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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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修订简介
徐永基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二○一○年九月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修订简介
依照原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打算(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研、总结工作经验、地震震害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规程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包括13章,6个附录,13章为: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结构设计差不多规定;
4、荷载和地震作用;
5、结构计算分析;
6、框架结构设计;
7、剪力墙结构设计;
8、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9、筒体结构设计;10、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11、混合结构设计;12、地下室和基础设计;13、高层建筑结构施工。
共有三十一条强制性条文,即:3.8.1条;3.9.1条;3.9.3条;
3.9.4条;
4.2.2条;4.3.1条;4.3.2条;4.3.12条;4.3.16条;
5.4.4条;5.
6.1条;5.6.2条;5.6.3条;5.6.4条;6.1.6条;6.3.2条;6.4.3条;
7.2.17条;
8.1.5条;8.2.1条;
9.2.3条;9.3.7条;
10.1.2条;10.2.7条;10.2.10条;10.2.19条;10.3.3条;10.4.4条;10.5.2条;10.5.6条;11.1.4条。
本规程要紧的修订内容为:
1、修改了适用范围。
2、修改、补充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
3、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增加了8度(0.3g)抗震设防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规定。
4、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差不多方法及抗震连续倒塌设计差不多要求。
5、修改、补充了房屋舒适度设计规定。
6、修改、补充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内容。
7、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及部分构件内力调整系数。
8、修改、补充了框架、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的有关规定。
9、修改、补充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规定。
10、混合结构增加了筒中筒结构、钢管混凝土、钢板剪力墙有关设计规定。
11、补充了地下室设计有关规定。
12、修改、补充了结构施工有关规定。
以下介绍本规程修改的内容。
一总则
1、 1.0.2条
本条修订了以下内容:
(1)2002版规程规定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本次修订为“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缘故是为了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协调。
需讲明两点:
a、住宅建筑结构:当住宅建筑层高较大或住宅底部几层布置层高较大的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已超过28m,这类住宅建筑结构应按本规程设计。
b、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是指办公楼、酒店、综合楼、商场、会议中心、博物馆等高层民用建筑。有的层数虽不到10层,但层高较高、内部空间较大、变化多、有必要将这类高度大于24m的结构纳入本规程的适用范围。高度大于24m的体育场馆、航站楼、大型火车站等大跨空间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程可供参考。
(2)本次修订增加了:本规程不适用于建筑在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高层建筑结构。震害调查在危险地段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高层建筑结构,较难幸免发生灾难,我国尚缺乏在上述地段建筑高层建筑的工程实践经验及研究成果,因此没提供有关条款。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见表1(《抗规》(2010)表4.1.7)。
2、 1.0.3条
新增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等超过本规程的规定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专门要求时,可采纳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补充分析和论证。
高层建筑采纳抗震性能设计是针对(1)有专门要求且难以按本规程规定的常规设计方法进行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2)结构类
型或有些部位布置复杂,难以直接按常规方法进行设计;(3)位于高烈度区(8、9度)的甲、乙类结构或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工程,难以确定抗震等级或难以直接按常规方法进行设计。上述情况可采纳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二术语和符号(略)
三结构设计差不多规定
1、 3.1.3条
高层建筑结构采纳的四种常见的结构体系,本规程包括的范围为:
(1)框架结构
本规程不包括下列两种结构体系。
a、无剪力墙或筒体的板柱结构,因为这类结构侧向刚度和抗震性能差、研究工作不充分、工程实践经验少,暂不列入规程。
b、异形柱框架结构:这类结构已有行业标准《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因此本规程也未列入。
(2)剪力墙结构
除剪力墙结构外,尚包括:
a、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b、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且带有筒体或一般剪力墙结构。
(3)框架—剪力墙结构
其中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板柱指无纵梁和横梁的无梁楼盖结构。该体系要紧由剪力墙承担侧向力,侧向刚度较大。在高层建筑中可采纳,但其适用高度宜低于框架—剪力墙结构。震害表明,板柱—剪力墙结构节点破坏较重,包括板的冲切破坏及柱端破坏等。
(4)筒体结构
筒体结构由于其刚度较大、承载能力高、层数较多时有较大优势,因此在我国应用较多。但其中一些新颖的结构体系,如巨型框架结构、巨型桁架结构、悬挂结构等,由于目前应用尚少,经验不多,尚需对其设计方法加强研究,因此本规程未列入。
2、 3.1.3条及3.1.4条
要紧强调了高层建筑结构概念设计的原则,明确宜采纳规则的结构,不应采纳严峻不规则的结构。
(1)规则结构
指体型(平面和立面)规则,结构平面布置均匀、对称并具有较好的抗扭刚度;结构竖向布置均匀,结构的刚度、承载力和质量分布均匀,无突变。
(2)不规则结构
本规程 3.4.3-3.4.7条提出了平面不规则限制的内容;
3.5.2-3.5.6条提出了竖向不规则限制的内容。
结构方案中仅有个不项目(1-2项)超过上述平面不规则和竖向不规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则认为该结构属不规则结构,但仍可按本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3)特不不规则