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增值税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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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业务,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值得关注,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例1:A公司2012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3月28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A 公司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办理入库手续后做即时作废处理,A公司无需做账务处理。

2、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例2:A公司2012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4月28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4月份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月,A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4月,A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A公司应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3、A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且已是超过180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例3:A公司2012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9月1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的过失,B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A公司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销项税额也无法冲减。

所得税方面,A公司该批货物已被退回,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货物入库单、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只能做冲减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分录,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00000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红字)

此时A公司损益表上的收入金额数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主表第一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自动生成的数字将会出现差额,两者是不相符的。

A公司对于B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7000元, A公司是因B公司的过错而多缴的增值税。虽然B公司已将货物退回A公司,表面上B公司对A公司不存在应付账款义务,但这笔多缴的增值税却是因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应由B公司承担这部分支出。剩余的应收账款17000元已不符合应收账款的定义,不属于“应收账款”科目的归集范围。A公司应当就该笔支出承担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在双方商定或在法院裁定、判决的基础上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17000

贷:应收账款 17000

该笔款项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17000

贷:其他应收款17000

该笔款项如果以后不能收回,A公司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17000

贷:坏账准备 17000

借:坏账准备 17000

贷:其他应收 17000

结转分录:借:本年利润 17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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