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标志制度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与维护制度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与维护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责任人a、责任人b、局长、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由设立测量标志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
三、检查与维护的内容
1、加固、补埋指示桩(碑);
2、镶补损坏的柱石、标石;
3、标志涂抹黄油保护;
4、加盖标志保护盖、指示盘,设置标志保护宣传牌。
四、测量标志维护的要求
1、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面广量大、专业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全面完成维护工作任务。
2、要执行严格的安全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维护质量和安全,每座测量标志的维护施工中必须有测绘专业人员在场,施工中严禁碰动测量标志基础和标石。
3、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法律、法规,宣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
测量标志巡查制度
测量标志巡查制度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测量标志在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测量标志的有效性和可视性,建立和实施测量标志巡查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测量标志巡查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引言测量标志是道路上的重要指示物,包括交通信号、标志、指示牌等。
它们帮助驾驶员了解交通规则和道路条件,确保交通运输的顺畅与安全。
然而,由于天气、车辆碰撞等原因,测量标志可能会受到破损、偷盗或遗失的影响。
因此,建立测量标志巡查制度势在必行。
二、测量标志巡查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交通流畅:测量标志巡查制度能帮助维护测量标志的完整性和可视性,确保驾驶员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交通规则。
2. 提升交通安全:完好的测量标志可以提醒驾驶员注意道路状况,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 优化城市形象:城市的交通标志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定期进行测量标志巡查和维护,保持标志整洁规范有助于提升城市的美观形象。
三、测量标志巡查制度的内容1. 巡查频率:制定定期巡查计划,根据道路的情况和交通流量决定巡查的频率。
一般来说,高流量道路的巡查频率应高于低流量道路。
2. 巡查项目: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测量标志的完整性、可读性和清晰度。
确保没有破损、模糊、倒置或遮挡的标志。
3. 巡查记录: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巡查的时间、地点、问题描述以及解决方法。
这些记录可以帮助追踪问题和制定改进措施。
四、测量标志巡查制度的实施方法1. 人员培训:培训巡查人员,使其了解巡查流程和要点。
提供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指南,确保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2. 巡查工具:为巡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工具,如扳手、梯子、清洁用具等。
保证巡查人员能够顺利进行巡查和维护工作。
3. 网络监控:结合现代技术手段,可采用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对测量标志进行实时监控。
通过远程监控和智能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维护制度:设立维护队伍,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修复。
第七章 测量标志管理
三、 测量标志的拆迁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 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 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 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标志保护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为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志;
二、工程建设应该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制。
省级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 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和城 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永久件测 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经费,由同级人民政 府财政核拨。
3、测量标志检查和维修
《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 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4、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地貌情况复杂,永久性测量标志 有90多万座,数量巨大,遍及全国各地。为了使测量 标志得到妥善保护,必须充分依靠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政 府和群众,由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有关 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书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 志。
《测绘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永久性测 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 派专人负责保管。
由于测量标志遍布全国城乡,有很多是 在荒漠和边远地区,要切实保护测量标志, 仅仅靠各级测绘管理部门是很困难的,必须 走群众路线,依靠当地各级政府,依靠当地 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来保护。实践证明, 委托保管是一项十分有效的保管制度。
测量标志管理制度
测量标志管理制度一、测量标志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测量标志的定义和分类测量标志是指为衡量评价工作业绩和达成目标而预先设定的具体指标和量化要求。
根据测量标志的不同特征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两类:目标测量标志和绩效测量标志。
目标测量标志主要用于阐释企业战略目标、业务目标和管理目标,以便有效监控和评价企业整体发展情况;绩效测量标志主要用于评估员工个人绩效和能力,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2.测量标志设定的原则和方法测量标志的设定应符合SMART原则,即具体(Specific)、可衡量(Measurable)、可达到(Achievable)、相关性(Relevant)和时间性(Time-bound)。
在设定测量标志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行业特点,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并借助科学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分析和评估。
3.测量标志的监控和评估测量标志的监控和评估是测量标志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及时对测量标志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可以及时调整和优化企业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计划,确保工作业绩的实现和企业目标的达成。
4.测量标志管理责任和权限建立测量标志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测量标志管理责任和权限,确保各项测量标志得以有效落实和执行。
管理者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激发员工工作动力,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5.测量标志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测量标志的管理和运用进行优化和提升。
建立完善的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测量标志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二、测量标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测量标志管理团队建立测量标志管理团队是制定和实施测量标志管理制度的首要步骤。
团队成员应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各部门主管和具有测量标志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通过团队合作和共同努力,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需求和发展方向的测量标志管理制度。
03测量标志与测量记录(细则)
03测量标志与测量记录(细则)3 测量标志与测量记录3.1 测量标志3.1.1 测量标志分类1、测量标志分为控制测量桩、路线控制桩和标志桩三种。
2、控制测量桩主要用于控制测量的GPS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以及特大型桥隧控制桩等。
3、路线控制桩是指路线起终点桩、公里桩、曲线要素桩、交点桩、转点桩、断链桩等。
4、标志桩是指路线中线桩和控制桩的指示桩。
3.1.2 测量标志要求1、控制测量桩应采用混凝土,亦可采用不易破碎的石材或其它具有较高强度的材料制成,测量控制点的标石可按要求预制或现场浇制,尺寸规格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重要的构造物控制网,其控制点标志的大小、高度、结构,应视构造物的精度要求、当地的地质情况、通视情况具体确定,标志规格应使桩位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必要时应埋至弱风化层,并采用强制对中装置。
3、各级控制测量桩必须设有中心标志。
中心标志宜采用具有中心记号的铸铁,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14mm的钢筋制作。
平面控制测量桩钢筋头表面应锉平并刻成细小、清晰的十字线,其露出标石表面的高度应为2~5mm,高程控制测量桩的中心标志顶端应圆滑,应采用球形中心标志或锉平表面的钢筋。
4、不同的控制测量桩可以共用,但必须满足各自的埋设和作业要求,标志高、上顶面长和宽、下底面长和宽以其中规格要求较高者为准。
5、路线控制桩同时作为控制测量桩使用时,应使用水泥混凝土进行护桩,同时应设置指示标志。
6、路线控制桩应采用断面不小于5cm×5cm、长度不小于30cm的木质桩。
7、标志桩应采用断面不小于5cm×1.5cm、长度不小于30cm的木质或竹质桩。
3.1.3 桩志埋设1、控制测量桩(1) 控制测量桩应埋设在基础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点。
埋设时应使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控制测量桩高出地面的部分不得超过5cm。
(2) 控制测量桩埋设时坑底应填以砂石,并捣实或现浇厚度20cm 以上的混凝土,地表应在控·3-1·制测量桩周围现浇厚度5cm以上、控制桩以外宽度10cm以上的混凝土。
测量标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要求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标志管护工作的责任感。
第四条实行测量标志分类管理维护制度。
1、将等级以上测量标志分3个类别。
将一、二等三角点、基线点、水准点、天文点,基准重力点、基本重力点和地壳形变监测点,AA级、A级和B级GPS点,GPS连续运行参考站作为一类管护对象,实行特别保护。
2、将三等三角点、水准点、一等重力点、C级GPS点,作为二类对象,实行重点保护。
3、将四等三角点、水准点、二等重力点,D级GPS点作为三类对象,实行一般保护。
三是定期开展测量标志维修维护工作。
第五条实行测量标志保管员制度。
本着属地管理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择优挑选专门人员担任保管员,签订保管合同,并报县局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实行定期巡查回报制。
保管员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对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移动或者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报告测量标志的保护情况。
第七条实行普查维修制。
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损毁,严格实行“谁损坏谁维修”。
年底由国土所对所有测量标志点进行普查,拍照填表存档,并据此发放保管津贴。
第八条实行测量标志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标志档案的内容,要求包括测量标志的分布图、点之记、保管合同和测量标志照片,以及测量标志的损毁情况和普查维修情况等有关资料,做到测量标志档案图表一致,资料齐全,具有现势性。
第九条将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管理程序。
在项目选址工作中,查实项目范围内是否有测量标志,避免项目实施中造成损坏;在规划用地审批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点,报测绘管理部门核实并提出保护意见;在工程建设审批前,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需迁建的,须报县测绘管理部门,并根据测量标志管理和维护等级报省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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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测量标志使用及保护管理办法_secret
现场测量标志使用及保护管理办法一、制定目的为了更好的使用和保护本项目现场的测量标志及控制点,保证能更好的为本工程服务,达到规范要求的测量精度和为后续的施工工作提供准确的测量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测量工作1、在每一个施工部位的垫层浇注完毕后由劳务公司测量员及时配合项目测量人员将主要控制轴线放样至垫层上面,并按项目测量标志规定做好标记和做好保护工作(标记样式见附图)。
2、在每一个施工部位的砼浇注完毕后由劳务公司测量员及时配合项目测量人员将主要控制轴线和标高放样至砼表面并按项目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做好标记和保护工作(标记样式见附图)。
3、所有测量工作必须符合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要求。
三、测量标志的使用1、在施工现场的成品或半成品上面所标记的测量轴线及标高点,所有的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所标记符号及数据施工操作,不得随意更改使用。
2、现场所有的测量标志点符号在测量及复核准确做好标记后第一时间移交给劳务公司测量员使用并保护,现场的测量施工将由劳务公司测量员具体负责施工放样细部轴线和细部标高,测量组对劳务公司的细部线进行复核,如有发现错误将通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及时更改,所有轴线及标高复核准确无误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其他要使用现场轴线和标高标记的管理人员也同样必须严格按照标记数据使用,不得更改使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通知测量部人员进行解释。
四、测量标志的管理1、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对测量标志及控制点进行保护不得破坏,如因为被破坏或被涂改后使用所造成的质量事故将由当事人负责。
2、测量部将对所有轴线及标高标志点原始准确性负责。
3、如由于现场的施工需要将对标志点及控制点造成破坏,在施工之前请及时通知项目测量组进行处理,不得在未经允许和处理的情况下进行毁坏。
4、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对现场的所有测量控制点(附图一)进行保护,文明施工和使用控制点的数据,控制点周围三米范围内严禁挖土、严禁堆放大体积物体、严禁重压且不得蓄水。
测量标志点管理要求
测量标志点管理要求
测量标志点(或称为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工作中的基础设施,它们用于标定和参考地理位置,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测量标志点的管理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标志点的设置和标识:测量标志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设置,标志应明显、耐用,能够长期保持其位置和标识的清晰性。
2.标志点的保护:测量标志点应得到适当的保护,防止因自然因素(如风化、侵蚀)或人为因素(如破坏、盗窃)而损坏或丢失。
3.标志点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测量标志点的位置、类型、设置日期、维护历史等信息应被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以便于查询和管理。
4.标志点的维护和检查:定期对测量标志点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损坏或丢失的标志点应及时修复或重建。
5.标志点的使用和访问:测量标志点应方便使用者访问,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或破坏。
6.法规遵守:测量标志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
7.责任制:明确测量标志点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
部门、测绘机构、土地使用者和周边社区等,确保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履行。
8.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测量标志点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测量标志点的保护和监督。
9.应急响应:建立测量标志点损毁或丢失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测量标志点的功能。
10.技术更新:随着测绘技术的发展,测量标志点的管理也应不断更新,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测量标志点的管理效率和精度。
测量标志点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协调,以确保这些基础设施能够为测绘工作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支持。
工程实体实测实量标识制度
工程实体实测实量标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实测实量标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
3. 实测实量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1. 建设方应设立专门的实测实量小组,负责统筹监督实测实量工作的开展。
2. 施工方应配备专业的测量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日常的实测实量工作。
3. 监理方应对实测实量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其准确性。
三、标识流程1. 材料进场前,施工方应对其规格、尺寸等进行预检,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2. 材料使用前,应由专人进行复检,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施工过程中,对于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应实行全过程的实测实量监控。
4. 工程完工后,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对不合格的部分进行标记,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测量标准1. 实测实量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确保测量结果的权威性。
2. 对于特殊工程或材料,如无现行标准可依,应参照相近的标准或由专家论证确定测量方法。
3. 所有测量工具和设备应定期校准,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五、记录与报告1. 施工方应建立完整的实测实量记录档案,包括测量数据、时间、地点、测量人员等信息。
2. 实测实量的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监理方和建设方,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3. 对于实测实量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并跟踪整改结果。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2. 对于实测实量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方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节测量标志管理该项管理工作内容是: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组织协调省内测量标志普查、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宣传测量标志保护知识;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破坏测量标志的案件等。
一、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建国后,全省各地建设了两万余个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天文点、三角点、基线点、水准点、导线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石等。
根据195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专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各测绘单位在全省建造的测量标志,均向地、市、县的有关部门和乡(公社)办理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请代为保护和管理其所辖境内的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主要记载:测量控制点点名及其标志的种类、质料、完整情况、设置地点、托管时间等内容,并绘有测量标志位置略图。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经托管单位及其代表、保管单位及其的指定的保管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一式数份,分别由托管单位、保管单位、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二、测量标志保护1962年8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护测量标志的通知》后,省测管处组织人员检查了松花江地区、绥化地区的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1963年9月29日,省人民委员会针对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确定省、市、县对全省测量标志进行一次检查。
10月10日,省测管处召开了有省地质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国测二分局、公安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农垦厅、建设厅等9个厅局参加的检查测量标志工作座谈会。
会后组成9个省测量标志检查工作组,分赴省内54个市、县(占全省市县的80%)进行检查。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做得较好的有双城、海伦、泰来等16个市、县。
双城县接到文件后,及时开会传达,县委书记亲自布置,以公安局和武装部为主组成检查组,到全县各公社检查,并将查出盗走测量标材之人判刑2年。
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
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测量设备的管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测量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标识管理体系第一节标识要求1.测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标识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生产日期等信息。
2.测量设备的标识应当清晰、完整、准确,不得混淆或擅自更改。
3.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需要更换标识,应当及时通知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节标识管理流程1.标识管理流程应分为申请、审批、颁发、变更、注销等环节,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
2.申请标识的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测量设备信息,并经过评审和审批后方可颁发标识。
3.标识的颁发应当由专门负责标识管理的单位进行,标识格式应当统一,颁发标识前应当进行校对。
4.标识的变更应当有合理的理由,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涂改标识。
5.标识的注销应当在设备报废、损坏或无法维修等情况下进行,应当在标识管理系统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标识管理制度1.制定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测量设备标识的管理,加强对测量设备的监管,保障测量工作的正常开展。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测量设备的单位,对测量设备的标识进行管理。
3.各单位应当建立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的内容、标准和流程,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
4.各单位应当配备专门负责标识管理的人员,建立标识管理的档案和台账,对测量设备的标识进行跟踪和监管。
5.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测量设备的标识进行检查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测量设备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标识管理的责任1.单位应当分工明确,强化标识管理的责任意识,明确标识管理的责任人和具体任务。
2.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标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标识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标识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标识管理的职责,确保标识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单位领导应当重视标识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标识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编辑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FONT>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FONT>36平方米。
第十一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20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9月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测量标志实施方案及流程
测量标志实施方案及流程测量标志是指用于测量和标定地面特定位置的标志,通常用于土地测量、建筑测量、道路测量等领域。
测量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对于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测量标志实施方案及流程,对于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测量标志的设置原则。
1. 合理性原则,测量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测量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得随意设置,避免造成测量误差。
2. 易识别原则,测量标志应当易于识别和辨认,便于测量人员进行测量操作。
3. 稳定性原则,测量标志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耐久性,能够长期保持良好的标志状态。
4. 易安装原则,测量标志的安装应方便快捷,不得影响测量工作的进行。
二、测量标志的实施方案。
1. 测量标志的设计,根据实际测量需要,设计合适的测量标志形式和尺寸,确保测量标志符合测量要求。
2. 测量标志的制作,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工艺,制作符合标准要求的测量标志,确保标志的质量和可靠性。
3. 测量标志的安装,根据测量要求和标准规定,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进行测量标志的安装,确保标志的稳固和牢固。
4. 测量标志的维护,定期对测量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标志的清晰和完整,保证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测量标志的实施流程。
1. 测量前准备,确定测量范围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标志,制定测量方案和流程。
2. 标志设置,根据测量要求和标准规定,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进行测量标志的设置。
3. 测量操作,根据测量要求和标志位置,进行测量操作,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处理,对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得出准确的测量结果。
5. 标志拆除,测量完成后,及时拆除测量标志,确保不影响周围环境。
四、测量标志的质量控制。
1. 制定标准,根据测量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测量标志标准。
2. 质量检查,对测量标志进行质量检查和测试,确保标志符合标准要求。
3. 质量记录,对测量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便于质量追溯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FONT>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FONT>36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测量标志保护和检查制度
测量标志保护和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规范和加强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段的施工测量工作,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适应行车对线路稳定性和平顺性要求,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铁路总公司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测量标志管理第二条测量标志的完整性关系着工程的进度、精度和质量。
第三条本制度所包含的测量标志包括:设计院交接桩的GPS控制点及施工GPS加密点、水准点(包括深埋水准点、施工加密水准点)、沉降观测桩及施工中临时建立的测量标志。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部测量工程师负责全标段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部各分部(场)测量主管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条例及现场保护措施、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保护工作。
第四章测量标志管理第五条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各分部(场)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坏取得情况时,应当及时向项目部相关人员报告,并及时安排破坏点的恢复测设。
第六条负责保管测量标志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坏、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下打击报复。
第七条测量标志保护过程中预防和制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能效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测量标志用地;(三)在距永久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栓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能效的行为。
第五章惩罚措施第八条项目部工程部不定期对各分部(场)进行测量标志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若发现有测量标志摔坏的情况,按如下措施进行处罚:(一)设计院所交精测网中的控制点,发现一处损坏罚款5000元人民币;(二)施工加密控制网中的加密控制点,发现一处损坏罚款3000元人民币;(三)沉降变形检查标志,发现一处损坏罚款2000元人民币;(四)按照业主或其他上级单位要求建立的临时测量标志,发现一处损坏罚款5000元人民币;(五)在上级单位各项检查中,各分部(场)若有因测量标志破坏或缺少而受处罚的,项目部将进行双倍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测量标志是长期使⽤、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各级⼈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加强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意义和作⽤,做到⼈⼈⾃觉地保护测量标志。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作,制定保护测量标志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各测绘部门承担测量标志的维护⼯作。
各测绘部门建造的所有测量标志,由各级⼈民政府的测绘⾏政主管部门实⾏统⼀管理、分级负责。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测量标志的保护第五条保护测量标志的范围是:三⾓点、⽔准点、导线点、天⽂点、重⼒点、军⽤控制点、领海基点等的观测台墩、指⽰桩、地下标志和地上⽊质或钢质觇标;地形测图、⼯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及临时的测量标志。
第六条国家⼤地原点、⽔准原点、重⼒基准点和天⽂经度基本点的测量标志,以及野外长度检定场、重⼒仪格值标定场和航测综合试验场的测量标志,均为国家基准性测量标志,必须严加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借⼝擅⾃移动、拆卸和损毁测量标志。
第⼋条禁⽌任何单位和个⼈进⾏下列有损测量标志的⾏为:(⼀)测量标志的占地内,不得烧荒、耕种或作他⽤。
(⼆)距测量标志护沟以外的五⽶范围内不得挖沙和取⼟。
(三)距测量标志五⼗⽶范围内不得放炮采⽯,⼀百⼆⼗⽶范围内不得架设⾼压电线。
(四)在测量标志的觇标架上,不得附挂电线和通讯线;不得⽤作观望台、搭建帐篷和拴牲畜。
(五)有测量标志的地⾯上不得建造任何建筑物。
(六)地下测量标志的标⽯严禁触动和震动。
(七)地上竖⽴的各种测量觇标,⾮测量⼈员严禁攀登。
第三章测量标志的拆迁和建造第九条各项建设⼯程应当尽量避开测量标志,除符合下列条件,经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拆迁的以外,⼀律不准拆迁:(⼀)重点建设⼯程,确实不能避开测量标志⽽必须拆迁时。
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
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1.0目的合理使用标识能知道测量设备的工作状态,促使生产线上使用的测量设备均合格完好。
2.0范围适用于所有测量设备。
3.0职责工程部4.0内容4.1本公司标识分为三类:即合格证、准用证、停用证。
4.2合格证分为两种:大标签合格证和小标签合格证。
4.2.1大标签合格证4.2.1.1大标签合格证的面幅应印有合格证、编号(NO)、有效期、年月日,检定员字样。
4.2.1.2大标签合格证的颜色应为绿色。
(现在公司一时间未购到绿色合格证,暂用蓝色合格证代替,下次该为绿色)。
4.2.1.3大标签合格证样张如左样张,大标签合格证今年暂用样张如右样张合格证样张今年暂用合格证样张4.2.1.4大标签合格证张贴在检定合格的压力表、温度仪表(温度数显仪、双金属温度计、压力式温度计)衡器及较大检测设备上。
4.2.2小标签合格证4.2.2.1小标签合格证的面幅应印有合格证、编号(NO)、有效期、年月日,字样。
4.2.2.2小标签合格证的颜色为绿色4.2.2.3小标签合格证的样张如下:(今年因一种式样合格证数量不够,故两种合用,下次采用一种式样小标签合格证)。
合格证样张合格证样张4.2.2.4小标签合格证张贴在检定合格的小容量玻璃测量器皿、玻璃水银(酒精)温度计、留点温度计、酒精计、差压表及小体积、小表面的测量仪器上。
4.2.2.5贴在一次性检定的测量器具(如小容量玻璃测量器具)上的小标签合格证,年月日应填写检定日期:贴在有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上的小标签合格证,年月日应填写有效日期。
4.3准用证4.3.1准用证的面幅应有准用证、编号(NO:)、有效期、年月日、批准人字样。
4.3.2准用证的颜色为黄色4.3.3准用证样张如下:4.3.4在多功能检测设备中,有些功能丧失,有些还正常,其中一部分功能检定合格,但本企业只使用合格部分功能或某一个量程的精度不合格,但使用的这一项量程精度合格,在这些设备上应贴准用证。
4.4停用证4.4.1停用证的面幅应印有:停用、编号(NO:)、有效期:年月日、使用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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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要求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标志管护工作的责任感。
第四条实行测量标志分类管理维护制度。
1、将等级以上测量标志分3个类别。
将一、二等三角点、基线点、水准点、天文点,基准重力点、基本重力点和地壳形变监测点,AA级、A级和B级GPS点,GPS连续运行参考站作为一类管护对象,实行特别保护。
2、将三等三角点、水准点、一等重力点、C级GPS点,作为二类对象,实行重点保护。
3、将四等三角点、水准点、二等重力点,D级GPS点作为三类对象,实行一般保护。
三是定期开展测量标志维修维护工作。
第五条实行测量标志保管员制度。
本着属地管理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择优挑选专门人员担任保管员,签订保管合同,并报县局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实行定期巡查回报制。
保管员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对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移动或者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报告测量标志的保护情况。
第七条实行普查维修制。
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损毁,严格实行“谁损坏谁维修”。
年底由国土所对所有测量标志点进行普查,拍照填表存档,并据此发放保管津贴。
第八条实行测量标志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标志档案的内容,要求包括测量标志的分布图、点之记、保管合同和测量标志照片,以及测量标志的损毁情况和普查维修情况等有关资料,做到测量标志档案图表一致,资料齐全,具有现势性。
第九条将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管理程序。
在项目选址工作中,查实项目范围内是否有测量标志,避免项目实施中造成损坏;在规划用地审批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点,报测绘管理部门核实并提出保护意见;在工程建设审批前,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需迁建的,须报县测绘管理部门,并根据测量标志管理和维护等级报省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