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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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检定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在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的周期检定计划和执行程序以及偏离时应采取的措施。

1 、专职计量员应统计全厂计量器具的总数与类别,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写周期检定计划表。

2、各类计量器具,应按照其检定周期及时送检,确保受检率达100%。

3、为保证各类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计量室应建立计量量值传递管理体系。对计量性能稳定,且不频繁使用的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其规定的检定有效期。

4、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物料结算、安全防护、精密仪器、环境监测方面工作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5、计量器具强检范围及周期

5.1 原辅料进厂计量用的台称、架盘天平、地磅、天平等衡器,检定周期为十二个月。

5.2用于灭菌柜、提取罐、压缩空气等的压力表、真空表(A类),检定周期为六个月。

5.3在检定周期之内,计量性能有变化或出现故障以及对其准确度有怀疑时,使用部门应主动停止使用,并要求计量管理员更换经检定合格的备用计量器具。

5.4强检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标贴“强检标志”,并注明使用使用有效期限。

6、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广州市计量局所属检定机构或市计量局授权的检定机构规定,进行送检或申请现场检定。

7、对于不需要进行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授权的检定机构执行使用前的一次性检定。

8、直尺、玻璃量具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后实施报废。

9、进行能耗考核的水表、蒸汽流量计、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后进行更换,一般要求四年内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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