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及“同责同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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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监督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监督的管理规定,以便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生产管理人员“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公司司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闽电安监〔2007〕748 号关于修订完善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3 总则3.1 坚持既体现重视安全又兼顾效率的原则,促进现场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3.2 到岗到位管理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程,严禁违章指挥。

并督促现场人员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针对现场实际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

3.3 各级管理人员到位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时,不替代生产部门、班组或个人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安全职责,到位不越位、不错位。

现场各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规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依赖于上级的检查、监督。

4 需要到位的工作和人员4.1 需要到位的工作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多部门工作、多班组工作、多工种工作、复杂操作、重要检修、事故处理以及应急抢修。

4.1.1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人员参加的检修、试验或安装调试工作,要求相应的管理部门人员和公司领导要到位协调检查。

4.1.2 涉及两个及以上班组或工种(同一部门)人员参加的检修、试验或安装调试工作,要求相应的部门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4.1.3 对变电站整段母线的停、送电操作;倒换母线的操作和同一座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上同时有两条线路的停、送电操作;要求变电部及变电站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4.1.4 110kV的主变大修,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管理人员要到位检查;35kV 及以上的主设备大修、110kV主设备小修,要求变电部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配网10kV 带电作业及危险性大的低压带电作业配电部相应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4.1.5 输变电设备事故抢修,生产技术部和公司领导管理人员要到位检查;35kV及以上的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进行缺陷处理,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要到位检查;配网10kV 主电缆故障、倒杆、高压断线故障抢修,营销部相应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国网)

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国网)

附表: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项目工作任务到岗到位人员变电运行操作500千伏及以上新建变电站启动投运、主变接入系统等涉及电网运行方式大范围调整的操作。

网省公司领导、生技、调度、安监部门负责人;供电公司(含超高压公司、检修公司等,下同)领导,生技、安监部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变电站站长33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或母线停送电、新建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投运的停送电操作。

供电公司领导,生技、安监部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变电站站长。

新建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投运、110千伏及以上主变压器、母线的停送电操作。

供电公司生技、安监部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变电站站长。

330千伏及以上单条线路停送电操作。

工区专工,变电站站长。

变电检修作业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集中检修。

供电公司领导,生技、安监部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

220千伏及以上主变压器(含电抗器)大修、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集中检修、技术改造。

开(竣)工:供电公司领导,生技、安监部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

检修期:供电公司生技、安监部门专工,工区专工。

- 1-项目工作任务到岗到位人员变电检修作业220千伏及以上开关大修、技术改造,220千伏及以上间隔改、扩建。

开(竣)工:供电公司领导,生技、安监部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

检修期:供电公司生技、安监部门专工,工区专工。

110千伏变电站集中检修、技术改造;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综自改造。

供电公司生技、安监部门专工,工区负责人。

110~500千伏变电站保护及直流电源更换。

供电公司生技、安监部门专工,工区负责人。

110千伏变电站开关大修、技术改造、110千伏及以上间隔改、扩建;500千伏间隔(单元)设备清扫维护。

供电公司生技、安监部门专工,工区负责人。

220千伏母线及母线设备清扫维护。

110千伏支柱式母线及母线设备清扫。

供电公司生技、安监部门专工,工区负责人。

线路检修作业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全线检修、技术改造涉及到两个及以上供电公司共同参加的作业现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体系(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实现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五级五覆盖”。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履职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绩考核权重。

现场重大操作、作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到位制度

现场重大操作、作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到位制度

现场重大操作、作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到位制度1 总则1.1 为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关键”作用,加强对生产现场重大操作、作业时的专项检查和监督,确保人身与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文县柳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主管生产副经理或安生部主任(以下简称“相关管理人员”)。

2 基本要求2.1 生产现场具有重大操作、作业时,现场运维人员应提前一天告知安生部,由安生部通知相关管理人员。

2.2 生产现场重大操作、作业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和协调。

项目主管生产副经理因故不能亲临现场时,应委托项目部经理、安生部主任、副主任中至少1人到达现场代为履行相应职责。

安全生产部主任因故不能亲临现场时,应委托安生部副主任到达现场代为履行相应职责。

3 现场到位职责3.1 检查操作、作业环境及安全设施状况,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3.2 指导、督促重大操作、作业单位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制定、落实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措施。

3.3 检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

3.4 指导、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3.5 督促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作业规范,制止、纠正违章行为。

3.6 对现场发生的安全违章行为及不安全事件负领导责任。

4 生产现场重大操作、作业到位领导和管理人员5 附则5.1 生产现场具有重大操作、作业时,安生部应按附表格式做好记录。

5.2 生产现场具有重大操作、作业时,相关管理人员或被委托人未亲临现场,不免除对作业现场发生的安全违章及不安全事件应负的领导责任。

5.3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生产现场重大操作、作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到位记录表。

供电所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职责到位标准

供电所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职责到位标准

供电所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职责到位标准(一)供电所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职责到位标准1.安全生产责任制(1)在经理和分管副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供电所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是供电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供电所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供电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按时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安全生产会议,安排布置供电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5)组织制定供电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年度计划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6)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查出的“三违”按规定处罚。

(7)负责组织供电所风险预控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和推进;(8)针对供电所管理范围内发生紧急事故和大面积停电时,应立即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做好恢复生产和善后处理工作;(9)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10)落实各岗位危险源因素辨识及隐患排查内容;(1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职责到位标准(1)每周至少到生产现场检查一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纪现象;(2)每年组织本单位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3)每周组织本单位班段长以上人员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传达电力公司及上级部门安全工作精神,总结本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4)每年12月底前,进行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的全面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回顾,对于回顾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及时纠正和改正;(5)参加或组织制定重要检修(施工、操作、反措改造)项目的安全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提出建议和意见;(6)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对本单位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建议和意见;(7)组织本单位对安全检查活动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8)按照规定参加班组班前、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日活动,并签署相关意见。

各领导干部生产现场到岗位制度

各领导干部生产现场到岗位制度

各领导干部生产现场到岗位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人身伤害事故和误操作事故,各级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生产现场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此,依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生产现场到岗到位规定》特制定《领导干部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所属生产单位。

其他从事有关单位(农电处、多经等)应根据生产工作实际(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领导干部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制度。

1.3本《制度》是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

1.4领导干部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应按《生产现场检查工作制度》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5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 职责与要求2.1各级领导干部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

领导干部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是在正常的生产工作基础上,协助现场工作人员着重从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上严格把关。

重点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设置是否正确完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2.2发生事故时,领导干部要按照安全职责范围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和事故抢修,防止事故扩大;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2.3领导干部深入现场应带头遵章守制,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按规定进行处罚。

2.4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次数:2.4.1局长每月不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多经副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两次;其他分管副局长、副总工程师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

2.4.2各部门领导及其专业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两次。

2.4.3其他与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的基建、农电、用电营销、多经等部门的领导每月不少于一次。

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及双带班制度

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及双带班制度

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及双带班制度1. 背景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可靠进行,有效管理下井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本制度旨在规范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在下井作业时的行为和责任调配,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在施工现场从事下井作业的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

3. 定义•下井:指进入施工现场合下或容器内进行作业或巡察。

•管理人员:指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管理和引导的相关人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指负责组织施工作业的相关单位的重要负责人。

4. 管理标准4.1 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管理人员应了解相关操作规程和施工安全措施。

—管理人员应确保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下井人员必需经过必需的培训和考核,且持证上岗。

—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施工进度、安全情形和风险预警信息等,做好现场协调和决策工作。

—管理人员应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改。

4.2 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知识。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了解施工现场的工况、环境和风险点,并订立应对措施和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依据工作量和作业环境合理布置下井人员,并确保其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协调各相关方之间的安全工作,确保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并对工作队伍进行安全培训和沟通。

4.3 下井许可制度—下井前,管理人员需确保施工单位负责人已依照规定提交申请,并获得施工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

—下井前,应由管理人员对下井作业进行必需的下井计划、施工措施和风险评估,并向下井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转达。

5. 考核标准5.1 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对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本领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重要包含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本领、现场组织本领、隐患排查本领等。

—考核结果影响管理人员的晋升、岗位调整和奖惩等。

5.2 施工单位负责人考核标准—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专业本领和组织管理本领进行考核。

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到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切实把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能控”,杜绝各类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系统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等生产单位,以及下属县公司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包括::市、县公司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市、县公司计划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察、市场营销、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和专责人,各基层站(所)、班组技术员(技安员)等。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布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修施工现场和倒闸操作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协助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县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级领导进行监督检查、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和奖罚。

第二章管理人员现场职责第六条参加班组或生产单位的班前会或协调会,检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完善,并提出自己的要求意见。

重点检查组织分工、材料准备、施工资料、工程“三措”及“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第七条监督各作业队按照整体工作形象进度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异常。

现场协调各专业间、各班组间、各部门间的关系,解决现场实际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人员数量是否充足、工作任务是否清楚、开工前两交底是否完备。

检查工作票上列出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

第九条检查现场人员是否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的要求进行标准化操作。

对作业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章行为。

监督检查各作业班组施工检修质量符合上级及市公司有关规程、标准、制度规定。

第十条参加班组或生产单位的班后会或总结会,总结现场操作员的良好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和考核。

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一、概述供电分公司是电力供应的紧要构成部分,在供电过程中需要保障生产的安全,确保工作人员在岗位上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降低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因此,对供电分公司的现场生产进行到岗到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具有特别紧要的意义。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要负责订立和完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组织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由供电分公司领导任命,重要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和执行,开呈现场安全管理宣扬和培训工作。

3.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操作人员遵守安全规定,确保生产现场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三、监督管理措施1.安全生产标准订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科学合理的现场安全生产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和生产作业规程,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预案。

2.安全培训与考核:对生产现场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问培训和岗位职责技能培训,组织岗位职责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娴熟把握操作流程,并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

3.隐患排查与整改: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发觉问题适时整改,并订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申报与审核: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对作业任务进行申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合理性,由安全专职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展作业任务。

5.事故调查与处理:对生产现场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清楚事故原因和责任方,并依法依规进行事故的处理和赔偿。

四、现场安全管理应用1.电力设备运维管理:确保运转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开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问题。

2.电力缺陷管理:对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巡检,适时排查潜在问题,防止缺陷对社会带来的不安全隐患。

3.电网隐患排查:在电网管理中,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理。

电厂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实施细则

电厂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实施细则

某电厂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热电厂(以下简称“某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及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现场作业过程管控,强化班组管理指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某集团公司、某国能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某电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明确了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的工作内容、方法、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相关专业主管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到岗到位”是指按照生产管理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某电厂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单位负责、带班领导现场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到岗到位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厂领导、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发电运行部等。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执行情况。

作业(执行)部门(发电运行部、设备维护部等)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到岗到位。

第七条某电厂主要负责人对到岗到位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副三总师、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及作业(执行)部门、单位负责“高风险”,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及作业(执行)部门、单位负责“中风险”,发电运行部、设备维护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低风险”作业项目到岗到位工作。

按照分级管控的原则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的到岗到位职责。

第八条现场带班领导职责:(一)全面掌控当班期间现场安全状况,并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进行监管;(二)对现场作业进行跟踪、检查、审核;(三)发生异常险情或遇到事故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电力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到岗到位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到岗到位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1电力公司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到岗到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工作重点放在班组和作业现场,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和生产现场的监督管控,确保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现场的有效落实,实现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杜绝各类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布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安排布置作业任务的同时,安排布置到岗到位工作,对各类作业现场实行到岗到位分级监督检查。

第三条到岗到位监督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基建的副总工程师,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各地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车间(分场、工区、县级供电单位等,以下简称车间)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提前监督检查作业的准备情况,在到岗到位过程中,应及时督促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在管理过程和作业现场的执行,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不安全的因素.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供电单位、发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作业现场类型划分第六条检修作业现场类型划分。

根据现场检修工作量、工作人员数量和工作复杂难易程度及危险程度,将检修作业现场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

1.大型检修作业现场:(1)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停电的作业现场;(2)110千伏及以上主变大修作业现场;(3)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全停或部分停电、110千伏母线全部停电的检修作业现场;(4)110千伏及以上线路涉及更换(加)1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或一个工作日内带电更换瓷瓶10基、停电更换瓷瓶20基及以上的作业现场;(5)一个工作日内35千伏线路涉及更换5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的作业现场,10千伏线路涉及更换20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的作业现场;(6)110千伏及以上带电作业新项目;(7)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损坏的事故抢修作业现场;(8)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检修作业现场。

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概述为了确保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 安全管理机构某供电分公司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置等措施;•监督全体员工遵守安全制度和规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纠正;•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人身安全保障措施。

3. 岗位职责3.1 生产管理人员•坚持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协同发展的企业方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条件;•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定相关人员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好工作考核;•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作安全和环境保护。

3.2 生产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规程;•锻炼自我安全防范观念,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熟悉本岗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操作;•实行红场警示教育、文明作业等措施加强安全意识。

4. 安全教育培训某供电分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安全意识培训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工程标准化、技能操作、预防事故等教育培训。

5. 安全生产措施为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某供电分公司采取以下措施:5.1 安全风险评估在项目前期,对生产现场隐患进行较为全面、系统性地识别、评价,制订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安全防范和管理的科学性建议,确定完善有效的安全措施。

5.2 安全检查生产现场设立安全监督检查组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对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管控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5.3 安全会议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生产现场上下管理层、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工作的交流与研究,同时全员分享、讲述安全生产必要性及生产中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

6. 事故应急处理某供电分公司制定了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以保证在任何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响应,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保障措施;•应急预案修订、管理和保密制度。

工程建设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规定(试行)-2

工程建设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规定(试行)-2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分公司工程建设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10]278号)要求,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工程现场的要求,强化安全管理,公司结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制订本(试行)规定(本规定不替代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公司领导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副总师等按照领导职责分工,实行到岗到位管理。

1、公司级安委会、安全生产分析会等,部署公司重大安全工作。

2、换流站工程换流变首次充电、系统调试启动现场,部署、指导、检查和协调现场安全工作。

、公司部门(一)、换流站管理部换流站管理部/线路管理部主任、副主任、专责等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实行到岗到位管理。

1、工程项目第一次工地例会,落实建设安全管理要求。

2、工程重大技术方案审查(停电过渡方案;主建筑物吊装方案;冬季施工方案;大型设备安装方案;特殊试验方案;分系统、站系统、系统调试方案),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主要图纸审查会(电气一次主接图;阀厅、主控楼结构图;控制保护系统图),落实安全技术要求。

4、换流站工程首台换流变安装、首套阀组吊装、换流变首次充电、站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启动等现场,检查安全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线路管理部线路管理部主任、副主任、专责等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实行到岗到位管理。

1、工程项目施工启动准备工作会,落实建设安全管理要求。

2、工程重大技术方案审查(大跨越组塔、大跨越架线、大截面导线架设、交叉跨越500kV及以上带电线路等),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线路工程大跨越组塔试点、特别重要交叉跨越施工、大截面导线架设试点、直升机组塔等现场,检查技术方案落实情况。

4、线路工程全线具备带电条件审核,检查、核实并确认具备带电条件。

(三)、计划物资部(物资)物资部主任、副主任、专责等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实行到岗到位管理。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处罚规定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处罚规定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处罚规定第一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二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5.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6.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的处分。

7.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6.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失或性质严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7. 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四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规范输电线路的生产管理,促进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保证线路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规程、制度及省公司相关文件,并结合输电线路运行、检修管理的实际而制定。

1.3本细则制定了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专项技术工作、带电作业管理、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培训工作、班组建设十个方面的规范管理要求。

1.4本细则的输电线路包括35kV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和电力电缆。

1.5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

2.岗位职责2.1人员机构的设置2.1.1省公司及所属电业局、供电局、超高压输变电局(以下统称“各单位”)应设置线路生产管理的专责工程师(以下简称“专责人”)。

2.1.2 省电力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应设置线路专责人。

2.1.3 各单位输电线路运行维护部门(以下简称送电部)应设置线路运行专责、检修专责、带电专责和专责安全员。

2.1.4送电部应组成以下生产班组:维护班(检修班)、带电班、电缆班。

并明确各班组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

12.2 省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专责人职责2.2.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线路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度。

2.2.2及时了解设备危急、严重缺陷和线路跳闸、事故情况,督促、协助运行维护单位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3参加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本单位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审查与实施,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

2.2.4参加特、重大事故的调查,做好历史故障统计分析,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

2.2.5参加科研项目、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

2.2.6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的带电作业工作,促进带电作业技术的发展。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及“同责同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及“同责同

附件: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及“同责同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更好地落实《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控,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直管、控股、代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基建、修试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包括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生产单位行政正职(局长、院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每月到生产班组(含变电站等)或作业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分管生产、营销、基建副职及总工程师不少于两次,分管其他业务的副职不少于一次。

分管生产领导和生技、安监部门负责人每年参加设备夜巡或特巡不少于一次。

有作业现场时,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应按《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见附表一)的要求到有关现场检查、督导。

第五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时,严禁违章指挥,并不得替代生产部门、班组或个人履行工作职责和安全职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错位。

第六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现场应带头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程,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三章生产现场到岗到位要求第七条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按《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的要求,适时到有关现场进行检查、督导,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变电站(所)、运维操作站和调度班、配网抢修班等值班场所应放置“运行班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记录簿”。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以上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填写《运行班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记录表》(见附表二),并由被检查班组当班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作业班组在出工时应随带相关的《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至作业现场。

《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分为变(配)电倒闸操作、变电检修、送电检修、配电电气检修、配电线路检修、配电带电作业、发电机组(船闸、升船机)设备检修等专业(见附表三到附表九)。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

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电力安全现场履责制度范本

电力安全现场履责制度范本

电力安全现场履责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电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电力系统各级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电力安全现场管理工作。

三、现场履责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 预防为主原则:提前识别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 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4. 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教育等手段,加强电力安全现场管理。

四、现场履责主体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电力安全现场管理工作负总责。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企业的电力安全现场管理工作。

3. 现场负责人:对所负责的电力安全现场负直接责任。

4.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电力安全现场工作负相应责任。

五、现场履责内容1.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责内容:(1)建立健全企业电力安全现场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

(2)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电力安全现场管理水平。

(3)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电力安全现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定期组织电力安全现场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5)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电力安全意识。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内容:(1)组织实施企业电力安全现场管理制度,监督现场执行情况。

(2)组织编制电力安全现场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参与电力安全现场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

(4)定期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电力安全现场工作情况。

3. 现场负责人履责内容:(1)组织实施电力安全现场工作,确保现场安全。

(2)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电力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检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组织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现场安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监[2014]48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
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工商企监〔2014〕484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全省工商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管责任,现将福建省工商局《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福建省工商局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2014〕25号),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安全稳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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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及“同责同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更好地落实《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控,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直管、控股、代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基建、修试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包括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生产单位行政正职(局长、院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每月到生产班组(含变电站等)或作业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分管生产、营销、基建副职及总工程师不少于两次,分管其他业务的副职不少于一次。

分管生产领导和生技、安监部门负责人每年参加设备夜巡或特巡不少于一次。

有作业现场时,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应按《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见附表一)的要求到有关现场检查、督导。

第五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时,严禁违章指挥,并不得替代生产部门、班组或个人履行工作职责和安全职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错位。

第六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现场应带头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程,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三章生产现场到岗到位要求
第七条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按《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的要求,适时到有关现场进行检查、督导,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变电站(所)、运维操作站和调度班、配网抢修班等值班场所应放置“运行班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记录簿”。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以上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填写《运行班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记录表》(见附表二),并由被检查班组当班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作业班组在出工时应随带相关的《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至作业现场。

《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分为变(配)电倒闸操作、变电检修、送电检修、配电电气检修、配电线路检修、配电带电作业、发电机组(船闸、升船机)设备检修等专业(见附表三到附表九)。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检查、督导时,必须在《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上填写到岗时间和检查情况并在相应栏目签名,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现场立即纠正并填入表格,有严重违规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单位安监部报备。

已填用的《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由作业班组随同工作票、操作票集中交安监部(每月一次)。

第十条各单位在安排周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要根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及现场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统筹、合理安排到岗到位计划。

承担生产(作业)任务的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到岗到位计划,提前一天给有关人员发出短信(或用其他方式)进行提醒。

由于出差等原因不能到位的管理人员,实行岗位替代,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同类人员替代。

第四章应急处置到岗到位要求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重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或重要变电站、重要用户停电及因停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生产单位行政正职(局长、院长、总经理)和分管副职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等人员责任事故,人身轻伤事故,一般火灾、交通、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和 110kV 及以上电气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时,生产单位分管副职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监部负责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监督、评价与考核。

安监部在每月评价工作票、操作票的同时,对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到岗或到岗但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外,还应按“同责同罚”的原则及现行的有关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等)给予考核:
1.未按规定到岗且未发生不良后果的,记违章一次。

2.按规定到岗,但由于履职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等不良后果的,按“同责同罚”原则,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如由于工作票签发的不规范或措施不完备等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到岗的有关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应与工作票签发人负同等责任并同罚。

3.未按规定到岗且发生不良后果的,按上述两款并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标准
附表二:
运行班组领导干部和
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记录表
被检查班组: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人签字:
附表三:
__________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变、配电倒闸操作)
受检作业现场: 检查时间:月日
备注:1.此卡一项工作一份,供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下现场时进行登记。

2.此卡随同工作票一起,每月交安监部门检查评价。

3.有“●”符号的检查项目是相对应检查人员的必查项。

4. 检查人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督促现场立即纠正并填入表格,有严重违规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单位安监部报备。

附表四:
__________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变电检修作业)受检作业现场: 检查时间:月日
备注:1.此卡一项工作一份,供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下现场时进行登记。

2.此卡随同工作票一起,每月交安监部门检查评价。

3.有“●”符号的检查项目是相对应检查人员的必查项。

4. 检查人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督促现场立即纠正并填入表格,有严重违规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单位安监部报备。

附表五:
__________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送电检修作业)受检作业现场: 检查时间:月日
备注:1.此卡一项工作一份,供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下现场时进行登记。

2.此卡随同工作票一起,每月交安监部门检查评价。

3.有“●”符号的检查项目是相对应检查人员的必查项。

4. 检查人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督促现场立即纠正并填入表格,有严重违规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单位安监部报备。

附表六:
__________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配电电气检修作业)受检作业现场: 检查时间:月日
备注:1.此卡一项工作一份,供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下现场时进行登记。

2.此卡随同工作票一起,每月交安监部门检查评价。

3.有“●”符号的检查项目是相对应检查人员的必查项。

4. 检查人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督促现场立即纠正并填入表格,有严重违规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单位安监部报备。

附表七:
__________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配电线路检修作业)受检作业现场: 检查时间:月日
备注:1.此卡一项工作一份,供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下现场时进行登记。

2.此卡随同工作票一起,每月交安监部门检查评价。

3.有“●”符号的检查项目是相对应检查人员的必查项。

4. 检查人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督促现场立即纠正并填入表格,有严重违规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单位安监部报备。

附表八:
__________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配电带电作业)受检作业现场: 检查时间:月日
备注:1.此卡一项工作一份,供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下现场时进行登记。

2.此卡随同工作票一起,每月交安监部门检查评价。

3.有“●”符号的检查项目是相对应检查人员的必查项。

4. 检查人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督促现场立即纠正并填入表格,有严重违规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单位安监部报备。

附表九:
__________管理人员下现场检查记录卡
(发电机组、船闸、升船机设备检修作业)
受检作业现场:检查时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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