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注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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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一)名称:执业医师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区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的执业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村卫生所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的执业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国家医师资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疾病预防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用于制证的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2.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6.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8.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医师资格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办理变出时可不提交);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提交同意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3)增加注册医疗美容专业的需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办理执业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从外省的医疗机构变更到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执业信息未联网的,还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或U盘);

7、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执业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三)补办(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贴照片);

2、遗失补办的提交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换发的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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