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
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2日深府(2003)98号发布)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政府: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我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属于以下改制形式涉及土地资产(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资产评估:(一)企业整体或部分改组、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土地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二)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置换;(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股权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改制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的,按下列原则和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的所有土地资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改制的资产范围:1.与主业无关的未开发土地或与本意见第三条情况相符的;2.权属不清或涉及产权纠纷的;3.房地产的取得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4.市政府、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及上级产权单位确认不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5.涉及规划调整、公共利益不宜纳入的;6.国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收回、收购的。
(二)企业改制中非商品性质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有:1.补交地价转为商品性质;2.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3.国有土地租赁;4.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按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年地租;5.限期开发;6.剥离到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7.收回土地;8.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具体处置方式由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改制企业及其资产经营公司、上级产权单位的申请,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确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1•【字号】深府办[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深府办〔2001〕42号)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市委、市政府作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以来,各项具体改革已经逐步展开,开局良好。
为了正确地把握方向,保证我市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
最近,市委、市政府专门听取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汇报,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正确理解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实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切实安置好富余员工,保证社会的稳定。
要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即将加入WTO的形势和当前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大力吸引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扎扎实实地抓好经济工作。
要在国有企业调整改组中营造干事创业的大环境,精心挑选好经营班子和优秀管理者,防止利用改革之机以权谋私。
根据上述精神,现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富余员工的安置1.安置富余员工要立足于企业自身解决。
对富余员工的安置,凡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企业,应该由自己加以解决。
属于关闭、破产和特困的企业,应先从其处置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资产经营公司给予帮助。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10.15【实施日期】2002.10.15【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2日)废止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办[2002]9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0号)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有股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批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指下列人员:(一)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出资单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人员;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中,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委派的董事和指定的董事长;(三)没有实行公司制度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7号0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27号【发布日期】2005-03-16【生效日期】2005-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05〕27号 2005年3月16日)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设置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三)划入市委组织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市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除外)管理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四)划入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
(五)划入市财政局有关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
(六)划入原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农林渔业局有关集体经济宏观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能(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深府办[2021]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方法。
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予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到达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到达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接着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缘故,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要紧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深办发[1998]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1998.08.14
【实施日期】199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深办发[1998]16号1998年8月14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抓大放小”、结构调整等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企业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许多企业通过产权转让等资产经营活动,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实现了国有资产优化重组和保值增值。
但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按规定程序转让,搞私下交易;不进行认真评估,任意降低价格;企业领导人利用企业改制化公为私,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深圳市
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深圳市有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国有企业的转让必须经过中介组织依法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有关规定免予资产评估的情况除外),准确的清核资产,界定产权,确定价格。
确定转让价格必须以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价值为基。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下属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适用《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规定。
第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对年度内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实行备案管理,对其中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实行合规性核准。
第四条企业计提、转回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以客观反映资产质量、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为根本目标,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谨慎性原则。
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财务核销工作。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运用谨慎性原则而计提秘密准备的,应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二)一贯性原则。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等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并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四)及时性原则。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市属国企自主创新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市属国企自主创新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14【实施日期】2016.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市属国企自主创新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各直管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广泛深入开展市属国企自主创新、开放创新、联合创新、大众创新,加快以创新促改革、以创新促发展工作步伐,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更快的速度、以更高的质量持续推动市属国企做强做优做大,我委就市属国企自主创新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结合我委2015年2月29日印发的《深圳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深国资委函〔2016〕132号)相关内容填写。
二、各直管企业应将本文件及时转发给全部下属企业,由其按照相应表格内容和填写要求认真填写,再由直管企业全面汇总后统一报送。
三、各直管企业还应报送自主创新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内容必须包含:创新发展战略制定及实施、创新工作机制建设情况(两项内容请对照《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自主创新情况摸底表》),2015年市国资委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仅指获奖企业),创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解决措施,对市国资委创新工作的建议,需要市国资委协调处理的创新工作事项。
四、报送时间,6个表格报送截止时间3月25日,总结材料报送截止时间3月31日,均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综合规划处谢伟同志(投资大厦1605房),并发电子版至yangj@(杨杰同志)。
五、6个表格可到市国资委网站()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附件:1.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自主创新情况摸底表2.深圳市国资委系统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情况摸底表3.深圳市国资委系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主创新情况摸底表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发展情况摸底表5.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主要科研人员事迹简介6.深圳市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通讯录深圳市国资委2016年3月14日附件1: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自主创新情况摸底表企业名称:填报人:办公电话:手机:邮箱:填报时间:。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保护国有资产,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管理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评估能力,且在评估过程中不得受到任何干扰。
3. 深圳市国资委负责对评估机构进行定期的考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机构将予以清退。
四、资产评估的程序与要求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前,应编制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时间等。
2. 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方案进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评估报告应包括资产评估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与过程、评估结果及评估师的意见等内容,并应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深圳市国资委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方式。
2. 深圳市国资委应建立资产评估结果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查询和可追溯性。
3. 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质疑和申诉。
六、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评估结果等违法行为,深圳市国资委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取销其评估资格。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以上是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工作的程序与要求,保障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深圳市国资委将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公正和专业性。
同时,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评估结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合理利用评估结果,确保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方式的合理确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深国资委[2006]394号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94号)各直管企业: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略)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略)附件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六: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略)附件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附件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深国资委[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国资委〔2013〕1号)各直管企业:根据市政府的节能工作部署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实施<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指引的通知》(深建节能〔2012〕169号)要求,2013年10月31日前市属国企系统要完成折算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的社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结合市国资委2012年11月14日节能工作会议安排,市国资委制定了《市属国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请各企业按照深建节能〔2012〕169号文及《市属国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市投资控股公司作为本次社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共同责任单位,要全面统筹组织好本系统全部企业社会公共建筑的改造工作。
已签署改造协议的,要抓紧推进。
深圳市国资委2013年1月5日市属国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近期,市住房和建设局按照市政府部署正式出台了《实施<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给市属国企下达了折算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的建筑节能改造考核任务。
为切实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落实许勤市长提出的“市属国企的办公楼、建筑物要率先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专项工作来抓,要将节能减排作为国企考核的刚性指标”的指示要求,结合市国资委2012年11月14日节能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筑节能改造范围及任务(一)本方案所称市属国企公共建筑,是指市属国企利用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建筑。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3.21•【字号】深发[1996]9号•【施行日期】199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发(1996)9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各区,市属各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资办、资产经营机构、企业三个层次的职能定位更加规范和明确,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强化国资办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使市投资管理公司向真正的资产经营公司转化。
现通知如下:一、保留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四)决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五)确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六)确认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七)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考核和奖惩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经理、副经理和监事会成员;(八)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考核和奖惩市属一、二类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监事会主席,推荐、考核和奖惩市属一、二类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监事会主席;(九)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十)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十一)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十二)协调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天然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决定;(十三)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十四)监管在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的国有资产;(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市国资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局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六条直接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局备案;(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对报市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四)向市国资局报告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有关情况;(五)履行市国资局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所属企业股权转让;(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六)转让、置换、拍卖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土地、房产或其它实物资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它事项。
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府办〔2005〕27号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2 -(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和决算第九条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决算草案,并根据需要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的调整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发[20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以及市国资委委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控公司”)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或市国资委授权直管企业董事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深圳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三)在投控公司监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直接任免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二)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或者直管企业董事会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五)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二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七)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八)任党内职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党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15年05月27日生效日期:2015年05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作职责和程序 2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3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4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8第六章资产损失责任处罚9第七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追究其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或经济形势和政策重大改变等原因且经调查无违规违纪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可免于问责。
第四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依法处理原则;(二)分级监管、权责统一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程序第五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直管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对直管企业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三)负责企业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五)受理直管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
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0.04.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4月18日深国资委[2000]13号)
根据“尊重历史,大体平衡,厉行节约,不宜过高”的原则,结合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一、工资构成与核定
(一)各家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水平应当尊重历史,大体平衡,有所差别;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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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5]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16
【实施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深府办[2005]27号)
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
(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
(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决算草案,并根据需要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十条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范围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国资委拟订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企业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编制本企业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由国有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
(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