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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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对外捐赠

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机关、事业部和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拒绝。公司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量力而行。公司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六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已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对外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随意许诺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资产及受益人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它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资产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它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

对外捐赠。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经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政府部门进行。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由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笔对外捐赠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方案经本公司董事会(全民所有制企业为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在捐赠事项实际发生前10个工作日以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在10万元—100万元(含)的,捐赠方案须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方案须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并报市

国资委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遇突发事件,由集团统一主导或协调的捐赠事项按集团安排办理。

第十一条各公司对外捐赠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书,由捐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非现金资产应当评估市场价值)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和审核意见;

(二)《建工集团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捐赠项目,需同时填制《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三)捐赠单位董事会(全民所有制企业为经理办公会)审批意见一份;

(四)公司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一份,捐赠当年近期财务报表一份。

第十二条公司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并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中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及捐赠金额等做出详细说明。对外捐赠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规模。对于因重大

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全民所有制企业为经理办公会)专题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统计上报对外捐赠情况,由每月的财务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和市国资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并对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及捐赠的预算执行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对外捐赠账务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公司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后,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京财国资〔〕736号)规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45号)等财税制度有关规定做好所得税前扣除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和纪检审计部对各公司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等不规范行为,督促及时整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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