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的通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
督检查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0.08.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0.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
的通告
2010年4月13日,我局发布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要求中国籍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迟于2010年7月1日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自通告之日起,我局将对中国籍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实施检查,对于9月1日之后仍未按规定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船舶,我局将实施滞留。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0]156号 2010年4月12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 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电子海图和信息系统(ECD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电子海图和信息系统(ECDIS)一、“海上数字交通”自从1998年阿尔.戈尔“数字地球”概念的提出,一时间全球以“数字”为开头后面跟随不同名词的概念层出不穷,如“数字中国”、“海上数字交通”等等。
“海上数字交通”一开始仅仅是一个概念,随着时间的推延,已有了具体内涵,主要包含:电子海图(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缩写ECD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缩写AIS)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 缩写VDR)俗称船用黑匣子等。
在 “海上数字交通”时代,交通工具上需要了解可能到达地方的距离(电子海图);需要了解在海图上的位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需要了解周边船舶的船名航行状况等信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需要了解与他船的距离(雷达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还需要有自动导航、避碰系统;通信及信息交换系统等。
二、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是现代航海的一项新技术,它在保障航行安全和提高航行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对ECDIS有专门的要求,与简单地用颜色显示的纸海图相比,包括更多的使用简单、操作容易的地理和文字信息,是一种把需要向航海人员显示和解释的各种各样信息融成一体的实时导航系统。
ECDIS能自动地实时计算本船与陆地、海图上的物标、目的地或潜在的危险物的相对位置,可以说将航海安全技术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ECDIS规定必须采用1995年 l1月23日国际海事组织( IMO)正式采纳并以 IMO817(19)议案公布的 ECDIS性能标准。
随着ECDIS性能标准的发展,国际航道测量组织( IHO)也完善了有关 ECDIS内容和显示的数字数据格式和规范,对航道测量数据IHO交换标准,更新模式的性能标准等。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Electronic chart system (ECS)-Operational,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海船舶[2010]74号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有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 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的要求。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
•“C”类型ECS,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在每项要求的开始处对三种类型ECS的适用性进行了标示。
标记“(A、B、C)”的要求适合所有类型;标记“(A、B)”或“(B、C)”的仅适合其标记括号中的类型;标记“(A)”、“(B)”或“(C)”的仅适合于括号内的单一类型。
测试指南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162-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发和多收IEC 61162-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2部分:高速率单发和多收IEC 61162-3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3部分:串行数据设备网络IEC 61174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993-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类船载设备—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287-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IEC 622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载导航显示导航相关信息的表示—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3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雷达-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MO MSC.232(82)-2006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IHO S-52ECDIS 海图内容和显示特性技术要求IHO S-52附录2 ECDIS的颜色和符号规范IHO S-52附录2 附件A IHO ECDIS表示库IHO S-57IHO 数字航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0 WGS84坐标变换用户手册IHO S-61 光栅航海图产品规范IHO S-63 IHO 数据保护方案ISO 19379 船舶和航海技术-ECS数据库-内容、质量、更新和测试。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的通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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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3日,我局发布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要求中国籍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迟于2010年7月1日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自通告之日起,我局将对中国籍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实施检查,对于9月1日之后仍未按规定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船舶,我局将实施滞留。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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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Electronic chart system (ECS)-Operational,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海船舶[2010]74号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有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 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的要求。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
•“C”类型ECS,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在每项要求的开始处对三种类型ECS的适用性进行了标示。
标记“(A、B、C)”的要求适合所有类型;标记“(A、B)”或“(B、C)”的仅适合其标记括号中的类型;标记“(A)”、“(B)”或“(C)”的仅适合于括号内的单一类型。
测试指南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162-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发和多收IEC 61162-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2部分:高速率单发和多收IEC 61162-3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3部分:串行数据设备网络IEC 61174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993-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类船载设备—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287-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IEC 622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载导航显示导航相关信息的表示—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3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雷达-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MO MSC.232(82)-2006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IHO S-52ECDIS 海图内容和显示特性技术要求IHO S-52附录2 ECDIS的颜色和符号规范IHO S-52附录2 附件A IHO ECDIS表示库IHO S-57IHO 数字航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0 WGS84坐标变换用户手册IHO S-61 光栅航海图产品规范IHO S-63 IHO 数据保护方案ISO 19379 船舶和航海技术-ECS数据库-内容、质量、更新和测试。
我国ECS功能,性能、测试要求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中规定中 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统一管理、类型认可(也称型式认可) 和产 品检验管理。各地诲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 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 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 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暂行) 》中的A 级设备要求。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该要求将ECS 分为A、B、C 三类,其中“A”类ECS 可作为国内航 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 设备的备用装置,但需符合 MSC. 232(82) 附录6 和IEC 61174 的要求;“B”类ECS 可用于未要求 配备“A”类ECS 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C”类型 ECS 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对三类ECS 的最低性能标 准和测试要求分别作了详细规定,规定了电子导航的一般要求及导航显 示器上导航相关信息的显示,规定了ECS 工作和性能要求,包括海图信 息、位置监视、航线设计、航行监视、航行记录、计算和精度、接口。 该要求有四个附录,如下: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中国交通部海事局在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于2010 、性能和测试要求 (暂行)》,规定了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 的功能、性能技术要求、 相应的试验方法和要求的检验结果。
该要求指出,ECS 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当 ECS 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 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 作出足够的备用装置。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国内船舶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化船舶已经成为航运业的新趋势,其核心设备之一为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本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国内船舶装备电子航海设备,保障安全顺畅的船舶运输。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的国内航行船舶,以及这些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维护单位。
3.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设备管理3.1 设备基本要求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显示船舶当前的位置和航行速度;2.具有自动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和准确地发现周围的障碍物;3.提供实时的气象信息和海况,可以根据气象和海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预测;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功能,可以显示出海图上的所有水文地形和航标信息。
3.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3.3 设备维护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维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定期进行设备检查;2.定期进行设备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3.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4 设备更新和升级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已经成为必要的要求。
设备购买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和更新,以满足船舶行业的新需求。
4. 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管理4.1 设备基本要求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识别周围的船舶信息和海洋情况;2.具有自动预警和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周围海洋环境的异常情况;3.提供实时的天气和海况信息,方便设备使用者进行相应调整;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和记录功能,可以保证船舶旅程的安全和顺畅。
4.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 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 1 -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 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完整和自动识别完整设备管理规定
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地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地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地设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地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地检验.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地A级设备要求.中国籍船舶配备地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地测试结果》.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地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 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经授权地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地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地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地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地业经型式认可地AIS可免除本条要求.第三章配备要求第十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1中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地,应按本条项款地要求执行.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SC.232(82)决议要求地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第十一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2中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第十二条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3中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A级或B级AIS.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地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地,应按本条项款地要求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4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A级或B级AIS.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地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地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航行于其它水域地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地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地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地,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地设备.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地设备.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地,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地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地相应技术要求.船舶提供地电源应能保证设备地正常运行.第十八条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地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地检验.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地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地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地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地安全使用须知.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地船舶应保持适当地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地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地连续跟踪,船舶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安全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指:“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3: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时间表附表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时间表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整理]AWENA-1型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介绍.
AWENA-1型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AWENA-1船载型电子海图系统(ECS)(前生AWENA-1船舶智能导航仪)是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IHO S-57)和船舶智能避碰系统综合应用开发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新型船舶助导航产品,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能有效改善船舶航行的安全性,自动判别周围船舶的多种航行信息,结合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实现了航行信息综合显示和智能辅助导航。
产品特点:1. 本机采用模块化设计,以电子海图系统(ECS)为基本显示平台,与各导航传感器的合适组合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精确的,综合定位系统,并提供先进的,便捷的最佳化定位功能,有利于安全航行,触摸式的系统操作,更人性化。
2. 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全中文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平台,以S-52标准进行显示国际标准(IHO S-57)的电子海图,具有航线设计功能,并可在图上设置本船安全等深浅和安全水深,并突出显示。
3. 系统可接收处理AIS、GPS、罗经、测深仪、计程仪等设备的输入信息,给出与本船航行有关的周围动态交通状况显示,在航路监视同时,综合分析发生各类碰撞、搁浅、误入禁止区等危险的可能,提前警告,并试验解决途径,提供驾驶员安全规避的操作方案。
4.报警功能:监视各种航行危险并智能计算周围船舶的航行信息,为船舶提示最危险的航行船舶:到达(接近)转向点指标,超出航迹偏移极限,越过安全等深浅,搁浅危险,接近孤立危险物,接近禁止区域,定位传感器故障等,都会报警。
CPA/TCPA计算及报警(声光报警)。
5. 航迹记录:系统记录最近本船12小时内每分钟的实际航迹,可保存最近3个月的本船实际航迹的独立航行记录。
6、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预安装服务,同时也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提供的电子海图升级安装服务(服务收费)。
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包含国内沿海和长江电子海图数据.海图信息包含的海图版本号,生产日期和套数号码,每套海图数据只能安装该条船只,船检也将对应船只进行相关信息的检查。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电子海图和信息系统(ECD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电子海图和信息系统(ECDIS)一、“海上数字交通”自从1998年阿尔.戈尔“数字地球”概念的提出,一时间全球以“数字”为开头后面跟随不同名词的概念层出不穷,如“数字中国”、“海上数字交通”等等。
“海上数字交通”一开始仅仅是一个概念,随着时间的推延,已有了具体内涵,主要包含:电子海图(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缩写ECD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缩写AIS)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 缩写VDR)俗称船用黑匣子等。
在 “海上数字交通”时代,交通工具上需要了解可能到达地方的距离(电子海图);需要了解在海图上的位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需要了解周边船舶的船名航行状况等信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需要了解与他船的距离(雷达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还需要有自动导航、避碰系统;通信及信息交换系统等。
二、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是现代航海的一项新技术,它在保障航行安全和提高航行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对ECDIS有专门的要求,与简单地用颜色显示的纸海图相比,包括更多的使用简单、操作容易的地理和文字信息,是一种把需要向航海人员显示和解释的各种各样信息融成一体的实时导航系统。
ECDIS能自动地实时计算本船与陆地、海图上的物标、目的地或潜在的危险物的相对位置,可以说将航海安全技术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ECDIS规定必须采用1995年 l1月23日国际海事组织( IMO)正式采纳并以 IMO817(19)议案公布的 ECDIS性能标准。
随着ECDIS性能标准的发展,国际航道测量组织( IHO)也完善了有关 ECDIS内容和显示的数字数据格式和规范,对航道测量数据IHO交换标准,更新模式的性能标准等。
AWENA1型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介绍
AWENA-1型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AWENA-1船载型电子海图系统(ECS)(前生AWENA-1船舶智能导航仪)是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IHO S-57)和船舶智能避碰系统综合应用开发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新型船舶助导航产品,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能有效改善船舶航行的安全性,自动判别周围船舶的多种航行信息,结合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实现了航行信息综合显示和智能辅助导航。
•产品特点:1. 本机采用模块化设计,以电子海图系统(ECS)为基本显示平台,与各导航传感器的合适组合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精确的,综合定位系统,并提供先进的,便捷的最佳化定位功能,有利于安全航行,触摸式的系统操作,更人性化。
2. 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全中文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平台,以S-52标准进行显示国际标准(IHO S-57)的电子海图,具有航线设计功能,并可在图上设置本船安全等深浅和安全水深,并突出显示。
3. 系统可接收处理AIS、GPS、罗经、测深仪、计程仪等设备的输入信息,给出与本船航行有关的周围动态交通状况显示,在航路监视同时,综合分析发生各类碰撞、搁浅、误入禁止区等危险的可能,提前警告,并试验解决途径,提供驾驶员安全规避的操作方案。
4.报警功能:监视各种航行危险并智能计算周围船舶的航行信息,为船舶提示最危险的航行船舶:到达(接近)转向点指标,超出航迹偏移极限,越过安全等深浅,搁浅危险,接近孤立危险物,接近禁止区域,定位传感器故障等,都会报警。
CPA/TCPA计算及报警(声光报警)。
5. 航迹记录:系统记录最近本船12小时内每分钟的实际航迹,可保存最近3个月的本船实际航迹的独立航行记录。
6、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预安装服务,同时也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提供的电子海图升级安装服务(服务收费)。
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包含国内沿海和长江电子海图数据.海图信息包含的海图版本号,生产日期和套数号码,每套海图数据只能安装该条船只,船检也将对应船只进行相关信息的检查。
AWENA-1型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介绍
AWENA-1型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AWENA-1船载型电子海图系统(ECS)(前生AWENA-1船舶智能导航仪)是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IHO S-57)和船舶智能避碰系统综合应用开发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新型船舶助导航产品,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能有效改善船舶航行的安全性,自动判别周围船舶的多种航行信息,结合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实现了航行信息综合显示和智能辅助导航。
•产品特点:1. 本机采用模块化设计,以电子海图系统(ECS)为基本显示平台,与各导航传感器的合适组合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精确的,综合定位系统,并提供先进的,便捷的最佳化定位功能,有利于安全航行,触摸式的系统操作,更人性化。
2. 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全中文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平台,以S-52标准进行显示国际标准(IHO S-57)的电子海图,具有航线设计功能,并可在图上设置本船安全等深浅和安全水深,并突出显示。
3. 系统可接收处理AIS、GPS、罗经、测深仪、计程仪等设备的输入信息,给出与本船航行有关的周围动态交通状况显示,在航路监视同时,综合分析发生各类碰撞、搁浅、误入禁止区等危险的可能,提前警告,并试验解决途径,提供驾驶员安全规避的操作方案。
4.报警功能:监视各种航行危险并智能计算周围船舶的航行信息,为船舶提示最危险的航行船舶:到达(接近)转向点指标,超出航迹偏移极限,越过安全等深浅,搁浅危险,接近孤立危险物,接近禁止区域,定位传感器故障等,都会报警。
CPA/TCPA计算及报警(声光报警)。
5. 航迹记录:系统记录最近本船12小时内每分钟的实际航迹,可保存最近3个月的本船实际航迹的独立航行记录。
6、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预安装服务,同时也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提供的电子海图升级安装服务(服务收费)。
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包含国内沿海和长江电子海图数据.海图信息包含的海图版本号,生产日期和套数号码,每套海图数据只能安装该条船只,船检也将对应船只进行相关信息的检查。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 C S )概述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 C S)概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一套船用综合导航系统,集成了电子海图、GPS、AIS(Auto Identification System)、雷达/ARPA、电罗经、计程仪、自动舵、CDMA/GSM/GPRS等多种导航通讯设备,能够综合处理海上地理信息、本船航行状态信息、多种目标船动态信息、雷达图像信息、航行环境信息,具有完善的船舶导航、进出港引航、避碰辅助和航行管理功能。
有助于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提高营运效率。
一、电子海图的发展史国际上电子海图研究始于70年代初,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正式颁布了电子海图技术标准,使得电子海图可与使用了几百年并被国际法规认可的纸质海图等效,成为海事基础性资料。
电子海图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纸质海图等同物阶段。
1970年末到1984年,人们主要是想减轻海图作业的劳动强度,因此,仅仅是把纸质海图经数字化处理后存入计算机中。
(2)功能开拓阶段。
到1986年,人们开始挖掘电子海图的各种潜能,如在电子海图上显示船位、航线设计,显示船速、航向等船舶参数,报警等等。
(3)航行信息系统阶段,将电子海图作为航行信息核心,包括电子海图数据库的完善及与雷达、定位仪、计程仪、测深仪等各种设备和系统的接口和组合等等。
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于1986年成立了由多国专家组成的电子海图委员会,着手电子海图世界标准的研究。
1995年,IMO第十九届大会正式采纳了电子海图执行标准,从此电子海图的IMO性能标准被确定。
而IHO 先后于1987年和1992发布了专用出版物《ECDIS海图内容和显示规范》(即S-52篇)和《IHO数字海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即S-57篇),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到1997年9月正式发行了S-57 V3.10格式,使它成为各国相关部门广泛采用的国际民用数字海图数据传输标准。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应IMO的要求也于1996年公布了IEC的电子海图性能标准,对于按照IMO和IHO的电子海图技术规范和标准研制的有关设备进行必要的性能测试和评定,IEC的这个标准已成为电子海图形式认可技术规范的开发基础。
AWENA1型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介绍
AWENA-1型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AWENA-1船载型电子海图系统(ECS)(前生AWENA-1船舶智能导航仪)是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IHO S-57)和船舶智能避碰系统综合应用开发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新型船舶助导航产品,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能有效改善船舶航行的安全性,自动判别周围船舶的多种航行信息,结合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实现了航行信息综合显示和智能辅助导航。
产品特点:1.本机采用模块化设计,以电子海图系统(ECS)为基本显示平台,与各导航传感器的合适组合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精确的,综合定位系统,并提供先进的,便捷的最佳化定位功能,有利于安全航行,触摸式的系统操作,更人性化。
2.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全中文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平台,以S-52标准进行显示国际标准(IHO S-57)的电子海图,具有航线设计功能,并可在图上设置本船安全等深浅和安全水深,并突出显示。
3. 系统可接收处理AIS、GPS、罗经、测深仪、计程仪等设备的输入信息,给出与本船航行有关的周围动态交通状况显示,在航路监视同时,综合分析发生各类碰撞、搁浅、误入禁止区等危险的可能,提前警告,并试验解决途径,提供驾驶员安全规避的操作方案。
4.报警功能:监视各种航行危险并智能计算周围船舶的航行信息,为船舶提示最危险的航行船舶:到达(接近)转向点指标,超出航迹偏移极限,越过安全等深浅,搁浅危险,接近孤立危险物,接近禁止区域,定位传感器故障等,都会报警。
CPA/TCPA计算及报警(声光报警)。
5.航迹记录:系统记录最近本船12小时内每分钟的实际航迹,可保存最近3个月的本船实际航迹的独立航行记录。
6、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预安装服务,同时也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提供的电子海图升级安装服务(服务收费)。
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包含国内沿海和长江电子海图数据.海图信息包含的海图版本号,生产日期和套数号码,每套海图数据只能安装该条船只,船检也将对应船只进行相关信息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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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计划、船位监控、航线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并可以与AIS连接,在电子海图上显示周边船舶位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渔船;
(二)公务舰艇;
(三)体育运动船艇;
(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
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
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国
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分别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 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九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将认可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 级或B级AIS设备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条对于不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但需安装船载AIS设备的船舶,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能够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接收显示航行安全信息,船舶应安装能够显示电子海图或电子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的船载AIS设备。
第三章配备要求
第十一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一)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晚于2010年7月1日。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但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三)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四)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普通货船,200总吨及以上拖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2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五)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5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六)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款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一)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二)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
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第十三条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一)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二)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三)所有港作拖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四)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
(五)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六)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款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一)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二)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月31日。
(三)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500至1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集装箱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2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四)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100至500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水系及黄浦江的100总吨至1000总吨普通货船(不含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5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五)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
国海事局后实施。
(六)航行于其它水域的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应按本规定时间要求取得型式认可证书。
第十六条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船载AIS设备的安装和接线应符合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
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
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
第二十一条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三条船舶配备AIS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
第二十四条船舶安装AIS后,因发生船舶买卖或设备拆解等导致MMSI码变化的,应向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申请更改AIS设备MMSI 码证书。
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中文信息的收发,AIS基站和船载AIS设备应使用中国海事局发布的中文通信规则和中文编码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海事局将通过与电子海图系统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
示意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指:
“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于2010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