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2017最新)
医疗纠纷鉴定之过失认定
医疗纠纷鉴定之过失认定过失认定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为疏忽、过失或者失职等原因,没有按照一定的规范和专业水平提供应行的医疗服务而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况。
在医疗纠纷鉴定中,过失认定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医务人员的常识与专业素养,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医疗过程中的技术操作是否恰当等。
首先,医务人员的常识与专业素养是过失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医师作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在诊疗过程中应具备一定的常识和专业素养。
如果医务人员缺乏临床常识或操作技能,致使患者受到伤害,那么可以认定为过失行为。
例如,医师在诊断时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必要的临床判断,而导致误诊或延误治疗等。
其次,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过失认定的关键。
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
医疗行为应当符合医疗规范,即医疗行为应当具有科学、安全、有效、经济等特点。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患者损害,可以认定为过失行为。
例如,医师在手术中未能采取必要的术前准备措施或者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或者手术失败等。
再次,医疗过程中的技术操作是否恰当也是过失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需要进行各种技术操作,如输液、注射、手术等。
如果医务人员在操作中出现错误,导致患者损害,也可以认定为过失行为。
例如,护士在给药时未按照规范要求选择正确的注射部位或者使用正确的输液器材,导致患者感染或者药物反应等。
过失认定是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至关重要。
在过失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常识与专业素养、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医疗过程中的技术操作是否恰当等因素。
只有在明确过失责任后,才能合理地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减少过失行为的发生,医务人员应当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确保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w/mf/528867.html∙遗嘱的分类_多份遗嘱相抵触时怎么办/w/mf/528865.html∙民事义务的特点及其分类/w/mf/528862.html∙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w/mf/528860.html∙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_如何进行继承/w/mf/528859.html∙离婚常识:登记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w/mf/528856.html∙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28855.html∙遗赠扶养协议违约的形式_违约有什么后果/w/mf/528853.html∙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w/mf/528851.html∙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w/mf/528849.html∙涉外继承的处理_涉外继承有哪些程序/w/mf/528847.html∙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w/mf/528845.html ∙怎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_房屋继承的变更手续如何/w/mf/528842.html∙商场禁带饮料遭疑律师称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w/mf/528840.html∙什么是公序良俗 /w/mf/528839.html∙遗嘱公证需要注意什么_公证遗嘱能否撤销/w/mf/528836.html∙莫旗法院审结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同居纠纷/w/mf/528834.html∙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举办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业 /w/mf/528833.html ∙“小三”生子父亲拒付抚养费法院妥调息纠纷/w/mf/528831.html∙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_放弃继承权什么时候生效/w/mf/528829.html∙女子执意生下脑瘫儿引发抚养费官司/w/mf/528826.html∙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归责原则/w/mf/528824.html∙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_私生子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823.html∙关于以价格招标方式发行2018年第十三期央行票据的公告/w/mf/528821.html∙房产继承如何办理过户_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819.html∙公平原则共同遵守 /w/mf/528816.html ∙法院调解的原则 /w/mf/528814.html∙职工打工期间死亡工伤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继承吗/w/mf/528812.html∙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的明晰/w/mf/528811.html∙加州什么时候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support)/w/mf/528808.html∙有哪些形式的遗嘱_不同形式的遗嘱区别是什么/w/mf/52880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 /w/mf/528805.html∙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w/mf/528803.html∙如何交纳离婚诉讼费用/w/mf/528800.html∙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_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w/mf/528799.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w/mf/528797.html∙房产继承的条件_房产继承的处理方式有什么/w/mf/528795.html∙五大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w/mf/528792.html∙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w/mf/528790.html∙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_有何限制/w/mf/528789.html∙释法巧调解赡养纠纷息/w/mf/528786.html∙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我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 /w/mf/528785.html∙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_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什么/w/mf/528783.html∙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w/mf/528781.html∙关于201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招投标的通知 /w/mf/528779.html∙哪些情形会失去继承权_没有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分割/w/mf/528776.html∙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w/mf/528775.html∙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w/mf/528772.html∙生母和养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吗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w/mf/528770.html∙法官悉心调解古稀老人终获赡养/w/mf/528768.html∙法律对法定继承是如何规定的_特殊法定继承有哪些/w/mf/528766.html∙民法学概述 /w/mf/528764.html∙法定继承人有哪些_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762.html∙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w/mf/528761.html∙儿子起诉抚养费庭前调解化坚冰/w/mf/528758.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能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56.html∙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工商管办脱钩市场拍卖办法的通知 /w/mf/528754.html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w/mf/528752.html∙小三有继承权吗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28750.html∙附随义务如何解释 /w/mf/528748.html ∙可以继承的财产有哪些_不能继承的财产有哪些/w/mf/52874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w/mf/528744.html∙池园司法所与与法庭成功化解抚养纠纷同居纠纷/w/mf/528742.html∙男向女索青春损失费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原则/w/mf/528740.html∙订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_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738.html∙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w/mf/528736.html∙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w/mf/528734.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可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32.html∙离婚后抚养费的范围/w/mf/528731.html∙八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讨公道/w/mf/528728.html∙放弃继承权何时可以提出_放弃继承权后可要求恢复吗/w/mf/528727.html∙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具体规定/w/mf/528725.html∙七旬老母诉讨赡养费法官即时登门妥调结/w/mf/528722.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28720.html∙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批复 /w/mf/528718.html∙过错推定原则 /w/mf/528716.html∙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么_怎样认定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w/mf/528714.html∙解读民法自愿原则 /w/mf/528712.html ∙合伙人应承担什么义务/w/mf/528710.html∙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_提起继承诉讼的期限/w/mf/528709.html∙轮养老人无人养巡回审判解民愁/w/mf/528706.html∙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释义及相关规定/w/mf/528704.html∙怎样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_公证遗嘱什么情况下丧失效力/w/mf/528702.html∙养父执意断情养子含泪给钱/w/mf/528700.html∙女子起诉服刑男友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官成功调解家庭财/w/mf/528698.html∙胎儿有继承权吗_是否有权处置胎儿份额/w/mf/528696.html∙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w/mf/528695.html∙设立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_遗嘱信托处理程序/w/mf/528693.html∙哪些人是老年人的赡养人/w/mf/52869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w/mf/528688.html∙代位继承人有哪些_法律如何规定代位继承的条件/w/mf/528687.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w/mf/528684.html∙子女抚养费增加如何确定数额/w/mf/528683.html∙怎么处理法定继承遗产纠纷_怎么处理遗赠继承纠纷/w/mf/528681.html∙意思自治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w/mf/528678.html∙女子未婚生女向男友讨要20万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标准/w/mf/528676.html∙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_继承遗产要注意哪些问题/w/mf/528674.html∙民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w/mf/528672.html∙罗山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16年赡养纠纷/w/mf/528671.html∙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两者区别是什么/w/mf/528669.html。
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
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017医疗损害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医疗损害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共有赔偿项目1、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标准是什么?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是否是医疗过失行为呢?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我给你解答。
一、判断医疗过失具体标准医方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明确规定的,为医方应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具体标准是判断某一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它在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上略有不同,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包括就诊、诊疗、治疗、手术、注射、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麻醉、调剂制药、护理过程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对照确定;后者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说明义务是指医方必须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治疗所伴随的危险及治疗过程中的疗养方法、注意事项等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加以说明和指导的义务,目的在于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但在紧急状态或作出说明将对疾病的治疗产生不良影响,以及法律加以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医方未履行相关说明义务不应认定为有过失。
在所患疾病属医方专业领域外或病情发展超出医方的治疗能力情况下,医方还应有作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协助患者安全、及时转送至有条件医院的义务。
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应就患者的疾病症状、过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及家族遗传史进行充分、适当的询问并加以甄别,但若病情危急,不采取措施将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下,也可省略问诊步骤,这是问诊义务履行中的例外。
二、判断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
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Only action can add strength to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一、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1、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2、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3、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
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二、医疗过错鉴定流程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
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
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有什么赔偿标准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有什么赔偿标准“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
有过错就有赔偿,那么,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有什么赔偿标准?网友咨询:医疗过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律师解答: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必须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赔偿的数额,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律师解析: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几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1、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衡量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是过失行为的标准。
2、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摘要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如何界定医疗人员和医院的责任。
准确定义和划分医疗过错责任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并对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引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现代医疗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它关乎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平衡,也关系到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医疗纠纷的解决。
然而,在实践中,医疗过错责任划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首先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然后探讨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进行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前,应将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患者,取得其明确的同意。
如果医疗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征得患者的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2. 小心注意原则小心注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中应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小心谨慎的态度。
如果由于医疗人员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3. 客观标准原则客观标准原则是指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应以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个人主观意愿或经验作为判断依据。
只有在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的基础上,才能客观判断医疗过错责任的存在与否。
4. 合理期望原则合理期望原则是指患者对医疗结果应该具有合理的期望。
即使医疗人员按照科学和标准的医疗程序进行治疗,但是由于患者自身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导致治疗效果不佳,医疗人员不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已经有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标准不一致由于医疗标准的不一致性,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医生对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存在差异。
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重新做了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医疗过失赔偿级别及标准
医疗过失赔偿级别及标准医疗过失赔偿级别及标准引言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活动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技术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医疗损害。
医疗过失赔偿是法律界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旨在保护患者的权益并保证医疗界的专业质量。
本文将讨论医疗过失赔偿的级别及标准。
1. 医疗过失赔偿的级别医疗过失赔偿的级别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1 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不慎或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轻微医疗损害,未达到法律赔偿的标准,但仍然需要负有某种道德上的责任。
对于道德责任,一般会采取道德谴责或医疗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例如医院会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教育和管理。
1.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造成的医疗损害较为严重,超出纠纷解决的道德层面,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行政责任将对其职业前景产生重大影响。
1.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故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医疗损害,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的一种责任形式。
刑事责任不仅包括赔偿患者的经济损失,还可能涉及刑罚,如罚款、有期徒刑等。
刑事责任是对医务人员行为的严肃警示和社会惩戒。
2. 医疗过失赔偿的标准医疗过失赔偿的标准是根据医疗损害的程度、患者的伤害情况以及赔偿的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评估的。
2.1 医疗损害的程度医疗损害的程度主要包括轻微损害、一般损害和重大损害三个层次。
轻微损害指患者因医疗过失而造成的损伤较小,一般为暂时性不适;一般损害指患者因医疗过失而造成的损伤较为明显,需要一定时间恢复;重大损害指患者因医疗过失而造成的严重损伤,可能导致残疾或生命危险。
2.2 患者的伤害情况患者的伤害情况包括生活上的影响、社会功能的损害、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经济上的损失等方面。
这些伤害情况会对赔偿的金额产生重要影响。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年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017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17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实践中,医疗过失的⾏为似乎常有听说,这对于正在接受治疗的病⼈或者家属来说,是⼼有余悸的,⽣怕⾃⼰因为医疗过失⽽发⽣什么意外,那么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起来了解⼀下吧。
⼀、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如下:1、⾏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医务⼈员之所以能成为救死扶伤的职业⼈,就是因为其具备了从事医务⼯作的必要条件,政府通过法律在允许其执业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执业义务,以此来保护患者的利益。
法律规定医务⼈员的注意义务既包括了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也包括医护⼈员执业与业务⽅⾯规章制度所确⽴的⼀般性义务,还包括诊疗⾏为实施过程中的每⼀项具体义务。
⼀旦医患双⽅发⽣了接触,医⽅⾏为⼈就产⽣了有约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随着诊疗⾏为的进⾏⽽有着不同的内容。
例如在查房问题上,卫⽣部《医院⼯作制度》中就具体规定了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治医⽣和住院医师的具体查房内容。
它是医务⼈员的法定注意义务。
2、⾏为⼈具有履⾏注意义务的能⼒。
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履⾏义务的⼈履⾏义务,所以⾏为⼈违反的这种注意义务必须是在当事⼈已经具有了相应履⾏能⼒的情况下,也就是当事⼈的职务⾝份具有了履⾏相应注意义务的能⼒(即使事实上当事⼈不具有,但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也应视其为具有)。
当事⼈是否具有了相应履⾏能⼒应当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
如对于每⼀个医护⼈员来说都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对于妇科的危急重症就不能要求⼉科的医师有相应的处理能⼒,同样对于主治医师也不能要求其具有主任医师的⽔平。
3、⾏为⼈在客观上能够履⾏注意义务。
负有注意义务的⾏为⼈除了具有履⾏义务的能⼒外,还要是⾏为⼈在客观上能够履⾏他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成为有过失的⾏为⼈。
也就是负有注意义务的当事⼈应当履⾏并且是能够履⾏注意义务但没有履⾏才是过失⾏为。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的划分及医疗过失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的划分及医疗过失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是医生施行医疗行为时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
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履行依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诊疗的义务。
医生在施行医疗行为时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患者损害后果的行为是医疗过失,医生出现了医疗过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过失责任。
那么,医疗过失责任程度的划分是怎样的?在面对“医疗过失责任如何承担”这一问题时,首先要了解医疗过失责任的程度划分和医疗过失的认定。
一、医疗过失责任程度的划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二、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就是医生的注意义务。
在法律和规章对医生的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失比较容易,这种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
如果法律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伤亡该如何进行认定,这就涉及到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问题,也就是医疗过失抽象标准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考察、分析某种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通常要将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相结合进行认定,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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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2017最新)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医疗机构应当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而超出自己的诊疗科目范围。
医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2接受患者诊治的义务医方不得拒绝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在紧急情况下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应当呆取有艘的紧急处置手段,并告知其具备条件的机构.协助其进行转院转诊。
3正确诊断的义务医方在与患者建立渗疗关系后,其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详细询问,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患者的疾病状况,执而作出正确诊断。
4正当治疗的义务医方根据检查、诊断结果,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及时予以治疗,并应当采取正当有效的医疗手段救治患者,如在手术过程中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手术。
5对医疗方法说明的义务医方应当将不同的医疗方法、后果及收费情况向患者全部告知,以确保患者知道所选择的医疗方法对自己的治疗效果和经济影响。
6正确使用药物及解释的义务医方应当向患者提供合格的药物,同时对提供给患者的药物的毒副作用加以详细说明,对提供给患者的药物价格、相同疗效药物厦性能比较加以详细说明,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患者病情、药典或其他医学上必须加以遵循的规则的要求使用药品或指导患者使用药品。
7对风险性治疗的检查义务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对于如过敏性测试、移植器官前的配型.均负有检查的义务.因为上述风险可以通过检查行为使其减少到最小程度。
8对患者病情发展关注的义务因为疾病常常发展变化,故而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保持对患者身体状况的注意,负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持续性观铡、检查的卫务。
9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医方未经患者同意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除非医疗行为已具备终止的条件。
另外,在患者单方要求终止治疗时,医方应将终止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加以说明,以保证患者作出正确判断。
10提供合格的医疗设备的义务医方应当保证所用医疗器械、设备处于台乎医疗使用的良好质量与状态,保证患者的安全,并且严格按照鹾疗器械、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执行诸如消毒、隔离、一次性使用的规定¨提供医疗护理的义务医方应当根据患者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医疗护理.以防JE意外情况发生,应“有利于患者治疗为目的.按护理规范实施有效的护理。
12确教告知的义务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有告知的义务。
医方为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而做的说明,包括:医方对患者病症的渗断结果进行全面详细告知;对预定实施的医疗行为、治疗方案、预测的结果、危险性进行全面告知;对其他方案和对比结果的告知;对不实施该项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告知,13医疗建议的业务医方依据病情对患者需要继续治疗的,对饮食、睡眠等方面对治疗疾病有利的或不利的情形,对需进行有助于治疗的活动或应当减少的活动及干H关事项,以及定期检查或治疗均负有建议告知的义务。
14医疗过程中转诊或转院的义务医方限于自身治疗条件,有义务向患者说明转诊、转院的情况,并应当向患者推荐治疗其疾病方面的其他医疗机构。
15保护患者自决权的义务医方不得强迫患者接受治疗或接受某种治疗,患者有权利知道治疗的方式、手段、后果、风险等情况,并且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治疗。
i6正确书写并保存完整病历资料的义务医方应当保证病历记载连续完整、不得涂改,依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病历、各种资料,应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来源:(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2017最新)/yl/389491.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yl/656223.html∙篡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yl/656222.html∙输液引发过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何鉴定/yl/656221.html∙医疗事故4级赔多少钱/yl/656220.html∙气胸是医疗事故吗 /yl/656219.html ∙农村合作医疗2018年交多少钱/yl/656218.html∙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 /yl/656217.html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yl/656216.html ∙企业破产职工医疗费用赔偿顺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215.html∙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 /yl/656214.html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存在过错有哪些情形/yl/656213.html∙医院摔倒赔偿多少钱 /yl/656212.html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故意医疗事故/yl/656211.html∙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yl/656210.html∙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 /yl/656209.html ∙医疗过错分级有几级 /yl/656208.html ∙医生避免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哪些/yl/656207.html∙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2018最新规定(2018) /yl/656206.html∙医疗事故需提交的证据有哪些/yl/656205.html∙医疗事故导致脑瘫怎么赔偿/yl/656204.html∙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怎么填写/yl/656203.html∙所有的医疗纠纷法院都有管辖权吗/yl/656202.html∙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谁支付/yl/656201.html∙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支付/yl/656200.html∙怎么判定医疗事故级数/yl/656199.html∙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 /yl/656198.html ∙医疗事故有几级分类 /yl/656197.html ∙医疗过错律师怎么收费/yl/656196.html∙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 /yl/656195.html∙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94.html∙医疗事故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yl/656193.html∙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最高多少/yl/656192.html∙如何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yl/656191.html∙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yl/656190.html∙烧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 /yl/656189.html∙四级医疗事故有无精神抚慰金/yl/656188.html∙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yl/656187.html∙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yl/656186.html∙出医疗事故小孩死了怎么办/yl/656185.html∙最新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起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84.html∙医疗事故鉴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3.html∙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yl/656182.html∙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1.html∙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公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80.html∙医疗过错不致于人伤残的应该赔多少钱/yl/656179.html∙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yl/656178.html∙医疗损害纠纷判决范文是怎么样的/yl/656177.html∙医疗损害纠纷代理词 /yl/656176.html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yl/656175.html∙2018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一个意思吗,怎样区分/yl/656174.html∙医疗事故诉讼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73.htm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义/yl/456808.html∙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806.html∙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yl/456804.html∙医疗事故的特征 /yl/456802.html∙害人诊所误诊致堕胎如何维权/yl/456800.html∙医生的法定义务 /yl/456798.html∙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yl/456796.html∙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94.html∙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应否赔偿损失/yl/456792.html∙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yl/456790.html ∙非法行医涉及欺诈行为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yl/456788.html∙错诊,误诊是否是医疗事故/yl/45678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为啥要赔/yl/456784.html∙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82.html∙‘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yl/456780.html∙医疗中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yl/456778.html∙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yl/456776.html∙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74.html∙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刑罚金还得赔偿/yl/456772.html∙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yl/456770.html∙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yl/456768.html∙患者有获取住院费用清单的权利/yl/456766.html∙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yl/456764.html∙医疗纠纷怎样打官司 /yl/456762.html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yl/456760.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58.html ∙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享受知情权/yl/456756.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yl/456754.html∙手术不必家属签字患者知情权如何保障/yl/456752.html∙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yl/456750.html∙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申请/yl/456748.html∙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4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就赔不到了吗/yl/456744.html∙什么不属于医疗事故 /yl/456742.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40.html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yl/456738.html∙周某某的眼科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36.html∙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yl/456734.html∙承担责任医疗事故 /yl/456732.html∙医疗差错事故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30.html∙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样本/yl/456728.html∙教你如何避免医患纠纷的风险/yl/456726.html∙怎样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yl/456724.html∙注射药物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yl/456722.html∙关于医疗差错与事故 /yl/456720.html∙医疗过失和医疗缺陷 /yl/456718.html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yl/456716.html∙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yl/456714.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及等级划分/yl/456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