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1.07•【文号】•【施行日期】1984.01.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测量标志都属于本条例保护的范围:(一)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等);(二)测绘单位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四条永久性测量标志建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测绘单位在测量中还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五条禁止在测量标志上架设电线、搭建帐篷、拴牲畜或者进行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活动。
第六条测绘单位建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建设地点的隶属关系,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管。
保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因工作调动、迁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管职责时,应当另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变更情况报告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
测绘单位与保管单位应当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测绘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对负责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损毁的情况,应当调查原因,及时通知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测绘管理机关处理。
保管单位和保管人有权制止和揭发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打击报复。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

40 信息化测绘文苑撷英地信法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问:什么是永久性测量标志? 答:测量标志是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
根据用途和使用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简言之,永久性测量标志是设有固定标志物以供测绘单位长期使用的需永久保存的测量标志;临时性测量标志指测绘单位在测量过程中设置和使用的,工作结束后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物和标记。
按照《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其中,觇标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顶部的测量专用标架,作为观测照准目标和供升高仪器位置之用,有木质觇标、钢质觇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还有复合材料觇标;标石(一般)是埋设于地下的固定标识物,标定控制点的位置。
除上述这些以外,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国家基准性的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基准点)。
临时性测量标志包括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绘在地面或建筑物上的标记等。
问: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做出哪些行为?答: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据此,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其中,损毁测量标志是指人为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移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位置或高程的非法行为。
浅谈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维护工作中测绘技术的应用

为, 便于测量标志的长期使用 ●
【 参考文献 】
[ 1 ] 张墨. 新形势下测量标志维护思考叨.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2 0 1 3 , ( 1 5 ) [ 2 ] 谢 士杰 , 马建 东 , 黄 志洲 . 关于 测量标 志保 护 与管理 的思 考【 现代 测绘 2 0 0 9 , 3 2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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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永 久性 测 量 标 志 的巡 查 与维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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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T K进行坐标和高程的测定 测定方式采 用动态 G P s 分三次观测( 每 次观测调整一 次仪 器高度 ) 。 每 次观测 6 O 个历元 , 每天观测之前先 进 2 . 1 永久性测量标 志巡查 的方法 行 已知点 的测量检合 . 个别水准点 由于受 G P S观测条件的限制 . 采 用 各测 量标 志保管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需做到每点必 到 . 每 G P S配合全 站仪进行测量 点 必查 . 利用历年测量标志巡查维护成果资料 以及测量标志各 点位的 2 _ 3 巡查维护信息系统的应用与更新 点 之记进行巡查 , 对 各点位的标石 、 保 护井 、 指示 碑 、 指示 桩 、 指示 盘 、 “ 数字城市” 即信息化的过程 . 表现为地球表面测绘与统计 的信息 标 志盖 、 宣传牌 、 保护墙 、 觇标逐一检查记录拍照存档 。记 录格 式如表 化( 数字调 查与地图 ) , 政府管理 与决策的信息化 ( 数字政府 ) , 企 业管 1所 示 : 理、 决策与服务 的信息化 ( 数字企业 ) , 市民生活的信息化 ( 数 字城市生 表 1 巡 查 记 录 样 表 活)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科学技术 的进 步 , 信息数 字化已是大势所趋 , 2 0 1 2 年. 我 中心 自主开发 了测量标 志巡查维 常 州 市承 执 性 测 量标 志巡 查 点瞧 汇 总袭 护信 息系统 . 该系 统涵盖数 据 录入 、 建库 管 镇 蔫 页 第 页 理、 信息 查询 、 统计分 析等功 能 , 实现“ 从 表 附 到图” 和“ 从 图到表 ” 的双向查询 。可实现测 巡 查 内 器 照 概 咯 量标志信息 的快速定位 、 查询 、 统计 、 图属一 所 片 坐 标 趣 体 化等功能 . 巡查人 员通过测量标 志巡 查维 在 番 蚕 亮 护信息系统对测量 标志信息进行更新 维护 , 序 点 点 乡 粪 缚 … j 毛 傍 电 备 保证数据 的现势性 : 同时系统管理 员可 以通 i 、 处 保 号 号 名 镇 剐 级 括 保 指 指 指 标 盎 攥 艉 降 于 管 证 话 注 过运 行维护系统对服务 平台进行 日常管理 . 包 括巡查人员权 限管 理 、 数据统计管理 和运 街 护 ¨ — — J + — — r 示 志 搀 护 名 楼 蛹 号 行 维护等功能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一)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扩张,上海市的道路、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发展,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标识这些设施,以便于日常维护和管理,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管理办法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标志种类和设置原则、标志规格和执行标准、标志的设计和施工、标志的维护管理和变更、违反管理办法处理和附则。
首先是总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该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永久性测量标志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护市民的利益,同时还要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然后是标志种类和设置原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上海市现有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种类及设置规则和标准。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主要包括基准点、测量点、桩号、标高标志、树高标志、河流潮位标志等。
在具体设置时,该办法也要求遵循规范,保证标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接着是标志规格和执行标准。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标志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何种标准,如标志的色彩、尺寸、形状、材料等等。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标志设计和施工一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要求,避免对城市形象造成影响。
然后是标志的设计和施工。
该部分主要详细介绍了标志的设计和施工的整个过程,包括设计、方案选定、预算、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该部分还规定了标志的施工应有资格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并对施工质量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以保证标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接着是标志的维护管理和变更。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包括对标志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等。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标志需要变更或者重新设置的情况,并对变更和重新设置的具体操作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最后是违反管理办法处理和附则。
该部分主要是规定了违反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处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其他附则。
总体来说,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监管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根据《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组织实施。
A.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C.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D.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答案】 D2、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批准。
A.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C.标志所在地的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3、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D.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答案】 B4、地理国情监测的对象和内容不包含()。
A.国土空间开发动态监测B.资源节约利用动态监测C.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实施D.一般工程建设动态监测【答案】 D5、(2014年)根据合同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书面合同的,自()时合同成立。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C.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答案】 C6、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下列关于测绘成果使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B.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无偿使用C.政府部门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D.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答案】 B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描述正确的是()。
测绘专业名词解释

测绘专业名词解释大地基准是建立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和推算国家大地控制网中各点大地坐标的基本依据,它包括一组大地测量参数和一组起算数据,其中,大地测量参数主要包括作为建立大地坐标系依据的地球椭球的四个常数,即地球椭球赤道半径,地心引力常数GM,带球谐系数J2(由此导出椭球扁率f)和地球自转角度w,以及用以确定大地坐标系统和大地控制网长度基准的真空光速c;而一组起算数据是指国家大地控制网起算点(成为大地原点)的大地经度、大地纬度、大地高程和至想邻点方向的大地方位角。
大地水准面是由静止海水面并向大陆延伸所形成的不规则的封闭曲面。
它是重力等位面,即物体沿该面运动时,重力不做功(如水在这个面上是不会流动的)。
大地水准面是描述地球形状的一个重要物理参考面,也是海拔高程系统的起算面。
大地水准面的确定是通过确定它与参考椭球面的间距——大地水准面差距(对于似大地水准面而言,则称为高程异常)来实现的。
大地水准面和海拔高程等参数和概念在客观世界中无处不在,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地水准面是大地测量基准之一,确定大地水准面是国家基础测绘中的一项重要工程。
它将几何大地测量与物理大地测量科学地结合起来,使人们在确定空间几何位置的同时,还能获得海拔高度和地球引力场关系等重要信息。
大地水准面的形状反映了地球内部物质结构、密度和分布等信息,对海洋学、地震学、地球物理学、地质勘探、石油勘探等相关地球科学领域研究和应用具有重要作用。
高程基准是推算国家统一高程控制网中所有水准高程的起算依据,它包括一个水准基面和一个永久性水准原点。
水准基面,通常理论上采用大地水准面,它是一个延伸到全球的静止海水面,也是一个地球重力等位面,实际上确定水准基面则是取验潮站长期观测结果计算出来的平均海面。
中国以青岛港验潮站的长期观测资料推算出的黄海平均海面作为中国的水准基面,即零高程面。
中国水准原点建立在青岛验潮站附近,并构成原点网。
用精密水准测量测定水准原点相对于黄海平均海面的高差,即水准原点的高程,定为全国高程控制网的起算高程。
福建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的通知闽测[2006]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明确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折迁审批管理规定》、《福建省测绘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等行政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局二○○六年一月四日福建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行为,实行测绘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其申请材料由省测绘局负责转报国家测绘局。
省测绘局负责国家Ⅲ、Ⅳ等三角点、导线点(或相当等级控制点);国家三、四等水准点;C、D级卫星定位点和军用控制点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上述等级以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涉及军用控制点拆迁审批的,还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工程建设需要,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必须拆迁或失去效能的;(二)永久性测量标志因长期失修而濒临倒塌构成危险的;(三)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因建筑物需要改造或拆毁的。
第五条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属于省测绘局审批的,由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材料转报省测绘局;属于市或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论证、转报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
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由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三条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一)国家大地原点;(二)国家水准原点;(三)国家绝对重力点;(四)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五)基线检测场点;(六)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第四条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由申请拆迁的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拆迁申请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四)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测量标志建设等有关单位或测量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迁建方案,依法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并附相关材料。
转报材料包括:(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二)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基本情况,包括点名、点号、等级、地理位置和粗略空间坐标(精确到0.5')、点之记等基本信息,可列表说明;(四)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必要性、迫切性阐述及核实、实地调查、测量标志建设单位意见等情况说明,组织了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应一并附上;(五)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方案,包括迁建地点选择、主要技术路线与要求、迁建工作安排、迁建经费测算等内容。
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论证、转报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
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由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三条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一)国家大地原点;(二)国家水准原点;(三)国家绝对重力点;(四)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 ;(五)基线检测场点;(六)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事

3、申请单位将申请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情况及书面材料交区(县)测绘管源自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八、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网址:/user/login.jsp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
纸质
4
工程批准立项的文件及相应的规划、施工许可文件
1
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核对原件
5
需要拆迁的测量标志在工程项目总平面图上的准确位置图
1
原件
纸质
6
对测量标志已造成损坏的,须出示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曾努力避开该测量标志的证明材料
1
原件
纸质
7
需拆迁的测量标志属部门专用的,须提供设置该测量标志部门同意拆迁的文件(注:查找不到设置部门的,向测量标志所在区(县)的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接受方式
网上政务大厅提交申请后,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二)接受部门及时间
接收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大厅10号窗口
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审批对象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建设项目需要,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面积的规定是多少?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面积的规定是多少?把时间交给测量一、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面积的规定是多少?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至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至36平方米。
二、测绘工作证有哪些用途?测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1. 与测绘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单位、个人联系工作时;2. 使用测量标志时;3. 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4. 进入机关,厂矿,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量时;5. 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测绘人员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测绘工作证以及相应审批文件进入。
三、为什么要施行测绘工作证?测绘工作人员在进行测绘工作时,特别是分散作业时,都要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生一些关系,需要得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配合及提供便利条件,比如进入机关,厂矿,住宅,耕地或其它地块进行测量以及使用测量标志等.为了使测绘人员能顺利展开测绘工作,所以要施行测绘工作证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测绘工作的正常秩序。
测绘工作证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工作证,而是一种专门的工作证件,是证明持证者所进行的测绘活动是依照法律而进行的,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为保障测绘活动正常进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的权利四、转借,涂改测绘工作证应如何处罚?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给予批评,收回的测绘工作证应当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1.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的;2.擅自涂改测绘工作证的。
对发生以上所列举行为人员所在的单位未能及时予以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测量标志的拆迁处理有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浅谈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维护工作中测绘技术的应用

0引言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维护由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分区域,要求本乡镇(街道)测量标志保管员对自己保管的测量标志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实地巡查,了解测量标志的现势情况,阻止各类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的行为;一旦发现测量标志有损坏,及时拍照记录被破坏的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常州市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维护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早已成为常州市基础测绘的常态工作。
通过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维护工作,建立了全市统一可靠、分布合理、长期保存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基准,促进了测绘成果的共享与服务,为全市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地理信息基准。
1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维护的工作流程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维护的流程需要定期循环进行,及时更新现有信息。
其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图1工作流程(1)收集准备资料针对本市现存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情况资料进行搜集,包括点之记,点位照,点坐标等。
(2)组织巡查组织巡查人员对本市各区各街道(乡镇)进行巡查,详细了解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现存情况,计算永久性测量标志破坏率,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巡查的内容包括(如图2):图2巡查内容①标石:用混凝土或花岗石、青石等坚硬石料制成。
埋设在地下或部分露出地面。
用于标定地面控制点位置。
②保护井:用水泥、砖瓦等材料砌成.与地面相平或部分露出地面。
将标石四周围住。
底面呈四方形。
用于保护标石。
③指示盘:用混凝土或花岗石、青石等坚硬石料制成。
盖于保护井之上。
底面呈正方形。
用于保护标石、标识测量标志位置并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性。
④标志盖:用混凝土或花岗石、青石等坚硬石料制成。
盖于标识之上。
底面呈正方形。
用于保护标石。
⑤指示碑:用混凝土或花岗石、青石等坚硬石料制成。
竖立在测量标志周围醒目处。
底面呈长方形。
用于标识测量标志位置并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性。
⑥宣传牌: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制成。
固定在测量标志周围醒目处。
呈长方形。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5.18•【字号】•【施行日期】1982.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为了确保上海地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完好,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一九六四年发布的《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国家测绘总局、总参测绘局、上海市测绘处和其他测量单位建造、埋设和管理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军控点、海控点等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都是国家财产,在各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应该长期保护,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
第三条在测量标志外围一米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挖掘土地、耕种作物、放牧牲畜、建造房屋和进行其他建设。
凡是在建筑物上或深井管上,加装或者利用作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一律不准擅自移动或者拆卸。
如果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设有永久性测量标志范围内的土地,或者移动、拆卸建筑物和深井管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取得市测绘处同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市测绘处统一管理,市测绘处根据下列规定,分别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接管单位)负责保护管理,并由双方签订委托保管书或建立联系制度。
一、在工厂、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使用的房地范围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各该单位负责保管。
接管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二、在郊县人民公社范围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当地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
具体的保护、管理和检查等工作由公社民兵组织和水利部门负责。
三、在市区和郊区道路或公路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测绘处与标志所在地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公用事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建立联系制度,负责保护、管理。
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12.29•【文号】•【施行日期】1955.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1955年12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55年12月29日发布)测量机关在全国各地所设的各种测量标志对于国家各项建设事业有重要的作用,必须妥善保护。
为此,特发出以下命令:一、在进行测量工作(三角、水准、天文、地形等)中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木标、钢标、三角点中心标石、天文点和基线点的中心标石、水准标志与水准标石、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应该祝为国家的财产和建筑物,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全国人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二、测量机关在设有测量标志的地方应该会同当地的地方人民委员会(主要是乡人民委员会或者区公所)共同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将自己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交由地方人民委员会负责保护。
三、各地方人民委员会对所接管的各种测量标志,应该按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中填写的项目接收,并严格执行保护责任。
除经常教育群众爱护检查外,要每年作一至二次详细的检查,如果发现标志有被破坏、移动或者损坏的时候,应该追查原因,并及时通知委托保管的测量机关处理。
四、所造测量标志如原委托保管的测量机关因故需要拆卸或者移动的时候,必须有该机关的正式函件证明。
经办拆卸或者移动测量标志的负责人员应该将拆卸或者移动的具体情况和日期在原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上注明,并且签名盖章。
五、建造或者埋设测量标志的一定面积内的土地(一般均已办理购让手续),不能再作其它使用,如果有必要改建或者拆毁设有全国永久性的三角点、水准点的建筑物(如钟楼、教堂、寺院、工厂烟囱、水塔、桥梁等)及其它测量标志的时候,必须预先通知原委托保管的测量机关,并且得到它的同意,方可进行改建或者拆毁。
六、盗窃或者有意破坏国家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该按照情节的轻重依法惩办。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1.09.12•【文号】•【施行日期】1981.09.1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地方和军队测绘部门在全国各地建设的各种测量标志,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事业有着重要作用。
近查,测量标志遭到比较严重的破坏。
为了妥善保护测量标志,特通告如下:一、测绘部门所建设的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军控点、海控点、炮控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长期使用的永久性标志,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军区和人民武装部,全国各族人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二、测绘部门建设的测量标志,按建设地点的隶属关系,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保管,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凡过去和今后接受委托保管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按本通告的精神和《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的要求,认真负起保护测量标志的责任。
三、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对所接受委托保管的测量标志,应经常检查,如发现标志有被破坏、移动或损坏的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通知原建设单位。
四、测量标志未经原建设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移动或拆毁。
对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者,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办。
五、测绘部门对所建设的测量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建设测量标志的单位因故需要拆迁测量标志时,必须持有省、市、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证明函件,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拆迁。
拆迁单位需将拆迁情况在原《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上注明,并签名。
六、设有测量标志的一定面积内的土地(一般均已办理土地购让手续)不能再作其他使用。
山西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附件
山西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为确保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得到有效保护,依据《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分类保护措施。
一、测量标志类别
(一)重点保护类
1.国家级、省级GNSS基准站;
2.C级及以上GNSS点;
3.三等及以上水准点;
4.重力点;
5.天文点;
6.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
7.景观型测量标志;
8.根据当地城市建设需要,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
(二)一般保护类
其他未纳入重点保护类的测量标志。
二、保护措施
(一)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录入全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数据库;
2.构筑必要的防护设施,设置规格统一的警示标识;
3.对需供电、通信保障的测量标志提供稳定的供电、通信保障,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4.明确测量标志保护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掌握测量标志状态;
5.及时开展维护,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进行维修;
6.严格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加强测量标志迁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迁建质量合格;
7.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对测量标志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加强针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周边相关单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
(二)对一般保护类测量标志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录入全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数据库,并根据保管单位和人员反馈的信息更新测量标志状态信息;
2.对损毁的测量标志进行评估,不具使用价值的不再维修或重建,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测量标志及附属设施;
3.对申请拆迁的测量标志进行评估,不具使用价值的拆除后不再重建。
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上级测绘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测量标志保管员各存一份。
附图:
网(线)名及点号:所在图幅:
标石种类:标志质料:
完整情况:
点
位
略
图
甲方:乙方:
代表: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的测量标志(见图)委托(乙方)保管,由乙方负责落实保管员。省测绘局拥有测量标志用地地籍调查宗地界址范围内土地的他项权利(通行权、测量标志维护权、测量标志使用权),乙方不得在此范围内从事可能使测量标志受到破坏或失去使用效能的活动,发现测量标志损坏或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每年年底前向保管员支付保管津贴元。
元。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上级测绘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测量标志保管员各存一份。
附图:
网(线)名及点号:所在图幅:
标石种类:标志质料:
完整情况:
点
位
略
图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保管员: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12:
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
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长期保存,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甲方)将位于
附件11:
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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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论证、转报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
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由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三条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
(一)国家大地原点;
(二)国家水准原点;
(三)国家绝对重力点;
(四)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
(五)基线检测场点;
(六)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第四条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由申请拆迁的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拆迁申请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
(四)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测量标志建设等有关单位或测量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迁建方案,依法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并附相关材料。
转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二)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基本情况,包括点名、点号、等级、地理位置和粗略空间坐标(精确到0.5')、点之记等基本信息,可列表说明;
(四)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必要性、迫切性阐述及核实、实地调查、测量标志建设单位意见等情况说明,组织了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应一并附上;
(五)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方案,包括迁建地点选择、主要技术路线与要求、迁建工作安排、迁建经费测算等内容。
第六条成果处承办人员收到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做出受理决定,送达拆迁申请单位,并通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其他转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要求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
(三)对属于第三条规定不得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转报材料一律存档,不予退回。
第七条成果处在受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审核,并依照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成果处负责人;
(二)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成果司领导;
(三)成果司领导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需要局内相关司(室)会签的,负责会签的司(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五)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可以对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认为确需进行专家论证评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承办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文件的制作并送达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拆迁申请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论证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
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准予拆迁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除和重建工作,并通知拆迁申请单位及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重建工作完成后,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好测量标志的保管工作,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新的控制点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做出不准予拆迁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文件中说明理由,并告知拆迁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为保证时效,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