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及转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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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部分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更名的批复-商合批[2007]1064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部分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更名的批复-商合批[2007]1064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部分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更名的批复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部分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更名的批复(商合批〔2007〕1064号)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部分国外机构更名的请示》(中水电外〔2007〕68号)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集团公司在尼泊尔等14个国家设立的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xxx国代表处(有限公司)”(详见附件),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三、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重新向我驻东道国使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

四、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在当地变更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

工作情况须由你集团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附件:驻外机构更名名单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总公司驻外机构更名名单┌─────────────┬─────────────┬─────────────┐│序号│更名前驻外机构名称│更名后驻外机构名称│├─────────────┼─────────────┼─────────────┤│1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驻尼│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尼│││泊尔经理部│泊尔代表处│├─────────────┼─────────────┼─────────────┤│2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马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马│││西亚代表处│来西亚代表处│├─────────────┼─────────────┼─────────────┤│3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巴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巴│││斯坦经理部│基斯坦代表处│├─────────────┼─────────────┼─────────────┤│4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孟加│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孟│││拉经理部│加拉代表处│├─────────────┼─────────────┼─────────────┤│5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乌兹│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乌│││别克斯坦经理部│兹别克斯坦代表处│├─────────────┼─────────────┼─────────────┤│6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驻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津│││巴布韦经理部│巴布韦代表处│├─────────────┼─────────────┼─────────────┤│7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新)有限公│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司│新)有限公司│├─────────────┼─────────────┼─────────────┤│8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泰国│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泰│││经理部│国代表处│├─────────────┼─────────────┼─────────────┤│9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驻印│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印│││度尼西亚经理部│度尼西亚代表处│├─────────────┼─────────────┼─────────────┤│10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驻缅│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缅│││甸经理部│甸代表处│├─────────────┼─────────────┼─────────────┤│11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伊朗│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伊│││代表处│朗代表处│├─────────────┼─────────────┼─────────────┤│12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吉尔│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吉│││吉斯经理部│尔吉斯斯坦代表处│├─────────────┼─────────────┼─────────────┤│13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老挝│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老│││代表处│挝代表处│├─────────────┼─────────────┼─────────────┤│14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驻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埃│││塞俄比亚代表处│塞俄比亚代表处│└─────────────┴─────────────┴─────────────┘——结束——。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16
•【字号】沪银监复[2012]165号
•【施行日期】201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16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的请示》(沪邮银发〔2012〕182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8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并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及向我局其他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其他银行监管处报告。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公司更名的议案范文

公司更名的议案范文

公司更名的议案范文为适应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之后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会提出更改公司名称的议案。

下面 ___为大家了一些有关公司更名的议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适应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之后经营发展的需要,提议将公司名称由“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XI’AN AIRCRAFT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变更为“AVIC AIRCRAFT Co.,Ltd.”;证券简称由“西飞国际”变更为“中航飞机”,证券代码不变。

(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姚联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的相关议案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原北京姚联互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姚联公司”)于xx年7月1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姚联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的相关议案(公司也已于xx年6月29日召开的xx年第十次总经理办公室审议通过,表示同意)。

经工商核准,姚联公司注册地址将由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变更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988号6幢3109室,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姚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名称:上海姚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姓名:伍国樑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整成立日期:xx年7月6日营业期限:xx年7月6日至2032年7月5日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筹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从事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国网英大:关于国有股份划转完成的公告

国网英大:关于国有股份划转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公告编号:临2020-056号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份划转完成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网英大”、“置信电气”)于2020年2月14日披露了《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份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号)。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置信电气股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电网资本[2020]54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决定将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国能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的101,419,669股、406,352,860股、61,827,512股股份全部划转至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集团”),由英大集团统一持有和管理(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划转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划转完成后,英大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747,456,3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5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划转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1。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关于同意企业更名的批复

关于同意企业更名的批复

关于同意企业更名的批复
尊敬的XXX公司:
经过审慎调查和考虑,我们批准了您的更名申请,并同意您的企业更名为XXX有限公司。

企业更名对于经营活动和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理解并支持您的决策。

这一更
名将为您的企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帮助您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请注意,企业更名后,您需要及时进行相关变更手续,如更新企业证件、公告更名等。

我们建议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并完成这些手续,以确保更名过程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

我们希望您能充分利用这次机会,深入评估和规划您的企业发展战略。

我们相信,通
过合理的战略和有效的管理,您的企业将取得更多的发展和成果。

最后,再次祝贺您的企业更名,并期待与您共同见证和推动您的企业在新的名字下取
得更大的成功。

此致
敬礼
XXX单位。

国务院关于同意统一和调整邮电资费方案给邮电部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统一和调整邮电资费方案给邮电部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统一和调整邮电资费方案给邮电部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7.10.03•【文号】•【施行日期】1958.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通信业正文国务院关于同意统一和调整邮电资费方案给邮电部的批复(1957年10月3日)1957年8月12日厅秘字第152号请示悉。

邮电部所拟统一和调整邮电资费的方案,统一了费率,消除了突出的不合理现象,可以更大地发挥邮电通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作用,对邮电收入和用户负担都影响不大,比较切实可行。

国务院同意这个方案,并准自1958年1月1日起实行。

今后在不影响邮电资费政策和邮电资费主要内容的原则下,某些个别问题以及各种附带费,可由邮电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后决定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邮电部关于统一和调整邮电资费的请示报告(1957年8月12日)邮电资费关系到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财政收支,关系到党、政、军、民等机关团体,工矿企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邮电通信工具的合理使用。

邮电资费应该体现出邮电通信在全国范围内的联合作业和广泛为人民服务的特点,保证实现国家对邮电通信的要求;做到费率统一,此较合理,手续简便。

但是,现行的邮电资费大多是在全国解放初期制定的。

由于各地解放时间先后不一,以及适应当时的客观情况,部分邮电资费采取了因地制宜、公私有别以及军政机关和企业部门有不同待遇等办法;由于我们经验不足,也沿用了许多旧的规定。

几年来,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将胜利完成,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已经取得全面的决定性的胜利。

而邮电资费虽也有若干修改,但根本状况并未改变,以致在新的形势下,不合理的现象更加突出了。

因此,必须加以改革,使之和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相适应。

现将几项主要的邮电资费调整方案,报告如下:一、现行邮电资费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全国费率不统一,各地区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差价很大。

邮电部关于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邮电部关于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邮电部1994年04月14日公布)你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收悉。

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国务院〔1993〕55号《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经营范围为:(一)对铁道部、电力部的专用通信网进行改造完善,在保证铁道、电力专用通信需要的前提下,将富余能力向社会提供长话业务;在公用市话网覆盖不到或公用市话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可开展市话业务。

(二)经营无线通信业务(包括移动通信业务)。

(三)经营电信增值业务。

上述各种电信业务均为国内电信业务,不包括国际电信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设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的规定,你公司不能自行决定与其他地区或部门联合经营电信基本业务。

你公司经营上述各项电信业务,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

二、关于你公司向通信主管部门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事宜,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对你公司申请经营国务院发〔1993〕55号文规定范围内已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按我部1993年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申报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

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当地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报邮电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由邮电部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

上市案例研习(28):首发上市债转股问题的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28):首发上市债转股问题的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28):首发上市债转股问题的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鸿特精密(一)两次增资基本情况1、第一次增资经2004年10月18日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合资经营企业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外经贸资进字【2004】94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50万元港币增至港币4,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11月7日、12月16日、12月22日、2005年8月1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2004)第1300号、正验字(2004)第1332号、正验字(2005)第1003号、正验字H(2005)第1096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止,肇庆鸿特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第二次增资经2005年7月11日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鼎外经贸批【2005】17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港币6,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12月8日、2006年4月18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H(2005)第1105号、正验字SD(2006)第004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足。

(二)两次增资债转股情况1、第一次增资的债转股情况第一次增资中万和集团共认缴出资港币1,100万元,其中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作为出资。

南方电缆共认缴出资港币137.5万元,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46.3元,折港币137.5万元出资。

肇庆鸿特成立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向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借取了资金用以购置土地、固定资产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次债转股验资报告出具日2004年11月7日,借款具体情况如下:2006年4月22日,肇庆鸿特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万和集团、金岸公司、南方电缆与肇庆鸿特共同签署《确认函》,一致确认万和集团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用于增资;确认南方电缆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46.3万元折港币137.5万元用于增资。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修正)(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二○○四年第2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一)设立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到境内证券市场上市,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商务部关于同意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资批[2006]144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7.11
【实施日期】200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商务部关于同意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
(商资批[2006]1448号)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送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请示》(沪外资委批〔2006〕21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意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将共计28,464,680股转让给社会公众流通股股东,其中大众公用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15,715,292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12,749,38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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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中邮世纪(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中邮世纪(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中邮世纪(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工信部电管函[2014]401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中邮世纪(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
点的批复
(工信部电管函[2014]401号)
中邮世纪(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作,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以及石家庄、太原、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厦门、济南、青岛、烟台、武汉、孝感、黄冈、咸宁、恩施、十堰、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乌鲁木齐31个城市范围内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试点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及转股的批复-商资批[2006]1458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及转股的批复-商资批[2006]1458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及转股的批复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及转股的批复(商资批〔2006〕1458号)上海市外资委:你委《关于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的请示》(沪外资委协〔2006〕1895号)、《关于报送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请示》(沪外资委批〔2006〕21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根据公司2006年6月8日-12日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940.9920万股、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郑州公司转让5.4080万股给流通股股东。

三、上述转股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仍为30492.5337万股,注册资本为30492.5337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1933.9417万股,占39.14%。

四、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根据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

证监会确认对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异议。

五、公司股东股权处置及相关事宜应按《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六、同意公司就名称变更于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公司应将就上述股权变更重订的《章程》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并凭此批复到商务部换领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7.04.25
•【文号】证委发[1997]22号
•【施行日期】1997.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委发[1997]22号1997年4月25日)邮电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并挂牌上市的函》(邮部[1997]24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可向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本次发行结束后,该公司总股本为21500万股,其中,邮电工业总公司持有1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53.49%;境内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46.51%。

三、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
定的实施细则》及其它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成后15日内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分别将发行、承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邮电部关于重申不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重申不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重申不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重申不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最近,在一些地区出现外商试图与邮电部门或其它单位合营无线寻呼或移动电话等通信业务的问题,个别地方还拟定了向外商转让本地电话网建设、经营权的具体办法。

这些做法违背国家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予以制止。

邮电通信涉及国家主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外国人经营。

中央、国务院多次重申邮电通信不宜与外商合营。

一九八四年七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报告,明确规定不宜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同年十二月,中央书记处对邮电工作的“六条指示”中也明确提出,邮电通信各种业务的管理权必须由我国邮电部门掌握;国务院一九九○年重申“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务”;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即使在成片土地开发区内,邮电通信也必须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

因此,各级邮电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坚决制止外商在我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务。

各级邮电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2号和4号文件的精神,根据部《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通信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认清形势,抓住时机,用好现行政策,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及时调整发展目标,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步伐。

通信建设项目缺口资金要大胆利用外资,采用贷款、租赁等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要积极发展各项邮电业务,迅速采取措施,提高通信能力,满足社会需要。

邮电部关于公布首批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通告

邮电部关于公布首批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通告

邮电部关于公布首批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30•【文号】•【施行日期】199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邮电部关于公布首批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通告(1994年3月30日)一、我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申办、补办放开电信业务经营审批手续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首批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申报批文的单位予以公布。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邮电部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邮电部自1993年11月1日起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申报制度,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的,由所在地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电信业务的,由邮电部负责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办单位须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查,在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合法的经营。

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批文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违者按国务院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首批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1.华旅通讯公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业务种类:无线电寻呼业务服务范围:全国经营许可证号:9402发证日期:1994年1月24日2.上海四方通讯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新川路343-363号二楼业务种类:无线电寻呼业务服务范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经营许可证号:9403发证日期:1994年1月28日3.上海维赛特网络系统公司地址: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凯兴大楼206室业务种类:国内VSAT通信业务服务范围:国内经营许可证:9301发证日期:1993年11月22日4.北京航天卫星应用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9号业务种类:国内VSAT通信业务服务范围:国内经营许可证号:9302发证日期:1993年12月7日5.北京宇信电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环中路4号业务种类:国内VSAT通信业务服务范围:国内经营许可证号:9401发证日期:1994年1月19日6.国旅通信服务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37号业务种类:国内VSAT通信业务服务范围:国内经营许可证号:9404发证日期:1994年2月26日7.北京嘉融科技发展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308室业务种类: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范围:全国批文号:〔93〕电信业务批字01号批文日期:1993年11月18日8.重庆市信息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15号业务种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范围:全国批文号:〔94〕电信业务批字02号批文日期:1994年3月25日9.重庆市信息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15号业务种类: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范围:全国批文号:〔94〕电信业务批字02号批文日期:1994年3月25日10.重庆市信息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15号业务种类:电信信箱服务业务服务范围:全国批文号:〔94〕电信业务批字03号批文日期:1994年3月2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
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1.12.21
•【文号】外经贸资二函[2001]1217号
•【施行日期】2001.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
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外经贸资二函[2001]1217号2001年12月21日)上海市外资委:
《关于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沪外资委批字[2001]1537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同意公司投资者“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投资各方于2001年7月17日签署的公司合同、章程第二次修改。

二、公司投资总额由16000万德国马克增加到19700万欧元,注册资本由12000万德国马克增加到10000万欧元,其中: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600万欧元,占注册资本的26%;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为1000万欧元,占注册资本的10%;上海飞利通科技实业总公司出资额为400万欧元,占注册资本的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6000万欧元,占注册资本
的60%。

公司投资者应按出资比例在合同、章程及其修改所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按时缴付注册资本。

公司投资者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请通知公司凭此批文到我部换领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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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及转股
的批复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资批[2006]145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7.11
【实施日期】200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及转股的批复
(商资批〔2006〕1458号)
上海市外资委:
你委《关于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的请示》(沪外资委协〔2006〕1895号)、《关于报送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请示》(沪外资委批〔2006〕21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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