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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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业务及其他工作行为,防范担保及其他行为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员工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不良投资、资产清收违规、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其他工作行为等,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经济责任追究主要是进行经济处罚;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留用查看、勒令辞职、开除等。
第四条属于不良担保性质的工作责任追究,由公司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属于其他工作性质的责任追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㈠发生主动担保代偿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情形的;
㈡发生被动代偿、担保损失情形的;
㈢发生客户担保后三个月(含)以上还未履行交纳担保费用、保证金和落实主要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㈣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的;
㈤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投资包括:
㈠投资项目失败,被投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
㈡正常投资连续两年不分红,企业出现较大亏损的;
㈢被投资企业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和其他纠纷,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㈣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死亡、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
㈤参与拟上市公司投资而被投资企业难以上市,投资款不能按照投资协议收回和分红的。
第七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和不良投资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㈠在对外担保、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
㈡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
㈢未落实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
㈣因对担保、投资项目风险把握不准确造成担保损失的。
第三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第九条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
第十条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
第十一条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二条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检)查人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理、总经理。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评委。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第四章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界定
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十七条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㈠、㈣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
㈠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项目主办人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㈡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投资)"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续议"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㈢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㈣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项目,移交后因管理失职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后非因履职原因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
㈤移交项目移交时为不良项目或属移交前形成的不良,(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但移交项目主办
人和协办人对其接交后履职所对应的责任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㈡、㈢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
㈠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负完全责任。
㈡无论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意见与否,因其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履职原因发生不良情形的,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协助和监督项目主办人履职的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项目评审人和项目审批人无责任。
第十九条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不良担保项目及其责任认定。在发生或者分类认定不良担保项目后十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部应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经综合财务部负责人会签署,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