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穗劳社函[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10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做好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工作,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展对我市所有尚未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工作。
为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将采取分步展开和预约送审的方式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展社会失业人员及档案保管在各类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2007年8月1日起,开展在职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
二、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实行预约送审的处理办法。
即:需要送审的单位,先对本单位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人数进行清点,对职工档案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到本局网站()上进行预约登记,由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预约登记的先后次序安排送审时间。
三、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具有档案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
四、各单位送审时必须携带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属社会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经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人事代理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报《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可到本局网站下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供给审核机构。
五、为保证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能及时审核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不需预约,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送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下发后,各市、各单位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一)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1、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2、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徐人社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25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1〕296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规定,现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2000年8月1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的缴费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原在编的退休职工,其原军龄和工龄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三)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的,不补划个人帐户资金。
四、参保单位中在本通知实施时已退休的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按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9%,下同),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七、《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本钢,市直有关部门及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2002年12月31日及之前,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在此时间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异地转入人员在转出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连续缴费至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职)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上述缴费年限或欠缴医疗保险费的,须一次性缴足所需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时,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应按职工退休(职)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缴纳;其他单位按职工退休(职)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7%缴纳,其职工按基数的2%缴纳。
三、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的职工在2013年7月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既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8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72号)执行,也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粤人社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记账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定及调整。
三、记账办法(一)记账起止时间。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2006年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200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
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终止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
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属临时工的,从缴费参加养老保险时计算投保年限。
二、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或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或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判刑前的工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判刑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未离开工作岗位照发工资者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2011-03-18 17:32:37一、受理条件(范围)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
审核对象包括: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需提供的资料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2.《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核表》);3.职工档案;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5.《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可到市劳动局网站下载)及其电子版。
6.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实行预约登记,依预约确定的时间报送档案的处理办法。
第一步:送审单位先理顺本单位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的档案资料,通过市劳动保障局网站()进行预约登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同)根据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预约登记的先后次序安排送审时间。
第二步:送审单位根据审核机构安排的预约受理时间,带齐所需提供的资料,到审核机构办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送审手续。
第三步: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单位领回报送的档案和审核结果。
说明:1.区及区属单位在职人员、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在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对申请人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表》,再送市审核机构复核审定。
2.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说明1的程序办理。
3.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不需预约,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送审;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送审。
最新视同缴费年限最新规定
前几天写了一篇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文章(“视同工龄”是什么?注意!退休没了它,养老金或损失上万元),比较受大家的关注。
很多人私信问了相关的问题,所以有范君统计了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又写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给大家解疑。
这些天很多人说自己八十年代就参加工作了,不知道自己能否进行认定。
我们国家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是在90年代,在这之前很多人已经参加工作很多年了,所以这段时间的工龄,都可以算成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认定呢?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是什么?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又是怎样的流程呢?为了进一步让大家了解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接下来就详细的大家聊聊。
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需要哪些条件?1. 已经参加了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2. 自负盈亏,以企业化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和原固定职工;3. 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4. 2000年2月后,辞职离开本市、区属机关单位,财政核拨、核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申请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需要准备哪些资料?1.需要准备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身份证要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除了需要复印本人那一页之外,还要复印首页。
如果是本人自己去申请办理的,需要带上原件,以便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如果是单位统一申办的,那么单位在进行原件核对后,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2. 准备并填写《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3.职工档案;4. 《职工劳动手册》;5.如果是在职人员,单位还应该填写《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批量申请情况表》,并且同时提交电子版;6. 负责提交审核的单位还需要介绍信,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备现场审核)。
浅析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
浅析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摘要】劳动者被开除后,被视同缴费年限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可以通过补缴社保缴费来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补缴相应的社保费用。
在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劳动者成功通过补缴社保费用来弥补被开除除名的损失。
也需注意到一些风险,如社保部门对补缴年限的认可程度不一。
建议劳动者在被开除除名后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积极补缴社保费用,以保障自身权益。
劳动者被开除后被视同缴费年限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措施,未来希望相关政策可以更加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方式、案例分析、风险提示、建议措施、背景介绍、总结、展望、劳动者、开除除名、缴费年限、处理方式1. 引言1.1 背景介绍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是一项关乎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平的重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者被开除除名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保缴费年限将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其未来的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权益受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相关法律对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社保部门也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方式,确保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得到有效落实。
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乏一些案例,展示了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
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就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方式、案例分析、风险提示和建议措施等方面展开分析,旨在为劳动者和相关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导。
结束。
2. 正文2.1 法律规定劳动者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工资支付及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是在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下的具体操作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视同向社会保险缴纳了工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吉人社办字〔2014〕84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84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涉及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近来,发现有的地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违规或越权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给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工龄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内部业务科(处),要加强业务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对时间跨度大、涉及人群多的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准时,要向发文机关或省厅进行请示,不得擅自或随意解读政策进行违规认定。
各地不得以确认初次参加工作时间的方式认定已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不得随意认定和更改出生年月。
二、严格按照工作职能和权限进行认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法依规重新确认和划分内部业务科(处)工龄认定工作职能和权限,对工作职责不清的,要重新明确;对工作职能交叉的,要划分界线。
不得擅自扩大工作权限,拓展工作职能。
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制刻工作印章用于工龄认定。
三、加强工龄认定工作的协调和沟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业务科(处)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特别是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和变更、劳动关系认定、补建档案中工作时间认定、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计算和变更等工作,要协调一致,要做到政策依据充分、原始资料完备、认定结论准确。
关于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说明
关于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说明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渤海轻工集团的具体要求,现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工作。
请本人务必认真阅读此说明,对本人经历进行仔细核对,本人核对无误后将报盘至中国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如果发生信息错误将不能进行修改。
请各位老师给予高度关注:1、《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中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的截止时间均为2014年9月30日。
2、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参加工作时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间3、1993年1月1日启动企业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4、1993年1月1日起企业工作经历的职工,必须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认定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否则认定为“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5、事业单位工作经历职工,不论是否缴纳过养老保险,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6、有参军入伍经历的职工,根据“士官登记表”确定入伍、退伍时间,2014年9月30日前入伍士官,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起入伍士官,认定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
7、退役士兵待业安置期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8、有上山下乡经历职工,根据“原天津市上山下乡知青身份审核表”确定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9、有博士、博士后学习经历的教工,根据“学籍登记表”确定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10、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院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教工,认定为“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
11、外地工作经历的教工,1993年1月1日前工作经历及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工作经历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认定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否则为“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年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201510
5.《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9]54号)
6.《关于核定职工连续工龄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013号)
7.《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审核机构审核;
(3)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失业人员或原企业补充有关原始资料。补充资料后, 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送审人领回审核结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发布时间:2015-10-21来源:
部门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服务对象
单位,个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15日
3.《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2、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65号八楼 邮编:510045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2011-03-18 17:32:37一、受理条件(范围)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
审核对象包括: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需提供的资料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2.《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核表》);3.职工档案;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5.《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可到市劳动局网站下载)及其电子版。
6.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实行预约登记,依预约确定的时间报送档案的处理办法。
第一步:送审单位先理顺本单位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的档案资料,通过市劳动保障局网站()进行预约登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同)根据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预约登记的先后次序安排送审时间。
第二步:送审单位根据审核机构安排的预约受理时间,带齐所需提供的资料,到审核机构办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送审手续。
第三步: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单位领回报送的档案和审核结果。
说明:1.区及区属单位在职人员、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在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对申请人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表》,再送市审核机构复核审定。
2.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说明1的程序办理。
3.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不需预约,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送审;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送审。
关于开除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开除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兵劳社函[2003]44号
农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原在企业后在事业单位工作被开除公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师劳社发[2003]2号)收悉。
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国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开除公职人员属原固定职工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开除公职,其开除公职前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未缴费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下同)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属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其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和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开除公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可以合并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退还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等问题
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等问题原标题: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等问题中国网12 月2 日讯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于11 月28 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6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87 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7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 〕250 号)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以下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人社部规〔2016 〕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6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11.11
•【字号】桂劳社函[2008]341号
•【施行日期】2008.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劳社函[2008]341号)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
你行《关于请求明确广西农行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农银桂函[2008]10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从实行行业统筹之日起,原身份为干部或固定工的农行参保职工,1994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从固定工转聘的聘用制干部,在1994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从社会上招考录用的聘用制干部,1994年1月1日前聘用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1日(含)后聘用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处理,从招聘之日起开始参保缴费。
三、1994年1月1日之前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固定工的储蓄代办员,其1994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994年1月1日之后才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固定工的,按其转为固定工之前的身份参保缴费。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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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劳社函〔2007〕109号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做好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工作,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展对我市所有尚未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工作。
为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将采取分步展开和预约送审的方式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展社会失业人员及档案保管在各类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2007年8月1日起,开展在职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
二、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实行预约送审的处理办法。
即:需要送审的单位,先对本单位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人数进行清点,对职工档案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到本局网站()上进行预约登记,由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预约登记的先后次序安排送审时间。
三、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具有档案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
四、各单位送审时必须携带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属社会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经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人事代理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报《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可到本局网站下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供给审核机构。
五、为保证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能及时审核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不需预约,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送审。
对于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在申领前随送随审。
六、从2月起,启用新版的《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
各单位原已领取的《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仍可继续使用。
《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可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小北路65号)专项业务科及本局综合服务大厅(梅东路28号)领取。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