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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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大矿业发〔2011〕164号
关于印发《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土建工程建设管理,特制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土建工程奖惩规定通知
抄送:各监理单位,公司各高管。印30份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政事务部2011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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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
一、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资料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土建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我公司具体现状,制定本工程管理奖惩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现行规范、规章、制度、文件、行业标准等。
3、适用范围
工程管理奖罚规定,适用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土建工程。
二、工程质量管理
1、材料报验
承包单位的进场材料,应向监理单位、工程部相关人员申请报验,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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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证明文件,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进场材料未经报验使用于工程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20000元;对于被证实不合格的产品而使用的予以拆除,并处罚施工方50000元。
(2)见证取样后,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以假换真、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0元,并对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
(3)装饰装修阶段材料实行封样制。进场材料与样品不符,且擅自使用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0元。材料使用过程中换料,与样品不符,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0元,并拆除、清除不合格材料。
2、工程报验
工程报验严格执行“三检制”,在施工单位自检、专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自检,自检记录齐全后报监理验收,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否则不予验收。
(1)未经报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序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20000元。
(2)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元。
(3)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监理下达监理通知书或工程部下达工程整改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罚施工方50000元/次。
(4)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时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检验批检查出质量问题,限期对不合格检验批整改,发现一次处罚监理单位5000元。
3、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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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进场单位必须向工程部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备存;提供拟进场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岗位证书。如未提供相关资质,开工报告不予批复。
(2)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能按规定时间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单位,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未被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就直接施工的,处罚施工单位10000元。现场施工与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符,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0元。
(3)各施工单位必须自觉地配合质检站在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施工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把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理单位和质检站,对整改不及时和不反馈的单位处罚2000元/次。
(4)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严格按各自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质量须满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各分项工程验收细则要求,对于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处罚施工单位3000元,监理单位督促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处罚监理单位1000元。整改过程中须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督落实到位,避免发生整改质量仍不达标的状况。
(5)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书面),接受交底的所有人员应签字确认,不得代签;无技术交底即开始施工的单位,对项目经理处罚500元,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无技术交底开工的项目,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200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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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罚1000元。
(6)工程放线定位、标高不准确,超过允许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自身的损失外,另行赔偿相关单位相应损失。经监理单位检验仍存在工程放线定位、标高不准确,超过允许偏差,对监理单位处罚2000元。
(7)由于施工方法不当,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除返工外,对项目经理处罚500元,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200元,监理单位处罚2000元。
(8)施工单位由于施工机具配备不足、精度不够,不按法定计量鉴定造成质量不合格,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200元,监理单位处罚2000元。
(9)工程施工使用的组合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配合比,严格计量,对无计量机具或计量不准,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100元,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
(10)施工过程中,由于气候变化的原因,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除工程返工外,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100元,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
(11)施工中无论什么原因出现质量事故,都要及时上报,隐瞒不报,对项目经理处罚2000元,施工单位处罚50000元。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500元,监理单位处罚5000元。
(1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如未检验或检验无记录进行下一项工序,除工程返工外,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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