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一、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争议或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方进行诉讼应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和法制建设,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与受理1. 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步是立案与受理。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注册行政案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在受理过程中,政府机关应认真审查并核实涉案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行政应诉的策略和方向。
三、答辩与辩护1. 行政应诉工作的核心环节是答辩与辩护。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答辩意见和辩护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在答辩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和律师的作用,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辩护。
同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逻辑的严密性,避免产生歧义或错误信息。
四、证据收集与调取1. 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政府机关需要主动收集和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
政府机关应充分利用公文、档案、现场勘查等渠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 政府机关在收集和调取证据时,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庭审与辩论1. 庭审是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环节。
政府机关应积极参与庭审,按照法庭规则和法官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2. 在庭审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尊重法庭程序和法官的权威,不得干扰庭审秩序和破坏法庭形象。
同时,要注意言辞和态度的得体,展现出政府机关的专业素养和法治观念。
六、判决执行与申诉1. 在行政案件判决后,政府机关应及时履行判决,执行法院的裁定。
政府机关要认真分析判决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概述: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作为被告或诉讼参与人,根据法律程序参与诉讼并保护政府合法权益的一系列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公正公正原则,制定本《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决定,不能任意修改、应诉或撤诉。
2. 诚实信用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真实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并确保其中的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公正公平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尊重法院的独立和判决的公正性。
4. 高效及时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应诉,合理安排被告答辩时间,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审理,并尽早解决争议。
5. 法律代理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事务,确保案件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行政应诉的程序与流程1. 接到应诉通知当政务机关收到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时,应该及时将其送达本机关法务部门,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 组织答辩政务机关收到应诉通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的答辩准备工作。
答辩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了解案件的背景和诉求,并制定相应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3. 出庭应诉政务机关应根据案件审理时间和地点,安排相应的代表出庭应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
4. 协助调查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政务机关应根据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法院了解事实并作出判断。
5. 参与诉讼和申请复议政务机关在应诉过程中有权提出相应的申请、抗辩和质证,并在必要时申请复议,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应诉的记录与报告1. 案件记录政务机关应当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关键事项和对应的决策进行记录,包括应诉通知、答辩准备过程、出庭应诉和申请复议等重要环节,以备后续参考和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2•【文号】法释〔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1. 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工作。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能力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保持行政应诉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公正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必须维护公正和平等,确保诉讼各方的权益。
高效便捷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应诉的效率和便利性。
合作协调原则:行政机关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协调解决行政应诉中的问题。
3. 行政应诉的组织和实施3.1 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行政应诉案件。
受理行政应诉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情况和争议焦点,确保受理工作的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应诉案件的合法性,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3.2 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保证案件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听取其意见和观点。
行政机关在主张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明确依据,并进行合理解释和辩护。
3.3 调解和和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行政争议的调解和和解工作,尽力解决纠纷。
如果行政争议无法调解和解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3.4 诉讼结果的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切实落实诉讼结果,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如诉讼结果涉及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4. 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4.2 评估与改进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行政机关应当总结经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制度。
5. 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措施5.1 人员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行政应诉工作范围
行政应诉,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二、行政应诉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是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形。
二是细化行政应诉工作实施规则。
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调解和解、履行法院裁判、办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三是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
明确对违法行为导致的败诉案件认定过错责任并予以追究;制定在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将被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依法进行应诉的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 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应诉工作。
应诉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2. 应诉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搜集、整理与行政复议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分析研究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合法性、事实性和适当性;撰写应诉意见和辩护材料。
3.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应诉手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诉求。
4. 应诉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应诉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履行应诉责任,也可以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5.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应诉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应诉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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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委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以被申请人或被告身份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应诉人员是指被申请或被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和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应诉工作。
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县法制办具体承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在县法制办的指导下具体承办。
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收件人员应在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件日期,并于当日转至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案件,县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通知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承担行政应诉责任。
第六条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参与行政应诉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应诉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复书或答辩状、证据材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委托时间及有效期限,并由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活动。
二、行政应诉的义务(一) 行政机关应当理解行政应诉的重要性,通过行政庭审、行政赔偿、行政不服、行政强制执行等程序,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矛盾或损害进行法律维权和保障。
(二)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理性阐述自身诉求,积极参与诉讼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三) 行政机关应当重视法治理念,依法依规从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证据充分、是否具有足够的宣告效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为法院做好审理本案工作做好准备。
(四)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应诉中保证事实的真实性,依照规定的程序,取证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性质和权益,实现行政裁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行政应诉的程序(一) 学习、研究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水平,确保行政诉讼的合法、公正、规范实施。
(二) 安排人员专门从事行政诉讼工作,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 确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和适用程序,相应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权益。
(四) 保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所有权益,如要求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
(五) 准确普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使当事人理解并主动参与行政诉讼的过程,树立行政诉讼合法权利意识.四、行政应诉的准备(一) 阐明问题,准确把握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早期了解行政程序,全面评估诉讼风险与赔偿责任。
(二) 提前收集证据,明确认真评估有关证据的得失之势,把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及时收集起来,防止证据的遗失。
(三) 分析案件可行性、制定详细诉讼意见书,精确定位、精细化分析;(四) 了解行政诉讼期限和追溯期,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细节。
五、行政应诉的实施(一) 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律师,全面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应诉能力,为行政庭审、行政赔偿、行政不服、强制执行等诉讼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局机关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由法制和执法监督股负责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参加或指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工作;
(二)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费用开支;
(三)办理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
(四)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与移交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凡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发来(或转来)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局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书面批示后转办。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以下原则承办:
(一)一般案件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科室队)负责答复和应诉;
(二)较大或较疑难案件由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承办,执法大队提供档案并派员协助;
(三)重大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报经局长批准,聘请专业律师应诉。
第七条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按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提交答复或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按时出庭,不得延误。
第八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汇报,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动态,提出工作建议,供局领导决策参考。
第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卷宗统一移送局档案室存档。
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其体行政行为不当或对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法制宣传科承办。
行政诉讼应诉由本机关法人代表负责或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
第四条本局在收到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书面答辩。
第五条本局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状副本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证据,提出书面答辩状,并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分别采取以下措施:1、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维持的,依法按原处罚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七条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二审的终审判决、裁定必须执行。
第八条对行政诉讼的案件。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对诉讼案件。
为了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效率和质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1.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熟悉掌握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 行政负责人应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以便能够合理应诉和进行论证;-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灵活应对诉讼过程中的变化和挑战;-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明确地陈述观点和意见。
2.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程序要求2.1 通知和确定行政负责人- 相关诉讼方应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以便行政负责人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诉准备;- 行政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并通知相关方。
2.2 做好案件准备工作- 行政负责人应仔细研究诉讼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等;-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制定相应的应诉策略;- 行政负责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证言,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及时提供。
2.3 出庭应诉程序- 行政负责人应准时到庭,并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应诉;-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情况,适时提出意见、抗辩或交换意见;-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质询,清晰准确地回答问题,不得敷衍搪塞。
2.4 庭审后的处理- 行政负责人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总结和反思自己的表现,以便改进和提高;-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总结案件经验,为今后类似案件做好准备;-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执行法院的裁判或裁定。
3.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注意事项- 行政负责人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 行政负责人应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行政负责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不得情绪激动或过激行为;-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言行举止,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一、引言行政应诉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作为被告,接受法院的审判程序,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上诉或申请撤销的一种行为。
行政应诉工作是保障政府工作正常运行、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效率和质量,制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二、行政应诉工作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行政应诉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程序,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性。
2. 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公正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公正进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3)高效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高效进行,提高办案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4)诚信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诚信进行,遵守承诺,遵循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行政应诉程序1. 受理与立案(1)接受法院受理:政府机关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当积极参与,并按照规定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2)立案申请:政府机关作为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提交起诉状或者书面申请。
2. 应诉与答辩(1)应诉: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交应诉状或者答辩状,并附上相关证据资料,正当防卫自身权益。
(2)答辩:政府机关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答辩文件应当符合法律和规定的格式。
3. 证据交换与举证责任(1)证据交换:政府机关与起诉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证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2)举证责任:政府机关在行政应诉中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4. 应诉方的陈述与质证(1)陈述: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对自己的观点、事实和权益进行说明和辩护。
(2)质证:政府机关可以向法庭提供证人和证据材料,并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5. 判决与上诉(1)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在法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章节一、制度背景1.1 制度目的1.2 制定依据1.3 适用范围1.4 相关方章节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条件和要求2.1 行政负责人的责任2.1.1 保障行政负责人的权益2.1.2 权限委派和授权2.1.3 行政负责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2.2 出庭应诉的条件2.2.1 出庭资格2.2.2 行政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2.2.3 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的情形2.3 出庭应诉的要求2.3.1 事先准备工作2.3.2 出庭行为规范2.3.3 庭审文件的保管与归档章节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流程3.1 诉讼材料的收集与准备3.2 应诉通知的接收与确认3.3 应诉策略的制定与磋商3.4 庭前准备工作3.5 应诉庭审流程3.5.1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3.5.2 庭审中的行为规范3.5.3 庭审后的后续工作章节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和风险4.1 行政负责人的权责4.2 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4.3 相关法律援助和保障章节五、附件附件1-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表附件2-庭审文件保管与归档清单附件3-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负责人:指在行政机构中负责具体行政职能,享有相应决策和执行权力的人员。
2、应诉通知:即法院向被告方发送的出庭通知书,通知被告方行政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
3、庭前准备工作:指行政负责人在庭审前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调研和准备相关辩词的工作。
4、应诉庭审流程:指行政负责人参与诉讼庭审的程序安排和相关行为规范。
5、法律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附件:附件1: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表附件2:庭审文件保管与归档清单附件3: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负责人:指在行政机构中负责具体行政职能,享有相应决策和执行权力的人员。
- 应诉通知:即法院向被告方发送的出庭通知书,通知被告方行政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
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总体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指导监督)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和本区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工作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人员、物质和其他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保密)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的确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为一至二名,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代理。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鼓励公职律师代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诉讼代理人职责权限)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第九条(应诉材料的准备)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
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二)证据;(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五)授权委托书;(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答辩状)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一)原告不具有提起该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诉讼;(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六)不应当由本机关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要件的。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为了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行政相对人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应向局长汇报。
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
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并交局长审阅。
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
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为了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一、应诉范围与受理条件1.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过程。
2.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二、应诉程序与时限1.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3.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4.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5.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三、证据提交与审核1.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2.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后,认为可以采信的,应当予以认定;认为不可采信的,应当予以排除。
四、答辩与质证要求1.行政机关应当在答辩状中明确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机关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质证意见。
3.行政机关应当尊重法庭的审判权,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法庭审理。
五、庭审纪律与注意事项1.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法庭审理。
2.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5.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7.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信政〔2017〕27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信政〔2017〕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信阳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5日信阳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各级各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
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机构,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办理:(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二)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
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三)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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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
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
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
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
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第六条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
待封条干了后方可离开现场。
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
人带回,难以携带的,由被抽单位按规定时限送达指定地点,复验用的样品存放于被检单位。
第八条检验过的样品,除已损耗或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厂、销售的外,执法人员应在送达检验报告后的15日后退还样品。
对于不准出厂、销售的样品,在对产(商)品作出处理意见后,和予以处理的产(商)品一并进行处理。
不属违法的产(商)品,存放与被检单位的复验用样品应及时启封。
第九条执法单位和承检单位应对样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样品丢失、难以检验及应退还的难以退还,其有关人员应承担样品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样品的抽取、保管及检验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