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节选-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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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务处

南昌大学教务处

南昌大学教务处昌大教发[2010]25号关于申报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和第九批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和《南昌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学校将开展第九批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和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重点本次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励范围是:普通高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专科)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的教学成果。

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经立项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二、申报要求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选工作是我校一项重要的教学工作,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组织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三、申请、推荐程序成果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单位)审核同意,向教务处推荐。

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候选项目。

四、申报材料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材料有:1、《南昌大学教学成果推荐书》 1式3份;2、《南昌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表》1式30份;3、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成果概述(400字以内)各1式3份;4、《南昌大学教学成果鉴定书》1式3份(申报一等奖的)5、电子文档一份。

上述申请材料使用微机填写(纸张用 A4,两面印制)。

总结、论文等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材料请用厚牛皮纸袋装好(每袋限装一项教学成果的材料),并在每个纸袋两面分别贴上《南昌大学教学成果申请表》的第一、二页。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发展和提高,营造积极向上、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比例(一)特等奖:每生每年700元,占学生人数的2%(二)一等奖:每生每年500元,占学生人数的6%(三)二等奖:每生每年300元,占学生人数的10%(四)三等奖:每生每年150元,占学生人数的15%。

第三条评定办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各专业年级为单位,由学生处组织“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评定并张榜公示,学生没有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院行政审批。

由学生处签章后到财务科领取奖学金。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者在参评学期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爱省、爱校,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所在寝室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寝室;(三)文明诚信,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及考试舞弊等现象;(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期平均学分值(学习成绩)排列在本班级的前50%,且无补考、重修、缓考(因公除外)现象,二年级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三级水平考试合格线;(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六)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学期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获得特等奖学金:1、该生该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

2、该生该学期的政治思想及个人考评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甲等奖学金:1、该生该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8%,个人考评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

2、该生该学期的个人考评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8%,同时平均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乙等奖学金:1、该生该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8%,个人考评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5%。

南昌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则

南昌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则

南昌大学文件昌大校发〔2013〕23号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2012年修订)》业经2012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2013年3月19日2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考评内容:思想与道德素质、专业与文化素质、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人格与身心素质。

第三条考评总分的计算方法。

考评总分=思想与道德素质评分×15% + 专业与文化素质评分×70% + 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评分×10% + 人格与身心素质评分×5%第四条考评时间和程序(一)考评时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学期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对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再考评;毕业学年下学期除对学生上学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外,还应对其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进行总评;每学期初开始考评,考评工作应在开学后4-5周内完成。

(二)考评程序1.学院指导班级成立考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工作;2.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自评,填写考评-3-表,并附证明材料上交其所在班级;3.班级考评小组审核、初评,并通过学生工作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程序统一录入数据。

打印初评结果在全班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报送学院;4.学院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

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正式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考评结果的使用考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等)、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的批复-赣府字[2005]5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的批复-赣府字[2005]5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大学、
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的批复
(赣府字[05〕5号文收悉。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同意南昌大学与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同时撤销原两校建制。两校合并组建方案由省教育厅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5.08.17
施行日期
2005.08.17
文号
赣府字[2005]50号
主题类别
高等教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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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附件1: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奖助机制,根据《南昌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资助研究生学费。

学校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7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100%的比例设立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及额度见下表:学业奖学金资助额度表类别等级百分比额度(元/学年)备注硕士研究生一等30% 8000 全额资助学费硕士研究生二等40% 4000 半额资助学费博士研究生100% 12000 全额资助学费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中的95%分配到各学院,5%由校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硕士生导师、基础性学科、特殊引进人才等倾斜。

第四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1)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学术道德差,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3)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4)未完成缴费注册;第五条对于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奖助学金,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见附则)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七条学校在入学前直接根据入学成绩评定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调剂考生一般不参与评定,特别优秀的调剂考生(毕业于211学校并报考211学校或中科院,复试成绩突出)可由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统一评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毕业前一年再组织一次,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评定原则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依照所分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组织评定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旨在肯定和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升教育发展水平。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为认可江西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学成果,用行动肯定教师对培养人才的重要贡献,满足优秀教师价值认可和社会尊重,营造良好的教师价值观,推动普教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奖励内容(一)“江西省优秀教师奖”用以表彰具有扎实的学术素养和良好的教学能力,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江西省教育系统内的优秀教师,并颁发一定的财力奖励。

(二)“江西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用以表彰江西省教育系统内教师完成的优秀教学任务,取得良好教学成果,对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和素质有明显贡献的教师,并颁发一定的财力奖励。

二、确定推荐和颁发机构(一)推荐机构1.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社会科学院研制的江西省优秀教师奖励办法(试行),通过从省共青团、党政部门、教育界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全社会多方投票评选程序推荐省级优秀教师。

2.教学成果成果奖励推荐机构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省社会科学院主持,组织专家评判,按照表彰、示范、合作的原则推荐全省优秀教学成果。

(二)颁发机构由省教育厅国家教育局统一颁发优秀教师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对获奖教师给予奖励。

三、奖励管理(一)成果考核标准1.优秀教师奖:原则上每学年推荐30名,成绩上层次分多层次,前三名获得特等奖,其余均分优秀奖、称职奖、优良奖;2.优秀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推荐30个优秀教学单位,每单位推荐1-4名优秀教师;前三名获得特等奖,其余均分优秀奖、称职奖、优良奖;(二)奖励额度1.优秀教师奖:特等奖为人民币1万元,优秀奖为人民币5千元,称职奖为人民币2千元,优良奖为人民币1千元;2.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为人民币5万元,优秀奖为人民币2.5万元,称职奖为人民币一万元,优良奖为人民币5千元;(三)实施管理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将由省教育厅国家教育局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财力奖励。

南昌大学与江西医学院合并

南昌大学与江西医学院合并

南昌大学与江西医学院合并宣传手册一、两校合并的意义是什么?答:南昌大学与江西医学院合并,是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国家高校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教兴赣主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江西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的实践探索,标志着江西高等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两校的强强联合,将为新组建的南昌大学更快更好地实现“二次创业”发展目标带来极为重要的机遇,创造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也将为我省科教兴赣、人才强省以及实现在中部地区崛起宏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提供更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两校合并的依据是什么?答:教育部《关于同意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的通知》(教发函【2001】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共建南昌大学的意见》(赣府发【2004】35号)。

三、两校合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江西医学院与南昌大学实质性融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新南昌大学在新的起点上更快更好地发展,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新组建的南昌大学的发展目标是什么?答:通过两校的实质性融合,使新的南昌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学科水平更高、综合实力更强,逐步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大学。

同时,促进医学学科的快速发展及其与其它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建设国内一流的医学院,大力提高江西医学教育与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五、两校合并的工作原则是什么?答:两校合并应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发展、积极稳妥、重点扶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改革创新的原则。

在融合中,要积极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符合高等教育规律、符合学校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融合工作要避免简单的归并,努力追求机制体制的全面创新,并形成新的教学研究能力。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科研工作奖励制度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科研工作奖励制度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科研工作奖励制度1 目的1.1 为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发展,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集体,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须制定本奖励制度。

2 奖励范围2.1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2.2 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 (科学引文索引)、SCIE(扩展的科学引文索引)、EI (工程索引)、ISTP (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R (科学评论索引)、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2.3 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含教材和工具书等);2.4 获校级、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的科研成果。

3奖励办法及额度3.1 专利奖励:对申请单位为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的授权专利、软件登记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3.1.1 授权发明专利、新药证书:奖10000元/ 项;3.1.2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奖1500元/ 项;3.1.3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法:奖300元/ 项;3.1.4 软件登记奖励:奖300 元/ 项。

3.2 科研成果奖励3.2.1 获国家级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社科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一等奖,奖8万元;二等奖,奖 4 万元;三等奖,奖 2 万元。

3.2.2 获省级科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2万元;二等奖,奖 1 万元;三等奖,奖0.5万元。

3.2.3 获其他省级成果奖(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级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等奖项):一等奖,奖 1 万元;二等奖,奖0.5万元;三等奖,奖0.25万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赣府厅字〔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三章申报原则和程序第四章奖项评审第五章奖励授予第六章违规问题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江西省教学成果奖。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四条江西省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四年评审一次,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本科层次,下同)、研究生教育四大类。

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层次成人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类包括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省教学成果奖。

赣教高字22号

赣教高字22号

赣教高字…2011‟22号关于做好2011年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申报立项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制度”的规定,现就2011年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简称“省级教改课题”)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级教改课题的立项范围与重点本年度省级教改课题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

随文公布的《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指南》是在总结近几年省级教改课题研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高校教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重新研制的,与过去的立项指南相比有较大的调整。

今年的立项指南体现了时代要求,进一步突出了省级教改课题以一线教师为研究主体,以实践、应用为主要特征,以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能力、提高教学质量为根本目标的省教改课题特色。

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

重点课题应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先进理念,采用现代化手段,在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应用型人才、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方面有推广价值,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体现较高理论水平、涌现理论成果的研究课题。

二、申报省级教改课题的工作要求为了保证研究质量,主持人必须是主持过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过省部级课题研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申报主持项目的,应当具备中级职称,并由2名与申报课题内容相关的副教授以上人员推荐,推荐函应说明主持人的科研能力、专业知识以及对申报项目的研究成果预测等内容。

省级教改课题实行课题申请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仅限1人,参研总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2011年总立项项目控制在700项左右(各校的立项限额见附件二)。

各校在上报项目时,应保证教学一线人员的申报项目数在80%以上。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表彰奖励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取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调动我省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具体指:(1)坚持教书育人,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进行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2)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基地和校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改进教学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教师。

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以及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突破、创新,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连续3年满教学工作量或连续4年中累计满3年教学工作量。

其中从事本、专科教学的工作量不得少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4年以上。

第六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申请省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对同时获得学校、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者,按最高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金,但可发相应的荣誉奖。

江西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调动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高校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科技成果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科技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科技成果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包括新发现、新发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成果形式:鉴定或评审的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

第四条推荐及奖励对象: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隶属江西省高等学校。

第五条“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两年评审一次,对前二年的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安排按当年文件执行。

第六条“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理论上有重大突破,研究工作完整,系统性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理论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及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显著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观点,研究工作完整,系统性强,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及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较显著作用;取得了较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属国内首创或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及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颁发给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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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昌大学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节选)
为了激励广大教职员工不断进取,开拓创新,鼓励出成果,多出高水平成果,提高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提升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办学效益,学校特制定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原则
(一)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引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向高水平发展;
(二)奖励与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密切相关的教学与科研成果;
(三)重奖事关学校科学发展的突破性与标志性成果。

三、奖励类别
高水平成果类奖励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文论著、成果获奖和团队学科基地四大类。

四、奖励标准设置(节选)
说明:
(一)各类成果奖励的作者第一单位均须冠以南昌大学。

(二)奖励原则上给第一负责人,需要二次分配的,由第一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量分配给其他参与者,并抄送认定单位。

(三)对于团队和基地类奖励,批准后发放奖励金额的60%,通过验收后发放奖励金额的40%。

(四)对于学科和基地类奖励,发放到相关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五)所有奖励在同一年度或同一奖项中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有规定除外)。

五、成果认定
予以奖励的高水平成果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报请分管校领导确认后,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六、认定程序
(一)启动。

每年12月初各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通知,启动本年度高水平成果类奖励认定工作。

(二)统计。

各相关职能部门统计符合高水平成果类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并将结果反馈到各二级单位校对。

(三)核对。

各二级单位核对单位奖励情况并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进行校对工作。

(四)反馈。

各二级单位反馈单位和个人校对奖励情况至各相关职能部门,无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五)确定。

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分管校领导审定的结果及奖励建议,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学校审核批准。

七、其他
(一)其他未列入奖励范围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认定后,提交学校办公会研讨,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二)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代原相关办法,并自学校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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