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测量标志管理
测量标志管理制度
测量标志管理制度一、测量标志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测量标志的定义和分类测量标志是指为衡量评价工作业绩和达成目标而预先设定的具体指标和量化要求。
根据测量标志的不同特征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两类:目标测量标志和绩效测量标志。
目标测量标志主要用于阐释企业战略目标、业务目标和管理目标,以便有效监控和评价企业整体发展情况;绩效测量标志主要用于评估员工个人绩效和能力,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2.测量标志设定的原则和方法测量标志的设定应符合SMART原则,即具体(Specific)、可衡量(Measurable)、可达到(Achievable)、相关性(Relevant)和时间性(Time-bound)。
在设定测量标志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行业特点,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并借助科学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分析和评估。
3.测量标志的监控和评估测量标志的监控和评估是测量标志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及时对测量标志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可以及时调整和优化企业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计划,确保工作业绩的实现和企业目标的达成。
4.测量标志管理责任和权限建立测量标志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测量标志管理责任和权限,确保各项测量标志得以有效落实和执行。
管理者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激发员工工作动力,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5.测量标志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测量标志的管理和运用进行优化和提升。
建立完善的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测量标志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二、测量标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测量标志管理团队建立测量标志管理团队是制定和实施测量标志管理制度的首要步骤。
团队成员应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各部门主管和具有测量标志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通过团队合作和共同努力,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需求和发展方向的测量标志管理制度。
测量学第7章控制测量
K
fD
D
1 D
fD
(7)分配闭合差 f x , f y
vxi
f
x
D
Di
vyi
f
y
D
Di
检核条件:
vx fx vy fy
(8)计算改正后的坐标增量:
xi改 xi vxi yi改 yi v yi
检核条件:
x理 xC xB y理 yC yB
(9)计算各导线点的坐标值:
测量学
第7章 控制测量
一、控制测量的概念
3.有关名词
控制点:对测区起控制作用的测量标志点。 控制网:由按一定规范布设,由一系列相 互联系的控制点所构成的网状几何图形。 图根控制网:直接为测图而建立的控制网。 图根点:图根控制网中的控制点。
控制测量:为建立控制网进行的测量工作。
§7.1 控制测量概述
理 (n 2)180
f 测 理 测 (n 2)180
(2)坐标增量闭合差的计算
根据闭合导线本身的特点:
北
理论上 实际上
x理 0 y理 0
fx
x
测
f y y测
4
893350
3
1
893630 730020
1253000
1074830
2
表7-9 闭合导线计算表
计算器直角坐标与极坐标换算功能
城市导线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7-4
图根导线的技术要求
测图 附合导 平均边 测距相对 测 角 测回数 导线全
比例尺 线长度 长(m) 中误差 中误差 DJ6 长相对
(km)
(mm)
()
闭合差
1:500 500 75 一般地区
测量标志点管理要求
测量标志点管理要求
测量标志点(或称为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工作中的基础设施,它们用于标定和参考地理位置,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测量标志点的管理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标志点的设置和标识:测量标志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设置,标志应明显、耐用,能够长期保持其位置和标识的清晰性。
2.标志点的保护:测量标志点应得到适当的保护,防止因自然因素(如风化、侵蚀)或人为因素(如破坏、盗窃)而损坏或丢失。
3.标志点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测量标志点的位置、类型、设置日期、维护历史等信息应被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以便于查询和管理。
4.标志点的维护和检查:定期对测量标志点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损坏或丢失的标志点应及时修复或重建。
5.标志点的使用和访问:测量标志点应方便使用者访问,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或破坏。
6.法规遵守:测量标志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
7.责任制:明确测量标志点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
部门、测绘机构、土地使用者和周边社区等,确保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履行。
8.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测量标志点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测量标志点的保护和监督。
9.应急响应:建立测量标志点损毁或丢失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测量标志点的功能。
10.技术更新:随着测绘技术的发展,测量标志点的管理也应不断更新,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测量标志点的管理效率和精度。
测量标志点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协调,以确保这些基础设施能够为测绘工作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支持。
测量管理办法五篇
测量管理办法五篇第一篇: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项目铁路(客货共线)的施工管理特点,为使本项目部测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防止测量事故的发生,更加高效、精确地提供测量技术保障和为施工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控制和施工放样等系列测量工作是项目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工程施工阶段的重要基础工作,又是保证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必要而重要的手段,项目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第三条项目测量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年终工作考评制,测量人员和工作岗位实行择优选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项目测量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国家、行业、部门的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和办法,还应具有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努力作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每项工程的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与该工程相对应的测量规范、规则及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完成公司《管理手册》和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积极推广测量的先进技术和方法,加强测量人员的知识更新,结合项目特色积极学习相关测量平差软件,熟练掌握新仪器、新设备的操作方法,使测量工作能更好地为项目服务,保障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项目工程管理部是本项目测量工作的主管部门,测量队受工程部的领导以及日常工作安排,以服从总体、独立运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项目部测量工作实行项目一级(控制、放样、检测)和施工队二级(配合放样、检核)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直接协助参与交底,并审核测量成果的管理模式。
项目部测量队应经常性地针对每个施工阶段、工序流程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机构设臵和人员编制(1)项目部设测量队,配专职测量队长负责测量队全面工作;根据项目需要设若干名分队长,分队队长与测量队长享有同等待遇,负有同等责任;对控制测量成果、重点关键工程、部位及构造物定位放样进行换手复测,换人、采用不同计算方法进行复核,配合测量队长整理收集各类上传下达的文件、图纸、技术交底和测量内、外业的资料;当测量队长不在位时可以行使和履行队长的职责;其他测量员应积极协助测量队长完成所有测量工作,并按项目计量和竣工文件的要求及时填写完成、整理收集、签字上报相关的测量计量、竣工资料。
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
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1.0目的合理使用标识能知道测量设备的工作状态,促使生产线上使用的测量设备均合格完好。
2.0范围适用于所有测量设备。
3.0职责工程部4.0内容4.1本公司标识分为三类:即合格证、准用证、停用证。
4.2合格证分为两种:大标签合格证和小标签合格证。
4.2.1大标签合格证4.2.1.1大标签合格证的面幅应印有合格证、编号(NO)、有效期、年月日,检定员字样。
4.2.1.2大标签合格证的颜色应为绿色。
(现在公司一时间未购到绿色合格证,暂用蓝色合格证代替,下次该为绿色)。
4.2.1.3大标签合格证样张如左样张,大标签合格证今年暂用样张如右样张合格证样张今年暂用合格证样张4.2.1.4大标签合格证张贴在检定合格的压力表、温度仪表(温度数显仪、双金属温度计、压力式温度计)衡器及较大检测设备上。
4.2.2小标签合格证4.2.2.1小标签合格证的面幅应印有合格证、编号(NO)、有效期、年月日,字样。
4.2.2.2小标签合格证的颜色为绿色4.2.2.3小标签合格证的样张如下:(今年因一种式样合格证数量不够,故两种合用,下次采用一种式样小标签合格证)。
合格证样张合格证样张4.2.2.4小标签合格证张贴在检定合格的小容量玻璃测量器皿、玻璃水银(酒精)温度计、留点温度计、酒精计、差压表及小体积、小表面的测量仪器上。
4.2.2.5贴在一次性检定的测量器具(如小容量玻璃测量器具)上的小标签合格证,年月日应填写检定日期:贴在有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上的小标签合格证,年月日应填写有效日期。
4.3准用证4.3.1准用证的面幅应有准用证、编号(NO:)、有效期、年月日、批准人字样。
4.3.2准用证的颜色为黄色4.3.3准用证样张如下:4.3.4在多功能检测设备中,有些功能丧失,有些还正常,其中一部分功能检定合格,但本企业只使用合格部分功能或某一个量程的精度不合格,但使用的这一项量程精度合格,在这些设备上应贴准用证。
4.4停用证4.4.1停用证的面幅应印有:停用、编号(NO:)、有效期:年月日、使用人字样。
测量管理体系标识管理控制程序
测量管理体系标识管理控制程序1 目的通过对测量设备和技术程序的标识管理控制,防止使用人员错用测量设备,提高测量设备分类管理功能,使测量管理体系运行符合规定的要求。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涉及测量管理体系活动的有关部门。
2职责分配2.1 企业管理办公室为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
2.2 项目总工办负责对本程序的监督和考核。
2.3 各试(实)验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程序的贯彻实施。
3术语3.1 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2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3 标记:(标识的近义词)物品上的记号。
3.4 标志(标识):用作标记的或用来识别的东西。
3.5 标签:贴在或系在物品上,标明品名、用途,价格等的纸片、塑料卡、金属卡等。
4要求和过程实施5.1 标识管理过程识别输入是策划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所需要的标识;输出是已经填写了有关数据的各种用途的标识;活动是标识的选型、采用、管理、防止错用标志的措施;资源是标识管理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人员、资料等。
5.2 标识管理过程实施5.2.1 标识管理要求5.2.1.1 使用部门应清楚的标识所有测量设备和技术程序,可单独或集中的标识。
5.2.1.2 使用部门应清楚的标识重要的测量过程。
5.2.1.3 使用部门应清楚的标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状态。
5.2.1.4 由企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申购和发放计量标识。
5.2.1.5 项目总工办根据部门需求向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企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发放。
5.2.1.6 使用部门对领取的计量标识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损坏或撕毁。
5.2.2 标识采用5.2.2.1 公司计量标识采用不干胶彩色标识,必要时覆盖透明保护膜。
5.2.2.2 公司使用的计量彩色标识有十种类型:A、B、C(三类)合格标识和无分类合格标识(绿色);准用标识(黄色);A、B类限用标识(蓝色);计量标准标识(红色);封存标识(紫色);禁用标识(黄色);停用标识(蓝色);降级标识(蓝色);报废标识(粉红色);确认标识(红色)。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1999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3月27日第140号政府令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维修和保护测量标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受法律保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具体程序,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管理维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第二章测量标志的建设与拆迁第六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占用土地或者需要在建筑物上建设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在建筑物上设置测量标志,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有觇标的测量标志占地面积为3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其中标高在8米以下(含8米)的占地36平方米至60平方米,标高在8米以上(不含8米)的占地6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无觇标的标志占地16平方米至36平方米。
第七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设立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统一监制的警示牌。
第八条新建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避开电力、广播电视、通讯、军事等重要设施。
第九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到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并解除委托保管关系。
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
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测量设备的管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测量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标识管理体系第一节标识要求1.测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标识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生产日期等信息。
2.测量设备的标识应当清晰、完整、准确,不得混淆或擅自更改。
3.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需要更换标识,应当及时通知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节标识管理流程1.标识管理流程应分为申请、审批、颁发、变更、注销等环节,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
2.申请标识的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测量设备信息,并经过评审和审批后方可颁发标识。
3.标识的颁发应当由专门负责标识管理的单位进行,标识格式应当统一,颁发标识前应当进行校对。
4.标识的变更应当有合理的理由,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涂改标识。
5.标识的注销应当在设备报废、损坏或无法维修等情况下进行,应当在标识管理系统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标识管理制度1.制定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测量设备标识的管理,加强对测量设备的监管,保障测量工作的正常开展。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测量设备的单位,对测量设备的标识进行管理。
3.各单位应当建立测量设备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的内容、标准和流程,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
4.各单位应当配备专门负责标识管理的人员,建立标识管理的档案和台账,对测量设备的标识进行跟踪和监管。
5.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测量设备的标识进行检查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测量设备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标识管理的责任1.单位应当分工明确,强化标识管理的责任意识,明确标识管理的责任人和具体任务。
2.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标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标识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标识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标识管理的职责,确保标识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单位领导应当重视标识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标识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正文:----------------------------------------------------------------------------------------------------------------------------------------------------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使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省测绘工作。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驻豫单位的测绘工作,按本系统的规定自行管理,并接受省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及保护测绘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测绘应当采用全国统一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二)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全省统一的测量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量控制网,并负责监督和执行;(三)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四)受省测绘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测绘队伍的测绘资质资格,监督检查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市场;(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市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七)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负责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审批;(八)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并对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但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二章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使用莆田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1980西安坐标系参考椭球、中央子午线为119度)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即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发布的高精度三维控制网成果为准),执行莆田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执行测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FONT>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FONT>36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三角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军用控制点、城建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地籍测绘、境界勘测、工程测量、形变测量、测绘仪器长度检定场等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的固定标志,均属本办法保护范围。
第三条、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保护体制。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等补充网和三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专业部门设置的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凡未纳入国家基本成果的,由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由测量标志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保管员保管,并签订保管协议书。
保管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测量标志;有权查验使用后的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
同时有义务经常检查测量标志,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测量标志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的查询,并确保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第七条、测量标志的管理维修经费,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测量标志管理维修经费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当年的测绘经费中统筹安排。
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的测量标志,其管理维修经费,由专业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地)、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测绘管理部门编制的测量标志普查维修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普查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等;(二)编制、印刷各种地图和制作地图图形的产品;(三)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四)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五)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并应及时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年至10年。
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提供坐标转换技术支持和服务,完成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并向社会提供使用。
第二章基础测绘第六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测量标志是长期使⽤、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各级⼈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加强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意义和作⽤,做到⼈⼈⾃觉地保护测量标志。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作,制定保护测量标志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各测绘部门承担测量标志的维护⼯作。
各测绘部门建造的所有测量标志,由各级⼈民政府的测绘⾏政主管部门实⾏统⼀管理、分级负责。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测量标志的保护第五条保护测量标志的范围是:三⾓点、⽔准点、导线点、天⽂点、重⼒点、军⽤控制点、领海基点等的观测台墩、指⽰桩、地下标志和地上⽊质或钢质觇标;地形测图、⼯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及临时的测量标志。
第六条国家⼤地原点、⽔准原点、重⼒基准点和天⽂经度基本点的测量标志,以及野外长度检定场、重⼒仪格值标定场和航测综合试验场的测量标志,均为国家基准性测量标志,必须严加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借⼝擅⾃移动、拆卸和损毁测量标志。
第⼋条禁⽌任何单位和个⼈进⾏下列有损测量标志的⾏为:(⼀)测量标志的占地内,不得烧荒、耕种或作他⽤。
(⼆)距测量标志护沟以外的五⽶范围内不得挖沙和取⼟。
(三)距测量标志五⼗⽶范围内不得放炮采⽯,⼀百⼆⼗⽶范围内不得架设⾼压电线。
(四)在测量标志的觇标架上,不得附挂电线和通讯线;不得⽤作观望台、搭建帐篷和拴牲畜。
(五)有测量标志的地⾯上不得建造任何建筑物。
(六)地下测量标志的标⽯严禁触动和震动。
(七)地上竖⽴的各种测量觇标,⾮测量⼈员严禁攀登。
第三章测量标志的拆迁和建造第九条各项建设⼯程应当尽量避开测量标志,除符合下列条件,经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拆迁的以外,⼀律不准拆迁:(⼀)重点建设⼯程,确实不能避开测量标志⽽必须拆迁时。
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30•【字号】市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二000年九月三十日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造、保管、使用和拆迁测量标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建造在地上、地下和建筑物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三角点、卫星定位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形变监测点、界址点的觇标、观测台墩、标石标志、钢质或木质觇标和其他固定测量标志。
临时测量标志包括:测绘单位插立的测旗、标杆和地面打入的木桩等。
第四条测量标志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有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
第五条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测量标志管理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措施;(二)掌握区内测量标志情况,建立测量标志档案;(三)负责组织测量标志的检查、维修和保护工作,开展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市)、县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受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划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制度;(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保管测量标志;(三)掌握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档案;(四)组织对本区域内测量标志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年末向上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总上报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情况;(五)处理测量标志损毁事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破坏测量标志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 测量标志的拆迁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 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 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 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标志保护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为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志;
二、工程建设应该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制。
省级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 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和城 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永久件测 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经费,由同级人民政 府财政核拨。
3、测量标志检查和维修
《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 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4、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地貌情况复杂,永久性测量标志 有90多万座,数量巨大,遍及全国各地。为了使测量 标志得到妥善保护,必须充分依靠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政 府和群众,由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有关 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书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 志。
《测绘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永久性测 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 派专人负责保管。
由于测量标志遍布全国城乡,有很多是 在荒漠和边远地区,要切实保护测量标志, 仅仅靠各级测绘管理部门是很困难的,必须 走群众路线,依靠当地各级政府,依靠当地 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来保护。实践证明, 委托保管是一项十分有效的保管制度。
军事控制点是指军事上专用的控制点。军事控制点的 测量标志对于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涉及军用 控制点的,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市、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审批 拆迁或者是军事控制点失去效能时,应当征得军队测绘 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后方可拆迁或移动。
测量控制点拆迁时所需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于测量标志的建设规定,《测绘法》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均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2、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保管的点位。
3、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 识;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主要内容
一、 测量标志保护 二、 测量标志的使用 三、 测量标志的拆迁
一、 测量标志保护
基本概念
测量标志是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 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
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法侓规定
《测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 汇交制度。”
每一个测量标志都是经过测绘工作者精心建设和测 量后留存下来的,它们不仅仅是一个固定标识物,更重 要的是每一个标志都标记着相应的精确测量成果数据。
二、 测量标志的使用
《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测绘人员使用永 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 量标志的完好”。测绘人员凭测绘作业证使用永久性 测量标志是保护测量标志的一个有效措施。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违反测绘操作规程 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 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和人员查询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 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建设永久性 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识占用土地面积的范围为36-100㎡, 地下标志占用土地范围为16-36㎡。
5、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 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管,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七章 测量标志管理
内容辅导:
本章主要讲述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检查和 维修、使用、拆迁的管理规定以及违法的法律 责任。
学习目标:
对测量活动的主体之一—测量标志的管理有认识 和了解,清楚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检查和维 修、使用、拆迁的管理规定以及违法的法律责任。
测量标志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和 宝贵财富,它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 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 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 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 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这一 规定将保护测量标志作为全社会的公共责任和 公民基本义务确定下来,从根本上确定了测量 标志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测量标志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 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这一规定将保护测量标志作为 全社会的公共责任和公民基本义务确定下来,从根本上确 定了测量标志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同时《测绘法》规定了 测量标志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 记的制度、委托保管制度、工程建设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制度、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制度、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 制度、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 的责任制度、全民保护测量标志制度和违法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