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p 、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xx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派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主要是: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书记,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派出纪工委书记,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纪检监察干部。
第三条县(市、区)纪委、市直部门单位纪委在县(市、区)党委、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和市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出)机构在市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市纪委负责。
第二章任免交流第四条市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任免。
第五条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纪检监察干部,其选拔任用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报市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
(一)原则上任职满三年的需继续留任或不再留任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轮岗的干部,被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的;(四)因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五)其它原因使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
第七条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书记、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纪检监察系统外交流。
第三章干部考核第八条市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由市纪委负责,每半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和全市市管领导干部考核同时进行。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学院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学院纪监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校纪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纪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规范纪监工作,根据《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校管干部的X委委员、校纪监部门和二级单位总支专(兼)职纪监干部适用本办法。
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纪监干部监督工作,要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监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领导,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第四条纪监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二)严格监督与严格管理相结合;(三)查处与保护相结合;(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纪监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公开发表与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散布违背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传播政治谣及丑化形象的言论;(二)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三)拒不执行方针政策,或对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四)对抗组织审查;(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纪监干部必须遵守组织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二)拒不执行组织的工作分配、人员调动等决定;(三)对于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或其他应当向组织汇报的事项,不按规定向组织汇报;(四)被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将其泄露给他人;(五)擅自携带秘密文件、材料外出,泄露工作秘密或打听、了解职权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工作内容;(六)压制员申辩、辩护、作证;(七)压制员申诉;(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纪监干部必须遵守廉洁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执行公务之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收受被调查单位、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接受被调查单位、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二)在执纪过程中与被调查人员建立私人关系,进行非正常交往,向被调查单位、个人提出借用财物、托办私事等要求;(三)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或收缴的违纪违法财物;(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五)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干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暂行办法
干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凝聚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合力,提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方位了解掌握干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工作表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为局党组识人选人用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共享部门及内容(一)纪检组(监察室)1.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2.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3.群众举报反映干部有关问题的查核情况及相关意见。
4.拟提拔(重用)干部人选廉洁自律情况。
信息共享部门:人事培训处(二)人事培训处1.拟提拔(重用)干部人选的档案信息审核和组织考察中发现问题情况。
2.受理群众举报及干部选拔任用中涉及反映干部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及处理相关情况。
信息共享部门:纪检组(监察室)4.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工资待遇调整。
信息共享部门:财务处5.监察分局、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情况信息共享部门:监察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三)机关党委1.新发展党员人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2.党员干部参加省直党校培训等情况。
信息共享部门:人事培训处(四)财务处1.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及相关领导责任的认定。
信息共享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人事培训处2.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规违纪情况以及涉嫌违法案件线索。
信息共享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五)监察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处室1.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线索。
信息共享部门:纪检组(监察室)2.干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点问题。
信息共享部门:人事培训处3.党员干部意识形态方面重点问题。
信息共享部门:机关党委二、工作机制1.各单位、部门明确相对固定的人员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部门掌握的干部监督管理信息,每年向共享部门书面集中反馈一次,遇到重要问题情况及时沟通反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领导人队伍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党的领导、坚守事业、勇于担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素质,拥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走在业务中心,带领员工团结奋进,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包括正职和副职,具体岗位设置由市场需求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选拔与任职第五条基层事业单位领导人岗位职级为乡级和县级,中层事业单位领导人岗位职级为地级和省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岗位竞聘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选拔程序和标准,明确选拔条件和考察内容。
第八条选拔和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程序进行,确保选拔出具备优秀业务能力和领导潜力的人才。
第九条被任命为事业单位领导人的人员,应当在任职前接受组织部门的培训,并进行职前考试。
第三章管理与培养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遵守领导职责,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和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带头守法,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示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重视团队建设,注重培养和选拔后备干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组织部门的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者撤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组织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领导干部评议和群众监督。
县处级正职监督办法
县处级正职监督办法关于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规范领导行为,正确行使权力,带头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县(区)正职领导干部和市委管理(含党的关系在松原市)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及各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含副处级单位)中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严禁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和党的路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得打折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得搞本位主义,自行其是,擅自行动。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亲自组织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示、听证、民意调查和科学论证。
第七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
凡本单位、本部门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
第八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从严规范自身行为,净化“生活圈”和“社交圈”,并严格管理好配偶和子女。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定期向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同时,按时、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个人其他重大事项。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内必须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推进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高校领导干部队伍,为推动浙江高等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国家举办的高校省管领导干部:(一)省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党委委员、正副校(院)级巡视员;(二)市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正副校(院)级巡视员;(三)高职高专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正校(院)级巡视员.第三条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原则;(五)师生满意、组织满意、社会满意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第二章职数任期第四条高校党政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主要依据学校规模、类别、层次确定。
(一)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下的高校,党委职数为7至9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7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不含党员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下同)、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2至3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情减少1至2人。
(二)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上的高校,党委职数为9至11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9人。
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3至4人。
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2万人以上且研究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情增加1人。
(三)医学等有特殊需要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可酌情增加1人.外聘院士等特殊人才或地方党政领导兼任高校党政正职的,可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时可相应设置常务副校(院)长或常务党委副书记。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粤组字[2004]7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组字[2004]7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二○○四年十月十八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监督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自我监督与上级党委监督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与党委(党组)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遵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况;(二)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守则、规定的情况;(四)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
第二章党委(党组)的监督责任第五条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一)领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任务和职责;(二)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措施,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对党委(党组)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并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弘扬优良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造就团结有力、务实清廉、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为建设和谐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发扬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四)关心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五)依法办事、从严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监督工作在集团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监督对象是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均含非领导职务),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四)责任法人目标完成情况;(五)坚持走群众路线,维护职工利益情况;(六)贯彻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经营情况;(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八)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情况;(九)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情况;(十一)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报批、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制度情况;(十二)需要纳入对领导班子监督的其它事项。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2009〕14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强化我市对党政正职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
选拔任用党政正职应严格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必经程序后,由市(区)委全委会(党工委会)或市(区)委常委会(党工委会)对任职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条实行个人推荐干部实名制,个人推荐干部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推荐人选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条个别酝酿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下同)及市直各单位对拟任用的干部人选上会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经党(工)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充分酝酿。
第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的意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个人品德。
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三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
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
第六条加强对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民主公开原则,依法依纪管理原则,管理监督与支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严格规范行为,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条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工作在市委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监督对象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管理监督对象:市委管理的副县处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党组织关系在衡阳的中央、省属驻衡单位的党政正职。
第五条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等情况;(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四)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六)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八)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管理监督制度第六条实行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正职末位表态制。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对涉及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人事录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它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运管局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参照《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持执法为民的运管工作宗旨,依法行政,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局党委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运管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运管政策法规制定、运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之中,与运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委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委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陈炉中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工作细则》、区委《实施细则》和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我校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上级教育部们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就我校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1)、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1、学校校委会成员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要求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兑现廉政承诺情况,把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4、要定时邀请包联领导参加我校的民主生活会,让上级领导了解我校教职工的情况,能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而加强对我们基层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5、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做好充分调研工作,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好主题,根据主题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
会后要将民主生活会解决的主要问题向全校教职员工通报,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6、对民主生活会未能按照规定要求召开的,或者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解决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的批评,直到责令重开。
(2)、建立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我校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将本校的重要事项纳入民主决策范围,实行集体民主决策。
1、民主决策的范围: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讨论、论证;年度目标任务的确定、岗位职责的确定和调整;职称评定、评优树模等切实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
2、民主决策的注意事项:①、列入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会前预告制度,在会前应该将拟研究的事项告知领导班子成员。
市纪委出台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市纪委出台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市纪委出台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和末位发言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正职监管、副职分管、程序规范、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规定》提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干部任免、调配、录用、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限额以下按照规定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报讯(记者乔浩光)近日,市纪委下发《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作“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和末位发言制度。
这是我市深入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建章立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和末位发言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正职监管、副职分管、程序规范、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规定》提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干部任免、调配、录用、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限额以下按照规定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运管局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依法治国略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参照《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干部必须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持执法为民的运管工作宗旨,依法行政,从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局党委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运管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运管政策法规制定、运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之中,与运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委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容。
(四)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委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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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弘扬优良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造就团结有力、务实清廉、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为建设和谐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发扬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四)关心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五)依法办事、从严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监督工作在集团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监督对象是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均含非领导职务),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四)责任法人目标完成情况;(五)坚持走群众路线,维护职工利益情况;(六)贯彻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经营情况;(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八)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情况;(九)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情况;(十一)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报批、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制度情况;(十二)需要纳入对领导班子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二)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情况;(三)参加中心组学习及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情况;(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情况;(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六)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七)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业情况;(八)需要纳入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处理方式第八条领导班子组织处理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限期整改;(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六)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七)整顿调整。
第九条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方式:(一)提醒谈话;(二)批评教育;(三)通报批评;(四)诫勉;(五)调整工作岗位;(六)降职、降级;(七)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八)免职;(九)撤职。
第十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处理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低下,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给予领导班子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未及时请示汇报,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主要目标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连续两年度未完成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在维护职工利益中,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财经纪律,经营管理混乱,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不到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未严格执行集团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出现问题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度内本单位处级干部一人次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两人次及以上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整顿调整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分管下属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大局意识淡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敷衍了事、旁观退缩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自由主义严重,或独断专行,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怕担风险,怕负责任,不思进取,不求上进,作风飘浮,工作效率低,造成工作无法有效推进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连续两年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免职或撤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决策严重失误,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力,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作为、乱作为,致使直接分管工作出现失误,或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分管科室、车间的中层管理干部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外派董事对需提交控(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未提前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外派监事、高管人员及财务总监发现控(参)股公司有损害集团公司权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集团公司汇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调整工作岗位,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因个人的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应等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30%,并经考核考察确属不称职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连续两次“不称职”率超过30%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利用职务或权力之便,以权谋私,搞吃、拿、卡、扣、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资金,或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支持、煽动和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有关负责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不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擅自突破机构编制,超职数提拔干部,超标准确定干部待遇,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并在集团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三十九条不履行干部报批手续,进行干部调整的,所作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决定干部任用,未履行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票决等程序,或者未经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的,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将干部任免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前,未认真把握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调查,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本单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有意不查,本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严重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的,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