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借鉴
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借鉴1: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在他的私法立法中罗马法更加注重的是规律而非人的意思,而民法作为私法他就更应该尊重自然法的精神,从而使法能切合现实,体现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
2:罗马法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界限明确,其将公法的调整范围与私法明确的区分开来,从而使法在公法领域能更好的为保护集体利益,而在司法领域能够更好的保护私人利益,从而达到了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完美结合,有利于人民对法的信任和守法。
3: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民事立法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有力的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这一划分方法为后来各国所借鉴。
4:罗马法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实际的立法理念使它所立之法切合实际,能够与时共进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5:罗马法把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作为私法立法的最高准则,从而实现了在司法领域里对公民利益的更有利的保护,提高了公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对法的崇拜度,从而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繁荣又有利于发展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6:罗马法对权力的救济和辅助方式的多样实现了对公民受损权利的多样的平衡和保障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开创了对受损权利的救济的先河为我国民事立法所借鉴。
7:罗马法在法的设计中单元化和系统化相结合的方法,这种立法模式为我国民事立法所借鉴。
8:罗马法通过对名誉减损的设定使民事活动秩序道德化,我国现代民事立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对其的借鉴。
9:罗马法将一定的浪费人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保佐人的监督使第三方的利益不至于因为该浪费人的挥霍行为等而受到侵犯的做法值得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
10:罗马法对遗嘱方式的多样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不同群体公民的意思表示的执行,从而达到保护不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有缺陷的人)的目的。
11:罗马法通过对法学家解释的重视使法的创制与发展更加理性化,合理化同时也间接促进了法的繁荣的做法值得我国民事立法借鉴。
12:罗马法通过对恶欺诈与善欺诈的区分产生了绝对无效法律行为和相对有效法律行为的划分,有利于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界定和对公民利益的保护,值得借鉴。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在价值取向和社会原理方面有着天壤之别。
比如说,道德基础立足全体、追求和谐,赋予了中华法系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而自由追求立足个体、依据理性赋予了罗马法权利义务观念与自由精神。
关于具体法律制度,在古代就有人注意到古代罗马与中国政治制度有相似之处:《三国志》载:“大秦其俗,人长大平正,似中国人而胡服,其俗能胡书其制度,邮驿亭置如中国。
”虽然遍查资料也没搜到哪个研究学者找到二者有直接相互借鉴的证据,但是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的许多细小规定相同或相似之处确实不少。
个人认为二者相似契合之处,或基于偶然的巧合或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和法律原理更或者由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吸收。
1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物权法的相似之处《法学阶梯》关于物的规定,与中华法系有很多相同之处。
简单地举几例说明。
比如遗失物,罗马法认定:“若不是出于本人意愿而遗弃的物品,财产所有人并未丧失所有权”、“遗失物乃所有人无意丢失并未放弃所有权。
漂流物、沉没物亦类似。
”而《唐律疏议》“得阑遗物”条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拾得人如果不返还遗失物,唐律将比照坐赃罪进行处罚,由此可见二者关于遗失物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必须物归原主,不可强取。
二者在古代的类似规定很值得玩味,因为比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遗失物不再由占有人掌控而是公告招领,这说明对原所有人的权力保障倾向。
再比如埋藏物,《法学阶梯》第2卷:“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之财宝,被阿德里亚奴斯神遵循自然平衡原则,授予发现人。
”而《唐律疏议》规定,“自家地内发现之埋藏物,归本人所有,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
”二者关于埋藏物的规定如出一辙,都着眼于保护发现人自己的土地埋藏物所有权。
2 与古代罗马债法的相似之处关于古代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债法(契约法)的比较,已有好多学者出了不少研究成效,认为中国古代的契约法对古罗马法有“显见的承袭和吸收”。
罗马法对于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罗马法对于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罗马法是孤单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它不仅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而且对英美法系也有着重大影响。
罗马法的体系和原则,为后世民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而中国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是“重刑轻民”,研究罗马法对于我国构建起自己当代的民法体系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法典化民法法典化是指将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按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来源。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
法典化要求国家立法权的统一和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罗马法虽不是某一个具体文献的专有名称,而是从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时起,到罗马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之时止,这一历史时期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但实际上人们所指的罗马法,主要是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制订的、被后世称为《民法大全》。
这一法律文献所以说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并在实际应用中充分展现了其优越性。
虽然在社会制度文化习俗方面的同主要的成文法国家有着诸多差异,但中国实际上还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目前我过的刑罚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在民事法律方面还没有取得重大突破,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出台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显得尤为迫切。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以单行法为主,其中不少是各部门起草制定或颁布,从现有的立法看,重叠、冲突比较普遍,一些规则甚至有部门利益化倾向,对于要建立一个私法体系的目标来说,这种现象是不适宜的。
从大势而言,形成一个统一的、正确的私法观念有助于我国完备的私法体系的确立。
法典化对于我国统一私法观及私法体系的形成有巨大作用和现实意义。
罗马法与我国物权法的公私法问题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
04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的 影响与表现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的影响
01
02
03
法律体系构建
罗马法对中国的法律体系 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特 别是对法律分类、法律原 则等方面的指导。
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对中国 民法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强调个人权利保护和意思 自治。
法律原则
罗马法的法律原则如公平 、公正、保护公共利益等 对中国民法制度有着深远 影响。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
总结词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为我国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详细描述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罗马法提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等,这些原则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纳和继承 。其次,罗马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同制度,如买卖合 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这些制度为我国合同法提 供了重要参考。最后,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形式和程序也 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履行程序 等,这些制度创新为我国合同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有 益的借鉴。
罗马法在中国民法制度中的表现
合同制度
罗马法的合同制度对中国合同 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响 ,如合同的形式、内容、履行
等方面。
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对中国物权法 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如 物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方面 。
侵权责任制度
罗马法的侵权责任制度对中国侵权 责任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如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等方面 。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罗马法的影响处处可见,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 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罗马法的借鉴价值
1、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1、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概念、 原则和制度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例如,罗马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对现代 公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罗马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现代侵权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3、罗马法中的过错原则
3、罗马法中的过错原则
罗马法中的过错原则为现代侵权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在罗马法中,侵权行 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他人 的过错造成的,那么侵权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这一原则为后来许多国家的 侵权法所采纳,成为了现代侵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早期罗马法
早期罗马法
在罗马共和国的早期,法律主要由习惯法支配。随着罗马帝国的建立和扩张, 罗马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复杂的法律体系。在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皇帝 的权威和立法机构的设立起到了关键作用。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则被详细记录在 《十二表法》中,成为了罗马法的基础。
罗马法的传承
罗马法的传承
4、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4、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对现代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影响。在罗马法中,法律 规定了各种诉讼的时效期限,超出期限则权利不再受保护。这一规定为后来许多 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借鉴,诉讼时效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诉讼时效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罗马法的应用
总之,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其在历史变迁中对后世法律制度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起源和发展,到传承和应用,罗马法都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 借鉴和启示。
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一)
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一)论文关键词:罗马法;本质精神;中国;民法典;影响论文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罗马法尤其以罗马私法而闻名。
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继受罗马法而成。
法国德国更是继受了罗马法从而形成了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
而我国民法则是继受了现代民法而成。
如今我国的民法典正处于创立时期,就罗马的法治精神进行考察,研究法国德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和经验,研究我国继受现代民法的过程,进而研究我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对我国民法典的创立,无疑有着很大帮助。
一、引言什么是罗马法?为什么上古诸族惟独罗马建立起法律体系?研究罗马法的意义何在?为何要研究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欲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首先诉诸罗马法的历史乃至其前提。
(一)罗马法概述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
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从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欧、非、亚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罗马法也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形成以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
罗马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制定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
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对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总结,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组成的《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
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
恩格斯称其为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
古代罗马法与现代法治的关系
古代罗马法与现代法治的关系罗马帝国曾经是历史上最伟大的帝国之一,其法律制度被奉为经典。
古代罗马法对于现代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虽然现代法治制度已经在历史的长河中独立发展,但罗马法仍然在现代法律思维和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古代罗马法为现代法治提供了基础。
罗马法律体系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的法律制度之一,其体系严密、细致,包含了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各个领域。
罗马法强调平等、公正和保护个人权利,这些原则在现代法治中至今仍然被广泛应用。
例如,罗马法强调合同的自由原则,这在现代商法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同时,罗马法对于属性和继承权的保护也为现代财产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因此,可以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中深深扎根着古代罗马法的智慧。
其次,罗马法对于现代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代罗马是世界上最早设立法学教育机构的国家之一,并且建立了完善的法学研究体系。
从罗马法学家们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法律的深入思考和理论建构。
在现代法治中,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也成为了法治的支柱之一。
通过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教训,为现代法学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指导。
另外,罗马法在现代法律文化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罗马法的著作和法律典籍被广泛传播,成为了许多国家的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特别是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罗马法的影响更是深远。
许多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例如法官的公正和中立、法治的法院审判方式等。
通过对罗马法的学习和应用,现代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同时也不断传承和发扬着古代罗马的法律智慧。
然而,古代罗马法与现代法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古代罗马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依赖于强大的国家权威和个人的判断,而现代法治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性。
现代法治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通过制定法律,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执行和裁决。
罗马法对现代法治的启示是,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分阶层、不分民族、不分人的政治地位。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差异比较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差异比较作者:宫双双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1期【摘要】正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而本文主要是从理论这个角度来对罗马法与中国民法进行详细比较,以发现它们不同之处,而这些不同又有助于我们深思罗马法对于将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民事立法;公序良俗;法典化;法律体系文章编号:1673-0380(2013)11-0282-01一、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概念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时期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整个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1]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我国的民法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仅具有私法的性质。
二、罗马法与中国民事立法理论上的差异近现代中国民法在对罗马私法精神、原则、制度予以继承的同时,其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亦呈现出与罗马法在概念、性质、渊源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而对二者存在的差异予以阐述,有利于使我国民事立法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得以顺利进行。
(一)二者调整对象有所不同罗马法调整对象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对市民法和万民法的调整。
其中市民法调整的是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之间)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调整范围是基于私人地位而进行,要比罗马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小。
论罗马法精神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也并非简单 地恢 复古罗马 的政治法 律体制; 次, 其
在 罗 马法 的 复兴 运 动 中 , 马 法 成 为 “ 王 反 对 罗 罗 国 马教 皇以及 教皇所 支 配 的教 会 的有 力 武器 ”1 是 l不 因为古 罗 马 的 政 治 法 律 制 度 较 之 中世 纪 更 发 达 更 先进 , 而是 因 为 罗 马法 强 调 个 人 意 志 、 对 等 级 特 反 权 的 内在 精 神 为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提 供 了 思 想 武 器 。 下 面笔者 就将 着重讨 论 一下罗 马法 的精 神 。
江
苏
丝
绸
2 1 年第 5期 01
论 罗 马 法精 神 及 其对 我 国 民事 立 法 的启 示
冯超 ( 南京 财 经 大学 江苏 南京 20 4 ) 10 6 摘要 : 罗马 法是 指贯 穿于整个 古 罗马奴 隶 制 时期 的法律 规 范和 法律 制 度 的 总称 , 古代 奴 隶制 社 会 最 是 发达、 最完备 的 法律 体 系。 罗马 法所蕴含 的丰 富 的 自然 法精 神 、 约精神 和 理 性精 神 , 契 对后 世 产生 了深远 的
基 础逐 渐 瓦解 , 马 帝 国 日益 削 弱 直 至 灭 亡 , 罗 日耳 曼法 的入 侵 和 基 督 教 的风 行 直 接 导 致 了 罗 马 法 的
首 先 , 马 的具体法 律 制 度 在 罗 马帝 国 的帝 政后 期 罗 已不适应 封建 制生 产 关 系 的要 求 , 而东 罗 马 帝 国灭 亡 后 , 方 日耳曼人 的军 事 民主 制社 会 破 坏 并 取代 北 了罗马法 存在 的社 会 基 础 , 来 罗 马法 的复 兴 运 动 后
浅谈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一)
浅谈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一)论文关键词:罗马法民法借鉴论文摘要:罗马法之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
我国民事立法应该借鉴罗马法的精华。
在民法法典化、物权法、债法、继承法等方面罗马法都有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罗马法是近两千年前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产物,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鸿篇巨制,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不失为古代法的佼佼者。
罗马法之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
依照西方学者的传统观点,世界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罗马法只是其中之一。
但是罗马法的巨大影响及其生命力却为其他各大法系所不及,其他的古代法已停留在史书之中了,惟有罗马法仍极具现实意义。
一、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一)民法法典化民法法典化是指将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按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来源。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
法典化要求国家立法权的统一和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二)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罗马法虽不是某一个具体文献的专有名称,而是从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时起,到罗马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之时止,这一历史时期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但实际上人们所指的罗马法,主要是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制订的、被后世称为《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1〕,所以说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
民法制度的发展史证明,伴随商品经济发展出现的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只服从客观规律,民事法律规范也是如此。
罗马法作为反映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它所确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及其性质与作用,并不因国别和社会制度而有所改变。
法典化的罗马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值得借鉴吸收,过去已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提供的范例所证实〔2〕,现在和今后将继续为各国民法法典化的实践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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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在价值取向和社会原理方面有着天壤之别。
比如说,道德基础立足全体、追求和谐,赋予了中华法系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而自由追求立足个体、依据理性赋予了罗马法权利义务观念与自由精神。
关于具体法律制度,在古代就有人注意到古代罗马与中国政治制度有相似之处:《三国志》载:“大秦其俗,人长大平正,似中国人而胡服,其俗能胡书其制度,邮驿亭置如中国。
”虽然遍查资料也没搜到哪个研究学者找到二者有直接相互借鉴的证据,但是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的许多细小规定相同或相似之处确实不少。
个人认为二者相似契合之处,或基于偶然的巧合或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和法律原理更或者由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吸收。
1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物权法的相似之处《法学阶梯》关于物的规定,与中华法系有很多相同之处。
简单地举几例说明。
比如遗失物,罗马法认定:“若不是出于本人意愿而遗弃的物品,财产所有人并未丧失所有权”、“遗失物乃所有人无意丢失并未放弃所有权。
漂流物、沉没物亦类似。
”而《唐律疏议》“得阑遗物”条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拾得人如果不返还遗失物,唐律将比照坐赃罪进行处罚,由此可见二者关于遗失物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必须物归原主,不可强取。
二者在古代的类似规定很值得玩味,因为比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遗失物不再由占有人掌控而是公告招领,这说明对原所有人的权力保障倾向。
再比如埋藏物,《法学阶梯》第2卷:“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之财宝,被阿德里亚奴斯神遵循自然平衡原则,授予发现人。
”而《唐律疏议》规定,“自家地内发现之埋藏物,归本人所有,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
”二者关于埋藏物的规定如出一辙,都着眼于保护发现人自己的土地埋藏物所有权。
2 与古代罗马债法的相似之处关于古代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债法(契约法)的比较,已有好多学者出了不少研究成效,认为中国古代的契约法对古罗马法有“显见的承袭和吸收”。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其中罗马法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启示。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对欧洲大陆法系和世界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的特点是系统化、条理清晰,注重案例和判例的积累,以及合理的法律推理和解释。
这些特点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和条理性。
在罗马法体系中,法律被分为不同的部分和章节,每个部分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条款。
这种系统化的安排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在当代中国,我们也应该注重法律的系统性和条理性,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罗马法注重案例和判例的积累。
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官的判决和裁决被作为法律的重要依据,被记录下来作为判例,以供后人参考。
这种积累和借鉴的方式有助于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在当代中国,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案例和判例的重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数据库,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运用和判决能力。
第三,罗马法重视合理的法律推理和解释。
在罗马法体系中,法律的解释和推理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和律师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运用合理的法律原则和规定进行推理和解释。
这种注重法律推理和解释的方法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在当代中国,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培训和研究,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
除了这些启示之外,罗马法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和价值,如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对契约和财产权的尊重,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等。
在当代中国,我们也应该从这些方面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经验和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们的法治体系。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通过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经验和理念,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们的法治体系,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更加规范和有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罗马法与中国近现代民法
一、罗马法———近现代中国民法之源罗马法是近代民法三大历史渊源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它是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中叶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其中私法部分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
所以我们通常所称的罗马法是指罗马私法,西方也有人称之为罗马民法。
罗马法既以其完善、发达的私法制度闻名于世,又以其结构严谨却又开放自由的逻辑体系著称。
它既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法律体系是自罗马城建立时确立的,从罗马建城开始至今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不断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该法律体系从其确立之日起,即对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及后来的民法法系各国私法体系的演进与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确立了“源”与“流”的关系,因此,民法法系在中西方著作中的别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不仅民法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就是在英美法系的某些领域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罗马法的痕迹。
譬如,“衡平”一词并非英国人的首创,罗马法是“衡平法”的最早实践者,最高裁判官法就是典型的罗马衡平法。
此外,英国的商法、海商法、遗赠、合伙、欺诈、抵押以及未成年和神智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多渊源于罗马法,或者吸收了罗马法精神以及适用了罗马法的部分原则和制度。
罗马私法的主要制度和法的精神“活”在大陆法系代表性的民法典中,如法、德、日本民法典,而近代以来中国民法的制定基本上是对这些民法典典范的移植、继受与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看,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对罗马私法精神的传承和对罗马私法原则、概念、制度、体系的继受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罗马法是近现代中国民法之源。
二、罗马法精神在近现代中国民法中的传承与发展(一)承继与发展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自然法公平正义有序的基本精神,认为自然法是不变的、永恒的。
中国民事立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借鉴
鉴罗马法在民法法典化、 物权法、 人身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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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权利一旦终止, 所有人 又将恢 复他对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 是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 所有主那里暂时剥夺, 基础上的产物,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 影响是很大的, 尤其是 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 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 马法的基 础上, 才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 亦称为罗马法系 。 罗马法这种独特的地位及其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 系都难 以企 及 的。罗马法 的现实意义也是其他任何法难以迄 及的。在我 国民事 物的完全支配权 。因此只要所有权人不违背法律就 可以依据 自已的
帝 的命 令 , 老 院的 告 示 , 文法 和 一 些 习 惯 法 在 内 。 也 包括 公元 6 元 成
是社会化的所有权正是从这些分离的权能中得到实现, 但我 国立法 中
所有权的取得 、 种类 、 保护方法规定的并不是很详细。因此我国的立
法要对物进行科学的分类 , 按照主体明确 , 限明析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主要 目的在于保护被监 护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 护和保 人实施民事行 为以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的法律制度。罗马法中监护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借鉴意义: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法律移植与创新: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和创新,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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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 如契约自由、所有权、侵权责 任等,被《民法总则》所吸收 和借鉴
罗马法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 想,为《民法总则》的制定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推动 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05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章节副标题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技术
罗马法中的“物权”和“债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物权”和“债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罗马法中的“合同”和“侵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合同”和“侵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源头,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 影响
罗马法中的法律思想,如公平、 正义、诚实信用等,对《民法 总则》的立法理念产生了深远 影响
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借鉴意义:《民法总则》借鉴了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
创新和发展:《民法总则》在借鉴罗马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 国情,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如增加了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二)
案例2 案例2分析
法院判决装潢公司承担汪某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装潢公司承担汪某的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理由: 判决理由: 新房”习俗为国家认可的习惯。 (1)“新房”习俗为国家认可的习惯。 (2)这种善良风俗只是对居住人情感的一种 影响,不宜过分渲染。因此, 影响,不宜过分渲染。因此,损害赔偿仅限于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罗马诉权与现代民事权利
安德烈亚斯• 安德烈亚斯•冯•图尔(Tuhr, Andreas von 18641925 )
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 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 是私法的核心概念 同时也是对法律生 活多样性的最后 抽象。 抽象。
重点提示
一、罗马法中的诉权 二、现代民法中的权利 三、现代民法中权利的分类
(三)罗马法中对物之诉权
典型的对物之诉是“返还所有物之诉”。 典型的对物之诉是“返还所有物之诉” 盖尤斯I.4,16. 盖尤斯 如果提起的是对物之诉,只要可以把动物或者 动物带到或者牵到法庭上, 动物带到或者牵到法庭上,人们就应当以下列 方式提出诉讼要求: 方式提出诉讼要求:提出要求的人手持一根小 木棒;然后握住作为诉讼标的的物, 木棒;然后握住作为诉讼标的的物,比如一个 说道: 人,说道:“我声明这个人根据罗马法名正言 顺的归我所有。因此,我把木棒放在你身上” 顺的归我所有。因此,我把木棒放在你身上”, 与此同时,他把木棒放在那个人身上; 与此同时,他把木棒放在那个人身上;对方当 事人也说同样的话并做同样的动作。 事人也说同样的话并做同样的动作。
(四)罗马法中的对人之诉权
I.4.6.1 确实,任何人要么对因契约或因 确实, 非行为对他负债的人起诉, 非行为对他负债的人起诉,在这种情况 对人诉讼出场, 下,对人诉讼出场,原告用来要求 相对人必须对他为给付, 相对人必须对他为给付,要么是 要么是做; 给,要么是做;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传承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传承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罗马法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法是源于罗马古代的法律体系,经过漫长的发展和演变,多次被修订和加强,成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
如今,很多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仍在一定程度上传承着罗马法的精神。
一、罗马法的概述罗马法源于公元前753年,当时罗马城还是一个小村庄,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扩张,财富增加,法律也逐渐出现。
罗马法的发展始于法律规章。
在十二铜表的制定中,罗马法的早期法律规则被刻在铜板上,并公布于众。
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体系逐渐完善,普遍用于罗马领土范围内的法律实践中。
罗马法最初的特点在于重视财产私有制、合同自由原则、独立个体和救济制度等。
罗马法的最大特点是其对于法律的规范和规则的合理性的追求,这与现代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则有很大的关系。
罗马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和福利,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1.拓展了现代法律体系的范围罗马法充分利用了文字和书面证据,成为了一种以文字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制度的存在使得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得到缓解,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罗马法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成为国际私法规则的标志性体系。
2.推动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罗马法的出现也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在西欧,罗马法成为了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法律制度等的基础,推动了人权、环境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和其他重要方面的发展。
3.影响了现代法律理念罗马法的理念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规范契约、平等和公正等。
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精神以及法律原则都源于罗马法的影响。
例如,现代法律是公正性、平等性和民主性的代表。
这些价值观延续了罗马法的精神。
三、罗马法在不同国家中的传承罗马法系统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近代,罗马法的主要继承国为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等。
除了欧洲地区,南非和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也是基于罗马法的传统发展起来的。
民事诉讼理论与制度的法系考察——罗马法系民事诉讼和日耳曼法系民事诉讼
[日]中村英郎: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法系考察——罗马法系民事诉讼和日尔曼法系民事诉讼(陈刚、林剑锋译)引言一切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民事诉讼制度亦然。
民事诉讼制度及其理论是其昨天的延续和发展。
温故而知新,对民事诉讼制度及其理论进行谱系式的考察,必将有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现在,着实地展望未来。
当今世界的民事诉讼法制,大致可分为欧洲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制。
两种民事诉讼法制虽然在法的形式、内容以及思维方式上迥然不同,相趣生辉。
但究其本源,则可以分别溯及罗马诉讼法制和日耳曼诉讼法制。
与今日有别的是,古罗马和古日尔曼的诉讼法制既没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分;法本身也无实体法和诉讼法之别。
尽管两种法都是以一种整体形式而存在,但两者的法均是对其各自社会状态的反映,故而两者在存在形式、思维方式上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一面。
在相当于今天的民事诉讼法领域,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不仅在相关制度、程序等形式方面表现各异;而且还在与法的表里关系方面,就诉讼本身的把握方法,即对诉讼制度的目的、诉讼标的、诉讼当事人之类实体的问题,也有着各自本质不同的观念。
关于这种差异的形成原因,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根据过去的研究认为,可以将之归结为法的渊源是否属于成文法,或与此相关联,即归结为对于诉讼的认识是以法规为出发点还是以事实为出发点,抑或是说在分析诉讼或裁判的问题时,虽然两者都将事实和规范作为基本要素,但罗马的民事诉讼是以成文法为背景,从规范出发考察诉讼;与此相反,日尔曼社会不存在成文法,其民事诉讼属于从事实出发予以把握的诉讼。
两者间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故而生成了罗马民事诉讼和日尔曼民事诉讼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诉讼形态。
两种诉讼制度及其思维方式连同各自产生背景的罗马法、日尔曼法一起被后世相传。
概言之,罗马的民事诉讼及其思维方式为欧洲大陆的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德意志民事诉讼法)所承继;日尔曼的民事诉讼及其思维方式被英国、美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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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一、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一)民法法典化民法法典化是指将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按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来源。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
法典化要求国家立法权的统一和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二)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罗马法虽不是某一个具体文献的专有名称,而是从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时起,到罗马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之时止,这一历史时期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但实际上人们所指的罗马法,主要是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制订的、被后世称为《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1〕,所以说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
民法制度的发展史证明,伴随商品经济发展出现的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只服从客观规律,民事法律规范也是如此。
罗马法作为反映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它所确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及其性质与作用,并不因国别和社会制度而有所改变。
法典化的罗马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值得借鉴吸收,过去已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提供的范例所证实〔2〕,现在和今后将继续为各国民法法典化的实践所验证。
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首先表现为法典化。
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
(三)民法法典化与中国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社会制度的不同虽然构成了法典化的形式和内容的一些独特之处,但不能否认中国自重视立法的作用以来,其轨迹是沿着法典化的道路前进的。
然而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走过了崎岖的道路,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两次法典化立法尝试都以无结果而告终。
我国的现行民法,即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第三次起草工作也只能以一个《民法通则》在1986年的颁布而结束。
其总字数为2万字,只有9章156条,若按国际上传统的民法体例编制起来的民法典的标准看,它不能算为法典形式的民法。
如法国的民法典,其总字数为四五十万,内容包括总则、人法、物法。
又如德国民法典,它包括有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个方面。
而我国的民法,是狭义的民法,即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应该说,民法的这种状况,对于正致力于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发达的商品社会必定是由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组成,而作为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用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来处理现实中民事问题的话,显然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操作上来说都是不足的。
因此,我国的民法在形式上要借鉴罗马法以及受其影响很大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将原则性条款化为易操作性条款。
[是不是中国现今社会根本不存在制定一部完整法典的可能性呢?当然不是。
中国立法者高度重视立法的计划性,每年都要计划制定很多法律,其中有一些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等。
可以说,立法计划是立法理性主义的体现,但并不是主要的表现,更重要的是,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
从经验走向理性,仍是中国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的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3〕立法是以经验为先导,还是以理性为先导,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已经完全解决了的问题。
“只有经验充足之后才能立法”,“立法不能超前”,曾经是不少人振振有词的立法指导思想。
其实,我们有理性主义作指导的话,完全可以不必有稍后不久的立法便突破《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正常做法。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以单行法为主,其中不少是各部门起草制定或颁布,从现有的立法看,重叠、冲突比较普遍,一些规则甚至有部门利益化倾向,对于要建立一个私法体系的目标来说,这种现象是不适宜的。
从大势而言,形成一个统一的、正确的私法观念有助于我国完备的私法体系的确立。
法典化对于我国统一私法观及私法体系的形成有巨大作用和现实意义。
二、罗马法对民事立法的其他影响(一)物权法1.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罗马法学对人类的一个重大贡献就在于它在历史上第一次将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
正如著名的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4〕《学说汇纂》中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
〔5〕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私法……是自然法、万民法或市民法的总和”。
〔6〕这里所谈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
罗马法学家对立法的划分成为后世法学进一步分类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依据。
在此分类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将研究的重点致力于私法。
从罗马法经典作品中即可看出这一点,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全名即为《市民法四释法学阶梯》,不难看出,该书是专门研究罗马私法的教科书,其作为模范法学教科书出现,并影响了此后数个世纪。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法典》(CODEX)、《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被视为罗马法的统一体。
其中《法学阶梯》承袭盖尤斯的观点,同样只论述私法;《学说汇纂》在50卷中的第一和最后一卷中才涉及公法;《法典》12卷,最后三卷才是公法的内容。
由此可见,罗马法学的重心放置于完整地、系统化地研究与私人利益紧密相关的私法。
这种以私法为重心的设计安排反映了罗马法的“私法观”。
罗马人的私法观不仅在于他们创立了完整的系统的私法体系、私法概念、私法内容,更重要的在于他们强调私法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维护个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这是罗马法能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一种永恒法的原因。
2.罗马的物权法尽快制定或完善我国民法中的物权法,要吸收借鉴博大精深的罗马私法。
法律乃物质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民法作为“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成法律原则”的法律部门,其现代化成为经济现代化的基础和法律现代化的重心。
物权法是其一个重要内容,物权关系的扩张化和复杂化使得对物权的法律调整更加精细、完备,物权法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物权法体系的构成日益增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物权法必不可少。
私法中保护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是其重要的内容,因此,无论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还是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在四卷篇幅中,物权法与债法都各占两卷的篇幅,其内容之完善是史无前例的。
罗马法的物权法包括物与物权两部分。
首先是对物进行科学的分类,以确定财产的各要素;之后阐述物权;所有权(基本同于自物权)是物权的核心,包括当时尚不十分明确的所有权的概念、取得、丧失、保护各部分;所有权以外的对物权利,及由除所有主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部分所有权为他物权,包括地役权、人役权、永租权、地上权、担保物权等。
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又是调节各方所有权人关系的必要的法律规定。
[3.对我国物权立法的探讨我国学术界对物权问题的研究至今仍未摆脱以《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物权研究框架。
〔7〕而且由于理论界一直在对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对物权理论研究慎之又慎,我国物权法正在制定,但对其理论建设还不够。
现在财产在被充分利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增值,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财富增长的主要方式和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手段。
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财产静态归属问题而非鼓励财产的利用,把物权制度核心片面地置于财产归属问题上,这显然不利于财产的充分利用,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有悖于物权的私法性。
物权是私权,这一说法在罗马法中早已被公法与私法所界定。
因此,中国应建立一套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并行的物权制度,确立财产的归属,实现财产被进一步利用。
这就需要从财产利用的角度重构所有权理论并全面规定财产利用的物权制度。
此外,在制度方面,罗马法周密的物权制度真正起到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还远远不够完善。
物权部分在《民法通则》用13条加以规定。
它的缺点有两方面:其一,物权概念不完善,《通则》仅注意到所有权,很少涉及他物权。
13条规定中属于所有权的有12条,而涉及他物权的仅1条。
其二,仅注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而对公民私人及社团财产权注意很少。
在所有权的规定中,关于其定义、取得方式共有3条,而关于国家及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为6条,关于个人所有权只有2条,社团所有权只有1条,仅以法条篇幅规定已看出前述两缺点。
物的分类根本未提及,那么构成财产的要素便不明确。
这种物权法的明显不完善使得它的现实操作意义大受影响。
笔者希望将来制定的物权法应考虑很有影响的罗马物权法的完整体系,使我国的新物权法能符合市场经济的社会发展规律,走向理性化。
(二)债法——迟延问题债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类似的,譬如《民法通则》中债发生的原因,合同之债的种类,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均无可行性规定,以赔偿方法而论,大多数条款均提到“应当赔偿损失”。
这个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呢,还是包括间接损失,都由法官自由裁量,诸如此类还有很多。
这里我想着重谈一下有关迟延的问题。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迟延分为债务人的迟延、债权人的迟延和物的迟延。
债务人迟延又称债务迟延或给付迟延,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罗马法构成债务迟延的要件大致有以下四个: (1)债务必须到期; (2)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契约时发生了迟延; (3)除附期限的债务以外,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了催告;(4)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即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
此外,罗马法学家还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其他一些迟延的构成要件,为罗马法迟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罗马法学家认为,在某些债务关系中,债务到期后,应由债权人提起履行。
也就是说,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罗马法学家将这一程序称为“催告”,并将债权人的这一催请行为称作“债务催告”。
罗马法学家认为迟延是债务人的一种有过错的、在法律上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应当根据具有普遍意义的有关迟延的判断标准对于这一行为加以认定。
在罗马法中,债务人迟延的主要后果有以下两个:债务持续和赔偿损失(包括债权人因嗣后履行已无利益而拒绝受领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和支付迟延利息)。
〔8〕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催告后,如果债务人在争讼期开始前履行了契约义务,那么,不认为债务人迟延了。
也就是说,自债权人提起诉讼之后至争讼期开始之前是债务人补救迟延的最后期限。
(2)在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催告后,如果债务人没有选择履行契约,而是选择了接受审理,那么,债务人就不能再对迟延进行补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