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部长韩长赋2013年9月11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牧饲药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全面整治兽药残留超标,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有效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打造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齐鲁样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以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自6月1日起施行,随后发布第292号、第293号公告等,对贯彻实施新版兽药GMP提出明确要求。
几个月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部署,积极实施新版兽药GMP,一些问题和困难也逐步显现。
我省是全国第一兽药生产大省,实施新版兽药GMP任务艰巨。
为全面推进新版兽药GMP实施,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兽药GMP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新版兽药GMP的实施,将有效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更好地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按照规定,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据调研测算,达到新版GMP要求,新建生产线一般需要三年左右时间。
原址改造的企业,建设周期也需要将近两年时间。
实施新版兽药GMP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增强紧迫感,瞄准工作重点,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实施工作。
要引导督促企业不等不靠、超前谋划、严格实施,引导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已下决心尽快实施新版GMP的企业负责人,真正将实施新版GMP作为头号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集中所有员工力量,戮力同心,尽快启动实施工作,确保新版兽药GMP的推进实施。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计划、党团报告、合同协议、策划方案、演讲致辞、规章制度、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plans, party and youth league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lanning plan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octrinal docu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饲料监管,推动兽医师临床合理用药,确保小动物安全产品,依据《饲料管理方法条例》,制订本办法。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省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兼营兽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药经营和供应活动的动物防疫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布局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储存冷库面积应不少于30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兼营其他产品的,兽药经营区域应与其他兼营产品及生活、居住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影响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相一致。
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1.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为什么在提出常规使用抗菌药认识偏差之前要提这个问题呢?因为本文的中心是谨慎用抗菌药。
如果随意滥用抗菌药就可能产生耐药菌株,所以要先了解一下病原微生物是怎么产生耐药性的。
1.1抗菌药和耐药性动物抗菌药是指广泛用于治疗或预防畜禽等动物的感染疾病,并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的药物。
有些抗菌药还具有刺激动物生长,提高饲料报酬,降低死亡率的作用,被用作饲料添加剂。
包括各种抗生素类、磺胺类、咪唑类、喹诺酮类等药物。
耐药性是指药物在连续反复应用后,动物机体、病原体对药物的反应逐渐下降而产生的抗药现象。
耐药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病原体产生耐药性,二是动物机体产生耐药性。
本文所涉及的重点是病原微生物产生的耐药性。
1.2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微生物产生耐药性的过程是有其物质基础的。
近年来,分子生物学家在分析对青霉素有抗药性的微生物中发现了一种称作质粒的遗传物质,是一种环状的DNA分子,能独立游离于细胞质中。
独立复制、转录和翻译。
这种质粒可以利用细胞质中的物质合成一种能破坏抗生素的酶,使之失去杀菌或抑菌的作用。
显然,微生物细胞中含有的特定质粒数量越多,该微生物的抗药性越强。
现代分子生物学表明,几乎所有的抗生素都有相应的抗性质粒,有的质粒甚至有数种抗生素抗性基因,微生物获得一定浓度的这种质粒,就能在含有相对抗生素环境中生存、繁殖而成为相应药物的耐药菌。
只要使用抗生素,环境中就会有相应的抗性微生物存在,使用量越大,抗药菌比例越高,耐药性越强。
据称,耐药菌的结构很难破坏,而且,这种耐药菌还会把耐抗生素作用的能力传给下一代。
其结果必然是抗生素起不到治疗疾病的作用。
2.用药的认识偏差与纠正在应用抗菌药治疗猪病中认识上的偏差是很多的,这里仅举以下6种现象说明,其中心意思是应用抗菌药一定要慎之又慎,能不用的病就千万不要用。
2.1抗生素万能。
抗生素能低抗细菌和某些微生物,而对病毒无抵抗作用。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 (1)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兽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 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 (2)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目前,一些应 当严格控制使用的兽药,如兽用抗生素、镇静药等,可以随 意购买。这种自由销售状态,导致养殖户在没有足够的专业 知识情况下,自行购买、不合理使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 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 进行管理。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较大的品种,实行处方 管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 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 (3)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将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 类管理,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兽用处方药 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兽药管理模式与国际 通行做法接轨。
9、《办法》的用意和目的;
从江西海联事件和兽药市场的乱象来看,目前存在; (1)标签和说明书不按标准和批准制作, (2)生产企业擅自改变组方不按标准生产, (3)合法企业违规非法生产, (4)兽药经营企业未对所销售的兽药进行严格查验等 等违法违规情况。 • 这次农业部短时间内集中公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 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范本》,目的就是下决心整治和 规范兽药行业的各种不良现象。 • • • • •
8、《办法》的执行;
《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 可按原标签和说明书进行销售,至该产品有效期内。原标签 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பைடு நூலகம்用至2014年2月28日( 2013年10月14日农业部公告 第2002号),之后生产的产品 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药处方药 或兽药非处方药字样,方可销售。因为从现在到明年3月1日 实施这个过渡期内,企业对现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印制使用要 做好科学规划,避免用不完库存太多,损失惨重。特别是在 过渡期内,如标签和说明书用完了需要重新印刷的,可按农 业部公布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 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以及《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范 本》进行印制使用。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是指对兽医处方药品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一套制度。
这个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兽医用药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安全性,以保障兽医临床用药的质量和合理性,同时防止兽医用药的滥用和药物残留对兽医公共安全和动物福利造成的危害。
1.处方药品准入管理:兽用处方药的准入应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药品企业应按照国家药品准入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只有通过审批的药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和使用。
2.处方药品销售管理:兽用处方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药店、兽药零售商和互联网平台等销售渠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许可证。
销售单位应做好药品购进、库存、销售和流向的记录,并建立合理的配送和销售管理制度。
3.处方药品处方管理:兽医处方药的开具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兽医在临床使用处方药品前必须对动物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病理诊断,确保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处方必须准确填写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期限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兽医单位的公章和医师签名。
4.处方药品购买和使用管理:兽药购买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
药品购买者必须出示合法的处方,销售单位必须查验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购买者在购买药品后要妥善保管,按照处方要求正确使用,禁止私自改变用药剂量和用药期限。
5.处方药品监控和追溯管理:兽用处方药品流向要建立监控和追溯体系。
销售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用处方药品的流向可追溯。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处方药物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障兽医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化管理,可以防止兽医滥用处方药,减少药物残留对食品安全造成的风险,保护兽医公共安全和动物福利。
同时,对于药店、兽药零售商和兽医单位来说,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提高经营规范和诚信度,推动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药品企业、兽医和销售单位的积极参与,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支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4.20
•【字号】鲁牧动卫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的管理,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动物卫生处或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动物卫生处:李辉,电话:*************
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梁俊文,电话:*************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
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则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办法》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围绕促进兽医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高度关注,加强和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十分必要。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背景动物在生产、饲养和治疗过程中需要用到药物。
其中,对于治疗疾病、预防疾病或促进生长等特定目的的药物被称为兽用药品。
与人用药品不同的是,兽用药品的使用需要考虑兽类体内的特殊生理结构和生命周期,因此需要特别管理和监管。
为了加强对兽用药品的管理,中国政府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处方药的定义兽用处方药是指必须由兽医进行处方、购买、使用和管理,并且具有一定毒性或有较高的危害性,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药品。
非处方药的定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但需要经过兽药批准,具有一定毒性或有较高危害性,能疗效明确、使用安全、易于管理的药品。
购买和管理1.兽用处方药必须由合格的兽医开具处方,并必须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销售。
购买者也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
2.兽用非处方药可以在具备兽药经营资质的合格机构或者单位进行销售。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在器械上做出标记,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养殖种类、用药方法和用药剂量等信息,以便于监管。
管理要求1.兽用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产品批准文号,并经过定期监督检查。
2.兽用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销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且可以提供相应的购买和使用证明。
3.兽用处方药必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售卖。
4.兽用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兽医开具的处方进行使用,并保证使用过程中符合环境和保护动物的要求。
相关规定解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兽医处方。
处方药属于毒性大或有较高的危害性的药品,需要兽医开具处方,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而非处方药则可以在批准范围内自由销售,但仍需要兽药批准。
兽药批准兽药的批准是为了保障兽用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防止不安全、无效和不当使用对兽类的危害。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是指需经兽医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主要用于动物的疾病治疗和预防。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兽用处方药的使用安全、合理用药,保护动物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和制度内容三个方面对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进行论述。
一、背景动物健康是农业、畜牧业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而药品在动物的疾病治疗和预防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滥用药物或不当使用药物可能导致药物残留、抗药性增加和人兽共患病等问题,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因此,制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1.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兽医师对兽用处方药的合理使用,保证动物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效果;2.控制风险:通过合理管理,降低兽用处方药对环境、人畜健康的潜在风险;3.提高监管效能:明确药品销售渠道和使用环节的法律责任,增强监管部门的管理能力。
三、制度内容1.处方管理:(1)处方书写:兽医师应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处方,包括药品名称、剂量、使用目的等,以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处方复印:兽医师应在处方签字前将处方复印留底,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3)处方有效期:兽用处方药的处方有效期一般为标示使用期限的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处方不得使用。
2.药品销售管理:(1)合法渠道:兽用处方药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从有资质的经营者处获取。
(2)定点销售:只有特许的药店、诊所等经营者才能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地点也应设定在特定的区域内。
同时,销售者要保留销售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查验。
(3)药品追溯:药品包装上应标识药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3.监管和处罚:(1)监管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店、诊所等经营者的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保证动物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效果,同时降低潜在风险,保障人畜健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解读
售状态,导致养殖户在没有足够的专 药目录的制定及公布,由农业部负责。
业知识情况下,自行购买、不合理使
二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
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 识制度。按照《办法》的规定,兽用
威胁。因此,亟待将兽药分为处方药 处方药、非处方药须在标签和说明书
和非处方药两类进行管理,对安全性 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
2015 年第 1 期 兽医经营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及其相关规定解读
张存帅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兽药 管理已经迈入了新阶段。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 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既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又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办法的精髓是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了兽药分类管 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兽用处方药经营、兽医处方权、兽用 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五项制度。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配套发布了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相信 在兽药生产、经营与使用者的理解与支持下,随着办法的有效实施,我 国兽药使用将更加规范,动物产品安全风险将大大降低,动物源性食品 质量将会更有保障。
类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了
(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办法》,其主要精髓是确立了五项制
一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 度。
全的必然要求。目前,一些应当严格
一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
控制使用的兽药,如兽用抗生素、镇 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
静药等,可以随意购买。这种自由销 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 (3)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 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 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办法》第六条。
• (4)是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 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 业范围开具。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 兽医处方笺要保存2年。《办法第九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无需凭兽医处方笺买卖兽用处方药的情况;
(1)兽药进出口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者等批量购买兽药 的行为,属于生产与使用的中间环节,不是直接使用兽药的 行为; • (2)聘有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 物园等单位。 • 《办法》第七条规定上述主体,可以保障处方药的正确 使用,为便于兽用处方药的流通和使用,无需凭兽医处方笺 买卖兽用处方药。 •
3、《办法》确立的五项制度:
• (1)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将兽药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 (2)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在标签和说明书上 必须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在标 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 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办法》 第四条。
• (5)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办法》有关 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 体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4、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
• •
• • • • • • •
哪些兽药应作为兽用处方药管理、哪些作为非处方药管 理,不是由兽药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是由农业 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 兽用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1)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兽药品种; (2)对动物产品构成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限制食品动物使 用的兽药品种 (3)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 价使用的兽药品种; (4)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 药品种; (5)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 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是根据以上原则,由兽药专家从我国已上 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类227个品种(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2013年9月30日)现已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的通知鲁牧药发[2016]11号
2.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10号)
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0]12号)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动
卫中心发[2022]2号)5.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1〕25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兽药法律法规简介
?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
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
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
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 标准的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 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 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 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 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 记或者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 载明以下内容: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 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 和用量;
?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 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 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 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 的安全使用制度。
自治条例
?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并修改
?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部门规章
? 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 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 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
二、畜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
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
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
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前款
• (3)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 价使用的兽药品种;
• (4)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 药品种;
• (5)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
• 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是根据以上原则,由兽药专家从我国已上 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类227个品种(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2013年9月30日)现已公布。
【畜牧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障动物用药规范、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所有经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允许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
第三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部规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兽药品种剂型、用药禁忌及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控制标准不同,对兽药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
兽用处方药遴选原则包括:
(一)有毒副作用的兽药:在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列入国家残留监控范围、或有使用禁忌和停药期规定的兽药品种;
(二)用于动物疾病治疗用的兽药;
(三)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制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激素类兽药;
(四)除消化道用药途径以外的动物体内用药品种,对用药剂量
有精确要求的兽药品种;
(五)其他省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列为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条兽用非处方药遴选原则:使用安全方便、疗效确切稳定,以口服和外用为主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主要包括:
(一)部分预混剂等动物可以长期使用的兽药;
(二)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营养补充类、生理调节类兽药;
(三)外用兽药,如消毒剂、杀虫剂等;
(四)兽用中药材等非临床用兽药。
第六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印有“凭兽医处方”等警示内容,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印(贴、盖)有“非处方药”等标志。
第七条如有兽药同时符合处方药、非处方药要求的,按照处方药管理。
第八条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师或同等资质人员开具的处方笺,方可出售、购买、使用。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原试行办法废止。
农业部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公布后,以农业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