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理所流动人才公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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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理所流动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流动人才公寓管理,实现公寓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公寓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所流动人才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住及收费标准
第二条流动人才公寓专供符合入住条件的流动人才临时居住,由研究所根据国家对流动研究人员相关待遇规定和我所房源情况安排。
申请入住人员:
1.博士后
2.客座研究员;
3.临时来所项目合作科研人员
第三条收费标准:
1。房租费:由入住人员个人支付,按月从工资中扣除.
一类:两室一厅一厨,每套600元/月。
二类:一室一厅一厨,每套500元/月.
三类:一室一厨,每套400元/月。
2。其他费用:卫生管理费按研究所在职职工的房租收费标准收取,水、电、煤气、电话、网络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流动人才本人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交纳。
第三章公寓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流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第五条流动人才公寓房源由综合办公室调配。
第六条由人事教育处确定入住人员。
第七条流动人才办妥进所手续后,符合住房条件的,由人教处开具《住房通知单》,本人持该通知单到综合办公室审核后,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同时需交纳1000元的住房保证金。
第八条公寓住房只能由分配到住房的流动人才本人和家庭使用;住户对所住房屋不得进行装修改造,不得擅自调换和转让,不得变相出租或进行经营活动.后勤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对流动人才公寓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流动人才公寓的,及时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由后勤服务中心收回公寓,并处以罚款(现时标准为200—500元)。因不按规定使用流动人才公寓而出现安全或者其他问题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本人承担。研究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寓基本设施的损坏和报修。房屋及其设施损坏后,
住户应及时向后勤中心反映,如自然原因造成,则由后勤服务中心组织维修;如人为原因造成的,则由住户负责修复,住户不能修复,后勤中心安排修复,相关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十条流动人才居住公寓的使用期限,与其在所工作时间一致;中途离所或聘任期满离所,应在办理退、离所手续时,先办理退房手续,后办理工作介绍信、档案及工资关系等手续.所有未按时迁出的公寓,按照旅游业市场房租价格(现时为150元/床·天)计收房租。
第十一条离所退房时,应缴清房租,带齐水电缴费单、煤气封表单、物业管理缴费单等到后勤服务中心申请退房,后勤服务中心收到退房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及住户共同对公寓进行验收,公寓设施及其它情况保持良好的,后勤服务中心给予办理相关退房及离所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离所的流动人才,经所在部门及人教处和综合办公室批准并通知后勤服务中心后,可继续使用,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间享受一般流动人才公寓住房待遇。
第十三条在研究所发出限期搬离通知单后7日内仍未退房的,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本人,综合办公室将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及人教处对公寓进行清理,清理公寓时,如果物品等有遗失,研究所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流动人才在所内工作期间出国(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该规定的,由综合办公室与后勤服务中心联合对其住房进行清退。
第十五条离所时需将住房清理干净并经验收后,方可办理离所退房手续。凡房屋内污秽不堪,墙壁人为涂画、损坏的,必须经本人处理,后勤服务中心验收后方能退房;否则,将由后勤服务中心进行装修处理,相关费用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保持灶具、抽油烟机、家具的清洁。离站时灶具有污垢或损坏的,除按规定交纳维修费外,还将处以罚款(现时标准为100—200),罚款费用从住房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章公寓内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楼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公寓煤气、灶具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用完灶具要关好阀门。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拆改、接拉电线等。
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没收其物品,并视情形处理;造成严重事故的,当事人除按国家法律
和研究所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要注意公寓公共大门以及住户自己居住公寓门窗安全,做好防盗工作。
第二十一条不得利用公寓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才公寓的垃圾清扫后自行带至楼外垃圾桶处倾倒,居住人员严禁在楼道、楼梯内抛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入住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内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