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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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5]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16

【实施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深府办[2005]27号)

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

(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

(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决算草案,并根据需要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十条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范围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国资委拟订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企业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编制本企业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由国有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

(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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