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与管辖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回避,不参与特定案件的执法活动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证执法公正、避免利益冲突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制定明确的回避标准: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回避,如与当事人存在亲友关系、利益关系等,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

2. 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自行申请回避:对于可能需要回避的情况,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自行申请回避,说明回避的理由和依据。

3. 确定回避决定的权力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具有审查并决定行政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力,确保回避的决定公正、客观。

4. 设立回避程序:规定申请回避的程序,包括申请的途径、时限、申请材料的要求等,以及对回避决定的申诉和复核程序。

5. 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追责:对于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责任追究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增加执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的良好运行。

第 1 页共 1 页。

公共基础——诉讼法

公共基础——诉讼法

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和对等原则3.自愿、合法调解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支持起诉原则7.诚信原则8.检察监督原则9.经当事人同意可线上诉讼原则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回避制度1.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169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1.下列案件法定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下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三、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70(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离职回避
对于特定岗位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任期满后应当离职回避,避免利益冲突。
回避的程序
自我申报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 前向单位党组织申报本人及亲 属关系情况,对于特定岗位的 领导干部还需申报相关利益关
系情况。
组织审查
国有企业党组织收到申报后,应 当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回避。
回避决定
经审查确认需要回避的,由国有企 业党组织作出回避决定,并通知相 关人员执行。
一些企业缺乏对回避制度 的监督检查机制,导致制 度的执行效果不佳。
监督不到位
内部监督不足
一些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社会监督缺失
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监督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导致一些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CHAPTER 05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的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 关系。
特定岗位回避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得担任与其法定亲情关系有直接关联的职位,如不得担 任与其直接或间接拥有同一公司股份的相关职位等。
回避的方式
轮岗回避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中存在亲属关系的,应当进行岗位轮换,避免直接管理与 被管理关系。
CHAPTER 03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的实施
回避制度的执行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选拔、任命、调配和使用国 有企业领导干部时,应严格按 照回避制度进行,确保公平公
正。
建立回避档案
为每位领导干部建立回避档案 ,记录其亲属关系、工作经历 等信息,以避免利益冲突。
定期轮岗制度
为避免长期固定岗位带来的利 益关系,应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使领导干部在不同岗位上工 作,以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则。
需要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情况包括: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
2、被告人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第五章 管辖
?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概念
? 审判管辖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
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 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 意义:
? 1、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
? 3、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六章 回避
? 第二节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税案
? 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
?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在押人员案
? 2、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 A、孙某涉嫌偷税案;B、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 C、国税局副局长涉嫌受贿案;
? D、检察人员江某涉嫌刑讯逼供案;
? 3、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
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B、B区法院;
? C、C区法院;D、D区法院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

2019年4月第22卷第2期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pr.2019Vol.22No.2【政法论坛】收稿日期:2018-11-23作者简介:郭沙沙(1994—),女,河北邯郸人,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讼诉法研究;郝世坤(1984—),男,河北承德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①《刑事诉讼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条。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郭沙沙1,郝世坤2(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1;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王成忠案件说明回避制度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得到执行,同时暴露出我国回避制度在审判阶段中存在的缺陷: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缺失;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不完善。

对此,需结合域外经验,填补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及相应救济程序的法律空白;进一步细化我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达到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

关键词:回避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程序性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77X (2019)02-0084-05一、案情评析2018年1月8日,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该案面向全国人民进行直播。

在王成忠的庭审现场中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王成忠原来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三位法官(合议庭)回避;考虑到该案件可能经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申请审判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回避。

辩护律师同时也提出了关于申请回避的诸多理由。

法院当庭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回避申请,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属于申请要求法院“整体回避”,其实质属于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粤髙法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回避,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髙法发〔2020〕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报告制度。

各级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前组织本院工作人员集中填报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

各中级法院应每年将辖区两级法院执行回避制度工作情况和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及变动情况报告省法院政治部。

二、建立核查机制。

各级法院监察(督察)部门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已作出无需任职回避情况说明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查核;在人员招录、法官遴选、干部选任等工作中,对相关人员是否符合任职回避情形进行专门核查;对被举报或投诉涉嫌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的相关人员必须及时核查,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妥善处理。

三、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发现有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各审判执行部门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并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古代的回避制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朝廷命令问题的社会治理制度,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朝廷发布命令时,官员能够得到宽大、明确的处理权,同时也使他们离开朝廷,不受朝廷压力,从而对整个政治形势、官员利益等形成有利的作用。

从唐朝开始,国家就开始实行回避制度,是以回避者为主要对象,规定回避者不受朝廷的任何限制,可以活动在全国性的范围内。

回避有几种特点:一是按照一定的规定在朝廷任职时,可以被安排回避;二是在朝廷的管辖范围内,完全自由,可以改变其所在的归属,无须受朝廷的限制;三是官员在学术活动、学习交流和家庭聚会等方面能够有更大的自由,而不会受到朝廷的约束。

回避制度建立之初,其主要是朝廷行使权力不受限制,政令不能被从官体来受到阻挠。

因此,回避制度对当时的政治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回避制度使官员具有更大的自由,他们可以改变自己的所在归属,而不需要受朝廷的约束;此外,回避制度还允许官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可以更好地投入到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此外,回避制度还能对官员利益产生保护作用,而且有利于促进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

因此,它有助于维护朝廷管理政治的稳定,也有助于解决臣民之间关系的危机,维护官员的利益,使百姓得到更多的利益保障。

然而,回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首先,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朝廷的富余资源匮乏,朝廷在发展国家实力的过程中要大量花费财力,因而它不惜重金收买官员,并用贿赂和赏金来诱使官员接受朝廷的职责,这会对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由于回避者归宗他乡,孤立无援,无法受到朝廷的安抚,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助,这也使它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到朝廷的政治活动中,对政治的发展也是有影响的。

总之,回避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它为官员提供了一个宽大的场所,能够自由地参与到朝廷政治活动中,从而有利于政治稳定,促进朝廷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使官员得到更多的保护,而且也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经济状况。

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

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的,则应当就该案件更换法院进⾏管辖。

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民法院审判。

关于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1、当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的,则应当就该案件更换法院进⾏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民法院审判。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个同级⼈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审判。

第⼆⼗七条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民法院审判。

第⼆⼗⼋条专门⼈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规定。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的诉讼权利,当事⼈对于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审判和执⾏⼈员的回避理由: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在诉讼中,发现审判⼈员(执⾏⼈员)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或者与当事⼈有直系⾎亲、三代以内旁系⾎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勘验⼈、辩护⼈、诉讼代理⼈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辩护⼈有夫妻、⽗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与本案当事⼈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的回避理由:当事⼈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等⽤⼝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襄垣县职业技术学校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使我校领导干部在职务任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晋升、人事招聘、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广大教职工公平参与竞争,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上更好的坚持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回避制度适用于我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本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三、在以下方面有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的,应主动回避。

1、考察、决定提拔或罢免领导干部;
2、组织发展;
3、职称评审全过程;
4、各类评先评优;
5、人事招聘与引进;
6、部分人员奖励工资;
7、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录取过程;
8、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物质采购、教材图书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
9、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配偶、子女从事的活动;
10、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取证、研究、处理。

四、领导干部如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其他领导同志要劝其回避,回避后有关工作方可继续进行。

五、对于发生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也未劝其回避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领导干部或配偶、子女、亲友的当选资格,并对其本人或配偶、子女、亲友的有关问题重新处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二月。

刑事诉讼法 07 管辖 回避

刑事诉讼法 07 管辖 回避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3、指定管辖。 4、管辖的变通。 5、专门管辖。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 院直接受理。
第二节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教材 101;法393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 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 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 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
在开庭前,被告某甲提出了回避申请,要 求X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而X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被害人,也就是中级人民法院 的院长,已经自行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审 判活动。本案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与案件 无利害关系,所以不存在影响公正处理案 件的可能,因而驳回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 。经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某甲犯有 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 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 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 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驻外使领馆——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 在地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第⼆⼗九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理解1、回避的第⼀种情形即“是本案的当事⼈或当事⼈近亲属”其实也是⼀种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应该包含了物质利益与精神关联性,因⽽在列举利害关系时可参照国外⽴法列进债务关系、监护⼈关系、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并以兜底条款涵盖未列举事项。

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

有⼀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据的局⾯。

其实申请单个法官回避与申请全体法官回避,只是量不同⽽已,当然,在此情况下调整刑事管辖制度更能实现诉讼经济。

2、回避是以对⼈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界定“其他关系”时,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即有“偏袒之虞”即可,因此《》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若⼲规定》列举的申请回避的五项情形,亦可统⼀列⼊“其他关系”。

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干部任职回避规定干部任职回避规定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疑惑:是否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任职或工作?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是否可以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上述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任职回避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2019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总结来说,任职回避制度即“四种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三种类型”的职务。

四种亲属关系01夫妻关系02直系血亲:即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0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04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种类型的职务01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0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0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在讨论人事议题,以及干部考察过程中,同样也要遵守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文:回避与变更管辖问题之研究
从2000年法官杨清秀故意杀人案到2010年李庄案,在这十几年中,期间许多案子的发生和解决不断的凸显着我国回避和变更管辖的缺陷和不足。对回避和变更管辖问题的研究,在这里主要是结合上述的两个典型的案子展开的。对回避和变更管辖的研究,首先要知道回避和变更管辖的含义,思考两者间的关系,其次结合这两案例分析我国的回避和变更管辖,最后简要的谈谈我对我国的回避与管辖制度的看法。
一、回避和指定管辖的含义及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指定管辖属审判管辖的一种,其一般适用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避和变更管辖制度有一定的缺陷:1、法律未规定集体回避或者整体回避管辖,也未做出有关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就有许多人对此有所疑惑或者是有些人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来违背公平正义。2、指定管辖中只是规定了对法院的指定,而未规定在侦查阶段即对侦查机关的指定,具有一定的缺陷。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龚刚模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个,如果李庄被判无罪也就说该侦查机关某些人员犯刑讯逼供罪,二者选其一,所以李庄案和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与被告人李庄存在的利害关系,但却未回避。而且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也是应该有待商榷。在法律上指定管辖只对法院,可在审判前还有侦查、起诉阶段,在这些阶段有时也需要被指定,我认为这是法律上的缺陷。虽然在刑诉课上老师说:“法院的管辖确定了,那么公检机关的管辖也就确定了。”但是审判在侦查和起诉后的。公检机关的个别人若不能参与可用回避,但对整个侦查机关或是检察院都不得参与的就应让上级指定。”3、管辖权异议可以促进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促进刑事诉讼文明的发展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管辖权异议,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看2010年的李庄案,虽经过了10年的时间,但我国法律还未有效的解决回避和管辖制度的缺陷。在该案中,重庆的公检法机关与李庄有着利害关系,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龚刚模案中被指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侦查机关。如庭审证明刑讯逼供难以排除,且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伤痕确系刑讯逼供所致,侦查人员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犯罪。那么,本案庭审结果必然在李庄有罪和侦查人员涉罪间二选其一,即李庄案庭审结果与侦查机关存在利害关系。依照司法程序,起诉李庄的公诉机关,与起诉龚刚模的公诉机关同为重庆市检察院辖下的检察机关,即本案庭审结果又与重庆市检察机关存在着利害关系。作为重庆一中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江北区法院审理李庄案,必由重庆一中院作为二审法院,李庄案审理结果与重庆一中院同样存在利害关系。由受害者重庆中院审理加害者李庄,颠覆了刑诉法设置的控辩平等、质证辨明是非,法庭居中、客观、独立、公正裁判的法律制度。“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重庆中院审理此案严重违背了这一法理。在审判中,李庄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驳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赋予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是考虑到重庆法院审理此案在法理上的正当性不足,为了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回应公众对重庆方面审判的质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这样做可能更能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但在此案中上级法院也没有这么做。
在集体回避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虽然指定管辖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缺陷,但是在目前制度框架下指定管辖制度很少发挥其应当由的功能。回避和变更管辖制度的设立最根本的是为了审判的公正,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但是在这两个案件中,我们看到的确是审判明显不符合公正,法院以法律未规定“整体回避”作借口,上级人民法院不积极实行指定管辖,这使得正义不能彰显。
我国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司法人员,未规定适用于机关,且我国也未的规定集体回避或者整体回避,但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处理关系到办案单位利益,因此有必要集体回避。在集体回避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指定管辖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可行手段。通俗地表述两者间的关系,当事人申请一个法官回避,这是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法官回避,这就属于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了。然而,指定管辖制度很少能发挥这种目前制度框架下应当由其发挥的功能。
二、结合两案例对回避和变更管辖的分析
2000年西安因一房产纠纷而引出的吕西娟、法官杨清秀杀院长案,此案直指现行审判回避制度和管辖制度的软肋。第一,2000年10月20日、31日杨清秀两次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但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整体回避而被驳回。此案中的被害人是该院的院长,在中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院长不仅是一家法院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而且还是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也是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在具有高度行政氛围的法院内部,指望某一法官在审判中作出与院长意见相悖的判决,这是违背人性的苛求。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尽管身兼西安中院首席法官和杀人案被害人的朱庆林自行退出案件的审理,不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委员会就该案件的讨论活动,但是,基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告诉我们:这种承诺是靠不住的,也是不足以令西安中院的法官和审委会委员们从容不迫地进行审判的。西安中院和陕西高院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法院管辖的申请,在予以驳回的同时也作了一些解释。客观地说,这些解释并不违背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的回避制度和管辖制度本身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和瑕疵。第二,在该案中的重要证人法院的干部与朱庆林是上下级关系,有利害关系,且由于被害人是院长,即在西安中院审判对被告人有很大的不利,被告人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该案很明显不适合在西安中院审判,但是上级人民法院却未采取指定管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