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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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7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7

【实施日期】201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及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平公正、一企一证,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重点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中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应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水处理、食品制造、锅炉、汽车制造等行业和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衔接顺畅、运行高效,形成有机衔接联合作用的制度链条,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排污许可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排污许可制,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1.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是确定排污许可要求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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