪——一律适用 我国刑法 • 3、普通人在域外犯罪——有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 A、适用条件——最高刑为3年以上 • B、不适用——最高刑为3年以下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6) 刑法的空间效力(6
• 2、法律特别规定—— •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 经解决 • B、民族自治地方——指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报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 C、特别刑法——特别法优先 • D、香港、澳门——司法独立(张子强案) • 普通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如何适用?——驱逐出境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5) 刑法的空间效力(5
• • • • • • • 4、刑事主权观 A、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拥有刑事管辖权 B、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C、在域外已受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 a)属人原则受到属地原则的阻碍 b)中国公民犯罪逃往国外,如何适用? c)双重国籍人如何适用?
刑法-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上的主要原则: 1、属地原则:地域 2、属人原则:国籍 3、保护原则:本国利益 4、普遍原则: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5、折衷原则: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 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理 解 1、领域包括; (1)领陆 (2)领水(3)领空 2、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 注意:火车不具有船舶、飞机的法律地位, 可视同汽车、自行车。 3、驻外使、领馆
适用情况 当时 现在 原则上:适 用当时 现在
有无溯 及力 无 有 无
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
是(处刑重)
是(处刑轻)
有
甲在1998年5月5日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这个犯罪 行为,旧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新刑法规定的刑罚较 重,根据有关规定,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 )。 A.根据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 B.根据从新原则,适用新刑法。 C.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 D.不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适用新刑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 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 犯罪是否适用,亦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自公布之日生效。 2、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 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 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 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 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 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内涵 1.《刑法》第7条第1款的内涵。 本款是我国现行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的具体 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 国刑法所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第1款但书规定“但是按本 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即对这类案件在主张刑 事管辖权的前提下,如果不予追究更符合 实际情况,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可以不予追 究。
四、对单位的效力
(一)单位国籍的特殊性。 (二)对单位效力的双重性。
五、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刑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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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①自 刑法公布之日起施行。②公布一段时间后 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 间。有以下两种情况:①由立法机关明确 宣布废止。②自然失效。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一)法律规定 (二)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内涵 1.《刑法》第6条第1款的内涵。 ①领陆. ②领水。 ③领空。 ④底土。
2.《刑法》第6条第2款的内涵。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即所谓拟制领 土。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 船舶或航空器在任何地点,我国均对之享有 刑事管辖权。 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 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 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 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 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 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犯罪是可以 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 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 看作法的化身。 —— 【美】本杰明
• • •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 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
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E、普遍原则 F、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A、领陆: 大陆及其沿海岛屿;B、领水:内水和领海 及其以下的地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 为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C、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他只及 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 正确运用刑法同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保 证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述
• 1、概念: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 2、采用的原则: • A、属地原则 • B、属人原则 • C、保护原则 • D、折衷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
3.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 判处5年徒刑。新刑法实施后李某以现行刑法无此 罪名为由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 ) A、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 驳回申诉 D.改判为2年徒刑并予释放
4、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 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C.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重点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 犯罪地与犯罪时间的确定 刑法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 解与适用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的效力
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 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其实质是国 家的刑事管辖权。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学说
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997年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979年刑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的,适用本法: (一)反革命罪; (二)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 (三)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 (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 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地的确定
行为地说 结果地说 中间地说 行为与结果择一说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 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 ”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包括: 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对一国船舶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旗籍国刑 法,是国家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的体现, 而不是属人原则。这种专属于管辖权可 以称为旗籍管辖(或称旗籍国主义)。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 法。 ”
驻外使领馆不属于一国领域
驻外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 一是代表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人员因代表 国家而获得的特殊权利。 二是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代表有 效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 三是“治外法权说”,这种学说将使馆看成派 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代表因是在本国拟制的 领土(使领馆) 上而享有外交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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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 什么人适用。
• 主要有以下五种主张:属地主义、属人主 义、保护主义、普遍管辖原则、折中主义。
• 属地主义,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 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国籍;反之, 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 属人主义,只要是本国公民犯罪的,都适用本国 刑法,而不问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反之,外国公民犯罪,即使在本国领域内实施, 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 保护主义,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 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是本国人或是外 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在国或在国外。 • 普遍管辖原则也称世界主义 • 综合原则或称折中主义
• 在我国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 《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法律有特别规定有如下四种情况 •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 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十一条 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包括:A 外交官及 其家属 B 外国元首、外国政府首脑及其他 高级人员 C 享有在我国过境或者逗留期内 所必需的豁免人员
• 3、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刑法》第 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国刑法。” •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我国《刑法》第 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 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 除或者减轻处罚。”
•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中的特别规定 • (3)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普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 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的,可 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和本法规 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 行。” • (4)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
• 在我国对国外犯的适用 • 1、关于国籍原则的规定。《刑法》第七条第一款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 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以追究。”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 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 之罪的,适用本国法。 • 2、关于自卫原则的规定 《刑法》第八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