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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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应诉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二)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讨论后,向县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县政府法制办要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四)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乡镇(园区)、部门或组织的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亲自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抓紧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二)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县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指定相关人员出庭,相关人员应当出庭应诉。以县政府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同志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可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出庭应诉。

(三)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庭应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同志应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县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县政府将与县法院、上级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一次,由县政府法制办商请县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

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适用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应当出席联席会议,会后应对本地区和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县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已结典型案件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向县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县政府法制办应与县法院之间不定期地组织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研讨会,定期交换统计资料、典型的裁判文书、文件汇编等,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三)庭审旁听制度。对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县政府及其各部门每年应当选择1—2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庭旁听,并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健全和完善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个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

级主管部门备案。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机关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建议书,要认真研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复议机关。

(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机关应与县政府法制办及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将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要把各单位落实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要加强对各单位实施本意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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