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业务背景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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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投融资领域开展融资租赁

集团投资发展部

一、融资租赁业务背景及现状

1952年融资租赁业务产生于美国,六、七十年代在全世界迅速发展,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融资租赁业被誉为“朝阳产业”。

1、国外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情况

现代租赁是当今国际上发展最迅猛新兴服务产业之一,由于它具有融资、融物、推动投资重要功能,被称为“新经济促进者”和“经济增长助推器”,成为发展商品流通主渠道。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0年全球租赁总额为4989.5亿美元,前四名分别是美国、日本、德国和英国。其中美国租赁总额高达2600亿美元,占全球租赁总额45%,市场渗透率(租赁额与GDP之比)高达31.7%,其企业设备投资80%是通过租赁融资实现。

2、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情况

中国经济已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中国租赁业发展现状与我国宏观经济总量极不相称。融资租赁自1952年在美国出现后,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对其GDP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贷款第二大融资方式。形成鲜明对比是我国租赁业对GDP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租赁市场渗透率只有1%左右,远低于17%世界平均水平。根据行业发展规律,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进程加速,融资租赁也

将迎来高速成长。

二、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趋势

1、现代租赁业具有广阔市场空间

去年,我国GDP总量达到18.23万亿元。按照“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GDP总量将达到36万亿元以上,租赁业务量预计可达3600亿元。根据国际租赁业发展规律,租赁渗透率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如果我国租赁渗透率上升到5%,届时就有1.8万亿元市场空间。

江苏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省份,租赁业发展长期滞后。2006年江苏省GDP达到21548.36亿元,南京市GDP总量为2774亿元。而江苏和南京租赁业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两年国家商务部批准试点20余家融资租赁公司中,江苏和南京1家也没有,即便将原有省属在宁两家租赁公司业务额计算在内,南京租赁渗透率还不足1‰,况且南京市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市属租赁公司。如果租赁渗透率达到1%全国平均水平,仅南京就有27.7亿元以上业务量,江苏省至少有215.4亿元。若渗透率达到5%,则南京和江苏将分别有138.5亿元和1077亿元市场空间。按照“十一五”规划,预计2010年江苏GDP 总量将达到2.9万亿元,南京将达到4800亿元,按5%渗透率计,届时租赁业务量分别为1450亿元和240亿元;并且租赁公司还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未来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2、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成熟租赁市场通常具备完善租赁基本法律、优惠税收政策、灵活会计处理办法和积极监管法规,这四大支柱构成融资租赁发展坚实基

础。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第十四章专门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范,200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8月原外经贸部制定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文件。我国融资租赁法律从无到有,四大支柱框架已初具雏形,但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急待解决。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近十年来我国在法律层面做了不少工作,尤其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目前起草论证工作进展顺利,已拿出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有望于2007年正式出台,这对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政策即将出台

国家商务部作为审批主管机关,正在推进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并在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很大影响关于税收、加速折旧、关税减免等相关政策给予一定扶持和鼓励。南京市试点工作正在市发改委牵头下积极推进,召开了由市主要企业集团参加碰头会,征求各方投资意向。按照南京市发改委工作计划将在2007年筹备组建南京首家融资租赁公司。

三、融资租赁定义和特征

按照国外成熟市场实践: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使用

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按约定通常转归承租人所有(有时须支付象征性价款)。概况起来,融资租赁最主要特征是“先期融资、分次偿付”。

四、融资租赁基本业务模式及其特点

(一)按交易方式分类

按交易方式划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有以下三种形式: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主要形式,即租赁公司通过筹措资金,直接购回承租人选定租赁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包括直接购买租赁和承租人选择租赁。在出租期内,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出租人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采用直接租赁,由于融资额以租金方式在租赁期内逐年分摊,因而具有投资乘数效应,即投资主体在投资初始阶段只要支付少量租金就可以开始运营租赁资产。如果投资额巨大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直接租赁,建设单位可以先不付或少付一部分资金就能得到运营专用车辆、机械等设备,并投入建设和经营中,再以经营收入分期偿还租金。

2、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物多层次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上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称为转租人。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最终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赁之所以受到

出租人欢迎,是由于有了转租人这样一个信用状况更好中介,因而利于减少资金不能回收风险。

第三人之所以愿意以转租人身份介入,会有多种原因。例如,最终承租人是它关联企业,控股子公司之类。它需要让后者能利用融资租赁有利条件,来达到特定经营目,因此自己愿意承担资金回收方面风险。而且有租赁经营权租赁公司相互合作,能发挥各自优势,分散风险,或利用不同地域和行业税收政策。

3、回租租赁

回租租赁又称回购租赁,是将现有资产变现一种租赁方式,是企业自我滚动发展一种筹资方式。具体而言,是指设备使用方通过将自己设备或厂房等物化资产在法律上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而取得现金流入,然后再以直接融资租赁形式租回上述资产,并在租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利用出售回租方式,可以在不减损对自己固定资产使用前提下,帮助企业增加现金流,加大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回租主要目是改变资产形态,将物化长期资产变为流动性最强现金资产。比如,企业急缺一些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企业可以把它现有优质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同时再租回使用,租赁公司付款后马上进了原材料,手续很简便。

回租租赁在项目建设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已建成项目拥有巨大存量资产,可以将这些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回使用。这样就将已固化设备投资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建设资金不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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