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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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一、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概述与现状

职务犯罪管辖制度是指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享有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亵渎职责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和违反职务工作勤勉廉洁性的犯罪行为依法行使专门调查和有关强制措施的权限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们现阶段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形态。党委通过组织任命和提名的方式,配备检察机关人员及其领导班子;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财政,为提供检务保障经费;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法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工作上的领导。党委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人、管物上,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事上。这种人权、物权与事权分离的领导体制,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即当党委和上级基层检察机关对某一问题意见一致时,二者都有领导权;当两者意见出现分歧时,由于领导权发生冲突,基层检察机关要在这种冲突中寻求平衡。这样一来,双重领导实质上变成了没有领导,侦破工作的重要战机也往往因此而延误。要扭转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不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方面,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需要我们对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有益探索。

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存在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指定管辖;2、职务级别的管辖;3、犯罪性质及犯罪数额的管辖。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至第18条规定了指定管辖的情形,即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管辖不明或需要改变管辖的。笔者认为其规定过于模糊,缺少可操作性,当下级院在发现初查过程中或者立案后出现了案件以外的情况,例如牵扯到高职位官员、涉及到管辖以外的人员或事件、数额发生巨大变化等情况时,应向上级院请示改变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但侦查过程的特殊性及紧迫性导致请示的过程往往会贻误战机,无法立即固定相关证据,为以后的案件突破制造了困难,一定程度上可能最终会由于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而放纵了犯罪。同时,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依赖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上级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了优化职务犯罪侦查资源配置,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职务犯罪管辖中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可以逐步试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即以市院或者分院侦查指挥中心为统一领导,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工作机制。其可以上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为主体构建

辖区职务犯罪管辖的领导机构平台,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力量进行协同作战,形成整体作战的合力,进而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效果。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具有指挥有力、上下一体、整体联动、协调高效的优点,其主要优势在于:一是可以减少来自案发地的社会其他因素干扰;二是可以施行辖区内的分工协作,提高侦查效率,降低侦查成本;三是可以建立统一的以质量为核心的侦查考核评价标准,从而更利于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堵塞侦查中的漏洞。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实施方案

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统一案件线索管理机制,明确线索分级备案制度:即厅局级及以上干部犯罪线索报高检院备案,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报市级院备案,科级干部犯罪线索报分院备案。同时应市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备案时间及审查处理程序,以制度化标准规范每一环节的程序执行。

2、建立统一侦查指挥机制。上级院统一行使侦查指挥权,可以试行办案指挥长制度,以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办案指挥长,全面组织协调办案全程,通过组织专案侦查、参办、指定管辖等方式,统一组织部署,统一调动侦查力量,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集中进行侦破,其必将有利于提高线索的利用率及成案率。

3、建立侦查协作机制。上级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及应下级院的请求,指派其他下级院代为调查取证、代为传唤证人、执行诸如搜

查、查询、冻结款物等侦查任务,从而提高整体效率及节省办案经费。

4、建立与其他单位的协作机制。由市院统一牵头,专人管理与其他诸如银行、电信、证券、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的数据共享,下级院在工作中需要的相关信息均前往市院统一查询,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减少了初查阶段的泄密风险。

5、建立以分院为单位的线索网络管理机制。针对目前各区县院案件线索数量不平衡的突出问题,同时为了提高各线索的整体利用率,适应侦查一体化的需要,可以试行建立以分院为核心的职务犯罪线索网络管理体制,具体操作可以比照检察业务动态办案管理系统,设置线索管理、案件处理、线索督办、线索查询、决策数据交换等功能,从而实现线索相关信息的横向、纵向共享,达到上下联动,综合共享。

6、建立检察机关财政保障机制。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一体化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应确立财政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这样就能使检察机构从根本上摆脱地方行政机构的控制和影响。笔者认为应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从而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彻底剥离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制衡过程中,有效防止检察权地方化、行政化、宽泛化倾向,进而更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责。综上,面对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所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刑事诉讼法》、《检察纪律条例》,在坚持人大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加大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首先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并在时机成熟时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垂直领导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利情况,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不断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津南区3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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