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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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为增强⽴法的民意基础,提⾼⽴法⼯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户外⼴告管理,规范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 (⼆)城乡规划区内实⾏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政区域内⾼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告,是指利⽤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牌、标识牌、展⽰牌、灯箱、霓虹灯、电⼦显⽰屏、电⼦翻板、招贴栏、布幅、⽓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告或者公益⼴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商⾏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象、电⼒等单位应在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常监督和检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广告。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策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坚持公益广告、形象广告和商业广告相结合。

户外广告设置权原则上通过拍卖的方式竞得。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外形设计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置权取得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定期发布户外广告设置信息。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通过参加公开拍卖活动竞得或经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设置者的申请,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拍卖方案中的规划和设计内容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拍卖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的名称和具体位置;(二)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三)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艺术效果照明设施等设计要求;(四)拍卖底价;(五)委托的拍卖机构;(一)广告语言健康,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广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设置管理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拍卖合同的约定或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及其他规划要求和设置许可规定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深圳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深圳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深圳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工业园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员工生活,损害工业园外景美观或者园林绿化的;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7日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重要节点、跨行政县(区、管委会)之间主干道以及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告委)负责指导、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广告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广告办),挂靠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等市广告委成员单位为户外广告联合监管机构。

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公益广告内容、位置的审核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地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依据市容、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建成区内大型户外广告及涉及市政、路灯、广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的审核、监督和执法工作。

公益广告管理制度

公益广告管理制度

公益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益广告发布行为,提高公益广告传播效果,保障公益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城市范围内发布的公益广告。

二、定义1、公益广告:指为维护公共利益、传播正能量、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而发布的广告。

2、发布方:指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

3、媒体:指接受发布方委托,在其媒介上刊播公益广告的机构或个人。

三、公益广告的内容要求1、真实性:公益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夸大事实、虚构数据或误导公众。

2、正能量:公益广告应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3、合法性:公益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公益广告的发布流程1、委托:发布方向媒体提供公益广告稿件,并委托其发布。

2、审核:媒体应对收到的公益广告稿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3、签订合同:凡发布公益广告的媒体与发布方应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4、发布:经审核无误后,媒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刊播公益广告。

五、公益广告的审核要求1、内容审核:媒体接收到公益广告稿件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真实性、正能量和合法性的要求。

2、形式审核:媒体还应对公益广告的形式进行审查,确保其质量和效果。

3、法律审核:媒体应对公益广告的内容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其不违反法律法规。

六、公益广告的发布管理1、定期报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后,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发布情况。

2、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奖惩机制:对于发布优质公益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发布虚假或违法公益广告的给予惩罚。

七、违规处理1、虚假广告:对于发布虚假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违法广告:对于违法公益广告的发布方,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不合格广告: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益广告,媒体有权拒绝其发布,并要求发布方改正。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公益广告活动,发挥公益广告主阵地作用,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公益广告名义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设置的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公益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公益广告不得夹带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条户外公益广告实行归口管理。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批。

市委宣传部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的归口管理、总体协调和内容审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

[找材料到大-秘-书-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第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户外公益广告,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颁发《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第六条规划设置用于公益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以公益广告宣传为主,优先搞好各类公益宣传,全年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市委宣传部应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政治性公益性广告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政治性公益性广告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商同市委宣传部定期编制户外政治性公益性设施的设置规划。

市城管局应加强对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活动的审查,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

第九条由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支持、配合搞好政治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在公益广告设施选址、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变换性质,没有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直至收回《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

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

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
《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
公益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其目的在于传递正能量、激励社会的参与和改变行为。

而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则是对公益广告内容、形式、传播渠道等方面的规范和约束,以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地传达公益信息。

首先,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应明确公益广告的内容要求。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

公益广告内容应真实、客观、有针对性,避免夸大夸张、虚假夸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

同时,不应包含任何商业性信息或者对特定团体、个人进行贬损或诋毁。

其次,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应对广告形式做出明确规定。

公益广告形式应当简洁明了,富有感染力和表现力,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广告语言、图像应当设计合理,简洁直观,能够引起观众的共鸣和关注。

公益广告的创意应当符合社会习俗和审美观念,避免冒犯公众或引发争议。

最后,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应对广告传播渠道进行规范。

公益广告的传播渠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和社会道德。

广告传播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包括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以尽可能覆盖更多的受众。

同时,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也应对公益广告宣传的时间、频次、范围进行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广告的有效传播和宣传效果。

总之,《公益广告稿规章制度》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障公益广告的规范传播和有效引导社会风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单位和媒体能够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共同努力,让公益广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

公益广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以文字、声音等形式显著标明或者提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显著提示。

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下列广告应当按照要求明示相关内容:(一)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二)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需要另行购买的附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公益广告法律

公益广告法律

公益广告法律公益广告法律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部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2*]第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二、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六、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应严格遵守。

七、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

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南宁市:●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重庆市: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

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

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济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

公益广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以文字、声音等形式显著标明或者提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显著提示。

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下列广告应当按照要求明示相关内容:(一)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二)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需要另行购买的附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大发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生效日期:2018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法律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东部新区)范围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二)利用交通运输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桁架、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城市公益宣传管理制度

城市公益宣传管理制度

城市公益宣传管理制度为加强城市公益宣传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公众对城市事务的信任和支持,我市制定了城市公益宣传管理制度,以规范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促进城市发展。

下文为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益宣传政策法规,促进城市的繁荣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宣传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公益宣传活动。

三、宣传内容公益宣传内容应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城市精神和文化内涵,宣传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四、宣传方式公益宣传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户外广告、宣传册、宣传展览等。

五、宣传主体城市公益宣传的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宣传资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进行宣传活动。

六、宣传监督市委宣传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城市公益宣传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七、宣传效果对于城市公益宣传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及时调整宣传策略,提高宣传效果。

八、宣传奖励市政府将设立宣传奖励制度,鼓励和表彰在公益宣传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九、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处罚。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对制度进行修改或调整,应当经过市政府批准。

城市公益宣传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宣传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影响力。

希望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本制度,共同推动城市公益宣传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和进展。

愿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人民生活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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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公益广告活动,
发挥公益广告主阵地作用,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公益广告名义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设置
的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公益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公益广告不得夹带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符合条件
的户外公益广告,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
局颁发《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第六条规划设置用于公益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以公益广告宣传为主,优先搞好各类公益宣传,全年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市委宣传部应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政治性公益性广告
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政治性公益性广告由各业务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商同市委宣传部定期编制户
外政治性公益性设施的设置规划。

市城管局应加强对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
传活动的审查,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发布
的户外公益广告。

第九条由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支持、配合搞好政治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在公益广告设施选址、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变换性质,没有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直至收回《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以公益广告名义报建而未取得《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的,市城管局负责
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二条用于商业广告的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
低于10%。

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并向宣传
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各县(市)城区公益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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