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屋后林木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4林权制度
⑴ 国家所有的森林 林木林地由国有 单位使用的
①该国有单位享有对所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②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③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㈢林权登记与确认发证
⒈林权证及其法律效力
⑴ 林权证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 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 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 证书 ②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③林地及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四至 ④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 ⑤林地使用期
⑸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地 林业主管部门 ⑹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⑺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⒌申请和核发林权证的程序
申请初始登记提 交:林权登记申 请表、个人身份 证明或组织的资 格证明、负责人 身份证明、森林 林木林地权属证 明文件、界线清 楚标志明显的附 图、与毗邻单位 的认界协议或划 拔书
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 编号:
林证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本证中森林、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年 月 日
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N0.
林地所有权 权 利 人
森林或林木 所有权权利人 座 面 株 四 至: 落 林班 主要树种 林 年 种 终止日期 小班 积 数 小 地 名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甘林发[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林发〔2013〕84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精神,结合我省林权流转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登记管理工作,省林业厅对《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5月10日,甘肃省林业厅印发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5月17日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林业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资料)
林业政策法规自测题一、填空题1、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2、林业建设实行(),(),(),(),()的方针。
3、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或者()。
4、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5、公民个人可以享有林地的()权和林木的()权。
6、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7、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有:()、()、()。
8、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依法处理。
9、林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领取()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该同意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1、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
1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
13、()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负责林业工作。
1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
15、林业工作站由()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16、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主席令(六届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林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集体所有的,包括根据《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经过农业合作化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
因此个别地方农民以土改证、甚至“祖宗山”要求分回自己的山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概念分析一种权利的概念,应反映权利的本质,并符合概念界定与运用的目的和规则要求。
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林权相关书籍对林权的界定应当明确表明权利调整的对象以及设立林权的规范目的。
(一)关于林权概念中的“林”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林”有关的事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资源。
厘清这几个概念在法律文件中涵义及其相互关系是界定林权概念的基础。
1.森林。
法律用语上的森林,因其往往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更注重范围的特定性。
例如:《印度尼西亚林业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森林是指任何林木所覆盖的成片土地,并与其环境构成整个有生命的天然群落,经政府确定为‘森林’者。
”《联邦德国林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将森林定义为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
业经间伐的或透光的地产、林道、森林区划带和保险带,林中空地和疏林,森林草地、野生动物饲料地,森林林场以及其它和森林有关的为森林服务的面积均为森林。
”中国台湾地区《森林法》规定,“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和。
”上述森林定义的共同点是:森林不仅仅由林木组成,而是由土地、植物、动物组成的整体。
我国《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相比之下,中国《森林法》对森林涵义的解释较为狭义并更关注于“林”。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
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伐区作业验收证明;6、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
关于“谁造谁有”的有关政策规定。
“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
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
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
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
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
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
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
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
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
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林业政策法律法规(二)
2.流转的对象: (1)用材林 流转的对象:
(2)经济林 (3)薪炭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用材林
3.流转的形式: (1)林木(活立木)的转让,包括以培育、经 营为目的的林木折价和林木采伐权转让。 (2)林地、宜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拍卖
(3)林地使用权租赁经营
4.流转的限制条件:
(1)用途限制:即转让后不得改变林地的 用途。
村民看见山上起火报告乡政府,乡 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扑救。由于当地 已连续25天无雨,空气非常干燥,火势 异常猛烈,大火在4日晨被扑灭。经测算, 火灾过火面积为1395亩,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近30万元。警方调查火灾原因后逮 捕了梁某。
问:结合所学过的知识, 分析卖酒乡森林火灾给 了我们哪些教训?
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2)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3)预防森林火灾的工作主要有:规定森林防火期 和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4)扑救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公民应 尽的义务。 (5)扑救森林火灾的善后工作。
森林法
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规范 广义: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等。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狭义: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五类。
防护林——海滩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
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 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三权”的确定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三权”的确定作者:彭俊项海英罗洪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08年第20期摘要就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本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三权”)如何确定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指出几种情况下的确权方法。
关键词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确定中图分类号 F321.3;F326.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8)20-0303-01全国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全面铺开,对象是占全国林地面积60%、面积达1.7亿公顷的集体山林,其首要任务就是明晰产权。
我国此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所指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简称“三权”),不包括林地所有权。
当前,我国涉及林权的现行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通常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简称为林权,林权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木采伐权等财产性权利。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众所周知,森林、林木和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极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于1982年林业“三定”时,林权证只体现了“山权”和“林权”2种权利,与现在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4•【字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
第四条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七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个人在承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责任田、荒山和荒地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执行。
第八条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森林权属第三章 发展规划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五章 造林绿化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关于树木权归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树木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观赏价值,还具有生态、经济、社会等多重功能。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树木的权属问题常常引发纠纷。
为了明确树木的权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树木权归属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二、树木权概述1. 定义树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树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树木权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他物权。
2. 树木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树木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权利客体具有特定性:树木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树木。
(3)权利内容具有多样性:树木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权利效力具有相对性:树木权的效力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三、树木权归属的法律规定1. 所有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合法原因取得物的,取得物的所有权。
”根据该规定,树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①合法购买: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树木,取得树木的所有权。
②赠与:权利人将树木赠与他人,受赠人取得树木的所有权。
③继承:权利人因继承而取得树木的所有权。
(2)树木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树木所有权转移后,原权利人丧失对树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新权利人取得上述权利。
2. 他物权(1)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交付抵押财产或者抵押权利凭证。
”根据该规定,树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2)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设定地役权。
”根据该规定,树木可以设定地役权。
(3)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该规定,树木相邻权主要包括:①采光权:树木不得遮挡相邻建筑的采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
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规定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而服务。
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二、自1979年我国制定森林法(试行)以来,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我国仍然是一个少林国家,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5 %和12%,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多(世界平均为25 %),与发达国家更不能相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当差距。
目前,我国又处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的时期,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和内在质量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4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7%。
沙漠、戈壁及沙化土地面积已达168.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而且每年还在扩展。
全国约有2.3亿亩基本农田因生态环境恶化而严重影响产量,有15亿亩草场严重退化,许多城镇、工矿和乡村受到威胁。
全国每年因为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以上,因洪涝灾害减产粮食200多亿公斤。
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森林资源不足,我国人均木材、纸制品、果品的消费量,也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7. 6%、35. 3%和50%,林业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的要求极不适应。
上述情况说明,与十几年前制定森林法时相比,我国的森林资源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不进行调整。
浅谈林木的所有权归谁
浅谈林木的所有权归谁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谁所有1、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2、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因此,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什么是自留山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
土地上的树木归属于谁1、法律分析:如果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种树,树的所有权是归种树的人的,但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返还因为私自种树获得的不当得利的,如果造成侵权的还要赔偿责任。
2、如果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种树,树的所有权是归种树的人的,但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返还因为私自种树获得的不当得利的,如果造成侵权的还要赔偿责任。
3、法律分析:首先,看树木在征用前的归属权,如果是国家的那就不用说了,肯定是国家的。
如果是个人或集体的国家依据相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树木的所有权应为国家。
树木的所有权如何确定1、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林权证权。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
2、法律分析:如果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种树,树的所有权是归种树的人的,但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返还因为私自种树获得的不当得利的,如果造成侵权的还要赔偿责任。
3、法律分析:首先,看树木在征用前的归属权,如果是国家的那就不用说了,肯定是国家的。
如果是个人或集体的国家依据相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树木的所有权应为国家。
4、法律分析:在别人的土地上栽树,此事的归属权有两种办法处理,按物权法规定,此树是别人的,因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别人,二是你和别人有约定,并有文字证明证据,此树归你。
林业法案例分析题
1. 李某,村民。
13.12月至14..4月间,李某先后四次偷砍他人自留地上种植的杉木,总计原木材积2立方米折价4000元,并先后9次盗看他人自留山上的杉木。
折立木材积5.4立方米,并将所盗砍得杉木全部非法出售。
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
如何处理?李某:盗窃 1000—3000起点范围处理:盗窃罪盗伐:立案标准,2~5个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
数罪并罚2. 黄某在13.8月至10月间,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砍伐自己家山场上的林木4.8亩,活立木蓄积33.1018立方米。
林木所有权归自己,但是未办证,不是盗伐,属于滥伐,是违法行为,自留地,房前屋后不违法3. 张某承包经营管理甲公民所有的自留山的竹林垦复中,未经甲同意将一颗大松树以1500元卖给罗某和刘某(事后,两人交代不知林木权属情况)。
买时两人未采伐许可证,以900元雇请戴某(知道未办证)砍伐松树立方材积1.1立方米。
张某盗伐罗某刘某善意所得(没有所有权人擅自)滥伐戴某共同犯罪滥伐。
同月罗刘某向另一个自留山乙购买两颗松树,协议中由买方办理采伐证,但罗刘直接1800/m价格雇戴某(明知没证)砍伐林木立木材积2.3m,1.1+2.3=3.4 不够立案标准。
4.林某欠俞某3000元,3月到集体所属山林盗伐林木,以手锯盗伐松木12课卖得170元;6月盗得杉木27株杉木栓200根卖得395元,8月盗伐杉木27株。
被查获,盗伐林木立木蓄积7.0549立方米分析涉及哪些违法主体?违法性质各是什么?盗伐林木行为 7.0549,构成犯罪,2~5立方米4. 孙某,36岁,在未经任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村集体山场18林班第4小班的杂木做烧柴,折合立木蓄积1.5343立方米,砍伐过程中不慎将国家一株一级保护树种红豆杉伐倒,折合立木蓄积0.6523立方米,连同其余木运回家中备用。
法院公开审理,孙某对砍伐红豆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韪,以其不知道是国家保护珍贵树木为由进行辩解。
【林业案例9】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应如何界定的案例
【林业案例9】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应如何界定的案例
2016年6月2日,村民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购买同村村民张某养猪场东侧的22株梓树进行了砍伐,伐后准备用于自家建房之用。
案发后经测定,活立木蓄积9.2立方米,林木价值4100元。
【处理意见】对此案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刘某砍伐的梓木在张某养猪场旁,可认定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无须办采伐许可证;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砍伐树木,虽离村庄很近,又在张某养猪场旁,但不属“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规定,对刘某作出了责令补种5倍计110株梓树,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123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件评析】处理本案的关健,是弄清楚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界定。
对此,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法规政策司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界定为“是指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房前屋后范围内的零星林木,不在《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除外之例”。
本案中,刘某砍伐的林木位于张某养猪场一侧,虽离村庄很近,但不属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前屋后范围,而且采伐数量较大,更不属于零星林业采伐。
因此,具林业局对刘某认定为滥伐林木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罚,是正确的。
浅谈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浅谈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摘要:林业改革已进入实质性阶段,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已成现实。
很多地方出现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混乱现象,给林政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不便。
弄清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仅有利于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有利于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
本文是结合相关法律和实际工作,就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析。
关键词: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人们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就必须占有支配和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由此决定了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等领域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新的《物权法》充分明晰了物权。
林地、林木均有所有权与使用权。
当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时,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均发生相应的变化。
明确、稳定和保障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是保护、利用和发展林业的基础。
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不清,不稳定,没有保障,就意味着生产关系紊乱,不仅不利于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不利于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
1、相关的概念解释1.1林地是林业用地的简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1.2林木是指森林中全部乔木的总称。
是森林的主体,为森林经营的主要对象。
有主林木和次要林木之分。
包括竹林,不包括孤立木。
有人工和天然之分。
1.3所有权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的,人们对于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法对他人财产拥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称经营权或称经营管理权。
1.5林地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1.6林木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
1.7林地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根据林地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
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
1.8林木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根据林木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880825【实施日期】 19880825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章名】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
“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
2010年12月9日福建省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关于“零星林木”采伐等问题答复:一、农民采伐属于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指宅基
地范围内)的非保护树种的零星林木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目前对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指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林木数量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采伐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指宅基地范围内)的非保护树种的零星林木可以自行销售,但需要运输的必须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