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9﹞221号【发文日期】2009-04-29【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S 文献标识码: F] A
源转移问题, 关系到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为 所得税款后, 多退少补税款 ; 财政调库, 是指财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 1 2 1 , / 或 / 由总 1 4 加 强跨地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 的征 收 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 机构、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跨地区经营汇总 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 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 式一经确定, 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 纳税企业所 得税 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 至地方金库。 ( 机构应分期预缴 的企业 所得税 ,0 5%在各分支 称《 办法》 , 《 )现就 办法》 的相关内容做如下分
入者多交税或交高税。当今的收入构成中, 工 的错误思想, 促进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 发挥 主要参考 文献 :
资收入不是拉大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财产类 收入分配作用, 小不 同收入阶层 差距 。在解 f】 缩 1朱润喜. 开征物业税的动因及定位 【 . J 税 ]
收入如股票、 债券、 房产等, 尤其是房产成为扩 决房价问题上, 20.. 短期内物业税的开征可能会释 务研究,069 大收入差距的主因。 对持有房产而得到的增值 放部分的房屋供 给量 , 降低房价 但是从 【】 从而 2丁成日. 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税: 理论依
缴; 二级分支机构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 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再分别按 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
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 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十条和 第五十 一条分 缴, 是指总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4税款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 企业应根据当 别规定, 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 分月或分季分别 向所 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 申报 期 实际利润额 , 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 方法 资格的营业机构, 应当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 是指在年度终了 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 得税预缴额 ,
解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二级分 支机 构 的判定 问题 。根据 国税 函 [09 . 20 ]
21 2 号文 , 级分支机构 是指总 机构对其 财务 、 二 业务 、 人
员等直接 进行统一 核算和管理 的领取非 法人营业执 照 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 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支机构及其 下属机构均 由二级分 支机构集 中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 三级及 以下分支机构 不就地预缴 , 其经 营
。 圈 易 i 匪 囵 +
解析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 的相 关 问题
王 翠 萍
为加强跨地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 的征收 管 理, 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 了《 跨地 区经营汇 总纳税企业所 5 %在各分 支机构 间分摊 预缴 ,0 0 5 %由总机构预缴 。总 机构预 缴的部分 ,其 中2%就地入 库 ,5 5 2%预缴 中央国 库, 按照财预[0 8 1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 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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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 办法 》 , )分析如下 。 《 办法》 确定的主要 内容 1 .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处理原则为 : 跨地 按 照“ 统一计算 、 级管 理 、 分 就地预 缴 、 汇总清 算 、 财政调 库” 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统一计算 , 是指企业 总机构统一计 算包括企业 所属各个 不具有法
2号 ) 8 的相关 规定
2 . 就地预缴所得税 的企 业主要有 : 无须 ①未 纳入中 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的分支机构 。 未纳人 中央和地 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包括铁路运输企业 ( 括广铁集团和 包 大秦铁路公司 )国有 邮政企业 、 、 国有商业银行及银行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在跨地区经营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汇总纳税,并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合规遵守,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首先,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备案的主要目的是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的汇总纳税情况,并确认企业所得税的享受优惠的资格。
备案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真实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在备案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真实、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核实和管理。
2. 提供汇总纳税企业的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企业进行跨地区经营,需要确保每个纳税地的汇总纳税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若有变更,需要提供相应的变更手续材料。
3. 提供跨地区经营的备案材料: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供与跨地区经营相关的材料,如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证明、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证明等。
除了以上基本要求外,如果企业主体发生重大变更,还需要提供相关变更手续的材料。
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1. 线下办理:企业可直接前往税务机关所在地税务局进行备案申请。
具体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2. 线上办理:目前,很多地区已经提供了在线备案服务平台。
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此种方式便捷快速,减少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
在申请备案后,税务机关将审核企业的备案材料。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会核对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旦备案审核通过,企业便能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每一纳税地区进行纳税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额或暂停征收一定时间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跨地区经营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也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和政策要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涉税相关规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涉税相关规定问题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问题二: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自2021年12月3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算清缴流程
跨地区经营汇算清缴流程
1. 确定总机构所在地
- 总机构是指在同一纳税人名称下,负责管理和统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 总机构所在地视为该纳税人的主要经营场所。
2. 确定应纳税总额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总额。
- 包括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所得额。
3. 分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按照"员工工资薪金支出比重、资产分配比重"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4. 预缴申报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5. 汇总清算
-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机构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额后的余额,由总机构一次性缴纳;
b) 分行业/分地区计算应纳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直
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 税务机关核定
- 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的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核定。
以上是跨地区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细节及分支机构预缴申报地点等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怎样核算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怎样核算所得税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筹划空间企业跨地区经营现象比较普遍,按照业务发展的需要,一般跨地区经营企业早期实行人员外派,然后设立办事处,再是设立分公司,最后考虑设立子公司。
以上几种跨地区经营形式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
在实行人员外派和设立办事处的情况下,外地人员所发生的费用都归入公司总部,一般在外地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所以在早期的市场拓展阶段,外地业务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收入流,这种情况下采取人员外派和设立办事处最有利;如果外地业务已经形成稳定的收入流,且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有盈利,那么就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和公司总部一样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本文重点讨论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就决定了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原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后就地预缴,年终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缴应退税额,再按照规定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分摊应缴应退税额,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办理退补税款。
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处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法就给了纳税人一定的筹划空间。
当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大部分的地区性税率优惠,过渡期税率优惠于2012年底到期终止,目前仅剩下西部大开发税率优惠,因此,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总部设立地点选择,以及在总部和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合理分配资产、人员、营业收入,以充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筹划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依据就是57号公告,下文案例分析中需要用到的条款主要包括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
天津国家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
天津国家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的管理(一)跨地区经营总机构范围跨地区经营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坐落在本市,同时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及日常管理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办理变1更税务登记。
2.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其按规定分配的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按规定申报入库。
4.我市总机构在外省市新设立分支机构(此前在外地未设立任何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主管国税机关需对总机构进行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有效期起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
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31日前,将“税种的预算科目”维护为“**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我市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当年,不需向分支机构出具《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分配比例的审核1.每年度第一次预缴前,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加强审核,确保分配比例的准确。
重点审核:(1)我市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符合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应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企业所得税;(2)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2(3)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按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CTA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您会计算了吗?本期华政小编为您整理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方法及流程,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献上此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业所得税:(一)不具有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央国库或退库。
第十五条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概述跨地区经营是指企业在不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对于这类企业来说,纳税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介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不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在经过一定的汇总和计算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在跨地区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在每个地区都需要按照当地的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
这样就会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并且会面临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和税务管理复杂性的问题。
为了简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引入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的基本原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是指将企业在不同地区产生的所得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汇总,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和交纳企业所得税。
其基本原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分地区核算,汇总纳税。
企业在每个地区的经营情况都需要进行核算,计算出该地区的税前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各地区的税前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总,得到企业的总税前利润和总应纳税所得额。
2.税前利润分配。
在计算总税前利润时,需要对不同地区的税前利润进行适当的分配。
通常情况下,这个分配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的。
分配的依据可以是企业在不同地区的销售额、资产规模、人力投入等。
3.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税率确定。
在计算总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税前利润和各项扣除项目进行计算和调整,得到总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确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4.税收分配和管理。
根据汇总纳税的原则和规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企业的税前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对和审核。
同时,也可以对企业的税务申报进行核查和监督。
最终,所得税的分配和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的意义和优势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在税收管理和企业经营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优势:1.简化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1.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等的精神,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公告。
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如何把握40号文件的主要政策变化点?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的政策变化点主要体现在:(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机构都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
(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6)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国税【2012】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2012 】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练习题
一、单选题1、()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上述比例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A、统一计算B、财政调库C、分级管理D、汇总清算【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上述比例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仅在同一地区(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所得税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
A、税务局B、人民政府C、财政部D、城管委【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仅在同一地区(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所得税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3、()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A、统一计算B、财政调库C、分级管理D、汇总清算【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4、下列选项中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有()。
A、国有邮政企业B、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既跨地区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的普通公司D、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第6+7+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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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方法 ¡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
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 25%由总机构就地预缴,25%由总机构直接 上缴中央国库, 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一)统一计算 ¡ 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
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 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 其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用税率地区 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额, 然后按规定比例因素,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 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所在地 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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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某总机构无生产经营职能,适用税率25%,下属 分支机构A适用税率15%,分支机构B适用税率25%, 假设A、B的三因素完全相同。08年一季度,总机构 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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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 一、税款预缴 ¡ (一)预缴方式 ¡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
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由困难的,经总机 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按上以年度应纳税额的1 /12或1/4,由总、分机构就地预缴。 ¡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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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级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管理 ¡ (三)就地预缴 按照计算结果就地预缴 ¡ (四)汇总清算 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 ¡ (五)财政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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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弥补亏损问题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
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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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 构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三级及以下分支机 构不就地预缴,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 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 2、铁路、邮政、国有银行、石油等企业所得税为中央 收入的,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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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 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
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 ¡ 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
各种形式的报酬。 ¡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 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
¡ 在税款缴纳时,总机构填写两张税票,一张为“总 机构就地预缴税款”50万元,另一张为总机构缴 纳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 款”10万元。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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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18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二)就地预缴 ¡ 总机构统一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
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总机构预缴的50%部分,其中 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 2、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分摊方法。 ¡ (1)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 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分摊比例,将全部应纳 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 (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 总机构预缴50%,其中25%就地预缴入中央国库。
¡ 按A、B三要素的权重及分享比例进行分摊后: ¡ 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800 x 50%=400万元 ¡ A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 x 50%=200万元 ¡ B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 x 50%=200万元 ¡ 则总机构预缴的应纳税额为400x25%=100万元 ¡ A预缴的应纳税额为200x15%=30万元 ¡ B预缴的应纳税额为200x25%=50万元。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二、汇算清缴 ¡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有关规定进
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 不进行汇算清缴。 ¡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从中央 国库办理退库。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四、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 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 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五、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 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备案表: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情况备案 表.doc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营业机构、场所(简称分支机构)的,该 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 适用本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对于总机构与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均在 我市范围内的企业,不采取就地预缴办法, 统一由居民作为一个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
¡ 对于总机构在我市,其分支机构既有我市的 也有外地的,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 参与税款分摊,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 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所得税
2020/12/18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法人企业所得税制 ¡ 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 ¡ 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 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基础工作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 一、适用范围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省、自治区、
¡ 八、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证明格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九、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 务机关反馈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 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比例的3项指标进 行审查核对。发现指标有问题的,应即使将情况通 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分配数额预 缴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 管税务机关。
¡ (通知格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十、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 1、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季度预征时选独立纳
税选项填报。同时报送“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总 机构情况备案表” ¡ 2、总机构在我市的跨地区总分机构,总机构预缴的 50%税款,填写一张税票即可,入库后由国库按 比例划分。 ¡ 3、季度申报表中,在总机构的20行下增加一行 20.1行“其中:总机构缴纳其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视同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具 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总机 构在缴纳该项税款时单独填写一张税票。
¡ 分摊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 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 (建议及复核决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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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计算举例: ¡ 某总机构在外省市有2家非法人分支机构A 和B,08年一季
度统一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00万元,06年度A营业收入300 万元,职工工资30万元,资产总额1000万元;B营业收入 100万元,职工工资10万元,资产总额800万元。 ¡ A、B应分摊的预缴总额=100x 50% =50万元。 ¡ A的分摊比例=(300/400)x0.35+(30/40)x 0.35+(1000 /1800)x 0.30 =0.6937 ¡ B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同上)=0.3083 ¡ A分摊的预缴额=50x0.6937=34.685万元 ¡ B分摊的预缴额=50x0.3083=15.415万元 ¡ 总机构应就地预缴50万元。
¡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分支机构不就 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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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 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 库。
¡ 8、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 格营业机构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 业计算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 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 在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 3、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 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 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 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 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视同分支机构进行就地预 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 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 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 得税。
¡ 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填写:总、分机构均在 我市的总机构情况备案表.doc
¡
¡ 上述备案表要求总、分机构纳税人在一季度预 征时将备案表报送至主管税务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 六、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 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格式)
¡ 七、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分配表》、 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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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 一、分摊因素及权重 ¡ 1、分摊因素基数: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
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 额,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新办分支机构第二年 参加分摊时的上上年数据不能取得) ¡ 某机构分摊比例=0.35x(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 构营业收入之和)+0.35x(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 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x(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 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 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 ¡ 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当年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