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法律法规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建筑许可①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⑤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 建筑工程承发包①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②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③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 增合同法1. 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京建发[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2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施行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上列明的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
造价资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造价资格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素质,保障工程造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造价审计、造价评估、工程造价编制、造价审核、造价纠纷调解等活动的造价人员。
第三条造价资格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家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造价资格管理工作,地方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造价资格种类与条件第五条造价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初级造价资格:1. 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1年;2. 通过初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中级造价资格:1. 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3年;2. 通过中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高级造价资格:1. 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5年;2. 通过高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造价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3. 通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造价资格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申请造价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造价资格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教育背景证明;4. 工作经历证明;5. 考试成绩证明;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造价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审核合格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颁发相应的造价资格证书。
第四章造价资格的变更与注销第十三条造价资格持有者因工作调动、单位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造价资格的,应当向原颁发机构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造价资格持有者因以下原因需要注销造价资格的,应当向原颁发机构申请注销:1. 死亡;2.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 被吊销造价资格证书;4. 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造价工程师制度的法定依据
造价工程师制度的法定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造价工程师制度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了造价工程师的职责、资格要求、考核及认证程序等方面。
以下是对造价工程师制度法定依据的详细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是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而在招标投标中,造价工程师则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聘请合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编制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控制价以及如果实际投标价格超过招标控制价应对投标人的处理措施。
”可以看出,造价工程师在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其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必要性。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注明招标控制价,并提交相应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等资料。
这个过程体现了造价工程师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必要性。
2.《土木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土木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是我国土木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对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职责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土木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等职业活动的单位中从事科技工作、管理工作、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造价工程师职称的,方可从事专业工作。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造价工程师职称的取得需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合格,这说明造价工程师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还需要通过权威部门的认可才能获得相应的职称。
3.《建设工程造价员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员办法》是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也涉及到了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员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具有造价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咨询、评审、审计等业务的人员。
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教育要求、工作经验、考核办法等,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Not every effort will yield results, but every harvest must be worked hard. This is an unfair and irreversibleproposi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的核心工作,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步骤,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同时对于专业人员提出了技术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④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分八章八十五条。
总则说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继续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所称建筑活顶是指各类法昂五建筑及其附属实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还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个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一)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2.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3.建筑工程实施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施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i,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5.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6.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8.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9.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简直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单位没禁止分包将其车女奥德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与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的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人是依据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办法等事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便的专家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合同法的构成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地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哦,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法信汇编版)正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1】6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并经登记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造价协会)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区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发放造价员考试成绩通知单等工作;(三)负责全区造价员编号、登记、发证、变更、验证工作;(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六)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分工,在自治区造价协会和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等均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区统考。
造价人员管理制度
白酒淡季促销方案十八式白酒淡季促销方案十八式白酒淡季,要不要做促销?是一个颇耐人寻味的话题做促销吧,怕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不做促销吧,又怕失去市场时机,导致抓瞎但在实际的市场销售当中,面对淡季,其实很多酒企选择了等,等旺季的到来;选择了靠,靠市场自然销售;选择了要,要客户自己“摆弄”市场,这都是消的表现下面告诉大家白酒淡季促销十八招! 一式:打造城市风景线我们寻找能够打造成为城市特亮点的风景线看到那些没钱的傻逼老板看人家做高炮、做户外大牌、公交车体等高费用投入,老子就心疼啊一种是,居民墙体:每月提供2瓶酒,喷绘墙不要以为巷子效果不好,如果所有垃圾位置都被你占有,对让人震撼,更别说人人通过的巷子,更别说交通要路的墙体了流动车队:只要你能想到,只要是利他利己行为,都是容易实现的如给别人教交强险,私家车免费广告一年二是,样板街:看你敢不敢的问题,有钱做高规格,没钱做低规格,但一定要让别人看着舒服,看着气势这个淡季计划打造几条样板街呢?老子4万元打造一条绵延10多里的样板街,何等气势三是,社区灯笼:社区挂满灯笼,尤其是节日;你还能想到哪些呢?(高炮、广告牌、路牌、公交车等成本高,暂时不考虑)四是,门头:所有餐饮店门头免费做或者所有商户门头(当然是以喷绘为主,甚至根据情况以产品置换为主)有的市场竞争激烈,避免被更换,甚至要给予维护费用二式:打造样板店这是氛围营造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再没有资源的品牌,也必须要建立几个属于自己的样板店店内店外,你的天下当然样板店一定是销量潜力大、人气旺、辐射强,易传播、客情好、或相信能够变成客情好的店,这个淡季计划打造多少个样板店呢? 三式:终端生动化建设1、货架或货柜陈列的是不是好的位置2、主导产品是不是陈列多的数量3、货柜是不是贴上你的柜眉4、店外是不是有一块你的喷绘或大牌呢5、店内门口是不是有你的产品堆头6、店内是不是挂你的条幅了7、店外是不是有你的堆箱;数量不需要多,但需要好位置,需要抢占消费者眼球我一般只从这7个方面着手,前四个一般强行要求如果是酒店就增加1项包厢镜框画或吸塑画与餐桌台卡(以后会在生动化专题中给大家讲解生动化建设,这里不多提) 四式:渠道促销重在两点,一是愿意接货,二是主动开箱卖如,进返作为陈列费,分半年返还;基本陈列费+任务陈列费;包量奖,累计奖,销售排名奖,开箱奖、返箱皮奖,箱内放置高档礼品(笔记本、千元现金等),来刺激终端老板多进货、多开箱、多推销例如柔和种子酒,就在外箱内放置笔记本电脑的奖票,来刺激终端老板主动推销五式:消费者促销尖叫、超值、乐趣、参与,是你消费者促销必须思考的问题主题促销靠尖叫,店内促销靠参与、乐趣,终爆破靠致,其中秘诀你自己去悟吧如再来一箱、再来一瓶、限时折扣、数量折扣(1瓶全价、2瓶8折、一箱5折等)、梯次折扣(瓶全价、第二瓶7折、第三瓶5折、第四瓶4折、第五瓶2折、第六瓶免费)、联合终端促销、买赠促销(卖多少酒赠多少钱旅游或名额,如西凤元酒即可获得元陕西旅游)、主题性活动(1万瓶酒万1元购,万枚钻戒、喝酒中轿车、万台笔记本、千名新马泰五日游、百万现金大派送、买酒送公寓房)等等这些促销活动重在推广,重在引爆,怕浅尝辄止六式:销售终端销售终端(含喜宴用酒关键人、喜糖铺子等),多采取以下激励方式:按桌奖励、按单奖励、提供信息奖励(提供信息业务去开发主家)、一次性销售奖励、累计销售奖励、评比奖励、复合奖励七式、消费终端消费终端(多指酒店):联合酒店促销、买断酒店婚庆场地、买断婚庆桌数、获取酒店婚庆信息等八式、消费主家免费赠送、买酒折现、满几瓶送1、买酒送旅游、买酒酒店宴席送折扣、一桌送1瓶本品光瓶、买一赠一、买酒送一桌式烟酒饮料、买酒送服务、买赠+个性服务、送个性产品等九式、品鉴会有事没事常聚聚,重视别人才能换来别人的重视品鉴会一定要师出有名,远离直接销售(新品评估、小样品鉴、圈子聚会、出游品鉴等) 十式、联谊联盟核心客户联谊联盟活动,越淡季越不能忽略核心大户的部落力量,定期组织一些学习性、联谊联盟活动,尤其是淡季,效果还是很不错的十一式、意想不到礼物让客户说你好,不忍心不支持你十二式、做客户的朋友利用你的知识、帮助客户出谋划策,做客户的兄弟、朋友、师十三式:例会例会不是随随便便的开,要有目的和原则以及流程和技巧的例会,对式员工管理学习的不可缺失而且质量的关键组成部分需坚持以下原则:业绩推动原则,目标管理原则,问题解决原则,避免牢骚原则,要绩效导向,不要问题导向,多建议导向,少意见导向;业绩点评;检核奖罚公示原则;学习提升原则1、日例会:关键,知道怎么开吗?回报结果与问题,有图有照片、优秀案例分享、多建议,少指责、问题解答,记录在案,事后立刻解决2、周例会:总结、目标、关键问题承诺、资源分配、奖励优秀者、每周一个主题讨论,别忘了偶尔聚下餐,不要开成形式主义3、月例会:总结、目标、下月核心任务动员、奖励优秀、批评落后、高领导参与,每月一内部培训课,必须聚餐十四式:专家培训根据需求请专家指导培训,这里不说废话,想实战专业培训,找我,朱志明十五式:现场指导领导或高业务现身指导,带个几次,就会有感觉了怕领导是真把自己当成领导了,高高在上,不知管理者的本质,是为别人服务,而不是狗仗权势害怕市场,没有真功夫,但又不懂让高销售人才去教案例:我在的3个月,月月超额,销量倍增,离开后销量急剧下滑好的例会一定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销量,尤其是淡季十六式:内部员工竞赛运动。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业工作108人;取(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相关法规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1、包含的内容: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2、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循本法.(一)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2、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我省规定限额是20万。
3、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布发施工许可证.6、施工许可证的期限:三个月可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施工许可证的废止:①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未开工,且建设单位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②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未开工.7、从业资格:(1)单位资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发包与承包的概念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造价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造价服务行为,提高造价服务质量,保障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造价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造价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造价服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依据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造价服务的合法合规。
2. 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造价服务。
3. 诚信为本原则:坚持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形象。
4. 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造价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造价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造价服务管理的全面工作。
1.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 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3. 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造价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造价服务管理制度。
2. 审批重大造价服务项目。
3. 监督检查造价服务管理工作。
4. 处理造价服务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设立造价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造价服务管理工作。
1. 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2. 副主任:由造价部门负责人担任。
3. 成员:由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组成。
第七条造价服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造价服务管理制度。
2. 负责造价服务项目的招标、评审和合同签订。
3. 负责造价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 负责造价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 负责造价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三章造价服务人员管理第八条造价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 具备扎实的造价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造价服务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1. 新员工入职培训: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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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二条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登记第十六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
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十七条登记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从业第二十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二)使用造价员名称;(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资格管理第二十六条中价协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中价协负责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
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继续教育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第三十条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在同一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
(二)在不同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出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转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章自律规定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价协2006年6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同时废止。
1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化学分析工、饲料检验工、钻石检验员初、中、高级每月10日申报考试、次月10日前拿证书,主要由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证;2长度计量工、热工计量工、衡器计量工、硬度计量工、容量计量工、电器计量工、化学计量工、声学计量工、光学计量工、电离辐射工、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初、中、高级随时申报 1-3个月领取证书主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证;3 以上职业工种(非统考职业工种)及省统考工种(营养师、健康管理师、二手车评估师、房地产策划师、智能楼宇管理师等二、三级)二级随时申报 1个月内拿证书主要由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证;4 中国航空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随时申报 1-3个月领取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项目管理师,营销师,物业管理师,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公共营养师等(主做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5 建设部专业技术岗位证书 随时申报 1-3个月领取证书 {建信网}长期可查 1.造价工程师,物业管理管理师,土建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园林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上岗证;2.颁发:建设部岗位证书+建设人才卡;注:1、人社部职业工种分类及职业标准详情请查询01 职业分类信息系统、02 职业标准信息系统2、所发证书查询网站:发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址:/ 、/ (一般出证后1个月上省网、1-4个月上国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