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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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期间,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避免损失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因此,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进行调研,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现状据调查统计,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挪用公款、渎职侵权为主。

其中,贪污受贿案件数量最多,占据了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也是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职务犯罪案的原因1.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是由于贪图利益而产生。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甚至经常是直接索取贿赂、受贿形式,发生这种犯罪,其实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个体心理因素在职务犯罪案中还存在一些个体的心理因素。

某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心理扭曲而搞出各种离谱的事情,滥用职权或虐待职权;一部分官员面对利益诱惑,从而主动地挑动了职务犯罪的火种。

3.缺乏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监管也是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管较为松散,监督机构不够有力,自然会激发出公职人员若干行贿受贿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应对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一系列评估和监管。

2.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公开整治案件。

同时,加强扫黑除恶,建立落地机制,做到旗帜鲜明打击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的活动。

3.提高审查调查能力提高有关机构的审查调查能力,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力度。

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制度互动,确保职务犯罪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并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公职人员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医生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制的缺失、失职渎职,但是更深刻的原因是少数人的丧失信仰和价值观。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引言在当代社会,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管理机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类型1.1 定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担任或利用其职务之便,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以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2 类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分为经济犯罪和职务侵占两大类。

其中,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职务侵占主要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腐败问题严重由于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较大权力,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会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私利。

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

2.2 资产流失问题突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导致资产流失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一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公款、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2.3 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

这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缺乏有效的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易导致职权滥用和腐败问题的滋生。

三、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措施要解决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以下是几种可能有效的措施:3.1 加强监管与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一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

3.2 提高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概率,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务犯罪行为。

3.3 强化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选择合适的人才并进行规范化培训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赵飞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使用指定管辖越来越普遍,为调查工作带来诸如减少阻力、防止干扰、整合力量等有利条件。

同时,也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管辖协调等方面带来很多问题,也不利于被调查人相关权益的保护。

为此,建议从沟通协调机制、决策机制、异议考量制度等方面对指定管辖进行完善。

I“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管辖机关的制度。

指定管辖是一种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对已经由法律确定的相应办案机关作出调整进而影响案件管辖秩序的做法。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管辖不明案件的指定管辖;管辖权明确,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由上级单位指定移送其他单位管辖,即改变管辖。

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广义指定管辖和狭义指定管辖。

狭义指定管辖是指对个案的指定管辖,而广义的指定管辖一般是指类案的指定管辖。

由于监察体制改革正处于初级阶段,对管辖制度的探索程度相对有限,随着监察制度逐渐成熟,管辖制度可能会向着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监察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上级监察机关主动改变管辖制度。

上级监察委员会主动改变管辖一般系出于某种原因,导致上级监察委员会认为该案不再适于由该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

如某基层监察委员会发生腐败窝案,可由上级监察委员会改变管辖;再如某地党委发生腐败窝案,由同级监察委员会管辖办案阻力较大,可由上级监察委员会指定其他监察委员会管辖。

根据本款规定,指定管辖可以跨多个层级,即可以指定任意下级监察委管辖相关监察事项。

比如,省一级的监察委员会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既可以指定给市一级监察委员会办理,也可以直接指定给县一级监察委员会办理;省一级监察委员会也有权将市一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县一级监察委管辖,也有权将县一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市一级监察委员会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必要性从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监察工作实践来看,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具有极强的必要性,并能够为调查工作带来一系列有利条件。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p o lms i i aS o c a r e iv si ai n u h a l o r s u c s o e cu s t f ca rme c s s o a iai n o r b e n Ch n ’ f i lc i n e t to .S c s t e p o o r e ft l e o o i m g l h i ilc i a e .1c l t f z o

I p o e e t e s r s o o lm s f r e t e h n s fOf ea i sI v si a o m r v m n a u e rPr b e M f o Cu r n c a imso f il m i Crme n e tg t n i
Ke wo d : f c a rmei v si a in wo k me h ims i r v me t a u e . y r s o i l i e tg t ; r c a s ;mp o e n i c n o n me s s r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发表时间:2009-10-02T20:56:43.543Z 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9期作者:张海滨曹帅强[导读]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制度——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视点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制度——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视点

J u n . 2 0 1 3
V n l 。 3 6 N0 . 3
第 3 6卷 第 3 期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 侦查管辖制 度
— —
以修 订后 的《 人 民检 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 为视点
周 洋
( 北京师范大 学,北京 1 0 0 8 7 5 )
[ 摘要 ] 职务犯罪牵连 案件 的侦查 管辖 问题 长期 以来 困扰着 实务界 , 修订后 的《 人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规则》 以确
立检 察 机 关侦 查 优 先权 的 方式 对 此 作 出 了 回应 。检 察 机 关侦 查优 先权 的确 立体 现 了职务 犯 罪侦 查在 秩 序 、 独立、 公 正
和效率方面的价值取 向, 并由于它能够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找到生存 空间、 顺应职务犯 罪侦查的 国际趋势以及正确地 解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立法 目的而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为继续优化职务犯 罪牵连案件 的侦 查管辖 , 必须明确并案 与分案管辖的界 限, 设定予以并案管辖的要件 , 积极构 建分案侦查的协作机制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 牵连案件 ; 检 察机 关; 侦查 管辖 [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3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 0 0 9 — 1 2 0 3 ( 2 0 1 3 ) 0 3 — 0 0 9 2 — 0 4
犯罪 的情 况 下 ,以检察 机关为 主查办 职 务犯罪 意味
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此前《 刑事诉讼法》 和相关 司 法解释 的规定 比较 粗糙 ,导致 职务 犯罪侦 查管 辖一 度陷入较为混乱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 , 直接影 响了职务 犯罪 案件侦 查 的开展 和职 务犯罪 嫌

职 务犯 罪牵连 案件 侦查 管辖 的困境及 破解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摘要]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初查活动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惑,本文试图分析其不完善之处,并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困惑;完善初查是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查案机制。

当前,初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不可或缺的步骤。

但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办案人员在初查工作中常遇到种种问题与困惑。

对此,笔者认为,积极探讨初查制度的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初查制度,不仅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检察改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1] 。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初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初查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取证较为少见。

在调查方式上,以外围调查为主,逐步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基础。

除了实名举报的案件外,初查一开始即直接接触相关知情人员的较少。

在切入点上,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常常围绕资金流向开展调查,贿赂案件则多以行贿人和关键知情人为突破口。

在手段上,初查多以收集书证为主,通过查阅单位账目或者与职能部门协同获取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初查阶段不易直接获得言词证据,即使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得犯罪事实,也需要进行证据转换。

总的来说,初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提供了依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程序。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存在问题与困惑初查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表现在:(一)被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时的困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2] 。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本次调研对管辖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调研报告如下: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目前管辖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处理情况,以及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1. 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获取案件相关数据和现场情况。

2. 分析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案件管辖和协作的情况。

3. 汇总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三、调研结果1. 管辖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诈骗等领域。

2.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协作配合不够、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3. 部分地区存在着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调查不彻底等情况,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4. 目前司法系统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管辖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和执行困难。

四、建议和改进措施1.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2. 加强对于案件办理规范和程序的培训和宣传,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法制意识。

3.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处理程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总结本次调研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希望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六、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各类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都会发生变化,对于管辖案件的处理和协作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能够引起各相关部门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提供更好的保障。

七、致谢在此,感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次调研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也感谢所有参与调研的人员对调研工作上的努力和贡献。

望各单位认真阅读本次调研报告,并按照建议和要求积极落实,进一步加强协作、提高办案能力,共同促进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工作的稳步发展。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属 地 化 、 干扰 能 力 弱 , 查手 段 有 限 , 查 资 源 分散 , 抗 初 侦 队伍 管理 和 基 建 设 施 落后 , 密机 制 不健 全 保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

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

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摘要:一、引言二、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总体情况1.犯罪类型及数量2.犯罪原因分析3.犯罪人群特点三、已采取措施及成效1.加强教育引导2.完善管理制度3.加大惩治力度四、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1.信息沟通不畅2.执法监管不到位3.干警心理压力大五、进一步防范措施和建议1.深化教育培训2.健全心理辅导机制3.完善激励约束制度4.加强内外部监督六、结论正文: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法干警职务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执法公正,本单位对干警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并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现将调查情况及对策报告如下:一、引言政法干警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了解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情况,确保队伍纯洁,我们开展了此次调查。

二、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总体情况1.犯罪类型及数量:通过对近年来的案件分析,本单位干警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类型。

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犯罪原因分析:干警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包括利益驱动、道德沦丧、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压力等。

3.犯罪人群特点:犯罪人群主要以中年干警为主,学历普遍较高,部分具有职务优势。

三、已采取措施及成效为进一步防范职务犯罪,本单位已采取以下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1.加强教育引导: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督,防范权力滥用。

3.加大惩治力度: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干警,依法严肃查处,形成震慑。

四、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1.信息沟通不畅:部分干警之间沟通不够,导致工作衔接不畅、信息不透明。

应对策略:加强内部信息交流,规范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2.执法监管不到位:部分执法环节存在漏洞,容易导致职务犯罪。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摘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原因分析、防范措施、监督和制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通过分析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根源和特点,指出了其防范措施的重要性。

进一步探讨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对于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文章旨在引起社会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的高度重视,提出应对之策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为企业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状、原因分析、防范措施、监督和制约、法律责任、引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本文将就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原因分析、防范措施、监督和制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反思,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廉洁、公平、透明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2. 正文2.1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在国有企业中发生的种类繁多、数量较大的犯罪现象。

主要表现在贪污、挪用、受贿、渎职等多种形式的违法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职务犯罪主体不断年轻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国有企业,并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二是职务犯罪手段不断复杂化。

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监管,进行贪污受贿等行为,使得侦查难度加大。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证困难: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包括财务资料、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然而,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嫌疑人手中,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篡改证据,导致取证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办案周期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方面,因此办案周期较长。

此外,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调查和审查工作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增加涉案人员的诉讼成本。

4. 协调配合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5.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

这增加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检察 院管辖 的贪污 贿赂 案件 时, 当将案 件移送 人 民检 察院 ; 民 应 人
委员 会等 村 基层 组织 人员 协助 人 民政 府从 事 哪些 行政 管理 工作 检察 院在 侦 查贪 污贿 赂 案件 过程 中涉 及 公安 机关 管辖 的刑 事案 时, 于“ 属 其他 依法 从事 公务 人 员” 。从此 规定 我们 可 以看 出该立 件, 当将属 于公 安机 关管辖 的刑 事案 件移送 公安机 关; 罪嫌疑 应 犯 法 解释 采 取 的原 则是职 务 论 而非 身份 论 。从条 文 的精 神和 内涵 来 看, 者认 为, 基础 组织 应 当包括 村党 支部 。理 由基于两 点 : 笔 村 是立 法解 释立足 于职 务论而 非身 份论 , 就使 职 务行为主 体 的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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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群 众 自治组 织 人 员职 秀 犯 罪
立案管辖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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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础 群众 自治组 织人 员主体 身份 在 立法 上的 界定模 糊 ,使 其职 务犯 罪 立案 管辖 产 生缺 陷 。现 时相 关立 法 与司

人涉嫌 犯数 罪的, 果涉 嫌主 罪属 于公 安机关 管辖, 如 由公安机 关为 主侦查, 民检 察院予 以配合 , 涉嫌主 罪属于人 民检察 院管辖 , 人 如果 由人 民检 察院 为主 侦 查, 安机 关 予 以配 合 。上述 规定 是符 合我 公
适当扩 大有 了法律 依据 , 既是有 职 务行为 的基础 自治组织就 可 以 国《 事诉 讼法》 于立 案管 辖范 围 的划分 原则 的, 司法 实践 中 刑 关 在 认定 为职 务犯 罪 的主 体 。二 是因 为村 基层 党 支部 在实 践中 有大 起到 了积 极的 作用 。但 是 由于 刑事 案件 类型 繁杂 , 查过 程 中 在侦 量 履行 公 务职 务行 为 , 在村 基层 的职 务 行为 中 占有 重要 地位 。 往 往 出现主 罪无 法 区分 的情 况, 据上述 规 定难 以确定 案件 的真 且 根 令 人遗 憾 的是 该立 法解 释将 同为群 众 自治 组织 城 市居 民委 正管辖 者, 公安机 关和 检 察机 关之 间甚 至 出现 相互 推诿 或者 是相 员会组 成 人 员遗漏 。 笔者认 为 城 市居 民委 员会 应 当作 为相关 职 互抢案 的情 况 。 2 进一 步解 决冲 突的相 关规 定检 察机 关立 案侦 () 务犯罪 的 主 体。 理 由也 是 在于 立法 解释 的精 神 是 以职 务行 为来 查时认 为属 于 自己管辖 的案件 , 审查起 诉环 节发现 不构成 检察 在 界定主 体 , 《 而 城市 居 民委 员会 组织 法》 第十 六条 规定居 民委 员会 机 关管 辖 的犯 , 构 成其 他犯 罪 , 果证 据确 实 、 而 如 充分 , 合起 符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损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损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统计数据说明:“从 2023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 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统计数据说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

”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别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64.2万余元,并为别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

“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

截至 2023 年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 24 人。

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 11 人,看守所系统 3 人,法院系统 1 人,律师 2 人,社会人员 7 人。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 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讯决予以立案再审。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摘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

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类型、原因及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对策。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道德素质和完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措施。

只有全面提升国有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国家的利益。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状、防范、监督管理、道德素质、法律法规。

1. 引言1.1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并控制的企业,其规模庞大,涉及面广,负责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和公共利益。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却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往往会导致巨额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贪污腐败、挪用公款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产,还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会影响国家形象和声誉。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代表,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形象和声誉。

一旦国有企业高管或员工涉嫌犯罪,不仅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责备和批评,还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影响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声誉。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只有深入研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现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道德素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2 研究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推进,国有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和原因,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有效对策,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强法制教 育, 用法律 来制 约职务犯 罪; 加 大对职务犯 罪的打击力度 , 震慑职务犯罪 ; 深化体制改革 , 完善政治 、 经济和 司法体制建设。 【 关键词】 职务犯罪 ; 现状 ; 对策建议


职务 犯罪 的现状及 分析
验, 利 己主义 、 享 乐主义 、“ 一切 向钱 看 ”的思想 迅速 膨胀 ; “ 有权 不
用, 过 期作废 ”的官本 位风 气 , 公 款 吃请 、 豪华 消费 的奢靡 之风 兴风 作浪, 不 仅严 重 败坏 了社会 风气 , 而 且严 重腐蚀 着少 数人 的灵弱者 坠入犯 罪的深 渊 。 二、 预防职 务犯 罪的对 策建议
1 、 加强 思想政 治教 育, 筑牢 思想上 拒腐 防变的根基
职务犯罪的 现状分析及建 议
政 治 与法 律
职 务犯罪 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刘 永生 代 洪宝
( 河 北 民族师 范 学院 河 北承德
【 摘
0 6 7 0 0 0)
要】 本文针对职务犯 罪的现状 及原因 , 提 出了预防职务犯 罪的对策建议。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 筑牢思想上拒 腐防变的根基 ; 加
当 蓟职 务 犯 罪形 势 非常 严 峻 。职务 犯 罪是 国家公 务 人 员利 用
自己 的职务 之 便 , 在 从事 公务 活动 中 以权谋 私贪污 受 贿 。侵 占 国家 财 产 之 类 的腐 败行 为 是 国家 公务 人 员犯 罪 的主 要形 态 。职 务 犯罪 大 案 要案 不 断 爆发 , 犯 罪特 点之 一 , 是 从一 般 低 级别 普通 的 公务 人 员到 省部 级以 上的领 导 干部 犯罪 数量逐 年增 多 , 人 员 的级 别越来 越 高, 涉 及 的经 济数额 也越 来越 大 , 触 目惊心 , 仅十 八大 以来 就查 出省 部 级以 上 高官 百余 人 , 基 层 官员 就更 多 了 。犯罪 的 特点 之 二 , 是由 过 去的 个 人犯 罪发 展 成 为集 团 犯罪 , “ 窝案 ” 、“ 串 案 ”明 显 增多 , 犯 罪手 段 越来 越隐 蔽 化 、 智能 化 , 一些 职 务犯 罪 分子 往 往躲 在 幕后 操作 , 其 家属 在前 台从 事各种 违 法活动 。有 的甚 至与 黑社 会串 通一 气, 充 当黑 恶势 力 的 “ 保护 伞 ” , 内外 联 手从 中获 利 , 在 某些 地 方 已 严 重影 响 了市 场经 济 的健康 运 转 , 令 人甚 忧 。职务 犯罪 的原 因主要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重点是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具体涉及到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以及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罪名。所谓“可以”管辖,是指这些犯罪本也在监察委的管辖范畴,但如果“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人民监察院管辖”。实践中一般由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监督、监所监督等部门担负,以体现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该17个罪名中,前14个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贪部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现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后3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目前属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
2.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二)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
《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该条确立了监察机关职能管辖的标准:人(公职人员)+事(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

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案管工作是指对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审判执行和社会化管理等环节的综合工作,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定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长期发展中,案管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其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在当前司法系统中,由于资源有限以及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了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在人力资源方面,某些地区缺乏足够的办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导致案件处理速度缓慢、积压严重;同时还出现了不同地区间优待政策存在差异、干警间待遇差距较大等情况。

此外,在物质资源方面,尽管国家对司法改革给予了大力支持,但清楚地认识到仍有一些基层单位条件艰苦、设备简陋甚至缺乏必备设施,并影响到办案效率与质量的提升。

因此,需要通过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使司法资源能够更加均匀地分布在各个地区。

2. 司法执法不严案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不严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够认真、不够专业,导致了办案质量低下和错误判决的发生。

另一方面,在刑事立案、取证以及审判执行等环节中,也存在着对相关程序的不规范操作和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

这种司法执法不严表明了一些办案人员素质水平较低,可能涉及到培养机制或考核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与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3. 信息化建设滞后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科技手段的进步,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各行业发展和提升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在案管工作中,信息化建设仍然滞后于其他行业。

首先是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数据难以整合,导致案件处理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的目标困难。

其次是信息处理效率低下。

一些地方由于信息化工作力度不够,导致案件文件和数据仍然以纸质形式存储和传递,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因此,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推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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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一、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概述与现状
职务犯罪管辖制度是指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享有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亵渎职责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和违反职务工作勤勉廉洁性的犯罪行为依法行使专门调查和有关强制措施的权限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们现阶段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形态。

党委通过组织任命和提名的方式,配备检察机关人员及其领导班子;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财政,为提供检务保障经费;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法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工作上的领导。

党委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人、管物上,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事上。

这种人权、物权与事权分离的领导体制,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即当党委和上级基层检察机关对某一问题意见一致时,二者都有领导权;当两者意见出现分歧时,由于领导权发生冲突,基层检察机关要在这种冲突中寻求平衡。

这样一来,双重领导实质上变成了没有领导,侦破工作的重要战机也往往因此而延误。

要扭转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不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方面,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需要我们对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有益探索。

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存在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指定管辖;2、职务级别的管辖;3、犯罪性质及犯罪数额的管辖。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至第18条规定了指定管辖的情形,即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管辖不明或需要改变管辖的。

笔者认为其规定过于模糊,缺少可操作性,当下级院在发现初查过程中或者立案后出现了案件以外的情况,例如牵扯到高职位官员、涉及到管辖以外的人员或事件、数额发生巨大变化等情况时,应向上级院请示改变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但侦查过程的特殊性及紧迫性导致请示的过程往往会贻误战机,无法立即固定相关证据,为以后的案件突破制造了困难,一定程度上可能最终会由于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而放纵了犯罪。

同时,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依赖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上级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了优化职务犯罪侦查资源配置,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职务犯罪管辖中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可以逐步试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即以市院或者分院侦查指挥中心为统一领导,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工作机制。

其可以上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为主体构建
辖区职务犯罪管辖的领导机构平台,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力量进行协同作战,形成整体作战的合力,进而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效果。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具有指挥有力、上下一体、整体联动、协调高效的优点,其主要优势在于:一是可以减少来自案发地的社会其他因素干扰;二是可以施行辖区内的分工协作,提高侦查效率,降低侦查成本;三是可以建立统一的以质量为核心的侦查考核评价标准,从而更利于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堵塞侦查中的漏洞。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实施方案
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统一案件线索管理机制,明确线索分级备案制度:即厅局级及以上干部犯罪线索报高检院备案,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报市级院备案,科级干部犯罪线索报分院备案。

同时应市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备案时间及审查处理程序,以制度化标准规范每一环节的程序执行。

2、建立统一侦查指挥机制。

上级院统一行使侦查指挥权,可以试行办案指挥长制度,以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办案指挥长,全面组织协调办案全程,通过组织专案侦查、参办、指定管辖等方式,统一组织部署,统一调动侦查力量,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集中进行侦破,其必将有利于提高线索的利用率及成案率。

3、建立侦查协作机制。

上级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及应下级院的请求,指派其他下级院代为调查取证、代为传唤证人、执行诸如搜
查、查询、冻结款物等侦查任务,从而提高整体效率及节省办案经费。

4、建立与其他单位的协作机制。

由市院统一牵头,专人管理与其他诸如银行、电信、证券、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的数据共享,下级院在工作中需要的相关信息均前往市院统一查询,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减少了初查阶段的泄密风险。

5、建立以分院为单位的线索网络管理机制。

针对目前各区县院案件线索数量不平衡的突出问题,同时为了提高各线索的整体利用率,适应侦查一体化的需要,可以试行建立以分院为核心的职务犯罪线索网络管理体制,具体操作可以比照检察业务动态办案管理系统,设置线索管理、案件处理、线索督办、线索查询、决策数据交换等功能,从而实现线索相关信息的横向、纵向共享,达到上下联动,综合共享。

6、建立检察机关财政保障机制。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一体化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应确立财政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这样就能使检察机构从根本上摆脱地方行政机构的控制和影响。

笔者认为应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从而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彻底剥离出来。

只有这样才能在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制衡过程中,有效防止检察权地方化、行政化、宽泛化倾向,进而更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综上,面对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所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刑事诉讼法》、《检察纪律条例》,在坚持人大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加大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首先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并在时机成熟时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垂直领导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利情况,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不断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津南区3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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