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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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 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 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content
01 总 则 0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05 受教育者 07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09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解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
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
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
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
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2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
补充说明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 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 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32条第2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 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结合《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
第五章
受教育者解读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 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 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02 教育基本制度 04 教师教育工作者 06 教育与社会 08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0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解读PPT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 的 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 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 的 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 的 教育行政分级管理 的 基本体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 的 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 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 的 办学资金和稳定 的 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 权力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根据《教育法》 的 规定,我国教育 的 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 的 基本原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 原则。(第6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 的 原则。(第7条)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
6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8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 第十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详细解读PPT模板课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PPT课件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4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融资国家财政性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成都市规定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 所占比例为18%
目录
、总体要求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参与多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人大依法监督教育工作
教育参与多元主 体的权利与义务
1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对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 的凭证。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学业证书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 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 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三)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 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 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由原来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而来,是为了推动全民 终身学习。
第三章--教育法的基本解读PPT课件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教育 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法律文件,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2021
15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按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 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标准,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8号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 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 会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 法制此的外完,善还和有立一法些中形加式强或科内学容性不,够教规育202范行1 以政及法特规殊的形形式式的将行逐政步法走规向。完随善着统1教一6 育。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教育 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法律文件,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2021
15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按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 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标准,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8号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 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 会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 法制此的外完,善还和有立一法些中形加式强或科内学容性不,够教规育202范行1 以政及法特规殊的形形式式的将行逐政步法走规向。完随善着统1教一6 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PT课件
法制课程
3
【含义】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 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法制课程
4
【要求】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 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 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奠定基础
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
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法制课程
8
【学校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 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 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 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 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 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聘用曾 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 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法制课程
9
【教师】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 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 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 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 职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 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 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 弱学校的建设;国家鼓励高等 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 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 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 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3
【含义】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 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法制课程
4
【要求】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 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 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奠定基础
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
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法制课程
8
【学校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 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 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 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 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 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聘用曾 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 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法制课程
9
【教师】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 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 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 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 职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 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 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 弱学校的建设;国家鼓励高等 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 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 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 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教育法》解读优秀PPT
18
3、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 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 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 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 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19
•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 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 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 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4
•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5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13
•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3、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 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 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 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 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19
•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 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 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 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4
•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5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13
•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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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 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 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
•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是,除经政府批准 设置的宗教学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 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 了人。
• 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 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 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
•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 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 岁儿童,学制5—6年,其任务是对儿童进行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他们接受中等教 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 (3)中等教育结构复杂,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 以及各种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级 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 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位:
•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 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 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 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 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 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 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 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 领作用。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 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 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
•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是,除经政府批准 设置的宗教学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 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 了人。
• 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 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 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
•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 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 岁儿童,学制5—6年,其任务是对儿童进行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他们接受中等教 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 (3)中等教育结构复杂,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 以及各种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级 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 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位:
•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 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 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 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 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 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 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 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 领作用。
最新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 四、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 ❖ 1.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
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面临危险,教师应挺身而出 ❖ 教师要对学生尽到保护义务
soon as possible. • (若你能尽快调查此事,我讲不胜感激) • To improve the situation /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it is
advisable for you to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 I would like to see a prompt settlement of the issue. • We will appreciate your willingness to make up for the loss.
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 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1.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报酬、福利、休息权)
补) • I wish I could be given a chance to make up for my
inconsideration.
投诉信A Letter of Complaint
• Much to my regret, I am writing to make a complaint about / against…
教育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教师法》规定: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 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 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 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学校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 2、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3、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三)学校常见的法律纠纷 1、教育行政法律纠纷 2、学校民事法律纠纷 3、刑事法律纠纷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法律 2.教育法 3.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 (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 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2、教育法的调整方法 (四)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概念与特点 2、违法行为 3、教育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堂PPT)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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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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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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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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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1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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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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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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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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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法规 ppt课件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 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
• 16,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早就指出:“道之未闻,业之未精, 有惑而不能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想学生好学,必须 先生好学,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这些都说明教 师具有( )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
• 《教育法》: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 •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
制度。
• 第一部分
• 单项选择 :
• 2,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
•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 不应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 )
•
A.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B.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 C.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说服教育
• 11,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
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
• 16,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早就指出:“道之未闻,业之未精, 有惑而不能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想学生好学,必须 先生好学,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这些都说明教 师具有( )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
• 《教育法》: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 •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
制度。
• 第一部分
• 单项选择 :
• 2,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
•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 不应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 )
•
A.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B.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 C.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说服教育
• 11,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社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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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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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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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 第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第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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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06来自解读202124
(一)学校与社会
社会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 人。社会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境。
• 第一,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37条) • 第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以下五点属第43条) • 第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 第四,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 第五,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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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者的义务
02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01第一章总则03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04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05第五章受教育者目录目录206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0708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0910第十章附则解读01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学校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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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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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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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 第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第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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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06来自解读202124
(一)学校与社会
社会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 人。社会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境。
• 第一,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37条) • 第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以下五点属第43条) • 第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 第四,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 第五,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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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者的义务
02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01第一章总则03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04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05第五章受教育者目录目录206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0708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0910第十章附则解读01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PPT课件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 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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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四) 关于教育投入和保障
修教学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1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解读提纲一3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二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教育制度二4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三教育投入和保障四教育信息化五法律责任六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5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6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 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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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关于教育制度
3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 度。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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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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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提纲
一 二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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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三) 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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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 督。
• 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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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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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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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第6条)
•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
•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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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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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32条第2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4款)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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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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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提供便利;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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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说明
•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
为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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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 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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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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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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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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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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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 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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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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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本制 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 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 的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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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 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 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 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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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