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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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弘扬优良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造就团结有力、务实清廉、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为建设和谐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发扬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关心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从严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监督工作在集团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监督对象是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均含非领导职务),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
(四)责任法人目标完成情况;
(五)坚持走群众路线,维护职工利益情况;
(六)贯彻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经营情况;
(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八)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情况;
(九)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情况;
(十一)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报批、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制度情况;
(十二)需要纳入对领导班子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情况;
(三)参加中心组学习及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情况;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六)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七)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业情况;
(八)需要纳入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处理方式
第八条领导班子组织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整改;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
(七)整顿调整。
第九条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批评教育;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降职、降级;
(七)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撤职。
第十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处理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低下,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给予领导班子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未及时请示汇报,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主要目标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连续两年度未完成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在维护职工利益中,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财经纪律,经营管理混乱,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不到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未严格执行集团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出现问题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度内本单位处级干部一人次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两人次及以上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整顿调整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分管下属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大局意识淡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敷衍了事、旁观退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