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PPT
■对盗窃分子应当判处罚金得,应在 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得2倍以下,没有盗窃 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得,应在1000 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问:行为人把摩托车借给朋友骑,自己悄悄 地留了一把钥匙,又把它打开骑回来。以后 把它转卖掉了,如何处理?
问: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得,构成盗 窃罪还是商业秘密罪?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 得,应依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 1、客体不同 ① 前者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
体, ② 后者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
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行为得管理制度。
2、主体不尽相同。 ① 前者限于自然人主体;
② 后者有部分犯罪得主体包括单位, 如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使用进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盗窃机动车实施犯罪后送车回原处, 以其所实施得犯罪从重处罚,不另定盗窃 罪。
(3)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得,多次偷开 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得,以盗窃罪 定罪处罚;
(4)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 构成犯罪得,还构成其他罪得,应当以交通 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与盗窃机器设备及零部件而构成 得破坏生产经营罪?
(1)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得, 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毁坏公私财物构成其 他罪得,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 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 得,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得,应当以盗窃 罪和构成得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7:惯窃犯甲教唆某企业保管员乙在值
夜班时充当内线潜入仓库。甲盗得大批国
家财物,销赃后分了一小部分赃款给乙。
侵犯财产类犯罪课件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一般不定抢劫罪,构成故 意伤害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 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看是否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有使用暴力, 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 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 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要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反抗、
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1)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
•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暴力 • 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包括殴打、捆绑、伤
害、紧闭等行为,压制对方的反抗 • 对象:只能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包括对财物的直接持有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客厅偷的若干物品及一把刀具,此时乙返回家看到甲手持刀具窜 出房门并慌忙躲避
• 主观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 注意: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被他人
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发展——以网络虚拟财产为视角
法不 明确 、 司法不规 范的情况下 , 我们有必要 以 网络
虚拟财产 为视角 , 新 审视 侵犯 财产 罪犯 罪 对象 的 重
演变及其刑 法规制 , 以寻求 合法 、 合理 、 效 的刑 法 有
救 济途径 。
一
的物质载 体 ,权利 ” “ 是无 形财 产权 的法 律 载体 。法
律意义上 的财产一般 包括 以下几方 面 : 第一 , 可 财产
们 认为财产 法是调 整人们之 间因物而产 生 的法律 关
系; 而物除 了包括有体 物外 , 括能通过 思维去 抽 还包 象 的抽象物 , 如债 务 、 股份 、 利 和版 权 等。 由此 我 专
们可 以看 出 , 过理论上 的法律拟 制 , 经 英美 法系实践
中所 形成 的 “ 财产 法 ” 成 了与大 陆 法 系一 致 的财 变 产法 的概念 。3即 , l 财产包 括 “ 和权 利 ” 财产 权包 物 ; 括“ 有形财 产权 ” 和无形财产 权 ; 物 ” “ 是有 形财 产权
第2 卷 2
第 3期
【 刑事法学论坛】
侵 犯财 产 罪犯罪对 象 的演 变及 发 展
— —
以网络 虚拟 财 产 为视 角
刘 晖
( 山东警察学 院, 山东 济南 2 0 1 ) 5 04
( 摘
要 ] 网络虚拟 财产在 本质上是一种 数 字化信 息 , 它既不是“ 体物”, 不是 “ 有 也 无体 物 ” ,
( 中图分类 号]D 65 [ F2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17 62—10 20 )3— 0 7— 5 50(09 0 04 0
计算机 的普及 和网络技术 的推 广使人们 的社会
生活 日趋二 元化 , 来越 多 的人 游走 于 网络 与现 实 越 之间 , 产生 了许 多新 的社会 关系 , 网络虚拟财产 就是 其 中之一 。与之相伴而生 的是现实社会 的犯罪形 态 开始在 网络 空间繁衍 。这 种因扭 曲性使 用高科技 产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侵犯财产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88页PPT
抢劫是双重行为:目的行 为与方法行为。
4、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 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2、相关罪的认定界限
(1)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与绑架罪的界限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 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1)抢劫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3)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
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事后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3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 行为,虽未达到“数额 较大”,但情节严重的, 也适用本条规定,以抢 劫罪论处。
(3)诈骗罪成立要求数额较大。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3、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 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 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二)诈骗罪的认定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内容摘要:论文摘要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进行价值评判;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
刑法上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的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已交付标的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2、排除基于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
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
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关键词]侵占罪/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一种罪名。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
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
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分析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黄鑫宽摘要:侵财型犯罪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时刻危害者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侵财型犯罪具有涉及面广、犯罪手段多样化、危害性大等特点,对我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进步,中人民对于美好生活有着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针对侵财型犯罪的表现,找出侵财型犯罪的特点并对侵财型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并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对建设成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新时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根据我国近来的侵财型犯罪的情况,结合国际关系专业,浅谈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
关键词:侵财型犯罪;表现;特点;成因;国际关系中图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1-0052-0002一、侵财型犯罪的表现在我国现有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侵财型犯罪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一直是我国公安机关重要的工作方向。
如今,侵财型犯罪的种类多样化,侵财型犯罪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有些甚至结成团伙在全国各地流窜作案,这无疑给我国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如果不能及时打击遏制侵财型犯罪的发生,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日益猖狂。
侵财型犯罪的表现多种多样,总的来说,侵犯财产罪一般包括三大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型、损毁型。
具体又涵盖了13个具体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侵财型犯罪的种类如此之多,也侧面表现了侦破侵财型犯罪的难度之大,也表明我国需要减少侵财型犯罪了当务之急。
二、侵财型犯罪的特点结合我国近来的侵财型犯罪案例,侵财型犯罪有五大特点。
(一)共同犯罪突出侵财形犯罪的首要特点就是共同犯罪化,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选择结伴作案,他们通常通过朋友介绍,互联网聊天等方式聚集在一起形成犯罪团伙。
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的。
因此“大部分财产犯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或者说属于刑事犯或自然犯;即使是一些较新的财产犯罪,也可以在古代的刑法中找到雏形。
这一特点同时告诉人们,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与保护法益的解释,要适应社会的历史变化。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一、奴隶社会时期有关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初步规定据史书记载,中国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夏代已经有了盗窃罪的规定。
“昏墨贼杀、摮陶之刑也”,此处的“昏”指的是“恶而掠美为昏”。
[1]随着私有制的建立,奴隶主统治阶级愈加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盗”本写作“盜”字,“盜”的上半部分是贪欲的意思,“皿”是食具,合成“盜”字,表示因贪欲而取得非本人所有的食物。
“窃”字表示虫私食半,和“盗”一样,都指乘人不知而取得非份的财物。
[2]以上充分说明,在奴隶社会早期,人们的财产主要还是赖以生存的食物,因此,最早的财产犯罪是以食物为主要对象的。
盗窃还有其他说法如《吕刑》:“寇贼、姦宄、夺攘、矫虔。
”“姦宄”,盗窃也;“夺攘”实为强取粮食;“矫虔”即强取壮健牲畜。
食物、食具、粮食和牲畜,都是财产的具体种类。
一个罪名仅以一种财物为对象,并未概括一切财物,一方面可见奴隶时代侵害财产罪的罪名还很原始,不够概括。
[3]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些财物的稀缺性及对于当时的人们生存的重要性。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中,刑法中的财产也只限于一些特定的有体物,如:工具、粮畜、房屋、作为货币使用的贝壳等,而且在奴隶制时代臣妾和奴隶同样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因此,在奴隶社会时期,除当时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外,奴隶――这一特殊的“财产”也是主要的犯罪对象。
二、封建社会时期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春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我国历史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规定“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将《盗》列为《法经》之首,足见统治者对侵犯财产罪的重视程度。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一、侵犯财产罪是指什么?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
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一)***罪***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论罪。
(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
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
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
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
论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
指导意义 。例如 ,刑法》 《 分则第四章是为了保护公 民的人 身权利与 民主权利 , 故该 章具体法条 的保 护法益 , 必须在 各种人身权利与 民主权利 中予 以确定。因此 , 到被 害人 得 有效 承诺 的诬告 陷害 行为 , 虽然侵犯 了司法活动 , 由于 但 没有侵犯公 民的人身权利与 民主权利 , 不得认定 为诬告 陷 害罪 。《 刑法》 分则第五章规定 的是侵犯财产罪 , 这就指 明 了其保 护的法益 为财 产 。我 国法律在不 同的意义上使用 “ 财产” 概念 。《 民法通则 》 第五章第一节标题为“ 财产所有
被 害人处分一定的财产 , 如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所欠 的债
务; 第二 , 被害人提供一定 的劳务 , 使 如使被害 的出租车 司 机将行 为人 载到指定地点 ; 三 , 第 使被 害人作 出一定的意
思表示 , 如胁 迫 被 害 人 出 具欠 条 。 台湾 学 者 褚 剑 鸿 指 出 :关 于 获得 财 产 上 不 法 利 益 之 “
而《 继承法》 3条规定的“ 第 遗产是公民死亡 时遗 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 中的“ 财产 ”则泛指有体物 、 , 财产权利 与财产义 务。 事实上 , 现代社会对财产 的衡量 , 已由对实物的 占有让 位于主体实际享有利益的多寡 , 财产权 表现 为庞 大的权利
系统 , 可抽 象 为具 有 财 产 性 质 的利 益 。 言之 , 并 换 财产 是 主 体在物上的权利或加于其他人的非人身性权利 , 者包括 前 主 体 在 物 上 的 所 有 权 或 其 他 排 他 性 权 利 , 者 则 包 括 债 权 后 和 其 他 含 有 财 产 内 容 的请 求 权 。 既然 如 此 , 逻 辑 上 说 , 从 作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财产权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侵犯财产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使用其职权,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遭受侵害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上述行政行为并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行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强迫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决定,或为了达到某种行政法目的而采取的各类强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
上述强制措施均应依法使用,如因违法而对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并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行政主体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罪的构成有哪些?财产所有权由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基本权能组成。
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权的财产。
根据刑法典第91条的和92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而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以公共财产论。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侵犯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具体的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也可以是代表一定经济价值的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有价票证,也可以是电、煤气等无形物。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案例
1998年某月某日,被告人何某对其同伙王某等三人说,其 女友兰某被兰父介绍嫁往广东,得去找兰父要钱。次日上 午,何某携带相机和四副墨镜,携带菜刀一把,与其余三 人分乘两辆摩托车来到兰父家。兰父不在,何某对兰的妻 子和女儿拍了照。下午2时许,在返回的路上,何某将兰 父从一辆车上拦下,要其赔偿4000元钱,并对兰父拍照。 兰父拒绝赔偿后,何某踢了兰父一脚。兰父见状说:“有 什么事到家里去好好说。”到兰家里后,兰某说没钱。何 某说不拿钱我不怕,照了你们的相,会有人来杀你们。 “接着,何某又拿出菜刀扔到桌上,叫兰父把手指剁下来, 在此情况下,兰某即到外面向他人借了2000元钱,交给何 某。此间,被害人的妻女均在犯罪人的掌控之中。
对抢劫罪中“当场”的理解
本案要点: 1 、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必须是服 务于当场取财的目的。 2 、抢劫罪中的“当场”,是指手段行为 和目的行为在实施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并 不是一个空间概念。
使用暴力窃取财物案
被告人卢某于1997年11月3日晚8时许,窜到某 建筑工程公司华侨住宅工地,见该工地值班室 内放有铜条、铅块,便想行窃。但见室内有值 班员唐某坐在床上看电视,无法下手。他见工 地周围无住户,即心生一计,想把值班员引开 后,再取财物。于是,他突然冲入值班室内, 乘唐某不备,朝唐某的头、面等部位猛击10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要点: 1、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A、抢劫罪是在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 直接夺取财物;
B、抢夺罪是乘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公然 夺取财物。
强行索取巨额餐饮费案
1999年2月8日晚8时许,赵某到某饮食文化中心消 费。赵要了果盘等食品,价值65元。赵在就餐时, 服务员江某主动上前勾引赵某,赵遂跟江某进到该 饮食中心一包房内,并与江某发生了性关系,赵给 江某服务费400元人民币。事后,赵某到前台结餐 饮费时,经理成某向赵某索要餐饮费12000元人民 币。当赵某询问为何要这么多钱时,成某解释,除 了餐饮费外,其中还包括“小姐服务”管理费(指 赵与江某发生性关系)。赵某当即表示只支付正常 的餐饮费,其它费用拒绝支付。成某即威胁赵某, 要
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一、盗窃罪:指的是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包括秘密盗窃、入户盗窃等。
盗窃罪的主要触犯对象是他人的财物,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的财物。
二、抢劫罪: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强制手段侵占他人财物,通常涉及到对他人人身安全的威胁或暴力行为。
三、诈骗罪:指以虚假的言辞、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欺骗他人的手法,使他人相信虚假事实,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抢夺罪: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抢劫罪不同,抢夺罪没有对他人人身安全产生威胁或实施暴力行为。
五、敲诈勒索罪:指非法获得钱财、物品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采用恶劣手段,勒索他人或者对他人进行威胁行为的犯罪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恶劣手段胁迫、勒索他人的犯罪行为。
六、聚众哄抬物价罪:指违反国家有关商品定价的规定,非法组织、策划、实施哄抬物价行为,使物价虚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七、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破坏、损毁他人财物、设备、设施或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犯罪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八、侵犯著作权罪:指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著作进行复制、发表、发行、传播等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其他种类的侵犯财产罪,如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制售伪劣产品罪等。
这些罪名都是以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为主要特征,都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人们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常见的侵犯财产罪种类的介绍,并非穷尽所有的侵犯财产罪。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新型侵犯财产罪也不断涌现,因此刑法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变化。
何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何为⾮法侵占他⼈财产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侵犯财产罪的⼀类,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现规范简称为侵占罪。
他⼈财产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通过⾮法途径获取他⼈财产,都是属于违法⾏为。
那么,侵占他⼈财产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何为⾮法侵占他⼈财产罪,构成要件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是指通过他⼈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为他⼈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的遗忘物,是指出于⾃⼰的本意,本应带⾛却因遗忘没有带⾛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家⾥玩将东西遗忘在⼈家家⾥,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
⽽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拾拣者⼀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或保管者不再需要⽽基于⾃⼰的意志加以处分⽽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院⼦⾥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化、科学、艺术价值,⼀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的财物。
所谓他⼈,在这⾥仅指公民个⼈,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由他⼈代管的,⾏为⼈如果⾮法占为⼰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为仅是个⼈⾏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考观点!第一篇: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品中,哪一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A、不动产B、提货单C、无主物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2、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正在运输的走私物品,数额巨大。
甲的行为构成:A、走私罪B、诈骗罪C、非法经营D、不属于犯罪3、下列犯罪中,不需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是()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敲诈勒索罪4、甲某某日晚在一条街上看到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
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去老妇的包就跑,因夺包行为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
甲构成()A、抢劫罪B、抢夺罪C、抢夺罪,但应从重处罚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5、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
甲、乙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盗窃罪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6、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7、甲自己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路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包掏走(包内有现金850元)。
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8、甲谎称乙的儿子将自己弟弟打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1000元,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在5日内将乙的儿子打伤,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甲1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诈骗罪9、某村村长带领一批村民,深夜去偷某国有公司放在墙外的钢材,价格数千元,回来全部交给村里制作农具使用。
该村村长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侵占罪C、不属于犯罪10、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甲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内,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
甲的行为构成()A、贪污罪B、盗窃罪C、不属于犯罪11、甲某日晚潜入商场偷得一台彩电,后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这台彩电有这样几个价格:商场进货的价格为8500元,市场零售价为9000元,甲销赃的价格为8000元。
财物的内涵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财物。
但关于财物的内涵与外延需要深入研究。
1.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关于刑法上的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理论上存在争议。
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只限于有体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与气体物。
无形物不是刑法上的财物,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液化气、蒸汽等是财物,但光、热等不是财物。
物理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并不限于有体物,还包括其他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物,或者说在物理上属于物的,就是刑法上的财物。
有体物以及光、热、水力、冷气等是财物,但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不是财物。
事务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凡是可以作为一种事务进行管理的物,都是刑法上的财物。
有体物、无体物以及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都是财物。
[7]本书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应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无体物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无体物虽然无体,但可以对之进行管理,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故应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其次,我国刑法在财物这一对象之外,没有特别规定财产性利益是部分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例如,欺骗债权人,使之免除自己债务的,就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在许多情况下,侵犯财产罪不仅侵犯了作为具体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财物所孳生或具有的经济利益,这也说明了刑法上的财物不限于有体物,而应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实际上是无形财产,但由于侵犯这些权利的犯罪主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犯罪,故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既然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理当要求财物具有财产性价值。
从实际上看,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即金钱交换价值的财物。
但从理论上说,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入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五)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五)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品中,哪一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A、不动产B、提货单C、无主物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2、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正在运输的走私物品,数额巨大。
甲的行为构成:A、走私罪B、诈骗罪C、非法经营D、不属于犯罪3、下列犯罪中,不需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敲诈勒索罪4、甲某某日晚在一条街上看到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
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去老妇的包就跑,因夺包行为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
甲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抢夺罪,但应从重处罚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5、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
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盗窃罪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6、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7、甲自己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路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包掏走(包内有现金850元)。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8、甲谎称乙的儿子将自己弟弟打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1000元,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在5日内将乙的儿子打伤,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甲1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诈骗罪9、某村村长带领一批村民,深夜去偷某国有公司放在墙外的钢材,价格数千元,回来全部交给村里制作农具使用。
该村村长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侵占罪C、不属于犯罪10、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甲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内,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
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B、盗窃罪C、不属于犯罪11、甲某日晚潜入商场偷得一台彩电,后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这台彩电有这样几个价格:商场进货的价格为8500元,市场零售价为9000元,甲销赃的价格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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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由于民法第85条有“所谓物是指有体物”的规定,刑法第245条有“电气视为财物”的规定,所以, 关于刑法上是否也应该与民法一样把财物限定为有体物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有较大争议。主要存在有体性说与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的对立。
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仅指有体物。但有体物不以固体为限,还包括液体和气体。如盗取煤气、蒸气和冷气,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电等能源不是财物,即使是不当使用了,也不能评价为夺取了财物(注: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日文第2版,第162页。)。因为日本刑法第245 条规定“电气视为财物”,这意味着电气本来不是财物,只是作为一种特殊例外,按财物对待。并且,从日本刑法第245条和第251条的规定来看,“电气视为财物”只适用于盗窃、强盗、诈欺、恐吓这几种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其他的财物罪则不能适用,如侵占电气就不能构成侵占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此说在日本虽然不是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但现在由于有平野龙一、大谷实、前田雅英、曾根威彦等一批著名学者的支持,而成为一种很有力的学说(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12—113页。)。但是,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是指人有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光是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因为无体物也有从刑法上给予保护的必要性;另外,从日本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来看, 它提示人们注意电以外的有物质性的能源也包含在财物之中。管理可能说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不只是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是财物,债权之类的权利等仅有事务管理性的东西也是财物。按这种学说,“盗窃权利”可能成立盗窃罪(注:参见[日]刑事法令研究会编著:《财产犯》(上卷),立花书房1992年日文版,第21页。)。另一种是“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应限定在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范围内,仅有事务管理可能性,而无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是财物。如电、热等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能源是财物,但权利等观念上的东西不是财物。广播电视台发送的电波虽然也是一种能源,但不具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不是财物;企业秘密有非常高的财产价值,也同样因为不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而不能认为是财物。此说是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是日本法院判例所持的基本主张(注:参见[日]香川达夫著:《刑法讲义》(各论),成文堂1996年日文第3版,第486页。)。
在笔者看来,由于不动产可以通过向一定的管理部门登记而取得法律上的支配权,所以,采用欺诈手段变更登记,或者采用威胁讹诈的方式,迫使所有者作转移占有的登记,从而使他人丧失对不动产的占有权乃至所有权的事有可能发生,因而不动产可以成为诈欺罪、恐吓罪(或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同样道理,合法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也可以通过作虚假登记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不动产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客体。至于毁损不动产可以构成毁损财物罪,这更是不争之论。但是,盗窃罪是以窃取他人财物为本质特征,一般是采取不被财物的所有者发觉的方式而取得其财物。正因为如此,所有者的财物一旦被窃,则往往一时难以发现行窃者。但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窃取的对象。通过移动境界线等手段固然可以侵夺土地等不动产,但由于侵夺者是谁往往一目了然,因而很难说是窃取。即使有必要予以犯罪化,也是要另立罪名的问题,而不应当归属于盗窃罪。抢劫罪(或强盗罪)的特点有所不同,它是以暴力、胁迫等侵害人身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行为人要夺取他人不动产,并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往往不可能。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占用他人不动产以获取财产上的利益,这倒是有可能发生,在日本等设有“利益强盗”之法律规定的国家,按利益强盗罪处罚也无可非议。但不能以此作为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或强盗罪)客体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取得的只是财产性利益,而非不动产本身。
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作者:刘明祥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财物。但关于财物的内涵与外延,刑法理论界的认识不一。笔者拟在比较中外有关的各种理论学说或观点的基础上,提一点不太成熟的意见。
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关于财物的范围是否仅限于有体物的问题,刑法理论上早就有争议,各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对窃电行为,德国过去的莱易锡裁判所从有体性说的立场出发,认为电不具有财物性,对盗窃用电的行为应该另外立法(另定处罚规则),而不能按盗窃罪处罚;但法国的审判实践则把财物的范围扩大到了包含电力(注:参见[日]大冢仁等编:《刑法解释大全》(第9卷),青林书院1988年日文版,第165页。)。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限于动产已无异议,但对盗窃罪、抢劫罪的对象是否以动产为限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盗窃、抢劫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不动产(注:参见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另有学者认为,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0页。);盗窃罪的对象除了动产之外,还可以是不动产(注: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第588页。)。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必须有价值已无异议,至于这种物是否必须有经济价值、以及是从客观上还是从主观上来判断其有无价值,学者们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例如,某些纪念品、礼品,本身不一定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但所有人、占有人认为它是有价值的,社会观念也认为这种物是值得刑法保护的物,因而属于财物”(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9页。)。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上的标准来评判。经济价值是指够用客观的价值尺度衡量的经济效用。某件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通过市场关系来体现。”(注:参见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在日本,刑法对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罪的客体没有明文规定。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对不动产即使是侵害占有了,也由于原物没有移动,因而比较容易回复。但也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不动产被占有之后难以回复的现象不少,有必要从刑法上予以保护。这种认为不动产具有可罚性的主张,在战前就很有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许多房屋被烧毁,在他人土地上非法建简易房居住、甚至开办商店的现象比较多,被害人想要通过民事诉讼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得到保护往往又不可能,于是一些人就诉诸暴力通过自救行为来解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日本在1960年对刑法作部分修改时,增设了境界损坏罪、不动产侵夺罪。此后,对不动产的盗窃行为就按不动产侵夺罪处罚,盗窃罪的客体是否包含不动产的争论,也就随之消失(注:参见[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96年日文第3版,第174—175页。)。
三、财物是否仅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
关于财物是否以有价值为必要的问题,有少数学者认为,只要是有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论是否有价值,都应该视为财物。但多数学者认为,财物必须要有价值,无任何价值的东西,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保护对象(注:参见[日]大冢仁等编:《刑法解释大全》(第9卷), 青林书院1988年日文版,第172页。)。 至于财物是否要求有经济价值即金钱的交换价值,有的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只要有值得保护的使用价值即可(注:参见[日]香川达夫著:《刑法讲义》(各论),成文堂1996年日文第3版,第487页。)。但另有学者持肯定态度,认为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关系具有社会的、经济的机能,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只有具有交换价值,才能成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注:参见[日]刑事法令研究会编著:《财产犯》(上卷),立花书房1992年日文版,第25页。)。另外,关于财物的价值是从客观方面还是从主观方面判断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该从客观方面判断,客观上无任何价值的东西,即使所有者、占有者主观上认为有价值,也不能成为财产罪的客体。也有学者认为,客观上虽无金钱价值或经济上的交换价值,但如果所有者、占有者主观上认为有价值(如有感情上的使用价值),也应该认为是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注: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的重要问题》(各论),成文堂1996年补订日文版,第109—110页。)。日本学者还认为,财物的价值有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之分。积极价值是指所有者、占有者对财物有积极的利用价值;消极价值则是指所有者、占有者对某种物品虽然已无积极的利用价值,但如果流入他人手中,则有可能被恶意利用,从而使所有者、占有者遭受财产损失。例如,银行回收后准备烧毁的纸币,对银行来说已无积极价值,但银行保存好这些货币,不使之流入他人手中,则被认为具有消极价值(注:参见[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96年日文第3版,第173页。)。仅有消极价值的物也可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
二、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
财物是以可动的物件即动产为限,还是也包含不可动的物件即不动产?这也是有争议的问题。不动产可以成为诈欺罪、恐吓罪、侵占罪的客体,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无异议。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强盗罪的客体,则有认识上的分歧。一般认为,在他人的土地上挖取沙土、从他人的果树上采摘果实,由于沙土、果实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已被动产化,当然可能构成盗窃罪、强盗罪。但是,如果私下移动境界线,侵蚀邻人的土地,这类纯粹以不动产为侵害对象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强盗罪,则是一大难题。罗马法以来的传统观点是盗罪(包括盗窃罪、强盗罪)的客体以可动物件为限,许多国家的现行刑法也承袭了这种观点。如德国刑法第242条、瑞士刑法第137条、138条、 西班牙刑法第500条、514条、奥地利刑法第127条等,都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