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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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流程
1.向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财产清算
清算组织一般应由主管单位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支付清算工作费用;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3.清算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输注销登记。
递交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②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④清算报告书;⑤《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⑥注销税务登记、银行帐户和代码证书的证明;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财务凭证。
4.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
5. 经审查同意后,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收缴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6. 文件存档: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将注销登记材料归档,并修改相应的档案信息
7. 公告:向社会发布注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