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知识产权诉讼是指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进行的法律诉讼。

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知识产权诉讼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专利纠纷诉讼专利纠纷诉讼是指有关专利权的侵权、无效宣告、辅助确认或申请等纠纷的诉讼。

专利纠纷诉讼通常涉及专利权的发明性、新颖性、可实施性等问题。

2-商标纠纷诉讼商标纠纷诉讼是指有关商标权的侵权、撤销、变更申请等纠纷的诉讼。

商标纠纷诉讼通常涉及商标权的注册有效性、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类似度等问题。

3-著作权纠纷诉讼著作权纠纷诉讼是指有关著作权的侵权、权属确认、作者署名权等纠纷的诉讼。

著作权纠纷诉讼通常涉及作品的原创性、保护范围、著作权转让等问题。

4-网络侵权纠纷诉讼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重要的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网络侵权纠纷诉讼主要涉及互联网上的盗版、侵权传播、网络诽谤等问题。

5-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是指有关商业秘密、商业机密的泄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

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通常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机密的非法获取等问题。

6-侵犯企业名称、域名纠纷诉讼侵犯企业名称、域名纠纷诉讼是指有关企业名称、域名的侵权、争议或纠纷的诉讼。

这类诉讼通常涉及企业名称、域名的权利归属、侵权行为的损害等问题。

以上是知识产权诉讼的一些常见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争端点。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和策略,并在诉讼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本文档没有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法律授予个人或组织对其发明的独立权利,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发明。

2-商标权:指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著作权:指法律确保著作的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4-网络侵权:指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盗版、侵权传播等。

5-不正当竞争: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欺骗、混淆或其他不公平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专利案例

专利案例


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 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 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 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 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 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 解释。
案例:原告A研究所;被告B公司 被告股东之一C曾经在原告的研究员D处读研究生, 毕业一年后又参与D主持研究的火炬课题组 2004年12月6日,被告申请了 “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 焚烧火炬” 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一种 垃圾填埋气燃烧装置,包括同轴布置的多个圆环管,每个 圆环管上设置一定数目的单元燃烧器,构成单元燃烧器组, 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圆环管通过和各自相通的U形管与 对应的填埋气分支管管相连,所述填埋气分支管汇集成填 埋气总管;所述U形管顶端间距和相应圆环管的公称直径 相等,U形管垂直剖面和圆环管水平剖面垂直,且填埋气 分支管和U形管垂直连接,所述多个圆环管不在同一平面 内;还包括电打火的点火火炬。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高振幅、 低频率的冲击压实机来压实路基的施工方 法,其特征在于补充冲击碾压的连续作业 采用25KJ冲击压实机。4、根据权利要求说 明书1或2所述的采用高振幅、低频率的冲击 压实机来压实路基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 于补充冲击碾压的连续作业采用三边形冲 击压实机。

该专利说明书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对于本发明的采用高 振幅、低频率的冲击压实机来压实路基的施工方法,2年 来在国内不同地区与不同石填路基的试验工程实践中进行 了试验。比如,在北京的八达岭高速公路二期工程、湖南 湘潭至耒阳高速公路、福建省福州至泉州高速公路、河北 省张家口地区大同至宣化高速公路的湿陷性黄土地基等, 均采用了5KJ型的高振幅、低频率的冲击压实机。经实践 表明,采用25KJ三边冲击压实机的冲击能量较振动压实机 增加10倍,压实影响深度达5m,有效压实厚度由振动压实 的0.20~0.30m,增加为1.00~1.50m,并且该冲击压实机的 碾压速度较振动压实机提高了两倍。

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3篇)

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经济纠纷案由。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纠纷案由1.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因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标的物质量、数量、价款、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2.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因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修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3.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因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承揽标的、质量、期限、报酬、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4. 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因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纠纷。

5.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方面的问题。

6. 金融服务合同纠纷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金融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证券、基金等方面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由1. 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引发的争议。

2. 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引发的争议。

3. 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所引发的争议。

4.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他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其商业秘密所引发的争议。

四、公司、证券纠纷案由1. 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因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资格、出资、章程、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问题。

2.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是指因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登记等方面的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程序问题,抑或事实问题——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争议焦点】在因技术成果之争而形成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工把本属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则在诉讼中以该专利权人和单位为诉讼主体当无疑问。

问题在于,实务中,该职工往往会故意把其他人列为共同发明人,从而为判别职务技术成果制造障碍,如果其一审败诉,则以“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侵犯了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其他发明人的权益,据此请求追加其他发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对这一诉讼主体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大致案情】最近笔者与同事冯俨祯律师、韩萌实习律师承办了一起因职务技术发明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大致案情是,吴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以来负责技术、生产工作,担任过生产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等,担保副总经理经理期间分管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

该公司以生产烟叶回潮机、降温机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其中的真空系统装置,吴某某在岗期间并绘制了上述产品的相关图纸,还负责与客户单位洽谈相关技术协议等。

吴某某于2010年初辞职,在其后的一年内,申报了“节能型烟叶回潮用汽水联合射流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该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吴某某“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判决上述专利权归该公司。

【一审判决结论】郑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专利权归公司。

【上诉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和二审庭审中均提出,“除上诉人外,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应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

【二审律师意见】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即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主要观点是:上诉人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故无必要也不应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当事人之间通过起诉法院解决纠纷的案件。

民事案件包含多个种类,根据案件的案由可以对其进行分类。

下面将对一些常见的民事案件进行详细介绍。

1.合同纠纷: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履行、解释、变更、终止合同等引起的争议。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

2.所有权纠纷:指财产所有权的权益归属问题引起的纠纷。

例如房屋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车辆所有权纠纷等。

3.不当竞争纠纷:指市场主体之间因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导致的争议。

例如商业诋毁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商业贿赂纠纷等。

4.侵权责任纠纷: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的赔偿责任争议。

例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名誉权纠纷等。

5.婚姻家庭纠纷:指夫妻以及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争议。

例如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等。

6.继承纠纷:指因继承人对遗产的权益归属问题引起的争议。

例如遗嘱继承纠纷、继承份额争议、遗产执行纠纷等。

7.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劳动保障待遇纠纷等。

8.不动产登记纠纷:指房地产、土地等不动产的权属登记问题引起的争议。

例如不动产登记权属纠纷、不动产交易纠纷等。

9.债权债务纠纷: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争议。

例如金融借款纠纷、担保责任纠纷、追索权纠纷等。

10.知识产权纠纷:指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

例如侵犯著作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商标权纠纷等。

此外,还有个人隐私权纠纷、合伙事务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海事纠纷等多个类型的民事案件。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案件种类,实际的民事案件种类非常丰富,还有一些特殊领域或专业领域的案由分类。

因此,民事案件的种类是非常广泛和细分的。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第三章专利保护考点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1.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把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优点:(1)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降低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没有经过抽象概括的内容也可能获得保护。

缺点:(1)导致权利保护范围模糊。

(2)对社会公众不利,无法通过公布的专利文件获悉准确的保护范围。

2.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依据,不允许对权利要求做任何其他扩展解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

优点:权利保护范围清晰,其可以更为清晰的呈现给社会公众。

缺点:对专利保护不利,如果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出现纰漏,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保护。

3.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又不完全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

折衷原则既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合理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公,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较好地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考点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1.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效授权文本为准。

2.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内容去确定,不能太刻板也不能太抽象。

3.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内容不能用。

4.专利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也包括与其等同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按照本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第二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2.在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其他应当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四条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商标权民事案件,包括: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7.其他商标案件。

(二)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包括: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6.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合同违约

知识产权合同违约
第十五条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十六条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的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1、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技术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公司所有产品包括不局限于其算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样品、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2、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质量管理方法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信息等;

第三讲专利权属案例

第三讲专利权属案例
10
第10页,共35页。
二、职务创造与非职务创造:个人与单 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职务创造与非职务创造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创造创造,
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创造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 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创造创造;〔三〕退休、调离原 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创造创造。
结论:“钻孔压浆成桩法〞创造专利权归陶义所 有。
21
第21页,共35页。
案例四: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与北京时代桃源环 境科技专利申请权属案
案情: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 为“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燃烧火炬〞创造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本申请创造人为杨军华、宁显峰、关磊。
20 第20页,共35页。
一审判决专利归陶义和地基公司共有。
二审判决认为,技术方案的完成时间为1984年4月16 日,应以该技术方案完成时间为界限,看其是否符合 职务创造的要件。地基施工不属于构件厂的经营范围 ,地基施工方面的研究和创造也不应认为是构件厂厂 长的本职工作;“钻孔压浆成桩法〞这一技术方案是 陶义在多年从事地基工程方面的工作经历积累的根底 上研究出来的,不属于单位交付的任务;1985年3月 试桩,是对“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的实施,显 然不同于技术方案完成前对技术构思的试验 。
17 第17页,共35页。
是不是本职工作?原告主张岑杰英负责技术安装工作,并以 岑杰英一张借款理由为“出差电站安装〞的借支单为证 。
对于职务创造中“本职工作〞的理解,不能过于广泛, 只有职工负有与创造、改进有关技术等研发工作有关的 职务或职责的情况下,该职工所作出的有关创造创造才 有可能属于履行其职责、完成其本职工作。在本案中, 姑且不管日昭公司仅有一张借款理由为“出差电站安装 〞的借支单只能证明岑杰英曾经因出差电站安装而借款 的事实,而缺乏以证明岑杰英的本职工作就是负责技术 安装;即使日昭公司关于岑杰英在单位中负责技术安装 工作的主张可以成立,作为一名普通技术安装人员的职 责与作为一名专门负责研发、设计的技术人员的职责也 是不一样的,完成一项创造创造并不属于普通技术安装 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其本职工作。

知识产权案件案由书

知识产权案件案由书

立案公开材料之八(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1、著作权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适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就约定创作特定作品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适用于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共同创作某一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5)出版合同纠纷:适用于因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就著作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出版者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表演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为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作品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为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组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各自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中国药品专利纠纷案例

中国药品专利纠纷案例

中国药品专利纠纷案例一、药品专利申请权纠纷药品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在药品专利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申请权归属的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申请人之间,或者申请人与相关权利人之间。

案例:某制药公司与某科研院所就一种新型抗癌药物的专利申请权产生纠纷。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药物的研发主要由制药公司资助,但科研院所认为其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持,因此应共同享有申请权。

二、药品专利权属纠纷药品专利权属纠纷是指,药品专利权的归属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出现在发明人、申请人或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

案例:某教授与其研究生共同研发了一种新型抗高血压药物,但双方在专利权的归属上产生分歧。

教授认为研究生是在其指导下完成的研发,因此专利应归属于他。

三、侵犯药品专利权纠纷侵犯药品专利权纠纷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引发的纠纷。

案例:某制药企业生产并销售了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但该药物的制备方法已被另一制药公司专利保护。

后该制药企业被诉侵犯专利权,需赔偿巨额损失。

四、药品专利合同纠纷药品专利合同纠纷是指,在药品专利的转让、许可、质押等过程中,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

案例:某科研机构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新药的专利转让合同。

后因制药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用,科研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五、药品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药品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在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引发的纠纷。

案例: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未获得相关药品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了一种仿制药物。

被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生物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六、药品专利申请不当得利纠纷药品专利申请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在药品专利申请过程中,因不当得利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到申请费用的退还等问题。

案例:某个人或组织在申请药品专利时,因疏忽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导致申请被驳回。

专利类型专利适格

专利类型专利适格
权人。
专利权转让需经过专利局登记 公告,并需要办理专利权变更
登记手续。
专利权转让可以是部分权利转 让,也可以是全部权利转让。
专利权转让可以是永久性转让 ,也可以是有期限转让。
专利权许可
专利权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 专利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 人需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
专利权许可需签订书面合同,并需要 经过专利局登记公告。
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
担法律责任。
海关保护
专利权人可以向海关申 请扣留侵权产品,以防 止侵权产品进入国境。
维权援助
政府设立的维权援助中 心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 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等
服务。
05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
专利权转让
01
02
03
04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 拥有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受让 人,受让人从而成为新的专利
专利权保护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可续展
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但需缴纳相关费用。
专利权保护措施
行政保护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侵权投
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司法保护
为公众所知,以及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
范畴等因素。
创造性原则
创造性原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 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独一无二的、前所未有的。
创造性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只有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创造才 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在审查创造性时,审查员会考虑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 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以及是否能够为产业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等因素。

专利纠纷的类型

专利纠纷的类型

专利纠纷的类型随着科技和创新的不断发展,专利纠纷也日益频繁。

专利纠纷是指在专利权利范围、专利权属、专利侵权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专利纠纷类型。

一、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例如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一般包括诉讼和协商两种形式。

在诉讼解决中,法院会根据专利侵权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依法判决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协商解决中,双方可以通过商议达成和解协议,包括赔偿金、许可费等形式。

二、专利无效纠纷专利无效纠纷是指他人对某个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

专利无效纠纷的解决方法一般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确定。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发明创造性、新颖性等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将决定该专利是否有效。

三、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对某个专利的权属归属发生争议。

专利权属纠纷的解决方法一般是通过法院判决或协商来确定。

在法院判决中,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专利权的归属。

在协商解决中,双方可以通过商议达成协议,包括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四、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是指专利权人与许可人之间在专利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一般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来确定。

在法院判决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仲裁解决中,双方可以通过专业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五、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他人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方法一般是通过法院判决或投诉举报来确定。

在法院判决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判决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篇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篇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篇(一)侵害专利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1.谭熙宁与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民事裁定书〕2.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与LG伊诺特有限公司、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3.天津碎易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杨海龙、王虎成、贾云鹏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杨东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5.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朝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6.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7.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8.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9.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0.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11.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12.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13.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1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15.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安之酸营养美发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韦氏•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16.上海瑷馨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贸易泰丰有限公司及青岛正颐堂贸易有限公司、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17.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与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18.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19.汕头市德生食品厂与济南槐荫金福广调味干果商行、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20.田任月与张家界市永定区胖嫂打鼓皮餐馆、胡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21.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石河子市联邦阿迪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22.法国轩尼诗公司与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407号民事判决书〕23.曾红云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24.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3号民事判决书〕25.李艳霞与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南关区本源设计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48号民事裁定书〕26.北京代代读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图书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6904号民事判决书〕27.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5082号民事判决书〕28.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熙华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东兴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宝莱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29.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8号民事裁定书〕30.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31.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与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32.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NXP股份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35号民事判决书〕33.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恰行者科技有限公司、石浩田、陈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34.阳朔县东院弥香客栈与阳朔县玉山居客栈、张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35.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36.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37.重庆市足下软件职业培训学院与毛志刚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垄断及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38.南通市粮棉原种场与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39.王丹阳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40.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随着知识产权活动的频繁与复杂,知识产权纠纷也层出不穷。

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成本相对较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那么,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主要有哪些类型呢?一、专利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是知识产权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类型之一。

专利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

专利申请权纠纷通常发生在多个主体对同一发明创造主张申请专利的权利时。

调解此类纠纷需要明确各方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的贡献和作用,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专利权属纠纷则往往围绕着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展开,可能是由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不清,或者是合作研发过程中对专利权的约定不明确。

调解工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理清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侵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类型。

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未经许可实施了其专利技术时,就可能引发专利侵权纠纷。

调解这类纠纷需要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进行技术分析和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侵权,还需要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或其他解决方案。

二、商标纠纷调解商标纠纷调解包括商标注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和商标使用许可纠纷等。

商标注册纠纷常见于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等情况。

调解时需要审查商标的显著性、在先权利等因素,以确定商标能否注册或维持注册。

商标侵权纠纷通常发生在一方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调解工作需要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根据侵权的程度和影响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多源于许可合同中的条款不清晰或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一致。

调解时要依据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著作权纠纷调解著作权纠纷调解涵盖了著作权归属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著作权归属纠纷可能出现在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情况下,对作者身份和著作权的归属存在争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按照本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第二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2.在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其他应当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四条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商标权民事案件,包括: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7.其他商标案件。

(二)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包括: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6.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案例

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案例

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案例案例详情一:在2020年,一家名为“多维公司”的企业与张某某发生了专利权属纠纷。

张某某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他在执行公司任务期间完成了一项发明专利。

然而,双方对于该专利的权属产生了争议。

多维公司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因此,诉争专利权应归多维公司所有。

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判决专利权归多维公司所有。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属于原单位。

然而,张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其在执行公司任务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应认定为职务发明,是本案的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张某某的工作内容、发明创造的过程、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某的发明创造是在执行公司任务期间完成的,且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判定专利权归多维公司所有。

案例启示:本案对其他类似情境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应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标准,避免因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其次,对于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企业应及时申请专利,明确权属。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

该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还参考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专利权属争议案件,不仅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考验,更是对法律制度完善程度的检验。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和保护,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

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
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支付合理报酬,反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取得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该权利为署名权。

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享有署名权。

该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的范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