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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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办公局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为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使上级和本局的各项决策和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办机构。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科室专人负责督办落实的重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

第二条督办职责。及时向上级督办机构上报本单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检查机关承办科室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督促基层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三条督办内容。省、地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地区领导批办、交办事项;全局重点工作任务及其他督办事项。

第四条督办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为决策服务的原则,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全局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条督办要求。实行督办工作责任制,逐级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畅通、高效的督办工作网络。

未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承办科室应在办结期限前书面说明原因。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的督办事项,承办科室应向督查组申请顺延办理时限,提出加快办理措施,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顺延办理时限。

承办科室每月底前向局督查组书面反馈督办工作完成情况,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虚报。

第六条检查及奖惩。将督办事项完成情况与机关绩效考评

结合起来,每半年对督办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督办工作完成出色的承办科室,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对督办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科室,由科长向局长办公会书面说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机关各项评比一票否决。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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